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约定价机制的交易成本的观点被进一步表述成一种契约对另一种契约的替代,因此,制度 的洗择就表现为不同契约形式的洗择,当一种契约的边际交易成本和另一种契约的边际交易 成本相等时,契约均衡实现了,社会选择了最优的契约组合,它构成了作为整体的制度体系 商品的交易是产权的交易,这种交易是通过特定的制度安判 契约来完成的:不同的 产权安排或结构表现为相应的契约形式:作为整体的制度体系是由一系列契约构成的组合, 其均衡的条件满足标准的新古典经济学的边际条件。所以,在契约经济学中,制度的选择就 是契约的洗择,洗择的效率标准是制度的平均交易费用最小。产权、率约和音争禁实际上是 同样的 (二) 契约的制定和实施 把制度看成是不同的契约形式,仅仅说明了制度的规范性特征,并没有严格的演绎推 理。杰森和梅克林(1976)区分了涉及契约的各个当事人的身份,他们认为,签约的当事人 在信息上是不对称的,其中一方可能拥右更多的私人信息,这就产生了代理问期。信息缺乏 方式委托人,拥有私人信息的 方是代理人,代理人利用委托人的信息劣势偷慎,产生 代理成本 包括代理人的偷懒行为带来的损失:委托人监督代理人的费用:剩余损失三 分。 委托人的使命就是寻找一份契约来实现代理人的自我监督,此即激励兼容条件。最有 效的契约就是让代理人拥有利余素取权,委托人仅仅以债的形式出资。杰森和迈克林的理论 是契约经济学有了理论实证的可能 在杰森和梅克林的理论基础上“,新制度经济学家进一步按契约的形成过程区分了相应 的阶段,并按照这 阶段发展了相应的模型。主要包 签约前的谈判阶段 签约后的执 阶段:出现纠纷的解决阶段。签约前的谈判阶段涉及当事人事前的信总不对称。在委托人不 完全了解代理人的私人信息的前提下,代理人可能利用信息优势对委托人进行欺骗,此即“逆 向选择”问题。代理人必须设计恰当的契约来促使代理人现实私人信息,一种办法是要求潜 在的代理人相音争(范里安,1991),比加项日招标中标人的公开音争是一例:另 种办法是建立代理人的声誉机制, 代理人违约的机 (法马,1980 但是,委托人可能面临信总成本的钓束,如果要制定 一份条款详尽的契约,必须支付 足够高的交易成本,而且也会失去交易良机,从这个角度看,契约实际上不能完全保障当事 人的利益,即契约是不完全的,这正是科斯(1937)的意思。 ·日契约不完全,在实施契约 时就可能出现违约行为。另一种违约行为出现在代理人的偷粒等现象上。既是代理人在签约 前不欺骗,但在签约后仍会存在信息的不对成问题,代理人可能利用私人信息把委托人的利 益转移到自己名下 或者偷懒等 这被称为 道德风险 道德风险说明委托人和代理人 利益目标不一致,比如企业经理关注多个利益团体的权益平衡,而作为所有者的股东可能仅 仅关心股利的分配。当两者存在神突时,委托人只有设计恰当的激励合同来诱使代理人和自 身利益目标一致,也就是在契约设计中满足邀励兼容条件,它要求委托人给代理人的利益不 低于代理人实施道德风险行为的所得。具体的契约条款如支付代理人短期和长期浮动奖励: 期权奖励:计件工资制 利润分学 制:持股计划等 契约的签订和实施都面临成本的约束,契约条款尽管可以弱化代理人的逆问选择和班 德风险行为,但不能完全显出它们,所以,契约在执行过程中总是存在违约的风险。对一份 契约经常被称为合约,法律上就是合同。新制度经济学中交易关系的界定型是都看成是契约,所以比法 上的 7)对这方面的 司骤作了诺尽的综球 还可以看Furubotn and Richter(997. 人监督的情 有代理 主要来自阿罗和阿克洛夫等人。但新制度 角度来研究较早 、梅克林等 6
6 节约定价机制的交易成本的观点被进一步表述成一种契约对另一种契约的替代,因此,制度 的选择就表现为不同契约形式的选择,当一种契约的边际交易成本和另一种契约的边际交易 成本相等时,契约均衡实现了,社会选择了最优的契约组合,它构成了作为整体的制度体系 8 。 商品的交易是产权的交易,这种交易是通过特定的制度安排——契约来完成的;不同的 产权安排或结构表现为相应的契约形式;作为整体的制度体系是由一系列契约构成的组合, 其均衡的条件满足标准的新古典经济学的边际条件。所以,在契约经济学中,制度的选择就 是契约的选择,选择的效率标准是制度的平均交易费用最小。产权、契约和竞争等实际上是 同样的。 (二) 契约的制定和实施9 把制度看成是不同的契约形式,仅仅说明了制度的规范性特征,并没有严格的演绎推 理。杰森和梅克林(1976)区分了涉及契约的各个当事人的身份,他们认为,签约的当事人 在信息上是不对称的,其中一方可能拥有更多的私人信息,这就产生了代理问题。信息缺乏 的一方式委托人,拥有私人信息的一方是代理人,代理人利用委托人的信息劣势偷懒,产生 了代理成本,包括代理人的偷懒行为带来的损失;委托人监督代理人的费用;剩余损失三部 分。10委托人的使命就是寻找一份契约来实现代理人的自我监督,此即激励兼容条件。最有 效的契约就是让代理人拥有剩余索取权,委托人仅仅以债的形式出资。杰森和迈克林的理论 是契约经济学有了理论实证的可能。 在杰森和梅克林的理论基础上11,新制度经济学家进一步按契约的形成过程区分了相应 的阶段,并按照这些阶段发展了相应的模型。主要包括:签约前的谈判阶段;签约后的执行 阶段;出现纠纷的解决阶段。签约前的谈判阶段涉及当事人事前的信息不对称。在委托人不 完全了解代理人的私人信息的前提下,代理人可能利用信息优势对委托人进行欺骗,此即“逆 向选择”问题。代理人必须设计恰当的契约来促使代理人现实私人信息,一种办法是要求潜 在的代理人相互竞争(范里安,1991),比如项目招标中投标人的公开竞争就是一例;另一 种办法是建立代理人的声誉机制,增加代理人违约的机会成本(法马,1980)。 但是,委托人可能面临信息成本的约束,如果要制定一份条款详尽的契约,必须支付 足够高的交易成本,而且也会失去交易良机,从这个角度看,契约实际上不能完全保障当事 人的利益,即契约是不完全的,这正是科斯(1937)的意思。一旦契约不完全,在实施契约 时就可能出现违约行为。另一种违约行为出现在代理人的偷懒等现象上。既是代理人在签约 前不欺骗,但在签约后仍会存在信息的不对成问题,代理人可能利用私人信息把委托人的利 益转移到自己名下,或者偷懒等,这被称为“道德风险”。道德风险说明委托人和代理人的 利益目标不一致,比如企业经理关注多个利益团体的权益平衡,而作为所有者的股东可能仅 仅关心股利的分配。当两者存在冲突时,委托人只有设计恰当的激励合同来诱使代理人和自 身利益目标一致,也就是在契约设计中满足激励兼容条件,它要求委托人给代理人的利益不 低于代理人实施道德风险行为的所得。具体的契约条款如支付代理人短期和长期浮动奖励; 期权奖励;计件工资制;利润分享制;持股计划等12。 契约的签订和实施都面临成本的约束,契约条款尽管可以弱化代理人的逆向选择和道 德风险行为,但不能完全显出它们,所以,契约在执行过程中总是存在违约的风险。对一份 8 契约经常被称为合约,法律上就是合同。新制度经济学中交易关系的界定型是都看成是契约,所以比法 律上的合同定义要宽。 9 Hart and Holmstrom(1987)对这方面的问题作了详尽的综述,还可以看 Furubotn and Richter(1997)。 10 剩余损失是指即使在委托人监督的情况下仍会有代理问题所产生的损失。 11 关于委托代理理论的基本模型主要来自米尔利斯,其模型思想主要来自阿罗和阿克洛夫等人。但新制度 经济学从这个角度来研究较早的就是张五常和杰森、梅克林等人。 12 罗森(1992)在实证层次上作了一个较好的综述
契约来说,要满足稳定性的均衡条件,必须获得一个有效的解决纠纷的附加机制,这个机制 进品法避和各种种裁机物。当事人之间发生纠给,相万于法白发解边时,要求助于外在的等 一 个第三方是当事人自己选择的,可以代表所有当事人的意图 中立地裁决当事人 利益矛盾 至此,契约经济学从产权和契约者手,揭示了政府的起源和功能 ,市场经济的 运行是以交易为基本活动单位的,交易通过契约来界定当事人的产权,由于契约的签订、执 行和纠纷的解决过程中面临交易成本的约束,当事人自身可能无法确保交易结果的有效性, 所以需要一个大家选择出来的外在机制 一政亦 一来协调当事人的利益关系。 问题在干外在的第 三方能否有能力保证交易结果满足帕雷托效率条件?哈特(1995) 等人表示了异议,他们认为,第三方在协调时同样面临交易成本的约束, 这种交易成本主多 表现为证实成本。也就是说,协调的效果取决于第三方获得证据的能力,但是,获取证据本 身是有成本的,比如鉴别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的真伪要消耗资源:即使能够获取足够的证据, 第三方是否有能力利用这些证据来解决纠纷也是不确定的,对于较大规模的机构更是如此 政府的运行效率和政治交易成本的约束直接相关。如果契约的纠纷不能完全通过外在的第 方来解决 就要求有 个契约的自我实施机制 它包括两个部分 一是交易者可以通过中止 交易来威胁对方:另一个是市场形成的声誉机制(克莱因,1992)。但是,自我实施机制是 有条件的,中止契约的威胁的有效性取决于对方投资的沉没成本的大小,只有当对方的投资 的沉没成本较大时,威胁才有效,这种情况被威康姆森称为资产专用性。市场的约束力取决 干市场的发有程度,只有当市场能准确发送代理人的违约信息时,代理人违约才会影响到 其预期收益 以上分析可见,契约实际上是不完全的,主要原因大致可以归类为五科 1) 个男 约有时因为语句不清导致模糊地带的出现:2),当事人可能因为疏忽而没有就有关事项订立 相应的条款:3),当事人订立一个条款解决某一特定事项时,可能收益小于成本:4)当事 人的信息不完全和不对称:5)至少市场的一方是异质的(施瓦茨,1992)。除了第5点主要 是交易成本经济学所关注的以外,契约经济学对前4点都作了较详尽的分析。给定契约的不 完全性条件 当事人可能有意让契约出现模糊地带,以节约交易成 如果出现纠纷 人可以通过在谈判的形式来解决,这就可能以一组短期契约来替代长期交易关系,只要再谈 半判的成本现值低于完备契约所带来的交易成本现值。在市场完善的前提下,这个条件可以得 到满足(Fudenberg.et.al.1990)。 (三)契约经济学的新发展及存在的 契约经济学 论和信息经济 相结合 逐步以委托代理论的面貌进入主流微观经 济学,除了在理论上较成功地解释了企业和市场的各种契约形式及效果 ,还在企业内激 合同的设计和市场交易中契约纠纷的防范上得到广泛的和有效的应用4。从形式化的角度 看,契约经济学是诉年来发展最成功的经济学分支,也是被主流经济学认同的新制度经济学 分支,主流微观经济学、企业管理学(特别人力资源管理)、劳动经济学、公司法及合同法 等都因契约经济学的成果而改写。 不过 契约经济学有许多基本问题还有待进 一步解决。最近哈特等人(Hart and Moore 1999b:Maskin and Tirole,1999)对契约不完全性的括础作了深入的讨论,哈特和摩尔继续 持原先的看法,认为交易成本的约束导致了契约的不完全,特别是第三方的证实成本产生了 未来的不确定性,契约即使在签订是充分考虑的所有的情况,也不能给当事人带来稳定的预 期收。而马断金和蒂罗尔则认为, 交易成本与契约的不完全性之间没有必然的相关性,只 要当事人必须关 心持久收入的 那么只要当事人的预 则即使开始时 不能签订完全的契约,当事人也可以把还搞不清的部分暂时搁在一边,仅仅通过条款明确界 这里的政府是指所有的相关机构。 由封 最近GbOn1993)作了个关于组织重的激励题的总数,讨论了现有的研究结论
7 契约来说,要满足稳定性的均衡条件,必须获得一个有效的解决纠纷的附加机制,这个机制 就是法庭和各种仲裁机构。当事人之间发生纠纷,相互无法自发解决时,要求助于外在的第 三方,这个第三方是当事人自己选择的,可以代表所有当事人的意愿,中立地裁决当事人的 利益矛盾。至此,契约经济学从产权和契约着手,揭示了政府的起源和功能13。市场经济的 运行是以交易为基本活动单位的,交易通过契约来界定当事人的产权,由于契约的签订、执 行和纠纷的解决过程中面临交易成本的约束,当事人自身可能无法确保交易结果的有效性, 所以需要一个大家选择出来的外在机制——政府——来协调当事人的利益关系。 问题在于,外在的第三方能否有能力保证交易结果满足帕雷托效率条件?哈特(1995) 等人表示了异议,他们认为,第三方在协调时同样面临交易成本的约束,这种交易成本主要 表现为证实成本。也就是说,协调的效果取决于第三方获得证据的能力,但是,获取证据本 身是有成本的,比如鉴别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的真伪要消耗资源;即使能够获取足够的证据, 第三方是否有能力利用这些证据来解决纠纷也是不确定的,对于较大规模的机构更是如此, 政府的运行效率和政治交易成本的约束直接相关。如果契约的纠纷不能完全通过外在的第三 方来解决,就要求有一个契约的自我实施机制,它包括两个部分,一是交易者可以通过中止 交易来威胁对方;另一个是市场形成的声誉机制(克莱因,1992)。但是,自我实施机制是 有条件的,中止契约的威胁的有效性取决于对方投资的沉没成本的大小,只有当对方的投资 的沉没成本较大时,威胁才有效,这种情况被威廉姆森称为资产专用性。市场的约束力取决 于市场的发育程度,只有当市场可能准确发送代理人的违约信息时,代理人违约才会影响到 其预期收益。 以上分析可见,契约实际上是不完全的,主要原因大致可以归类为五种:1),一个契 约有时因为语句不清导致模糊地带的出现;2),当事人可能因为疏忽而没有就有关事项订立 相应的条款;3),当事人订立一个条款解决某一特定事项时,可能收益小于成本;4)当事 人的信息不完全和不对称;5)至少市场的一方是异质的(施瓦茨,1992)。除了第 5 点主要 是交易成本经济学所关注的以外,契约经济学对前 4 点都作了较详尽的分析。给定契约的不 完全性条件,当事人可能有意让契约出现模糊地带,以节约交易成本。如果出现纠纷,当事 人可以通过在谈判的形式来解决,这就可能以一组短期契约来替代长期交易关系,只要再谈 判的成本现值低于完备契约所带来的交易成本现值。在市场完善的前提下,这个条件可以得 到满足(Fudenberg, et. al., 1990)。 (三) 契约经济学的新发展及存在的问题 契约经济学与博弈论和信息经济学相结合,逐步以委托代理论的面貌进入主流微观经 济学,除了在理论上较成功地解释了企业和市场的各种契约形式及效果外,还在企业内激励 合同的设计和市场交易中契约纠纷的防范上得到广泛的和有效的应用14。从形式化的角度 看,契约经济学是近年来发展最成功的经济学分支,也是被主流经济学认同的新制度经济学 分支,主流微观经济学、企业管理学(特别人力资源管理)、劳动经济学、公司法及合同法 等都因契约经济学的成果而改写。 不过,契约经济学有许多基本问题还有待进一步解决。最近哈特等人(Hart and Moore, 1999b; Maskin and Tirole, 1999)对契约不完全性的基础作了深入的讨论,哈特和摩尔继续坚 持原先的看法,认为交易成本的约束导致了契约的不完全,特别是第三方的证实成本产生了 未来的不确定性,契约即使在签订是充分考虑的所有的情况,也不能给当事人带来稳定的预 期收益。而马斯金和蒂罗尔则认为,交易成本与契约的不完全性之间没有必然的相关性,只 要当事人必须关心持久收入的平滑,那么只要当事人的预期收益现值不减少,则即使开始时 不能签订完全的契约,当事人也可以把还搞不清的部分暂时搁在一边,仅仅通过条款明确界 13 这里的政府是指所有的相关机构,包括法院、行政机关、民间仲裁机构等。 14 最近 Gibbons(1998)作了一个关于组织重的激励问题的总数,讨论了现有的研究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