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为他指定法律援助,而在他没有足够能力偿付法律援助的案件中,不要他自 己付费: (戊)讯问或业已讯问对他不利的证人,并使对他有利的证人在与对他不利 的证人相同的条件下出庭和受讯问: (己)如他不懂或不会说法庭上所用的语言,能免费获得译员的援助: (庚)不被强迫作不利于他自己的证言或强迫承认犯罪。 四、对少年的案件,在程序上应考虑到他们的年龄和帮助他们重新做人的需 要。 五、凡被判定有罪者,应有权由一个较高级法庭对其定罪及刑罚依法进行复 审。 六、在一人按照最後决定已被判定犯刑事罪而其後根据新的或新发现的事实 确实表明发生误审,他的定罪被推翻或被赦免的情况下,因这种定罪而受刑罚的 人应依法得到赔偿,除非经证明当时不知道的事实的未被及时揭露完全是或部分 是由於他自己的缘故。 七、任何人已依一国的法律及刑事程序被最後定罪或宣告无罪者,不得就同 一罪名再予审判或惩罚。 第十五条 一、任何人的任何行为或不行为,在其发生时依照国家法或国际法均不构成 刑事罪者,不得据以认为犯有刑事罪。所加的刑罚也不得重於犯罪时适用的规定。 如果在犯罪之後依法规定了应处以较轻的刑罚,犯罪者应予减刑。 二、任何人的行为或不行为,在其发生时依照各国公认的一般法律原则为犯 罪者,本条规定并不妨碍因该行为或不行为而对任何人进行的审判和对他施加的 刑罚。 第十六条 人人在任何地方有权被承认在法律前的人格。 第十七条 一、任何人的私生活、家庭、住宅或通信不得加以任意或非法干涉,他的荣 誉和名誉不得加以非法攻击。 二、人人有权享受法律保护,以免受这种干涉或攻击
中,为他指定法律援助,而在他没有足够能力偿付法律援助的案件中,不要他自 己付费; (戊)讯问或业已讯问对他不利的证人,并使对他有利的证人在与对他不利 的证人相同的条件下出庭和受讯问; (己)如他不懂或不会说法庭上所用的语言,能免费获得译员的援助; (庚)不被强迫作不利于他自己的证言或强迫承认犯罪。 四、对少年的案件,在程序上应考虑到他们的年龄和帮助他们重新做人的需 要。 五、凡被判定有罪者,应有权由一个较高级法庭对其定罪及刑罚依法进行复 审。 六、在一人按照最後决定已被判定犯刑事罪而其後根据新的或新发现的事实 确实表明发生误审,他的定罪被推翻或被赦免的情况下,因这种定罪而受刑罚的 人应依法得到赔偿,除非经证明当时不知道的事实的未被及时揭露完全是或部分 是由於他自己的缘故。 七、任何人已依一国的法律及刑事程序被最後定罪或宣告无罪者,不得就同 一罪名再予审判或惩罚。 第十五条 一、任何人的任何行为或不行为,在其发生时依照国家法或国际法均不构成 刑事罪者,不得据以认为犯有刑事罪。所加的刑罚也不得重於犯罪时适用的规定。 如果在犯罪之後依法规定了应处以较轻的刑罚,犯罪者应予减刑。 二、任何人的行为或不行为,在其发生时依照各国公认的一般法律原则为犯 罪者,本条规定并不妨碍因该行为或不行为而对任何人进行的审判和对他施加的 刑罚。 第十六条 人人在任何地方有权被承认在法律前的人格。 第十七条 一、任何人的私生活、家庭、住宅或通信不得加以任意或非法干涉,他的荣 誉和名誉不得加以非法攻击。 二、人人有权享受法律保护,以免受这种干涉或攻击
第十八条 一、人人有权享受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此项权利包括维持或改变他的宗 教或信仰的自由,以及单独或集体、公开或秘密地以礼拜、戒律、实践和教义来 表明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 二、任何人不得遭受足以损害他维持或改变他的宗教或信仰自由的强迫。 三、表示自己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仅只受法律所规定的以及为保障公共安 全、秩序、卫生或道德、或他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所必需的限制。 四、本公约缔约各国承担,尊重父母和(如适用时)法定监护人保证他们的 孩子能按照他们自己的信仰接受宗教和道德教育的自由。 第十九条 一、人人有权持有主张,不受干涉。 二、人人有自由发表意见的权利:此项权利包括寻求、接受和传递各种消息 和思想的自由,而不论国界,也不论口头的、书写的、印刷的、采取艺术形式的、 或通过他所选择的任何其他媒介。 三、本条第二款所规定的权利的行使带有特殊的义务和责任,因此得受某些 限制,但这些限制只应由法律规定并为下列条件所必需: (甲)尊重他人的权利或名誉: (乙)保障国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卫生或道德。 第二十条 一、任何鼓吹战争的宣传,应以法律加以禁止。 二、任何鼓吹民族、种族或宗教仇恨的主张,构成煽动歧视、敌视或强暴者, 应以法律加以禁止。 第二十一条 和平集会的权利应被承认。对此项权利的行使不得加以限制,除去按照法律 以及在民主社会中为维护国家安全或公共安全、公共秩序,保护公共卫生或道德 或他人的权利和自由的需要而加的限制。 第二十二条 一、人人有权享受与他人结社的自由,包括组织和参加工会以保护他的利益 的权利
第十八条 一、人人有权享受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此项权利包括维持或改变他的宗 教或信仰的自由,以及单独或集体、公开或秘密地以礼拜、戒律、实践和教义来 表明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 二、任何人不得遭受足以损害他维持或改变他的宗教或信仰自由的强迫。 三、表示自己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仅只受法律所规定的以及为保障公共安 全、秩序、卫生或道德、或他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所必需的限制。 四、本公约缔约各国承担,尊重父母和(如适用时)法定监护人保证他们的 孩子能按照他们自己的信仰接受宗教和道德教育的自由。 第十九条 一、人人有权持有主张,不受干涉。 二、人人有自由发表意见的权利;此项权利包括寻求、接受和传递各种消息 和思想的自由,而不论国界,也不论口头的、书写的、印刷的、采取艺术形式的、 或通过他所选择的任何其他媒介。 三、本条第二款所规定的权利的行使带有特殊的义务和责任,因此得受某些 限制,但这些限制只应由法律规定并为下列条件所必需: (甲)尊重他人的权利或名誉; (乙)保障国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卫生或道德。 第二十条 一、任何鼓吹战争的宣传,应以法律加以禁止。 二、任何鼓吹民族、种族或宗教仇恨的主张,构成煽动歧视、敌视或强暴者, 应以法律加以禁止。 第二十一条 和平集会的权利应被承认。对此项权利的行使不得加以限制,除去按照法律 以及在民主社会中为维护国家安全或公共安全、公共秩序,保护公共卫生或道德 或他人的权利和自由的需要而加的限制。 第二十二条 一、人人有权享受与他人结社的自由,包括组织和参加工会以保护他的利益 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