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参考书目 (1)刘德斌主编:《国际关系史》,高等教有出版社,2018年3月第二版: (2)何英著,《大国外交:“人类命运共同体”解读》,上海大学出版社,2019年5月版: (3)邵津主编,《国际法》,高等教有出版社,2005年 (4)王铁崖主编,《国际法》,法律出版社,2005年 (5)梁西、王献枢主编,《国际法》,武汉大学出版社,2005年 (6)白桂梅、李红云编,《国际法参考资料》,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 (7)吴刚,《国际法》(英文版)法律出版社, 006 (8)端木正主编,《国际法》,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 (9)程晓霞、余民才主编,《国际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 (10)曾今良、修业平.《国际法》,法律出版社,2005年 (1)梁淑英主编,《国际法案例教程》 知识产权出版社,2005年 (12)梁西主编:《国际法》,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13)杨泽伟著:《国际法史论》,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1年版: (14)孔慈:《变动中之国际法》,王学理译,台北:台湾商务印书馆 1971年版: (15)Sir Robert Jennings and Sir Arthur Watts,Oppenheim's International Law.London Longman Group UK Limited,1992. (16)Starke's International Law,11th ed.,London:Butterworth&Co(Publishers)Ltd.1994. (17)Peter Malan zuk,Akehurst's Modem Introduction to Intemational Law,7th ed London Routledge.1997. (18)Ian Brownlie:Principles of Public International Law,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98. (19)Antonio Cassese:International Criminal Law,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3. (20)Malcolm N.Shaw,Intemational Law,Fifth edition.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3 (21)Valerie Epps,Interational Law,4th ed.,Durham:Carolina Academic Press,2009 G.I.Tunkin,Theory of International Law,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74: 3、网络资源: (1)中国南海网: http://www.thesouthchinasea.org.cn/ (2)南海网:http:/www.hinews.cn/ (3)中用外交部,httns·//w fmnre goy cn/weh/ (4)新华网:《习近平报道专集:习 席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引共鸣》 http://www.xinhuanet.com/world/2019-06/08/c 1210153933.htm. (5)中国共产党新闻网:http:/cpc,people,.com.cnL (6)联合国网站:https:/ww,un.org/ (7)国际法院:https://www.ici-cii.org (8)国际海洋法法庭:https:/ww.it1os.org (9)上海合作组织:httD:/w,sectsco..or (10)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 https://www.aiib.org/en/index.html 6193
6 / 93 2、参考书目 (1)刘德斌主编:《国际关系史》,高等教育出版社,2018 年 3 月第二版; (2)何英著,《大国外交:“人类命运共同体”解读》,上海大学出版社,2019 年 5 月版; (3)邵津主编,《国际法》,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 年 (4)王铁崖主编,《国际法》,法律出版社,2005 年 (5)梁西、王献枢主编,《国际法》,武汉大学出版社,2005 年 (6)白桂梅、李红云编,《国际法参考资料》,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 年 (7)吴刚,《国际法》(英文版),法律出版社,2006 年 (8)端木正主编,《国际法》,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 年 (9)程晓霞、余民才主编,《国际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 年 (10)曾令良、饶戈平,《国际法》,法律出版社,2005 年 (11)梁淑英主编,《国际法案例教程》,知识产权出版社,2005 年 (12)梁西主编:《国际法》,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 2000 年版; (13)杨泽伟著:《国际法史论》,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 2011 年版; (14)孔慈:《变动中之国际法》,王学理译,台北:台湾商务印书馆 1971 年版; (15)Sir Robert Jennings and Sir Arthur Watts, Oppenheim’s International Law. London: Longman Group UK Limited, 1992. (16)Starke’s International Law, 11th ed., London:Butterworth & Co (Publishers) Ltd.1994. (17)Peter Malanczuk, Akehurst’s Modern Introduction to International Law, 7th ed., London: Routledge, 1997. (18)Ian Brownlie: Principles of Public International Law,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8. (19)Antonio Cassese: International Criminal Law,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3. (20)Malcolm N. Shaw, International Law, Fifth edition.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3. (21)Valerie Epps, International Law, 4th ed., Durham: Carolina Academic Press, 2009. G. I. Tunkin, Theory of International Law,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74; 3、网络资源: (1)中国南海网: http://www.thesouthchinasea.org.cn/ (2)南海网:http://www.hinews.cn/ (3)中国外交部:https://www.fmprc.gov.cn/web/ (4)新华网:《习近平报道专集:习主席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引共鸣》, http://www.xinhuanet.com/world/2019-06/08/c_1210153933.htm。 (5)中国共产党新闻网:http://cpc.people.com.cn/ (6)联合国网站:https://www.un.org/ (7)国际法院:https://www.icj-cij.org/ (8)国际海洋法法庭:https://www.itlos.org/ (9)上海合作组织:http://www.sectsco.org/ (10)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 https://www.aiib.org/en/index.html
(三)课程考核方式 期末考试成绩占70%+平时成绩占30%(平时成绩包括出勤率、参与课堂教学 模拟法庭练习等) 3、考核与评定方式:在传统闭卷考试中增加“开放性主观题”,着重考察对相关国际法 问题的政治分析与导向判断: 4、考核内容:增加课程教学中映射与融入点的考查,将学生的政治素养纳入评分范睛。 三、课程教学内容及基本要求 绪论 【教学目标】 了解国际法的地位与作用,让学生充分认识学习《国际法学》的重要性 【教学重点、难点】 教学重点:国际法的地位与重要性 【教学方法与手段】 讲授法、课程思政法 【教学主要内容】 (以设问方式引导学生思考,提高学生学习《国际法学》的兴趣) 各位同学,大家上午好。从今天开始,我们一起来学习一门崭新的课程,首先请同学们 大声告诉我这门课程叫什么?很好,这门课程就叫做《国际法学》。我们首先来学习《国际 法学》绪论部分的第一节“国际法的重要性与国际法学研究的对象和方法”。我们先来看第 个问恩:“国际法的地位与作用” 同学们,请大家思考一个问题。这个问题就是,同学们在学习一门新课程之前心里想得 最多的是什么呢?哦,对了,同学们一般会在心里想啊,这门课由哪位老师上啊?上课的老 师长得怎么样啊?是高还是矮,是胖还是瘦,是漂亮还是样貌平平,等等。除此以外,同学 们通常还会在心里问这样一个问题:我们为什么要学这门课程啊,学习这门课程到底有什么 用处啊?到底是纯粹应付考试还是确实能帮助我们解决一些社会现实问题呢。 (从 到A 体, 生的专业思维方向) 具体到国际法学这门课程,我们同学们自然也就关心学习国际法学有什么用处,换言之 国际法学究竞具有什么样的地位和作用。为了帮助同学们找到这个问题的答案,我们先米分 析一个案例。我们先来看这个案例的英文版,顺便说一句,学好英语对学好国际法学有很大 的帮助。 二、案例分析 (通过中英双语对照的形式,让学生感受《国际法学》的“高大上”与“柔情美”) In April 1864,Prussia sent Li Sifu as a foreign minister to China.When Li arrived in Dagu estuary(河▣),Tianjin,China by the warship“antelope”,he found three Danish merchant ships there.At that time,the second war of Schleswig 勒苏益格,丹麦南部城市)was on in Europe over the territory.Then,the Prussian warships arrested the three Danish merchant ships 79
7 / 93 (三)课程考核方式 1、考核方式 考试 2、成绩构成 期末考试成绩占70%+平时成绩占30%(平时成绩包括出勤率、参与课堂教学、 模拟法庭练习等) 3、考核与评定方式:在传统闭卷考试中增加“开放性主观题”,着重考察对相关国际法 问题的政治分析与导向判断; 4、考核内容:增加课程教学中映射与融入点的考查,将学生的政治素养纳入评分范畴。 三、课程教学内容及基本要求 绪论 【教学目标】 了解国际法的地位与作用,让学生充分认识学习《国际法学》的重要性 【教学重点、难点】 教学重点:国际法的地位与重要性 【教学方法与手段】 讲授法、课程思政法 【教学主要内容】 一、课程导入: (以设问方式引导学生思考,提高学生学习《国际法学》的兴趣) 各位同学,大家上午好。从今天开始,我们一起来学习一门崭新的课程,首先请同学们 大声告诉我这门课程叫什么?很好,这门课程就叫做《国际法学》。我们首先来学习《国际 法学》绪论部分的第一节“国际法的重要性与国际法学研究的对象和方法”。我们先来看第 一个问题:“国际法的地位与作用”。 同学们,请大家思考一个问题。这个问题就是,同学们在学习一门新课程之前心里想得 最多的是什么呢?哦,对了,同学们一般会在心里想啊,这门课由哪位老师上啊?上课的老 师长得怎么样啊?是高还是矮,是胖还是瘦,是漂亮还是样貌平平,等等。除此以外,同学 们通常还会在心里问这样一个问题:我们为什么要学这门课程啊,学习这门课程到底有什么 用处啊?到底是纯粹应付考试还是确实能帮助我们解决一些社会现实问题呢。 (从一般到具体,归束学生的专业思维方向) 具体到国际法学这门课程,我们同学们自然也就关心学习国际法学有什么用处,换言之, 国际法学究竟具有什么样的地位和作用。为了帮助同学们找到这个问题的答案,我们先来分 析一个案例。我们先来看这个案例的英文版,顺便说一句,学好英语对学好国际法学有很大 的帮助。 二、案例分析: (通过中英双语对照的形式,让学生感受《国际法学》的“高大上”与“柔情美”) In April 1864, Prussia sent Li Sifu as a foreign minister to China. When Li arrived in Dagu estuary(河口), Tianjin, China by the warship “antelope”, he found three Danish merchant ships there. At that time, the second war of Schleswig(石 勒苏益格,丹麦南部城市)was on in Europe over the territory. Then, the Prussian warships arrested the three Danish merchant ships
(课程思政映射点设计:在案例分析过程中强调清政府即便是在国家积贫积弱的情况 下,部分开明人士仍有维护国家利益与主持公道的强烈愿望,中华民族从不缺少东方睿智。 Heard of that,the Government of Qing Dynasty regarded it as an infringemen of its national sovereignty according to the Law of Nations written by Wheaton,the sixth section of chapter four in the second volume of that book reads:"the sea administrated by a state includes the seas hugged by long rocks and the seas along its coast within ten miles offshore,for that distance could be co vered by cannon shot.”So the government of Qing expressed strong opposition to(严正交涉)Prussi and forced it to release the 2 merchant ships arrested and reimbursed the estimated price of the third one. 为了让同学们更好地理解案例的内容,下面我们用中文再解读一篇,解读完之后请两到 三位同学回答后面的两个间题。 864年4月。普十府派李斯中国担任外交大百。当李斯垂坐的军朝“ 羊号”抵达中国天津大洁口海城时,他们在 这里发现了三艘丹麦商船。在当 普鲁士和丹 麦两个欧洲国家正因领土问题而交战,于是,普鲁士军舰拿捕了这三艘丹麦商船。听闻该消 息后,清政府认为普鲁士军舰在中国海面拿捕丹麦商船,是对中国主权的侵犯。于是,清政 府与普鲁士外交大臣进行了严正交涉。 因为清政府发现,关国国际法学家电顷的《万国公法》第2卷第4意第6节记找了以下 内容 “各国所 演进长所拍之 外更有沿海各处, 离岸 十里之遥,依常例 归其辖也。盖炮弹所及之处,国权亦及焉,凡此全属其管辖,他国不与也”。最终,普鲁士 军舰被迫释放了两艘丹麦商船,并对另一艘商船进行了赔偿。 回答: 1,清政府据以行使主权的国际法依据是什么? 2.该事件的意义是什么? 分析讨论并回答问题,教师解析案例 (课程思政映射点设计:通过让学生自行分析案例中包含的思想教有元素,这些元素 包括但不限于:有国才有家:国家强大人民安康:大国形象的建立与维持,…) 刚才同学们对案件发表了自己独到的看法,分析得都比较好。下面我进一步分析总结 下. 第一个问题的答案应该比较明确,清政府为丹麦主张权利的依据,就是美国国际法学等 惠顿的《万国公法》,如果要回答详细一点也可以,那就是,美国国际法学家惠顿的《万国 公法》第2卷第4章第6节的内容。也就是说,在惠顿的相关著作中,阐述了各国对沿海地 区的管辖权,这种权利我们今天把它叫作属地管辖权,这也是现代国家行使管辖权的四种基 本类型之 一。既然普鲁士是在我国领海拿捕丹麦商船,我国无疑有权行使属地管辖权。 对于第 个问题 我们使用的马丁 程教材阐述了三个 用 面我们一起来分析。首 先,国际法,它是国家自身生存与发展的需要。试想,如果清政府当时不依据国际法和平解 决这场纠纷,势必会使普鲁士与丹麦的矛盾进一步加剧,同时也会使我们的国家利益受到损 害。其次,国际法是全球治理与国际法治的需要。同学们,我们刚才在前面分析说,清政府 依据惠顿的专著为丹麦主张权利,为什么清政府当年没有依据某某条约或者某某公约来主张 权利呢?同学们现在可能还不能回答这个问题,我们学到后面特别是国际法渊源以及条约法 部分的内容就会 当时啊,压根儿就没有相关条约或公约, 因此只能依据学者的学 但是,到了今天,各个领域的条约与公约越来越多,各方面的规定也越来越细,权威国际法 学者的学说能发挥的空间也越来越小。最后,国际法是个人(自然人)生活和福祉的需要, 也是法人经营活动的需要。如果没有国际法的约束,一国动辄对他国进行侵略,咱老百姓的 8193
8 / 93 (课程思政映射点设计:在案例分析过程中强调清政府即便是在国家积贫积弱的情况 下,部分开明人士仍有维护国家利益与主持公道的强烈愿望,中华民族从不缺少东方睿智。) Heard of that, the Government of Qing Dynasty regarded it as an infringement of its national sovereignty according to the Law of Nations written by Wheaton, the sixth section of chapter four in the second volume of that book reads: “the sea administrated by a State includes the seas hugged by long rocks and the seas along its coast within ten miles offshore, for that distance could be covered by cannon shot.” So the government of Qing expressed strong opposition to(严正交涉)Prussia and forced it to release the 2 merchant ships arrested and reimbursed the estimated price of the third one. 为了让同学们更好地理解案例的内容,下面我们用中文再解读一篇,解读完之后请两到 三位同学回答后面的两个问题。 1864 年 4 月,普鲁士政府派遣李斯福到中国担任外交大臣。当李斯福乘坐的军舰“羚 羊号”抵达中国天津大沽口海域时,他们在这里发现了三艘丹麦商船。在当时,普鲁士和丹 麦两个欧洲国家正因领土问题而交战,于是,普鲁士军舰拿捕了这三艘丹麦商船。听闻该消 息后,清政府认为普鲁士军舰在中国海面拿捕丹麦商船,是对中国主权的侵犯。于是,清政 府与普鲁士外交大臣进行了严正交涉。 因为清政府发现,美国国际法学家惠顿的《万国公法》第 2 卷第 4 章第 6 节记载了以下 内容:“各国所管海面,及澳港长矶所抱之海,此外更有沿海各处,离岸十里之遥,依常例 归其辖也。盖炮弹所及之处,国权亦及焉,凡此全属其管辖,他国不与也”。最终,普鲁士 军舰被迫释放了两艘丹麦商船,并对另一艘商船进行了赔偿。 回答: 1.清政府据以行使主权的国际法依据是什么? 2.该事件的意义是什么? 三、分析讨论并回答问题,教师解析案例 (课程思政映射点设计:通过让学生自行分析案例中包含的思想教育元素,这些元素 包括但不限于:有国才有家;国家强大人民安康;大国形象的建立与维持,……) 刚才同学们对案件发表了自己独到的看法,分析得都比较好。下面我进一步分析总结一 下。 第一个问题的答案应该比较明确,清政府为丹麦主张权利的依据,就是美国国际法学家 惠顿的《万国公法》,如果要回答详细一点也可以,那就是,美国国际法学家惠顿的《万国 公法》第 2 卷第 4 章第 6 节的内容。也就是说,在惠顿的相关著作中,阐述了各国对沿海地 区的管辖权,这种权利我们今天把它叫作属地管辖权,这也是现代国家行使管辖权的四种基 本类型之一。既然普鲁士是在我国领海拿捕丹麦商船,我国无疑有权行使属地管辖权。 对于第二个问题,我们使用的马工程教材阐述了三个作用。下面我们一起来分析。首 先,国际法,它是国家自身生存与发展的需要。试想,如果清政府当时不依据国际法和平解 决这场纠纷,势必会使普鲁士与丹麦的矛盾进一步加剧,同时也会使我们的国家利益受到损 害。其次,国际法是全球治理与国际法治的需要。同学们,我们刚才在前面分析说,清政府 依据惠顿的专著为丹麦主张权利,为什么清政府当年没有依据某某条约或者某某公约来主张 权利呢?同学们现在可能还不能回答这个问题,我们学到后面特别是国际法渊源以及条约法 部分的内容就会知道,当时啊,压根儿就没有相关条约或公约,因此只能依据学者的学说。 但是,到了今天,各个领域的条约与公约越来越多,各方面的规定也越来越细,权威国际法 学者的学说能发挥的空间也越来越小。最后,国际法是个人(自然人)生活和福祉的需要, 也是法人经营活动的需要。如果没有国际法的约束,一国动辄对他国进行侵略,咱老百姓的
安宁生活就无法得到保障,咱们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建设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也就无法进 步向纵深发展,伟大的中国梦也会面临新的挑战。 四、课程思政总结: 课程思政映射点设计:将本节专业知识“国际法学的地位与作用”与思政元素“爱国 爱家、树立强国意识” 一映射,无缝融入,既保证专业教育的有效性,又确保思政教育在 专业课中的“润物无声”教有功能,从而实现专业学习有人教有的同步与双赢。) 各位同学,从上述内容可以看出,从我国近代甚至是古代,中华民族就充分地认识到 国际法的重要性,并且积极地将其作为维护我国国家利益的重要工具。我们作为当代大学生 要更加 好国际法 ,学会用国际法来维护国家以及我国公民、法人及其他非法人组织 利益,为早日实现中国梦奉献我们的青春和热血。 (课程思政映射点设计:布置课后小论文,使思政教有效果“入心”、“入脑”。) 同学们,这一讲到这里就结束了,下课后请同学们进一步思考一个问题:如何使国际 法成为实现中国梦的助推器而不是绊脚石,然后写一篇1000字左右的小论文。好,同学们 下课! 第一章国际法的性质与发展 【教学目标】 本章是整个国际法课程的基础。通过学习本章内容,使学生对国际法有初步的认识与了 解,为学习国际法的全部内容打下基础。 【教学重点、难点】 教学难点(1)国际法的定义:(2)国际法的法律性质:(3)国际法的效力依据: 【教学方法与手段】 讲授法:多媒体:课程思政法 【教学主要内容】 第一节国际法的定义 ●一、国际法的名称演变与定义 (一)萌芽:古罗马(公元前9世纪一一476/1453): 市民法(jus civile):调整罗马人之间的法律: 万民法(s 思考:古罗马的 ,阔整罗马人与外国人之间以及外国人相互之间的法律 民法”是国际法吗?它与国际法有何区别? (二)首次使用:十七世纪 格劳秀斯(Hug0 Grotius,国际法之父)在《战争与和平法》(1623-1624)中 首次使用“万民法”来阐述调整国家之间的法律。使万民法具有万国法(the1awof nations)的性质。 (三)广泛认同 十九世纪 英国哲学家和法学家边沁(Jeremy Bentham)在《道德和立法原理导论》(An Introduction to the Principles of Morals and Legislation)一书中首次使用 international law public international lawe (四)国际法的定义 国际法是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用以调整国际关系(主要是国家间关系)的,有法 律约束力的各种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一梁西主编:《国际法》(修订第二版),2000年板,第3页。 9193
9 / 93 安宁生活就无法得到保障,咱们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建设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也就无法进一 步向纵深发展,伟大的中国梦也会面临新的挑战。 四、课程思政总结: (课程思政映射点设计:将本节专业知识“国际法学的地位与作用”与思政元素“爱国 爱家、树立强国意识”一一映射,无缝融入,既保证专业教育的有效性,又确保思政教育在 专业课中的“润物无声”教育功能,从而实现专业学习育人教育的同步与双赢。) 各位同学,从上述内容可以看出,从我国近代甚至是古代,中华民族就充分地认识到 国际法的重要性,并且积极地将其作为维护我国国家利益的重要工具。我们作为当代大学生, 一定要更加学好国际法,学会用国际法来维护国家以及我国公民、法人及其他非法人组织的 利益,为早日实现中国梦奉献我们的青春和热血。 (课程思政映射点设计:布置课后小论文,使思政教育效果“入心”、“入脑”。) 同学们,这一讲到这里就结束了,下课后请同学们进一步思考一个问题:如何使国际 法成为实现中国梦的助推器而不是绊脚石,然后写一篇 1000 字左右的小论文。好,同学们 下课! 第一章 国际法的性质与发展 【教学目标】 本章是整个国际法课程的基础。通过学习本章内容,使学生对国际法有初步的认识与了 解,为学习国际法的全部内容打下基础。 【教学重点、难点】 教学难点(1)国际法的定义;(2)国际法的法律性质;(3)国际法的效力依据; 【教学方法与手段】 讲授法;多媒体;课程思政法 【教学主要内容】 第一节 国际法的定义 ⚫ 一、国际法的名称演变与定义 (一)萌芽:古罗马(公元前9世纪——476/1453): 市民法(jus civile):调整罗马人之间的法律; 万民法(jus gentium):调整罗马人与外国人之间以及外国人相互之间的法律。 思考:古罗马的“万民法”是国际法吗?它与国际法有何区别? (二)首次使用:十七世纪 格劳秀斯( Hugo Grotius ,国际法之父)在《战争与和平法》(1623-1624)中 首次使用“万民法”来阐述调整国家之间的法律。使万民法具有万国法(the law of nations)的性质。 (三)广泛认同:十九世纪 英国哲学家和法学家边沁(Jeremy Bentham)在《道德和立法原理导论》(An Introduction to the Principles of Morals and Legislation)一书中首次使用 international law 或 public international law。 (四)国际法的定义 国际法是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用以调整国际关系(主要是国家间关系)的,有法 律约束力的各种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梁西主编:《国际法》(修订第二版),2000年版,第3页
●二、国际法与国际关系、国际政治 (一)众多国家并存并相互交往而形成的国际关系是国际法的规范客体,离开国阿 关系,国际法则无可存在:没有国际法的规范作用,国际关系则陷入无序。 (二)国际法从属于国际政治。 主权国家在国际上的实力(政治、经济、军事等)在很大程度上既决定该国对国际 政治的影响力,也决定着该国对国际法发展的影响力。 ●三、国际法的性质与特征 (一)国际法的性质:国际法是不是法律? 1、国际社会没有像国内社会的统一立法机构: 2、国际法不能像国内法一样得以强制执行。 1、国际社会也有自己独特的立法模式,各国通过签订条约的形式制定国际法原 则、规则和制度 2、大多数国家都认同国际法的存在,当它们的行为违反国际法时,它们并不否 认国际法的存在,而只是试图证明其行为的合法性: 3、国际法对其主体同样有法律约束力。国际法采取不同于国内法的特殊强制实 施方式。国际法主要依靠国际法主体本身单独或集体的力量强制实施。 ●联合国集体安全制度 《联合国宪章》第42条: 安全理事会如认为第四十一条所规定之办法为不足或己经证明为不足时,得采取必要之 空海陆军行动,以维持或恢复国际和平及安全。此项行动得包括联合国会员国之空海陆军示 威、封锁及其他军事举动 第41条:安全理事会得决定所应采武力以外之办法,以实施其决议,并得促请联合国 员国执行此项办法。此项办法得包括经济关系、铁路、海运、航空、邮、电、无线电及其他 交通工具之局部或全部停止,以及外交关系之断绝。 ●国际法性质之新发展: 传统认识:国际法是调整国家间关系的法律,即“国家间法” 现在普遍认为:虽然国际法仍然主要是调整国家间的法律,但它不再只是国家间的 法律,而是属于整个国际社会的法律。 结论:国际法是法,但与国内法相比,有学者认为它是“软软的法”或“弱弱的法”。 软法(s0ft1aw】 弱法(weak law) (二)国际法效力的范用 1、国际法适用的地域范围 普遍国际法(universal international law):对一切国家(以及其他国际法主体) 均有拘束力的国际法称为普遍国际法。 一般国际法(。 eral international law):对很多国家但并非一切国家及其他 国际法主体均有约束力的国际法称为一般国际法 特殊国际法(particular international law):是指只对两个或少数国家有拘束 力的国际法。 区域性国际法(regional international law):指适用于特定区域内国家的国际 10193
10 / 93 ⚫ 二、国际法与国际关系、国际政治 (一)众多国家并存并相互交往而形成的国际关系是国际法的规范客体,离开国际 关系,国际法则无可存在;没有国际法的规范作用,国际关系则陷入无序。 (二)国际法从属于国际政治。 主权国家在国际上的实力(政治、经济、军事等)在很大程度上既决定该国对国际 政治的影响力,也决定着该国对国际法发展的影响力。 ⚫ 三、国际法的性质与特征 (一)国际法的性质:国际法是不是法律? 1、国际社会没有像国内社会的统一立法机构; 2、国际法不能像国内法一样得以强制执行。 1、国际社会也有自己独特的立法模式,各国通过签订条约的形式制定国际法原 则、规则和制度; 2、大多数国家都认同国际法的存在,当它们的行为违反国际法时,它们并不否 认国际法的存在,而只是试图证明其行为的合法性; 3、国际法对其主体同样有法律约束力。国际法采取不同于国内法的特殊强制实 施方式。国际法主要依靠国际法主体本身单独或集体的力量强制实施。 ⚫ 联合国集体安全制度 《联合国宪章》第42条: 安全理事会如认为第四十一条所规定之办法为不足或已经证明为不足时,得采取必要之 空海陆军行动,以维持或恢复国际和平及安全。此项行动得包括联合国会员国之空海陆军示 威、封锁及其他军事举动。 第41条:安全理事会得决定所应采武力以外之办法,以实施其决议,并得促请联合国会 员国执行此项办法。此项办法得包括经济关系、铁路、海运、航空、邮、电、无线电及其他 交通工具之局部或全部停止,以及外交关系之断绝。 ⚫ 国际法性质之新发展: 传统认识:国际法是调整国家间关系的法律,即“国家间法”; 现在普遍认为:虽然国际法仍然主要是调整国家间的法律,但它不再只是国家间的 法律,而是属于整个国际社会的法律。 结论:国际法是法,但与国内法相比,有学者认为它是“软软的法”或“弱弱的法”。 软法(soft law) 弱法(weak law) (二)国际法效力的范围 1、国际法适用的地域范围 普遍国际法(universal international law):对一切国家(以及其他国际法主体) 均有拘束力的国际法称为普遍国际法。 一般国际法(general international law ):对很多国家但并非一切国家及其他 国际法主体均有约束力的国际法称为一般国际法。 特殊国际法(particular international law):是指只对两个或少数国家有拘束 力的国际法。 区域性国际法(regional international law):指适用于特定区域内国家的国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