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培训 1.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应当接受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 考核合格方可参见相应的工作。培训时间不少于4天。 2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定期组织本单位的放射工作人员接受放射防 要求 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放射工作人员两次培训的时间间隔不超过2 年,每次培训时间不少于2天。 1.培训内容和深度应根据培训对象、工作性质和条件确定,医学 内容 放射工作人员的防护培训强调受检者和患者的防护; 2.培训课程可分为基本放射防护知识和专题放射防护知识2个部分。 1.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建立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培训档案。培 训档案应当包括每次培训的课程名称、培训时间、考试或考核成绩等 其他 资料。将每次培训的情况及时记录在《放射工作人员证》中。 2.放射防护及有关法律知识培训应当由符合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 定条件的单位承担,培训单位可会同放射工作单位共同制定培训计划, 并按照培训计划和有关规范或标准实施和考核。 《医学放射工作人员的卫生防护培训规范》GBZ/T149
要求 内容 其他 1. 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应当接受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 考核合格方可参见相应的工作。培训时间不少于4天。 2.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定期组织本单位的放射工作人员接受放射防 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放射工作人员两次培训的时间间隔不超过2 年,每次培训时间不少于2天。 1. 培训内容和深度应根据培训对象、工作性质和条件确定,医学 放射工作人员的防护培训强调受检者和患者的防护; 2.培训课程可分为基本放射防护知识和专题放射防护知识2个部分。 1.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建立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培训档案。培 训档案应当包括每次培训的课程名称、培训时间、考试或考核成绩等 资料。将每次培训的情况及时记录在《放射工作人员证》中。 2.放射防护及有关法律知识培训应当由符合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 定条件的单位承担,培训单位可会同放射工作单位共同制定培训计划, 并按照培训计划和有关规范或标准实施和考核。 知识培训 《医学放射工作人员的卫生防护培训规范》GBZ/T 149
放射工作人员的个人剂量 监测管理
放射工作人员的个人剂量 监测管理
个人剂量监测管理一定义 个人监测(individual monitoring)是利用工作人员佩戴的剂 量计进行的监测,或对其体内及排泄物中的放射性核素的种类和 活度以及利用其所佩戴的个人空气采样器或呼吸保护器对吸入放 射性核素的种类和活度进行测量,并对测量结果做出的解释。 我国习惯上称为个人剂量监测,包括外照射个人监测、内照 射和体表污染的个人监测
个人剂量监测管理——定义 个人监测(individual monitoring)是利用工作人员佩戴的剂 量计进行的监测,或对其体内及排泄物中的放射性核素的种类和 活度以及利用其所佩戴的个人空气采样器或呼吸保护器对吸入放 射性核素的种类和活度进行测量,并对测量结果做出的解释。 我国习惯上称为个人剂量监测,包括外照射个人监测、内照 射和体表污染的个人监测
个人剂量监测管理—依据 开展个人剂量监测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 《职业性外照射个人监测规范》GBZ128 《职业性内照射个人监测规范》GBZ129
个人剂量监测管理——依据 开展个人剂量监测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 《职业性外照射个人监测规范》GBZ128 《职业性内照射个人监测规范》GBZ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