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法 采用这一贸易术语时,卖方须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将货物 运到边境上的指定地点,在进入毗邻国家的关境以前,交给 买方支配,以履行其交货义务。货物的风险从卖方把货物在 边境指定地点交给买方支配时起,即由卖方移转买方。出口 结关手续由卖方负责,而进口结关手续则由买方办理。 这里所说的“边境”是指任何边境,包括出口国边境和 进口国边境。边境交货术语主要用于毗邻国家之间的交易 2.目的港船上交货① elivered Ex Ship… named ort ofdestination,缩写DES) 在先前的《通则》中,这一贸易术语的缩写为EXS,1990 年《通则》将其改为DES,在采用这一术语时,卖方须在指 定目的港的船上把货物交给买方支配,才算是履行了交货义 务。因此,卖方须承担货物的风险及费用直至货物在目的港 船上交给买方支配时为止。此后货物一切风险和费用,包括 卸货和办理进口结关的风险和费用均由买方承担。 目的港船上交货是实际交货而不是象征性交货,卖方必 须在指定的目的港船上把货物交付给买方,而不能以向买方 交付提单或其它装运单据来代替货物的交付。目的港船上交 货术语只适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 3.目的港码头交货① elivered Ex Q uay… 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缩写DEQ) 在先前的《通则》中,这一术语的英文缩写为EXQ,1990 年《通则》将其改为DEQ,在采用这一贸易术语时,卖方须 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在指定的目的港的码头办理进出结关手 续,并将货物交给买方支配。卖方应承担在目的港交货时为
采 用 这 一 贸 易 术 语 时 , 卖 方 须 按 合 同 规 定 的 时 间 将 货 物 运 到 边 境 上 的 指 定 地 点 , 在 进 入 毗 邻 国 家 的 关 境 以 前 , 交 给 买 方 支 配 , 以 履 行 其 交 货 义 务 。 货 物 的 风 险 从 卖 方 把 货 物 在 边 境 指 定 地 点 交 给 买 方 支 配 时 起 , 即 由 卖 方 移 转 买 方 。 出 口 结 关 手 续 由 卖 方 负 责 , 而 进 口 结 关 手 续 则 由 买 方 办 理 。 这 里 所 说 的 “ 边 境 ” 是 指 任 何 边 境 , 包 括 出 口 国 边 境 和 进 口 国 边 境 。 边 境 交 货 术 语 主 要 用 于 毗 邻 国 家 之 间 的 交 易 。 2 . 目 的 港 船 上 交 货 ( D e l i v e r e d E x S h i p … n a m e d p o r t o f d e s t i n a t i o n , 缩 写 D E S ) 在 先 前 的 《 通 则 》 中 , 这 一 贸 易 术 语 的 缩 写 为 E X S , 1 9 9 0 年 《 通 则 》 将 其 改 为 D E S , 在 采 用 这 一 术 语 时 , 卖 方 须 在 指 定 目 的 港 的 船 上 把 货 物 交 给 买 方 支 配 , 才 算 是 履 行 了 交 货 义 务 。 因 此 , 卖 方 须 承 担 货 物 的 风 险 及 费 用 直 至 货 物 在 目 的 港 船 上 交 给 买 方 支 配 时 为 止 。 此 后 货 物 一 切 风 险 和 费 用 , 包 括 卸 货 和 办 理 进 口 结 关 的 风 险 和 费 用 均 由 买 方 承 担 。 目 的 港 船 上 交 货 是 实 际 交 货 而 不 是 象 征 性 交 货 , 卖 方 必 须 在 指 定 的 目 的 港 船 上 把 货 物 交 付 给 买 方 , 而 不 能 以 向 买 方 交 付 提 单 或 其 它 装 运 单 据 来 代 替 货 物 的 交 付 。 目 的 港 船 上 交 货 术 语 只 适 用 于 海 运 或 内 河 运 输 。 3 . 目 的 港 码 头 交 货 ( D e l i v e r e d E x Q u a y … n a m e d p o r t o f d e s t i n a t i o n , 缩 写 D E Q ) 在 先 前 的 《 通 则 》 中 , 这 一 术 语 的 英 文 缩 写 为 E X Q , 1 9 9 0 年 《 通 则 》 将 其 改 为 D E Q , 在 采 用 这 一 贸 易 术 语 时 , 卖 方 须 按 合 同 规 定 的 时 间 在 指 定 的 目 的 港 的 码 头 办 理 进 出 结 关 手 续 , 并 将 货 物 交 给 买 方 支 配 。 卖 方 应 承 担 在 目 的 港 交 货 时 为 国 际 贸 易 法 3 1 本PDF文件由S22PDF生成, S22PDF的版权由 郭力 所有 pdf@home.icm.ac.cn
国际贸易法 止的一切风险和费用,包括运费、保险费及办理进口结关所 发生的一切费用 DEQ术语不仅要求卖方申领出口许可证和支付出口关 税,而且要求卖方负责申领进口许可证,因此,如果根据进 口地的法律,卖方不能直接或间接取得进口许可证,就不应 使用这一术语。 按照1990年《通则》的规定,在采用目的港码头交货术 语时,除另有约定外,卖方须支付货物出口和进口所需的海 关手续费用和进出口关税。因此,如果双方当事人同意由买 方办理进口结关手续并支付进口关税,则应在DEQ之后注 明“关税未付”① uty unpaid),否则,就意味着由卖方负责 支付进口关税。 DEQ术语同前面介绍的DES术语一样,都只适用于海 运和内河运输。 4.未完税交货① elivered Duty unpaid. place of destination,缩写DDU) 这是1990年《通则》中的一个新的贸易术语。在采用这 贸易术语时,卖方必须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将货物运到 进口国的指定地点交由买方支配,并承担一切风险和费用直 至货物在进口国指定地点交付给买方为止,但不包括进口关 税以及办理货物进口结关手续的费用和风险。在未完税交货 ①DDU)条件下,出口结关手续和出口关税由卖方负责,而进 口结关手续及进口关税则由买方负责。如果双方同意由卖方 负责办理进口海关手续及支付进口关税,并承担由此而引起 的风险,则应用文字明确加以说明
止 的 一 切 风 险 和 费 用 , 包 括 运 费 、 保 险 费 及 办 理 进 口 结 关 所 发 生 的 一 切 费 用 。 D E Q 术 语 不 仅 要 求 卖 方 申 领 出 口 许 可 证 和 支 付 出 口 关 税 , 而 且 要 求 卖 方 负 责 申 领 进 口 许 可 证 , 因 此 , 如 果 根 据 进 口 地 的 法 律 , 卖 方 不 能 直 接 或 间 接 取 得 进 口 许 可 证 , 就 不 应 使 用 这 一 术 语 。 按 照 1 9 9 0 年 《 通 则 》 的 规 定 , 在 采 用 目 的 港 码 头 交 货 术 语 时 , 除 另 有 约 定 外 , 卖 方 须 支 付 货 物 出 口 和 进 口 所 需 的 海 关 手 续 费 用 和 进 出 口 关 税 。 因 此 , 如 果 双 方 当 事 人 同 意 由 买 方 办 理 进 口 结 关 手 续 并 支 付 进 口 关 税 , 则 应 在 D E Q 之 后 注 明 “ 关 税 未 付 ” ( D u t y u n p a i d ) , 否 则 , 就 意 味 着 由 卖 方 负 责 支 付 进 口 关 税 。 D E Q 术 语 同 前 面 介 绍 的 D E S 术 语 一 样 , 都 只 适 用 于 海 运 和 内 河 运 输 。 4 . 未 完 税 交 货 ( D e l i v e r e d D u t y U n p a i d … n a m e d p l a c e o f d e s t i n a t i o n , 缩 写 D D U ) 这 是 1 9 9 0 年 《 通 则 》 中 的 一 个 新 的 贸 易 术 语 。 在 采 用 这 一 贸 易 术 语 时 , 卖 方 必 须 在 合 同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 将 货 物 运 到 进 口 国 的 指 定 地 点 交 由 买 方 支 配 , 并 承 担 一 切 风 险 和 费 用 直 至 货 物 在 进 口 国 指 定 地 点 交 付 给 买 方 为 止 , 但 不 包 括 进 口 关 税 以 及 办 理 货 物 进 口 结 关 手 续 的 费 用 和 风 险 。 在 未 完 税 交 货 ( D D U ) 条 件 下 , 出 口 结 关 手 续 和 出 口 关 税 由 卖 方 负 责 , 而 进 口 结 关 手 续 及 进 口 关 税 则 由 买 方 负 责 。 如 果 双 方 同 意 由 卖 方 负 责 办 理 进 口 海 关 手 续 及 支 付 进 口 关 税 , 并 承 担 由 此 而 引 起 的 风 险 , 则 应 用 文 字 明 确 加 以 说 明 。 3 2 国 际 贸 易 法 本PDF文件由S22PDF生成, S22PDF的版权由 郭力 所有 pdf@home.icm.ac.cn
国际贸易法 33 未完税交货这一术语可以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 5.完税后交货 elivered Duty paid… 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缩写DDP) 在采用这一贸易术语时,卖方必须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 将货物运到进口国的指定地点交由买方支配,承担将货物在 进口国指定地点交付给买方时为止的一切风险及费用,包括 办理进口结关手续和支付进口关税的费用和风险。这一术语 可以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 DDP术语和DDU术语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要求卖方 承担申领进口许可证、办理货物进口结关手续和支付进口关 税等风险和费用,而后者则相反,要求买方承担此项风险和 费用。因此,如果卖方不能直接或间接取得进口许可证,就 不应当使用DDP这一术语,而应改用DDU或其它术语。 在所有13种贸易术语中,工厂交货GEXW)术语表示卖 方承担最小的义务,而完税后交货①DP)术语则表示卖方 承担最重的义务。 第三节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 货物买卖合同是指卖方为了取得货款而把货物的所有权 移交给买方的一种双务合同。在这种合同中,卖方的基本义 务是交出货物的所有权,买方的基本义务是支付货款。这是 货物买卖合同区别于其它种类合同的一个主要特点。国际货 物买卖合同与一般货物买卖合同的区别则在于它具有国际因 素。对于应当按照什么标准来确定某个合同是否属于国际合
未 完 税 交 货 这 一 术 语 可 以 适 用 于 各 种 运 输 方 式 。 5 . 完 税 后 交 货 ( D e l i v e r e d D u t y p a i d … n a m e d p l a c e o f d e s t i n a t i o n , 缩 写 D D P ) 在 采 用 这 一 贸 易 术 语 时 , 卖 方 必 须 在 合 同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 将 货 物 运 到 进 口 国 的 指 定 地 点 交 由 买 方 支 配 , 承 担 将 货 物 在 进 口 国 指 定 地 点 交 付 给 买 方 时 为 止 的 一 切 风 险 及 费 用 , 包 括 办 理 进 口 结 关 手 续 和 支 付 进 口 关 税 的 费 用 和 风 险 。 这 一 术 语 可 以 适 用 于 各 种 运 输 方 式 。 D D P 术 语 和 D D U 术 语 的 主 要 区 别 在 于 : 前 者 要 求 卖 方 承 担 申 领 进 口 许 可 证 、 办 理 货 物 进 口 结 关 手 续 和 支 付 进 口 关 税 等 风 险 和 费 用 , 而 后 者 则 相 反 , 要 求 买 方 承 担 此 项 风 险 和 费 用 。 因 此 , 如 果 卖 方 不 能 直 接 或 间 接 取 得 进 口 许 可 证 , 就 不 应 当 使 用 D D P 这 一 术 语 , 而 应 改 用 D D U 或 其 它 术 语 。 在 所 有 1 3 种 贸 易 术 语 中 , 工 厂 交 货 ( E X W ) 术 语 表 示 卖 方 承 担 最 小 的 义 务 , 而 完 税 后 交 货 ( D D P ) 术 语 则 表 示 卖 方 承 担 最 重 的 义 务 。 第 三 节 国 际 货 物 买 卖 合 同 的 成 立 货 物 买 卖 合 同 是 指 卖 方 为 了 取 得 货 款 而 把 货 物 的 所 有 权 移 交 给 买 方 的 一 种 双 务 合 同 。 在 这 种 合 同 中 , 卖 方 的 基 本 义 务 是 交 出 货 物 的 所 有 权 , 买 方 的 基 本 义 务 是 支 付 货 款 。 这 是 货 物 买 卖 合 同 区 别 于 其 它 种 类 合 同 的 一 个 主 要 特 点 。 国 际 货 物 买 卖 合 同 与 一 般 货 物 买 卖 合 同 的 区 别 则 在 于 它 具 有 国 际 因 素 。 对 于 应 当 按 照 什 么 标 准 来 确 定 某 个 合 同 是 否 属 于 国 际 合 国 际 贸 易 法 3 3 本PDF文件由S22PDF生成, S22PDF的版权由 郭力 所有 pdf@home.icm.ac.cn
国际贸易法 同的问题,在国际上曾引起过许多争议。按照1980年《联合 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指 营业地处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所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在这里所采用的是以营业地点是否分别处于不同的国家作为 衡量国际合同的标准,至于双方当事人的国籍及其它因素,均 不予考虑。按照公约的标准只要买卖双方当事人的营业地点 是处于不同的国家,即使他们的国籍相同,但他们所订立的 货物买卖合同仍认为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属于公约的适用 范围:反之,如果买卖双方的营业地点是处在同一个国家之 内,即使他们的国籍不相同,他们所订立的买卖合同也不能 认为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不在该公约的适用范围之内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同其它合同一样,是双方当事 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具体地说,它是通过一方提出要约 另一方对要约表示承诺而成立的。关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 成立所涉及的法律问题,我国《涉外经济合同法》和1980年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都作了明确的规定。本节将 着重介绍这些规定。 、我国《涉外经济合同法》关于合同成立的规定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一种涉外的经济合同,按照我国的 法律,应当适用《涉外经济合同法》。该法第二章对涉外经济 合同的订立作了明确的规定。现将其主要内容介绍如下: ()涉外经济合同成立的基本条件 《涉外经济合同法》第7条规定:“当事人就合同条款以 书面形式达成协议并签字,即为合同成立。”这项规定,对涉 外经济合同的成立提出了以下两项基本条件
同 的 问 题 , 在 国 际 上 曾 引 起 过 许 多 争 议 。 按 照 1 9 8 0 年 《 联 合 国 国 际 货 物 买 卖 合 同 公 约 》 的 规 定 , 国 际 货 物 买 卖 合 同 是 指 营 业 地 处 于 不 同 国 家 的 当 事 人 所 订 立 的 货 物 买 卖 合 同 。 公 约 在 这 里 所 采 用 的 是 以 营 业 地 点 是 否 分 别 处 于 不 同 的 国 家 作 为 衡 量 国 际 合 同 的 标 准 , 至 于 双 方 当 事 人 的 国 籍 及 其 它 因 素 , 均 不 予 考 虑 。 按 照 公 约 的 标 准 只 要 买 卖 双 方 当 事 人 的 营 业 地 点 是 处 于 不 同 的 国 家 , 即 使 他 们 的 国 籍 相 同 , 但 他 们 所 订 立 的 货 物 买 卖 合 同 仍 认 为 是 国 际 货 物 买 卖 合 同 , 属 于 公 约 的 适 用 范 围 ; 反 之 , 如 果 买 卖 双 方 的 营 业 地 点 是 处 在 同 一 个 国 家 之 内 , 即 使 他 们 的 国 籍 不 相 同 , 他 们 所 订 立 的 买 卖 合 同 也 不 能 认 为 是 国 际 货 物 买 卖 合 同 , 不 在 该 公 约 的 适 用 范 围 之 内 。 国 际 货 物 买 卖 合 同 的 订 立 同 其 它 合 同 一 样 , 是 双 方 当 事 人 意 思 表 示 一 致 的 结 果 。 具 体 地 说 , 它 是 通 过 一 方 提 出 要 约 , 另 一 方 对 要 约 表 示 承 诺 而 成 立 的 。 关 于 国 际 货 物 买 卖 合 同 的 成 立 所 涉 及 的 法 律 问 题 , 我 国 《 涉 外 经 济 合 同 法 》 和 1 9 8 0 年 《 联 合 国 国 际 货 物 买 卖 合 同 公 约 》 都 作 了 明 确 的 规 定 。 本 节 将 着 重 介 绍 这 些 规 定 。 一 、 我 国 《 涉 外 经 济 合 同 法 》 关 于 合 同 成 立 的 规 定 国 际 货 物 买 卖 合 同 是 一 种 涉 外 的 经 济 合 同 , 按 照 我 国 的 法 律 , 应 当 适 用 《 涉 外 经 济 合 同 法 》 。 该 法 第 二 章 对 涉 外 经 济 合 同 的 订 立 作 了 明 确 的 规 定 。 现 将 其 主 要 内 容 介 绍 如 下 : ( 一 ) 涉 外 经 济 合 同 成 立 的 基 本 条 件 《 涉 外 经 济 合 同 法 》 第 7 条 规 定 : “ 当 事 人 就 合 同 条 款 以 书 面 形 式 达 成 协 议 并 签 字 , 即 为 合 同 成 立 。 ” 这 项 规 定 , 对 涉 外 经 济 合 同 的 成 立 提 出 了 以 下 两 项 基 本 条 件 : 3 4 国 际 贸 易 法 本PDF文件由S22PDF生成, S22PDF的版权由 郭力 所有 pdf@home.icm.ac.cn
国际贸易法 35 1.实质条件。双方当事人必须就合同条款达成协议,合 同才能成立,这是订立合同必须具备的一项实质性的条件。所 谓达成协议,是指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只有双方当事 人意思表示一致即达成了协议,合同方能成立,如果双方当 事人未能达成协议,便无合同可言。在这个问题上,我国的 法律规定同其他国家法律的要求基本上是一致的。所不同的 是,外国法律一般都明确规定,双方当事人应当通过要约与 承诺的法律行为来达成协议,并对要约与承诺的规则作出具 体规定。但我国《涉外经济合同法》只规定双方当事人必须 达成协议,合同才能成立,而对于要约与承诺这两个法律问 题,则没有进一步作出规定。因此,尽管我国在外贸实践、司 法实践和法学理论上都承认,只有当一方的要约(发盘)被 对方承诺接受)时,合同才能成立。但是,由于我国法律 对要约与承诺的有关法律问题,诸如要约能否撤回或撤销、承 诺何时生效以及发出承诺之后能否将其撤回等问题都没有作 出任何规定,因此,一旦当事人之间在双方是否已经达成协 议、合同是否已经成立的问题上发生争议,有时就很难处理 为了完善我国的合同法,对于要约与承诺这两个法律问题,今 后还需要在法律中作出具体的规定。 形式条件。按照《涉外经济合同法》的规定,涉外经 济合同(包括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必须以书面方式订立。这 是我国法律对涉外经济合同成立的一项重要的形式要求。按 照最髙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涉外经济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 答》,不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的涉外经济合同是无效的。不仅如 此,按照《涉外经济合同法》的规定,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
1 . 实 质 条 件 。 双 方 当 事 人 必 须 就 合 同 条 款 达 成 协 议 , 合 同 才 能 成 立 , 这 是 订 立 合 同 必 须 具 备 的 一 项 实 质 性 的 条 件 。 所 谓 达 成 协 议 , 是 指 双 方 当 事 人 意 思 表 示 一 致 。 只 有 双 方 当 事 人 意 思 表 示 一 致 即 达 成 了 协 议 , 合 同 方 能 成 立 , 如 果 双 方 当 事 人 未 能 达 成 协 议 , 便 无 合 同 可 言 。 在 这 个 问 题 上 , 我 国 的 法 律 规 定 同 其 他 国 家 法 律 的 要 求 基 本 上 是 一 致 的 。 所 不 同 的 是 , 外 国 法 律 一 般 都 明 确 规 定 , 双 方 当 事 人 应 当 通 过 要 约 与 承 诺 的 法 律 行 为 来 达 成 协 议 , 并 对 要 约 与 承 诺 的 规 则 作 出 具 体 规 定 。 但 我 国 《 涉 外 经 济 合 同 法 》 只 规 定 双 方 当 事 人 必 须 达 成 协 议 , 合 同 才 能 成 立 , 而 对 于 要 约 与 承 诺 这 两 个 法 律 问 题 , 则 没 有 进 一 步 作 出 规 定 。 因 此 , 尽 管 我 国 在 外 贸 实 践 、 司 法 实 践 和 法 学 理 论 上 都 承 认 , 只 有 当 一 方 的 要 约 ( 发 盘 ) 被 对 方 承 诺 ( 接 受 ) 时 , 合 同 才 能 成 立 。 但 是 , 由 于 我 国 法 律 对 要 约 与 承 诺 的 有 关 法 律 问 题 , 诸 如 要 约 能 否 撤 回 或 撤 销 、 承 诺 何 时 生 效 以 及 发 出 承 诺 之 后 能 否 将 其 撤 回 等 问 题 都 没 有 作 出 任 何 规 定 , 因 此 , 一 旦 当 事 人 之 间 在 双 方 是 否 已 经 达 成 协 议 、 合 同 是 否 已 经 成 立 的 问 题 上 发 生 争 议 , 有 时 就 很 难 处 理 。 为 了 完 善 我 国 的 合 同 法 , 对 于 要 约 与 承 诺 这 两 个 法 律 问 题 , 今 后 还 需 要 在 法 律 中 作 出 具 体 的 规 定 。 2 . 形 式 条 件 。 按 照 《 涉 外 经 济 合 同 法 》 的 规 定 , 涉 外 经 济 合 同 ( 包 括 国 际 货 物 买 卖 合 同 ) 必 须 以 书 面 方 式 订 立 。 这 是 我 国 法 律 对 涉 外 经 济 合 同 成 立 的 一 项 重 要 的 形 式 要 求 。 按 照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 关 于 适 用 涉 外 经 济 合 同 法 若 干 问 题 的 解 答 》 , 不 采 用 书 面 形 式 订 立 的 涉 外 经 济 合 同 是 无 效 的 。 不 仅 如 此 , 按 照 《 涉 外 经 济 合 同 法 》 的 规 定 , 变 更 或 者 解 除 合 同 的 国 际 贸 易 法 3 5 本PDF文件由S22PDF生成, S22PDF的版权由 郭力 所有 pdf@home.icm.ac.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