法律的理念[英]丹尼斯·罗伊德 荷马作品的人必能记得宙斯,对不理睬他令谕或因其他缘故 触怒他的人,不论是奥林匹斯山巅的众神或是山下的世人, 会毫不留情地使用雷电。可是,我们在这里所以选用大家较 为陌生的美索布达米亚神话,来强调其中的人类思想,是因 为它特别清楚地道出权威与强制两项要素,没有它们,任何 属神的抑或是属人的秩序,都不可能存在。因此,在法学理 论中,必须就这两个观念加以详细阐述。 权威 除了单纯的服从之外,还有许多因素牵涉在法律的概念 中,不过无论如何服从是极为重要的一项。我们必须就法律 关系中允为特征的那种“服从”加以界定。在银行抢劫中的 被害人,对持用左轮枪的劫匪们的命令,可能会有迅速的反 应,但是这种“顺从”和家臣对封建地主的服从不同:和公民 对于警察的服从不同:也和败诉的诉讼当事人对审判法院裁决 的服从不同。它们的差异,并不只是“自主”或“不自主” 一点。封建家臣,公民与败诉的当事人,在特殊的例子里, 或一般状况下,对于上级权威可能都不甘屈服,如同银行职 员把贵重物品交给那些强盗一样。因此这项区别,必须在较 深一层的动机中去发掘。 权威一词的寓意,是一些人有能力责求别人服从,不论 对方是否认为这种加诸他们的命令或规则可以接受或者切合 所需。当然具有这种资格去享受别人服从的,不必是一个自 然人,像专制帝王一样:在许多社会里,它可能是一个超乎自 然的个体或某种集体式的人类组织,譬如英国国会中的女王 或美国的国会。不过,为了眼前讨论方便起见,我们把例子 局限在享有服从的单一个人身上。2 当我们研究上述几个例子时,可以明显地看出,家臣认 为地主理当享有他的服从,而公民之于警察,诉讼当事人之 于法官也可以援用同样的假设。换句话说,有一种特殊气氛 18-制作:孔府藏书
法律的理念 [英]丹尼斯•罗伊德 - 18 - 制作:孔府藏书 荷马作品的人必能记得宙斯,对不理睬他令谕或因其他缘故 触怒他的人,不论是奥林匹斯山巅的众神或是山下的世人, 会毫不留情地使用雷电。可是,我们在这里所以选用大家较 为陌生的美索布达米亚神话,来强调其中的人类思想,是因 为它特别清楚地道出权威与强制两项要素,没有它们,任何 属神的抑或是属人的秩序,都不可能存在。因此,在法学理 论中,必须就这两个观念加以详细阐述。 权威 除了单纯的服从之外,还有许多因素牵涉在法律的概念 中,不过无论如何服从是极为重要的一项。我们必须就法律 关系中允为特征的那种“服从”加以界定。在银行抢劫中的 被害人,对持用左轮枪的劫匪们的命令,可能会有迅速的反 应,但是这种“顺从”和家臣对封建地主的服从不同;和公民 对于警察的服从不同;也和败诉的诉讼当事人对审判法院裁决 的服从不同。它们的差异,并不只是“自主”或“不自主” 一点。封建家臣,公民与败诉的当事人,在特殊的例子里, 或一般状况下,对于上级权威可能都不甘屈服,如同银行职 员把贵重物品交给那些强盗一样。因此这项区别,必须在较 深一层的动机中去发掘。 权威一词的寓意,是一些人有能力责求别人服从,不论 对方是否认为这种加诸他们的命令或规则可以接受或者切合 所需。当然具有这种资格去享受别人服从的,不必是一个自 然人,像专制帝王一样;在许多社会里,它可能是一个超乎自 然的个体或某种集体式的人类组织,譬如英国国会中的女王, 或美国的国会。不过,为了眼前讨论方便起见,我们把例子 局限在享有服从的单一个人身上。02 当我们研究上述几个例子时,可以明显地看出,家臣认 为地主理当享有他的服从,而公民之于警察,诉讼当事人之 于法官也可以援用同样的假设。换句话说,有一种特殊气氛
法律的理念[英]丹尼斯•罗伊德 或十分神秘的东西,笼罩着地主、警察或法官,使他们的相 对人产生某一种反应,认为地位较高的一方(基于这个目的, 我们不妨如此称呼他)可以合法地发号施令,而他一地位较低 的一方一不论愿意或不愿意,自认必须遵循。这种合法的隶 属,无疑是法律极重要的意义之一,必须作进一步的解释。 何以一个人会认为自己必须承认别人的权威,因而被迫 遵守那人的命令?或是,换一种方式来说,那些很明显由人, 或假定由人,加诸责任主体的义务,究竟来自何处? 一个可能被想到的答案是,基本上这种义务属于道德方 面的责任,也就是说,义务人真正的想法是,他负有道德上 的义务去服从地主、警察或前例中所举的法官。道德的概念 以及它与法律的关系,牵涉到许多问题,需要在本书稍后的 章节中加以研究。在这里,必须指出的是,由于本身合法而 使人不得不遵守的正当权威,与靠着内在的公正而责成人自 动奉行其规范的道德义务,两者之间确实有所关联,而且都 被认为有拘束力,因为它们中的某些因素,虽然没有任何力 量或生理上的必要性,却能令人遵守,于是造成守法是一种 道德义务的感觉,因为法律代表着正当的权威。 但是这种意见如果推演过度,将会产生许多危险。譬如, 它可能导致一项错误的信念,以为合法性与道德性在某些方 面是相等的。在许多社会里,确实有过这样的推论,而且帝 王承受的神权造成“君王永远不会犯错”的必然结果。稍后 当我们详细研究道德与法律的关系时,将会发现许多有力的 原因,迫使我们拒斥这种唯我独尊的看法,反倒承认在合法 的权威与道德间,虽然密切相关,彼此仍有距离,可以加以 区分。因此,我们在这里强调的,是众所公认合法的权威, 它具备的力量,大部分得自它与道德义务的关联。唯其如此 以致在对抗既存权威的时候,反叛者通常设法证明该权威基 于某种理由事实上为非法,因而剥夺了统治者在法律或道德 -19.制作孔府藏书
法律的理念 [英]丹尼斯•罗伊德 - 19 - 制作:孔府藏书 或十分神秘的东西,笼罩着地主、警察或法官,使他们的相 对人产生某一种反应,认为地位较高的一方(基于这个目的, 我们不妨如此称呼他)可以合法地发号施令,而他—地位较低 的一方—不论愿意或不愿意,自认必须遵循。这种合法的隶 属,无疑是法律极重要的意义之一,必须作进一步的解释。 何以一个人会认为自己必须承认别人的权威,因而被迫 遵守那人的命令?或是,换一种方式来说,那些很明显由人, 或假定由人,加诸责任主体的义务,究竟来自何处? 一个可能被想到的答案是,基本上这种义务属于道德方 面的责任,也就是说,义务人真正的想法是,他负有道德上 的义务去服从地主、警察或前例中所举的法官。道德的概念 以及它与法律的关系,牵涉到许多问题,需要在本书稍后的 章节中加以研究。在这里,必须指出的是,由于本身合法而 使人不得不遵守的正当权威,与靠着内在的公正而责成人自 动奉行其规范的道德义务,两者之间确实有所关联,而且都 被认为有拘束力,因为它们中的某些因素,虽然没有任何力 量或生理上的必要性,却能令人遵守,于是造成守法是一种 道德义务的感觉,因为法律代表着正当的权威。 但是这种意见如果推演过度,将会产生许多危险。譬如, 它可能导致一项错误的信念,以为合法性与道德性在某些方 面是相等的。在许多社会里,确实有过这样的推论,而且帝 王承受的神权造成“君王永远不会犯错”的必然结果。稍后, 当我们详细研究道德与法律的关系时,将会发现许多有力的 原因,迫使我们拒斥这种唯我独尊的看法,反倒承认在合法 的权威与道德间,虽然密切相关,彼此仍有距离,可以加以 区分。因此,我们在这里强调的,是众所公认合法的权威, 它具备的力量,大部分得自它与道德义务的关联。唯其如此, 以致在对抗既存权威的时候,反叛者通常设法证明该权威基 于某种理由事实上为非法,因而剥夺了统治者在法律或道德
法律的理念[英]丹尼斯·罗伊德 上要求别人服从的权利,以加强他们的反抗。这种意见在16 17世纪时特别盛行而且有效,那时候政府的成立被认为是基 于社会契约,因此倘若统治者严重违反了这项契约,好比詹 姆士二世的情形,那么无异于解除了臣民承认他权威的义务: 领袖气质 最能说明人类社会中权威缔建方式的一项分析,出自19 20年谢世的一位著名德国社会学家马克斯·韦伯。“权威”(a uthority)或是韦伯所说的“合法统治”(legitimate domination), 可能以三种形态出现,那就是“领袖式”(charismatic),“传 统式”(traditional),或“法律式”(legal)o3领袖式一词,源 于希腊文中的charisma,意思是指“天纵之才”,韦伯用它来形 容个人在特殊社会中,所能攫取权势的一种形态。它使这人 的一切行动披上了不容置辩的合法外衣。这种优越地位,往 往与军事上的征服者有关,其中亚历山大大帝、恺撒和拿破 仑可以当作典型。当今之世,我们看过够多的这种“领袖式 统治以独裁者的姿态出现。比如希特勒、墨索里尼,因此对 它在现代工业技术时代中所具有的真实性与特征丝毫不疑。 关于某些个人具备的领袖气质对他亲密的信徒乃至于整个国 家发生的催眠作用,没有一种说明,比崔罗拍教授在有关希 特勒末日的报导中,所揭露的传闻更令人触目惊心,尽管那 时藏在地下工事中的希特勒已经昏馈绝顶,依然颁布一些丧 心病狂的命令,却没有一个人敢稍存疑虑,更不用谈拒绝服 从。04 传统式的统治 在某一方面,个人的领袖气质是了解“合法性”概念的 真正关键,因为它以一种极端的形式,强调这个概念下潜伏 的心理力量。无论如何,很重要的一点是,虽然“领袖气质” 可以借着一位新领袖的个人势力创造权威,而且似乎有一种 自然的趋势使这种权威随着领袖的死亡而随之俱去,但绝不 -20,制作:孔府藏书
法律的理念 [英]丹尼斯•罗伊德 - 20 - 制作:孔府藏书 上要求别人服从的权利,以加强他们的反抗。这种意见在 16, 17 世纪时特别盛行而且有效,那时候政府的成立被认为是基 于社会契约,因此倘若统治者严重违反了这项契约,好比詹 姆士二世的情形,那么无异于解除了臣民承认他权威的义务。 领袖气质 最能说明人类社会中权威缔建方式的一项分析,出自 19 20 年谢世的一位著名德国社会学家马克斯·韦伯。“权威”(a uthority)或是韦伯所说的“合法统治”(legitimate domination), 可能以三种形态出现,那就是“领袖式”(charismatic) ,“传 统式”(traditional ) ,或“法律式”(legal) 03 领袖式一词,源 于希腊文中的 charisma,意思是指“天纵之才”,韦伯用它来形 容个人在特殊社会中,所能攫取权势的一种形态。它使这人 的一切行动披上了不容置辩的合法外衣。这种优越地位,往 往与军事上的征服者有关,其中亚历山大大帝、恺撒和拿破 仑可以当作典型。当今之世,我们看过够多的这种“领袖式” 统治以独裁者的姿态出现。比如希特勒、墨索里尼,因此对 它在现代工业技术时代中所具有的真实性与特征丝毫不疑。 关于某些个人具备的领袖气质对他亲密的信徒乃至于整个国 家发生的催眠作用,没有一种说明,比崔罗拍教授在有关希 特勒末日的报导中,所揭露的传闻更令人触目惊心,尽管那 时藏在地下工事中的希特勒已经昏馈绝顶,依然颁布一些丧 心病狂的命令,却没有一个人敢稍存疑虑,更不用谈拒绝服 从。04 传统式的统治 在某一方面,个人的领袖气质是了解“合法性”概念的 真正关键,因为它以一种极端的形式,强调这个概念下潜伏 的心理力量。无论如何,很重要的一点是,虽然“领袖气质” 可以借着一位新领袖的个人势力创造权威,而且似乎有一种 自然的趋势使这种权威随着领袖的死亡而随之俱去,但绝不
法律的理念[英]丹尼斯•罗伊德 能因此认为“领袖气质”仅仅附着于他个人而已。韦伯曾经 指出,起初由领袖的人格所衍发的权威,即使已经削弱,仍 可能遗留给他的继任人。这个现象,可以在许多新帝国中发 现,王朝缔建者的后裔,由于血统而继受了合法的权威,即 使他们缺乏或者根本没有先人的品质。除了政治场合,其他 方面也有同样的情况。宗教信仰的开山鼻祖通常都具有领袖 气质,因此他们的话语被人奉为权威,在他们身后,还有他 们的门徒加以维持或发扬光大,虽然门徒并不具备他们始祖 那种驾驭群众的领袖气质。这种情形持续了相当的时间以后, 最初的“领袖气质”将逐渐制度化,换句话说,它会具体表 现在某种固定的制度里,而这种制度的形成,大部分是由于 传统习俗的缘故。 制度化最清晰的例子是封建社会中的王朝。“领袖气质” 依然存在,但它依附于王权本身或皇位之上,与个别的国君 关系不多,如同我们所见英国宪政制度的情形一样。由于国 君保留有极大的专制权力,可以合法行使,因此统治十分个 人化,但在同一时候,王权制度的特性创造了许多具有拘束 力的习惯,因而限制了现任国君行动的自由。这个观念在中 古时代法学家布雷克顿的名言“国王应受上帝与法律节制” 中表现得最为透彻。 法律式的统治 在韦伯笔下屏和了“个人”与“制度”两种因素,被形 容为“传统式”的统治方式,可能逐渐转变成比较进步的形 态,韦伯称它为“法律式”的统治。这种用语容易产生误解, 因为它似乎表示,严格意义上的法律只在这类比较后期的权 威模式中出现。其实不然,韦伯本人也无意作这种暗示。即 使在纯粹“领袖式”的统治下,也没有理由可以说明,何以 不应有能被我们看作合法的“规律”存在,尽管这类规律可 能完全凭着领袖式统治者的意志而定。在这一方面,我们当 -21.制作孔府藏书
法律的理念 [英]丹尼斯•罗伊德 - 21 - 制作:孔府藏书 能因此认为“领袖气质”仅仅附着于他个人而已。韦伯曾经 指出,起初由领袖的人格所衍发的权威,即使已经削弱,仍 可能遗留给他的继任人。这个现象,可以在许多新帝国中发 现,王朝缔建者的后裔,由于血统而继受了合法的权威,即 使他们缺乏或者根本没有先人的品质。除了政治场合,其他 方面也有同样的情况。宗教信仰的开山鼻祖通常都具有领袖 气质,因此他们的话语被人奉为权威,在他们身后,还有他 们的门徒加以维持或发扬光大,虽然门徒并不具备他们始祖 那种驾驭群众的领袖气质。这种情形持续了相当的时间以后, 最初的“领袖气质”将逐渐制度化,换句话说,它会具体表 现在某种固定的制度里,而这种制度的形成,大部分是由于 传统习俗的缘故。 制度化最清晰的例子是封建社会中的王朝。“领袖气质” 依然存在,但它依附于王权本身或皇位之上,与个别的国君 关系不多,如同我们所见英国宪政制度的情形一样。由于国 君保留有极大的专制权力,可以合法行使,因此统治十分个 人化,但在同一时候,王权制度的特性创造了许多具有拘束 力的习惯,因而限制了现任国君行动的自由。这个观念在中 古时代法学家布雷克顿的名言“国王应受上帝与法律节制” 中表现得最为透彻。 法律式的统治 在韦伯笔下屏和了“个人”与“制度”两种因素,被形 容为“传统式”的统治方式,可能逐渐转变成比较进步的形 态,韦伯称它为“法律式”的统治。这种用语容易产生误解, 因为它似乎表示,严格意义上的法律只在这类比较后期的权 威模式中出现。其实不然,韦伯本人也无意作这种暗示。即 使在纯粹“领袖式”的统治下,也没有理由可以说明,何以 不应有能被我们看作合法的“规律”存在,尽管这类规律可 能完全凭着领袖式统治者的意志而定。在这一方面,我们当
法律的理念[英]丹尼斯·罗伊德 能记得查士丁尼(译注:公元483-565年,东罗马皇帝)曾将罗 马法编为法典,这件对现代欧洲法律的发展深具影响的事情, 却发生在一个将“皇帝之所欲,即为万民之法律”奉为圭桌 的时代。合法的规律,在传统式体系的统治中也不乏成例, 虽然这些规律多半脱胎于习惯而非出于立法。韦伯所以将“法 律式”一词,只用以形容第三种形态的统治,他想强调的, 只是在这种制度下,正当的统治变得尊重法律而且与个人无 关,以至于“权威”制度化的特性已经大部分一假如没有完 全一取代了个人的特征。譬如,现代的民主国家,多半已经 放弃了领袖式的权威,而偏好制度化的立法机构、行政组织 和司法制度,让它们在一个能独一无二正当使用强制力的法 律体制下客观地运作。 在这种情况下,法律式的统治无需个人的领袖气质,但 它仍然奠基于对本身合法性的信任,倘若没有这种传播过广, 以至于从未引起争论或不容争论的信念,那么合法权威自动 而客观的运作即将停止,而代以无政府和混乱的状态。 我们可以了解的是,这项关于合法性的信念,虽然对于 现代国家的活动与对查里曼帝国一般重要,但并不真正合乎 逻辑,因为它不能用逻辑关系加以验证。这一点,可以不言 而喻,只要我们心中记得关于“法律式统治”合法性的观念 中,包含一项循环论证:它告诉我们,法律若经过创制便是正 当的,而“创制”行为若能符合法定程序那么就是合法的。 或许我们不需要像韦伯那样,指出这种故意造成的循环推理 目的是使人们对“合法性”的信仰与任何特殊的理想或价值 判断分开。5比较妥切的说法是:人类社会肇建于一些信念 它们或者合理或者无理,但我们必须清楚地了解它们的功能。 现代的法学家们曾经掸思竭虑地研究,能否发明或演证某种 基本的公式,作为某一特定社会或整个国际间法律式统治的 逻辑基础。我们将在适当的时候讨论这个问题,就目前而言 -22.制作:孔府藏书
法律的理念 [英]丹尼斯•罗伊德 - 22 - 制作:孔府藏书 能记得查士丁尼(译注:公元 483-565 年,东罗马皇帝) 曾将罗 马法编为法典,这件对现代欧洲法律的发展深具影响的事情, 却发生在一个将“皇帝之所欲,即为万民之法律”奉为圭桌 的时代。合法的规律,在传统式体系的统治中也不乏成例, 虽然这些规律多半脱胎于习惯而非出于立法。韦伯所以将“法 律式”一词,只用以形容第三种形态的统治,他想强调的, 只是在这种制度下,正当的统治变得尊重法律而且与个人无 关,以至于“权威”制度化的特性已经大部分—假如没有完 全—取代了个人的特征。譬如,现代的民主国家,多半已经 放弃了领袖式的权威,而偏好制度化的立法机构、行政组织 和司法制度,让它们在一个能独一无二正当使用强制力的法 律体制下客观地运作。 在这种情况下,法律式的统治无需个人的领袖气质,但 它仍然奠基于对本身合法性的信任,倘若没有这种传播过广, 以至于从未引起争论或不容争论的信念,那么合法权威自动 而客观的运作即将停止,而代以无政府和混乱的状态。 我们可以了解的是,这项关于合法性的信念,虽然对于 现代国家的活动与对查里曼帝国一般重要,但并不真正合乎 逻辑,因为它不能用逻辑关系加以验证。这一点,可以不言 而喻,只要我们心中记得关于“法律式统治”合法性的观念 中,包含一项循环论证:它告诉我们,法律若经过创制便是正 当的,而“创制”行为若能符合法定程序那么就是合法的。 或许我们不需要像韦伯那样,指出这种故意造成的循环推理, 目的是使人们对“合法性”的信仰与任何特殊的理想或价值 判断分开。05 比较妥切的说法是:人类社会肇建于一些信念, 它们或者合理或者无理,但我们必须清楚地了解它们的功能。 现代的法学家们曾经掸思竭虑地研究,能否发明或演证某种 基本的公式,作为某一特定社会或整个国际间法律式统治的 逻辑基础。我们将在适当的时候讨论这个问题,就目前而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