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诉讼请求 诉请1:请求判令史传宝返还史有田的骨灰下 葬于上海华亭息园香樟苑二区14排6号墓穴内。 诉请2:严桂英、史传珍、史传芬另要求史传 宝赔偿墓穴购置费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 30,500元,并赔偿严桂英精神损失费20万元、赔 偿史传珍、史传芬精神损失费各5万元
一审诉讼请求 诉请1:请求判令史传宝返还史有田的骨灰下 葬于上海华亭息园香樟苑二区14排6号墓穴内。 诉请2:严桂英、史传珍、史传芬另要求史传 宝赔偿墓穴购置费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 30,500元,并赔偿严桂英精神损失费20万元、赔 偿史传珍、史传芬精神损失费各5万元
简要案情(四句话之一) 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严桂英(与被告是母 子关系)、史传珍(与被告是妹兄关系)与史传芬 (与被告是姐弟关系)因被告(二审上诉人)史传 宝未经原告许可而擅自将其父史有田的骨灰从殡仪 馆取走,致使该骨灰无从下葬而妨碍了原告对亲人 的悼念,而请求判令被告返还该骨灰并下葬于指定 墓穴内,另赔偿原告一定的精神损失费
简要案情(四句话之一) 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严桂英(与被告是母 子关系)、史传珍(与被告是妹兄关系)与史传芬 (与被告是姐弟关系)因被告(二审上诉人)史传 宝未经原告许可而擅自将其父史有田的骨灰从殡仪 馆取走,致使该骨灰无从下葬而妨碍了原告对亲人 的悼念,而请求判令被告返还该骨灰并下葬于指定 墓穴内,另赔偿原告一定的精神损失费
一审判决结果(四句话之二) 判令被告将其父骨灰安葬于原告指定墓穴内, 否则便对原告进行相应赔偿。 详细判决结果: 1、史传宝应于判决生效日起10日内配合严桂 英、史传珍、史传芬将史有田的骨灰安葬于上海华 亭息园香樟苑二区14排6号墓穴内; 2、如史传宝未能履行第一项判决,应赔偿严 桂英精神损失费2万元、赔偿史传珍、史传芬精神 损失费各1万元
一审判决结果(四句话之二) 判令被告将其父骨灰安葬于原告指定墓穴内, 否则便对原告进行相应赔偿。 详细判决结果: 1、史传宝应于判决生效日起10日内配合严桂 英、史传珍、史传芬将史有田的骨灰安葬于上海华 亭息园香樟苑二区14排6号墓穴内; 2、如史传宝未能履行第一项判决,应赔偿严 桂英精神损失费2万元、赔偿史传珍、史传芬精神 损失费各1万元
一审判决依据(四句话之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 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 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一审判决依据(四句话之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 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 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一审判决理由(四句话之四) 法院以被告擅自取走其父骨灰的行为侵犯了其 他亲属的祭奠权利、妨碍正常的丧葬事务进程为由 判定被告对该行为应及时予以更正;且该行为也严 重违背了公序良俗,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 通则》第五条“公民合法的民事权利受法律保护” 之规定,赔偿对其余亲属造成的精神损害
一审判决理由(四句话之四) 法院以被告擅自取走其父骨灰的行为侵犯了其 他亲属的祭奠权利、妨碍正常的丧葬事务进程为由, 判定被告对该行为应及时予以更正;且该行为也严 重违背了公序良俗,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 通则》第五条“公民合法的民事权利受法律保护” 之规定,赔偿对其余亲属造成的精神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