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 2、国际法的时效(时间效力范围】 成文国际法:效力从约定 习惯国际法:效力持久,除非被新的习惯国际法规则取代。 第二节国际法的起源与发展 一、古代社会及中世纪的国际法 (一)古代社会(远 一476年) 1、条约 (1)公元前3100年:美索不达米亚城邦之间出现条约: (2)公元前1291年(1284年)出现历史上第一个正式条约:埃及法老拉姆捷斯二 世与赫梯皇帝哈图希里二世所签署的和约。 2、仲裁:战争发生前采用的争端解快办法 (二)中世纪(476 -1648年):四个时期 古代到中世纪的过渡时期(400-800年) 2、中世纪早期(800-1300年) 在上述两个时期里,由于罗马教皇和皇帝是欧洲社会至高无上的权威,形成了一个 以封建制据为基础的统一基督教社会,国际法适用的空间很小,国际法处于几乎停滞的状态。 3、中世纪后期(1300-1500年) 两项制度得以发展: (1)常驻使团开始设立: (2)通过订立条约取得和划分海外领土。 4、西班牙时代(1500-1648年) 西班牙、葡萄牙、荷兰及英国等海洋强国争夺海洋权利,确立了“海洋自由”原则 二、近代国际法的产生与发展(1648一一1914年) (一)标志:1648年《威斯特伐利亚和约》(Peace of Westphalia)的签订。 1、结束了新教与旧教之间的三十年战争(1618-1648): 2、促成了一大批罗马帝国统治下的城邦国家取得了独立,使荷兰和瑞士成为主权 国家: 3、确立了领土主权、国家平等、条约必须信守等基本原则: 4、建立了通过国际会议解决国家间争端的制度。 (一)发园, 1、1789年法国大革命(《权利法案》、《国家权利宣言》)以及1806-1815年的拿破仑 战争(加速神圣罗马帝国的解散)促进了近代国际法的发展,形成了人权平等原则、不干涉 原则、海洋自由原则等基本原则。 2、“欧洲协作”时期(1815-1914年)创造性地发展了国际法。 (1)开创和发展了定期多边会议制度。 为19世纪下半叶建立国际河流管理机构和国际行政联职及0世纪建立普瑞性国际 组织莫定了基础 (2)促进了外交制度的法典化 ①欧洲国家间派遣和接受常驻使节成为一种通例: ②1815年《维也纳公会文件》的附件第一次正式将外交代表分为大使(教廷大使)、 11193
11 / 93 法。 2、国际法的时效(时间效力范围) 成文国际法:效力从约定 习惯国际法:效力持久,除非被新的习惯国际法规则取代。 第二节 国际法的起源与发展 一、古代社会及中世纪的国际法 (一)古代社会(远古——476年) 1、条约 (1)公元前3100年:美索不达米亚城邦之间出现条约; (2)公元前1291年(1284年)出现历史上第一个正式条约:埃及法老拉姆捷斯二 世与赫梯皇帝哈图希里二世所签署的和约。 2、仲裁:战争发生前采用的争端解决办法 (二)中世纪(476——1648年):四个时期 1、 古代到中世纪的过渡时期(400-800年) 2、中世纪早期(800-1300年) 在上述两个时期里,由于罗马教皇和皇帝是欧洲社会至高无上的权威,形成了一个 以封建割据为基础的统一基督教社会,国际法适用的空间很小,国际法处于几乎停滞的状态。 3、中世纪后期(1300-1500年): 两项制度得以发展: (1)常驻使团开始设立; (2)通过订立条约取得和划分海外领土。 4、西班牙时代(1500-1648年) 西班牙、葡萄牙、荷兰及英国等海洋强国争夺海洋权利,确立了“海洋自由”原则。 二、近代国际法的产生与发展(1648——1914年) (一)标志:1648年《威斯特伐利亚和约》(Peace of Westphalia)的签订。 1、结束了新教与旧教之间的三十年战争(1618-1648); 2、促成了一大批罗马帝国统治下的城邦国家取得了独立,使荷兰和瑞士成为主权 国家; 3、确立了领土主权、国家平等、条约必须信守等基本原则; 4、建立了通过国际会议解决国家间争端的制度。 (二)发展: 1、1789年法国大革命(《权利法案》、《国家权利宣言》)以及1806-1815年的拿破仑 战争(加速神圣罗马帝国的解散)促进了近代国际法的发展,形成了人权平等原则、不干涉 原则、海洋自 由原则等基本原则。 2、“欧洲协作”时期(1815-1914年)创造性地发展了国际法。 (1)开创和发展了定期多边会议制度。 为19世纪下半叶建立国际河流管理机构和国际行政联盟及20世纪建立普遍性国际 组织奠定了基础。 (2)促进了外交制度的法典化。 ① 欧洲国家间派遣和接受常驻使节成为一种通例; ② 1815年《维也纳公会文件》的附件第一次正式将外交代表分为大使(教廷大使)
公使和其他全权代表三级。 (3)促进了国际条约数量的明显增多和种类的多样化:多边、双边:政治、通商 贸易、宗教、海洋等 (4)明确禁止奴隶买卖,为反对种族歧视和人权法的发展发挥了先导性的作用。 (5)国际贸易推动了国际河流制度的建立。 (6)战争法、人道主义法和国际争端解决法的编慕有了新的突破 (三)反动性(局限性) 有明显的强权政治、欧洲主义和殖民主义色彩 2、19世纪西方列强扩大适用国际法也是满足其侵略和扩张的需要。 三、现代国际法的发展(1914一一1945年) (一)标志:俄国十月革命胜利或一战结束(国际联盟的成立) 一1主用 1、国际法主体的数量急剧增如 一战爆发前54: 二战结束时70多 2、国际法客体和领域不断扩展,纯属国家主权管辖的范围相对缩小:(政治、军事: 海洋、通商) 3、国际社会日益组织化,促使国际法的制定从分散的状态朝若更加集中的方向发 展。 (1)国际组织提高了国际习惯辨识和确认的速度和效率 (2)国际组织催生了官方国际法编纂活动 4、国际法更具有时代进步性,更符合国际社会整体的利益和需要。 5、国际法的强制力进一步加强,国际法的遵守机制更趋完善。 四、当代国际法的发展趋势与挑战(1945年至今) (一)国际法的适用领域或空间得到进一步拓展:(U会员国:50:193》 (二)国际法上“对一切义务”(对世义务、对人类义务)或 “共同体义务”概念的形成和发展,增强了国际法的强制效力: 1、是一种旨在保护和平、人权、环境保护等基本价值的义务 2、是一种对国际社会所有成员或人类整体的义务: 3、是一种属于任何其他国家的权利而产生的义务: 4、与该义务对应的权利可由任何国家行使,不以该国在物质上或道德上受到因违 反该义务而造成的损害为前提: 5、这种权利是代表国际社会整体为维护整个国际共同体基本价值而行使的: (三)21世纪的国际法人本化趋势尤为突出。国际法越来越注重单个人和整个人类 的法律地位及其各种权益的确立、维护和实 (四)国际刑事责任制度取得历史性突破 第三节国际法的性质与效力 一、中国古代国际法的遗迹 一)诸侯间形成“礼、信、敏、义”等习惯和规则,“信”近似国际道德,“敏” 近似国际礼节,“义”近似国 规则。 (二)秦始皇统一中国后,出现“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 “视远夷为蛮夷,责万国以臣属”的局面,中国与邻国形成“天朝”与“夷狄”或“藩属 的关系,可谓有“国”而无“际”,国际法没有存在的社会基础。 12193
12 / 93 公使和其他全权代表三级。 (3) 促进了国际条约数量的明显增多和种类的多样化:多边、双边;政治、通商、 贸易、宗教、海洋等。 (4)明确禁止奴隶买卖,为反对种族歧视和人权法的发展发挥了先导性的作用。 (5)国际贸易推动了国际河流制度的建立 。 (6)战争法、人道主义法和国际争端解决法的编纂有了新的突破 (三)反动性(局限性) 1、有明显的强权政治、欧洲主义和殖民主义色彩; 2、19世纪西方列强扩大适用国际法也是满足其侵略和扩张的需要。 三、现代国际法的发展(1914——1945年) (一)标志:俄国十月革命胜利或一战结束(国际联盟的成立) (二)表现: 1、国际法主体的数量急剧增加;(一战爆发前54;二战结束时70多) 2、国际法客体和领域不断扩展,纯属国家主权管辖的范围相对缩小;(政治、军事; 海洋、通商) 3、国际社会日益组织化,促使国际法的制定从分散的状态朝着更加集中的方向发 展。 (1)国际组织提高了国际习惯辨识和确认的速度和效率; (2)国际组织催生了官方国际法编纂活动。 4、国际法更具有时代进步性,更符合国际社会整体的利益和需要。 5、国际法的强制力进一步加强,国际法的遵守机制更趋完善。 四、当代国际法的发展趋势与挑战(1945年至今) (一)国际法的适用领域或空间得到进一步拓展;(UN会员国:50;193) (二)国际法上“对一切义务”(对世义务、对人类义务)或 “共同体义务”概念的形成和发展,增强了国际法的强制效力; 1、是一种旨在保护和平、人权、环境保护等基本价值的义务; 2、是一种对国际社会所有成员或人类整体的义务; 3、是一种属于任何其他国家的权利而产生的义务; 4、与该义务对应的权利可由任何国家行使,不以该国在物质上或道德上受到因违 反该义务而造成的损害为前提; 5、这种权利是代表国际社会整体为维护整个国际共同体基本价值而行使的; (三)21世纪的国际法人本化趋势尤为突出。国际法越来越注重单个人和整个人类 的法律地位及其各种权益的确立、维护和实现。 (四)国际刑事责任制度取得历史性突破。 第三节 国际法的性质与效力 一、中国古代国际法的遗迹 (一)诸侯间形成“礼、信、敬、义”等习惯和规则,“信”近似国际道德,“敬” 近似国际礼节,“义”近似国际规则。 (二)秦始皇统一中国后,出现“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 “视远夷为蛮夷,责万国以臣属”的局面,中国与邻国形成“天朝”与“夷狄”或“藩属” 的关系,可谓有“国”而无“际”,国际法没有存在的社会基础
二、近代国际法输入中国 (一)正式引入: 林则徐广州禁烟(1839年)期间,托美国医生伯驾(Peter Pardker)翻译了瑞士 瓦特尔(Vattel)的《万国法》中有关战争、封锁与扣押的章节。 (二)系统介绍: 1862年,清政府设同文馆,聘请美国传教士丁韪良(中文名,原名Wil1 iam Martin) 担任总教习,翻译了美国国际法学家惠颜(Henry Wheaton)的Elements of International Law(《国际法原理》). 于1864年出版,名为《万国公法》 三)适用效果 极其有限,且大都是在不平等条件下适用。 三、中国与20世纪上半叶的国际法(中华民国时期) (一)废除不平等条约运动进入一个新的时期,取得了重大进展。 (二)对创建联合国做出了巨大贡献 四、新中国对现代国际法的贡献 一贯主张和坚持公平、正义和进步的国际法发展方向: 1、1954年参加讨论朝鲜和印度支那问题的日内瓦会议: 2、1955年参加万降会议,促成确立十项国际关系准则 (二)创造性地提出处理国际关系的基本准则: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三)努力促进世界范围内的和平、发展、人权和法治事业: (四)全面参与国际立法和国际决策: (五)积极参加国际条约和适用国际法: (六)一贯主张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并创造性地解决港澳回归, 【课后思考与练习】 1从你已学的法学专业基础课程看,你对国际法有什么认识? 第二章国际法的渊源 【教学目标】 通过对国际法的法律渊源相关知识的教学,使得学生掌握国际法的各种法律表现形式,同 时掌握国际法各种渊源的英语表达方式。 【教学重点、难点】 国际法渊源的种类以及渊源的多样性特点: 国际法各种渊源的英语表达方式 【教学方法与手段】 讲授法:多媒体:课程思政法 【教学主要内容】 第一节国际法渊源的内涵与类别 一、国际法渊源的内 (一)国际法渊源:国际法的表现形式: (二)《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规定了国际法院在处理案件时应当依据的国际法规 范,一般视为国际法各种渊源的权威说明。 (三)《国际法院规约》形成于上世纪40年代,随若时代的发展,其所列举的国际 13193
13 / 93 二、近代国际法输入中国 (一)正式引入: 林则徐广州禁烟(1839年)期间,托美国医生伯驾(Peter Pardker)翻译了瑞士 瓦特尔(Vattel)的《万国法》中有关战争、封锁与扣押的章节。 (二)系统介绍: 1862年,清政府设同文馆,聘请美国传教士丁韪良(中文名,原名William Martin) 担任总教习,翻译了美国国际法学家惠顿(Henry Wheaton)的 Elements of International Law(《国际法原理》),于1864年出版,名为《万国公法》。 (三)适用效果: 极其有限,且大都是在不平等条件下适用。 三、中国与20世纪上半叶的国际法(中华民国时期) (一)废除不平等条约运动进入一个新的时期,取得了重大进展。 (二)对创建联合国做出了巨大贡献。 四、新中国对现代国际法的贡献 (一)一贯主张和坚持公平、正义和进步的国际法发展方向; 1、1954年参加讨论朝鲜和印度支那问题的日内瓦会议; 2、1955年参加万隆会议,促成确立十项国际关系准则; (二)创造性地提出处理国际关系的基本准则;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三)努力促进世界范围内的和平、发展、人权和法治事业; (四)全面参与国际立法和国际决策; (五)积极参加国际条约和适用国际法; (六)一贯主张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并创造性地解决港澳回归。 【课后思考与练习】 1. 从你已学的法学专业基础课程看,你对国际法有什么认识? 第二章 国际法的渊源 【教学目标】 通过对国际法的法律渊源相关知识的教学,使得学生掌握国际法的各种法律表现形式,同 时掌握国际法各种渊源的英语表达方式。 【教学重点、难点】 国际法渊源的种类以及渊源的多样性特点; 国际法各种渊源的英语表达方式 【教学方法与手段】 讲授法;多媒体;课程思政法 【教学主要内容】 第一节 国际法渊源的内涵与类别 一、国际法渊源的内涵 (一)国际法渊源:国际法的表现形式; (二)《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规定了国际法院在处理案件时应当依据的国际法规 范,一般视为国际法各种渊源的权威说明。 (三)《国际法院规约》形成于上世纪40年代,随着时代的发展,其所列举的国际
法渊源有可能、也有必要拓展。国际组织的决议逐渐成为国际法的重要渊源 Article 38(1)of the Statute of the ICJ: law such disputes as are submitted to it,shall apply: (a)International conventions,whether general or particular,establishing rules expressly recognized by the contesting states: (b)International usto as evidence of ageneral practice accepted as a (c)The general principles of law recognized by civilized nations: (d)Subject to the provisions of Article 59,judicial decisions and the teachings of the most highly qualified publicists of the various nations,as subsidiary means for the determination of rules of law 2.This provision shall not preiudice the power of the Court to decide a cas o et bono,if the parties agree thereto 《困际法院规约》第三十八条 法院对于陈诉各项争端,应依国际法裁判之,裁判时应适用 (子)不论普通或特别国际协约,确立诉讼当事国明白承认之规条者: (丑)国际习惯,作为通例之证明而经接受为法律者: (寅)一般法律原则为文明各国所承认者: (卯)在第五十九条规定之下,司法判例及各国权威最高之公法学家学说,作为确定 法律原则之补助资料者。 、前项规定不妨碍法院经当事国同意本“公允及善良”原则裁判案件之权。 一、国际条约 (,1完y Definition of treaty in VCLT (Vienna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reaty)1969 'treaty"means an international agreement concluded between states in written form and governed by international law,whether embodied in a single instrument or in two or more related instruments and whatever its particular designation:(article 2.VCLT 1969) (一)特占, 1、条约是当代国际法最主要的渊源 2、绝大多数条约是特别法,而非普海法。 占据国际法最主要分量的条约规范都是各国根据自己的意志与利益确立起来的特 别法,而不是外在于国家的立法机构为所有国家订立的普适规范。 3、条约的约束力,既有来自缔约国自身的诚信,还有来自缔约国之间的监督和条 约设立的机构对缔约国的约束 二、国际习惯 一)国际习惯的内涵与基本要素 1、国际习惯:作为通例之证明而经接受为法律者。 2、基本要素: ()物素(物质因素):通例或实践(general practice) (2)心素(心理因素):法律确信(opinion juris (二)国际习惯在一般实践方面的要求 I、实践的持续性(applied continually):延续时间的长短应当根据具体情况 而定,但应当有必要的沉淀时间。 14193
14 / 93 法渊源有可能、也有必要拓展。国际组织的决议逐渐成为国际法的重要渊源。 Article 38(1) of the Statute of the ICJ: 1. The Court, whose function is to decide in accordance with international law such disputes as are submitted to it, shall apply: (a)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s, whether general or particular, establishing rules expressly recognized by the contesting States; (b) International custom, as evidence of a general practice accepted as law; (c) The general principles of law recognized by civilized nations; (d) Subject to the provisions of Article 59, judicial decisions and the teachings of the most highly qualified publicists of the various nations, as subsidiary means for the determination of rules of law 2. This provision shall not prejudice the power of the Court to decide a case ex aequo et bono, if the parties agree thereto. 《国际法院规约》第三十八条 一、法院对于陈诉各项争端,应依国际法裁判之,裁判时应适用: (子)不论普通或特别国际协约,确立诉讼当事国明白承认之规条者; (丑)国际习惯,作为通例之证明而经接受为法律者; (寅)一般法律原则为文明各国所承认者; (卯)在第五十九条规定之下,司法判例及各国权威最高之公法学家学说,作为确定 法律原则之补助资料者。 二、前项规定不妨碍法院经当事国同意本“公允及善良”原则裁判案件之权。 一、国际条约 (一)定义: Definition of treaty in VCLT(Vienna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reaty) 1969 “treaty”means an international agreement concluded between states in written form and governed by international law, whether embodied in a single instrument or in two or more related instruments and whatever its particular designation; (article 2, VCLT 1969) (二)特点: 1、条约是当代国际法最主要的渊源; 2、绝大多数条约是特别法,而非普遍法。 占据国际法最主要分量的条约规范都是各国根据自己的意志与利益确立起来的特 别法,而不是外在于国家的立法机构为所有国家订立的普适规范。 3、条约的约束力,既有来自缔约国自身的诚信,还有来自缔约国之间的监督和条 约设立的机构对缔约国的约束。 二、国际习惯 (一)国际习惯的内涵与基本要素 1、国际习惯:作为通例之证明而经接受为法律者。 2、基本要素: (1)物素(物质因素):通例或实践(general practice) (2)心素(心理因素):法律确信(opinion juris) (二)国际习惯在一般实践方面的要求 1、实践的持续性( applied continually ):延续时间的长短应当根据具体情况 而定,但应当有必要的沉淀时间
2、实践的一贯性(unanimous practice):在给定的时间内一直的行为,即,在同 类问题上做法一致。 3、实践主体的广泛性(practise universally):空间上的要有一定的普遍性,但 并不是每一个案件都需要证明该实践被所有国家所采用或者接受。区域实践可能产生区域习 惯:甚至两个国家之间也能形成习惯。 4、实践的反复性(constant repetition):同一实践必须在一定时间内反复出现 (颊率),不可能经过一次实我就宣称为习惯。 (三)国际习惯在一般实践方面的具体方式 (I)国家间的外交实践 (2)国际组织和机构的实践: (3)一国内部的实践。 (四)国际习惯在法律确信方面的问题 ,一贯反对者原则 英排渔业案:被视为习惯国际法的规范对于一直反对该项规则的国家没有约束力 国际法的“自愿性”:当国家不认可一项国际法规范时,该規范对该国而言并不存 在。 思考:一贯反对者原则是否有例外? 2、速成习惯法主张的利弊(华裔英国国际法学家郑斌) “航空法之父”郑斌 http://www.nwup1.edu.cn/html/2017/09/21/1642428289.html 由于时代发展迅速,在外空等领域出现了很多短时间被大多数国家接受的习惯国际 法规范。郑斌教授认为应该更讲究法律确信,不再考量反复实践。 该提法有其合理性,但容易沦为大国霸权的工具,因为大国可以对 其单次行动进行泛化解释,不利于国际社会的平衡发展 【Case study】 “尽管一段较短的时间并不必然阻止一个条约法规则形成为一条习惯国际法规 则,但是,一个必不可少的要件是,在该段时间内,尽管时间较短,国家实践,包括那些利 益受到特别影响的国家的实践应该是广泛而且一致的.而且各国都一般地承认上术想则包含 法律规则或法律义务。 三、一般法律原则 如何理解? (一)法律的一般逻辑原则 如,“后法优于先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 (二)各国在其国内法律体系中所共有的原则 如,“诚实信用原则”、 不再理原则 “不当得利原则” (三)国际法一般原则(部分学者观点》 如,“国家主权平等”、“尊重和保护人权”、“可持续发展 不同声音:国际法一般原则要么吸收为条约或公约规定,要么形成了习惯国际法, 《国际法院规约》没有必要再单独列出。 四、司法判例 )司法判例包括国际法院(及其他司法机构,如国际海洋法法庭)与国际仲裁 法庭的裁决,国内法院判决也可能被国际法院接受:(国际法上的有效控制与国内法上的时 效取得) 1519
15 / 93 2、实践的一贯性(unanimous practice):在给定的时间内一直的行为,即,在同 类问题上做法一致。 3、实践主体的广泛性(practise universally):空间上的要有一定的普遍性,但 并不是每一个案件都需要证明该实践被所有国家所采用或者接受。区域实践可能产生区域习 惯;甚至两个国家之间也能形成习惯。 4、实践的反复性(constant repetition):同一实践必须在一定时间内反复出现 (频率),不可能经过一次实践就宣称为习惯。 (三)国际习惯在一般实践方面的具体方式 (1)国家间的外交实践; (2)国际组织和机构的实践; (3)一国内部的实践。 (四)国际习惯在法律确信方面的问题 1、一贯反对者原则 英挪渔业案:被视为习惯国际法的规范对于一直反对该项规则的国家没有约束力。 国际法的“自愿性”:当国家不认可一项国际法规范时,该规范对该国而言并不存 在。 思考:一贯反对者原则是否有例外? 2、速成习惯法主张的利弊(华裔英国国际法学家郑斌) “航空法之父”郑斌 http://www.nwupl.edu.cn/html/2017/09/21/1642428289.html 由于时代发展迅速,在外空等领域出现了很多短时间被大多数国家接受的习惯国际 法规范。郑斌教授认为应该更讲究法律确信,不再考量反复实践。 该提法有其合理性,但容易沦为大国霸权的工具,因为大国可以对 其单次行动进行泛化解释,不利于国际社会的平衡发展。 【Case study】 “尽管一段较短的时间并不必然阻止一个条约法规则形成为一条习惯国际法规 则,但是,一个必不可少的要件是,在该段时间内,尽管时间较短,国家实践,包括那些利 益受到特别影响的国家的实践应该是广泛而且一致的,而且各国都一般地承认上述规则包含 法律规则或法律义务。 三、一般法律原则 如何理解? (一)法律的一般逻辑原则 如,“后法优于先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 (二)各国在其国内法律体系中所共有的原则 如,“诚实信用原则”、“一事不再理原则”、“不当得利原则” (三)国际法一般原则(部分学者观点) 如,“国家主权平等”、“尊重和保护人权”、“可持续发展” 不同声音:国际法一般原则要么吸收为条约或公约规定,要么形成了习惯国际法, 《国际法院规约》没有必要再单独列出。 四、司法判例 (一)司法判例包括国际法院(及其他司法机构,如国际海洋法法庭)与国际仲裁 法庭的裁决,国内法院判决也可能被国际法院接受;(国际法上的有效控制与国内法上的时 效取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