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请求 1、赔礼道歉 2、赔偿医疗费225元、误工费1070.20元、住院 伙食补助费90元、护理费175.50元、交通费199 元、评残费500元、残疾者生活补助费9712元、残 疾用具费4400元、住宿费100元、复印费80元、照 像、彩扩费31元、事发丢失的三星A188手机的重 置费3400元、精神损害赔偿20000元、律师代理费 3000元,共计42982.70元
诉讼请求 1、赔礼道歉 2、赔偿医疗费225元、误工费1070.20元、住院 伙食补助费90元、护理费175.50元、交通费199 元、评残费500元、残疾者生活补助费9712元、残 疾用具费4400元、住宿费100元、复印费80元、照 像、彩扩费31元、事发丢失的三星A188手机的重 置费3400元、精神损害赔偿20000元、律师代理费 3000元,共计42982.70元
请求理由与依据 身体权、健康权、亲吻权、财产权受到侵害。 根据《民法通则》、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 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 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精神赔偿 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
请求理由与依据 身体权、健康权、亲吻权、财产权受到侵害。 根据《民法通则》、《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 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 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精神赔偿 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
简要案情(四句话之一) 原告陶莉萍因被被告吴曦驾驶的川川L25366奥 拓车撞倒在地,致使其人身、财产、精神等受到一 定伤害与损失,而诉请要求被告予以赔偿
简要案情(四句话之一) 原告陶莉萍因被被告吴曦驾驶的川L25366奥 拓车撞倒在地,致使其人身、财产、精神等受到一 定伤害与损失,而诉请要求被告予以赔偿
一审判决结果(四句话之二) 判令被告负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精神损 失等共计5134元。 详细判决结果: 一、被告吴曦赔偿原告陶莉萍住院伙食补助费90元、 残疾用具费700元、打字复印费80元、交通费24元、手机 损失费2840元、代理费900元、精神抚慰金500元,合计 5134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陶莉萍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215元,由被告吴曦负担;鉴定 费800元,鉴定人出庭费300元,合计1100元, 陶莉萍负 担600元,吴曦负担500元
一审判决结果(四句话之二) 判令被告负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精神损 失等共计5134元。 详细判决结果: 一、被告吴曦赔偿原告陶莉萍住院伙食补助费90元、 残疾用具费700元、打字复印费80元、交通费24元、手机 损失费2840元、代理费900元、精神抚慰金500元,合计 5134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陶莉萍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215元,由被告吴曦负担;鉴定 费800元,鉴定人出庭费300元,合计1100元,陶莉萍负 担600元,吴曦负担500元
一审判决依据(四句话之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 条、第一百一十九条,《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一)、(三)、(六 项、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第八条第二款、第九条第(三)项、第十 条之规定
一审判决依据(四句话之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 条、第一百一十九条,《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一)、(三)、(六) 项、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第八条第二款、第九条第(三)项、第十 条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