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TSs11000501应用伦理学( Applied Ethics)课程论文 付宇10300730047、兰彬10300130131 当新闻报道沦为公众情绪的宜泄 从南京“彭宇案”说起,解读新闻报道中的“媒介审判” 、案例回顾 2006年11月20日早晨,一位老太在南京市水西门广场一公交站台等83路 车。人来人往中,老太被撞倒摔成了骨折,鉴定后构成8级伤残。老太指认撞人 者是刚下车的小伙子彭宇。老太告到法院索赔13万多元。 207年9月5日,南京市鼓楼区法院对彭宇案做出了一审判决,“彭宇自认 其是第一个下车的人,从常理分析,他与老太太相撞的可能性比较大”,并判断 如果被告是做好事,根据社会情理,在老太太的家人到达后,其完全可以说明 事实经过并让老太太的家人将她送到医院,然后自行离开。但彭宇未作此等选择, 他的行为显然与情理相悖”。对此案的结论是“本案中,发生事故时,老太太在 乘车过程中无法预见将与彭宇相撞;同时,彭宇在下车过程中因为视野受到限制, 无法准确判断车后门左右的情况,故对此次事故,彭宇和老太太均不具有过错 “本案应根据公平原则合理分担损失,本院酌定被告补偿原告损失的40%较为适 宜。被告彭宇在此判决生效的10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人民币45876元;1870元 的诉讼费由老太太承担1170元,彭宇承担700元裁定彭宇补偿原告40%的损失 即45876元,10日内给付。”当天,老太的代理律师表示,对判决事实感到满意, 但40%的赔偿比预期要少。而彭宇则表示不服此判决,提出上诉。在二审期间, 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协议,并且申请撤回上诉,最后案件以和解撤诉结案 关于南京“彭宇案”相关报道的回顾 以下为全国各地部分报纸关于南京“彭宇案”的标题 《成都日报》,“扶人却被判撞人赔钱南京小伙好心没好报” 《南方日报》,“司法判决应当依据什么常理?”; 《云南日报》,“武断的‘常理’让人胆战心惊” 《河北日报》,“影响性诉讼’要注意影响”; 《北京青年报》,“彭宇一审败诉与可疑的自由心证”; 《法制晚报》,“彭宇撞老太太案能依推理判案吗”; 《钱江晚报》,“拍‘案’惊奇:良知的证明还是阿Q的逻辑 《齐鲁晚报》,“法律不能逼人当‘小人’”; 《山西晚报》,“按常理判决是对法律原则的颠覆”; 《南宁晚报》,“判案依据常理.还是依据法理?”; 1刘勇.“彭宇案”媒体带给我们哪些思考?[.西部广播电视,2007(10)
PTSS110005.01 应用伦理学 (Applied Ethics) 课程论文 付宇 10300730047、兰彬 10300130131 1 当新闻报道沦为公众情绪的宣泄 ——从南京“彭宇案”说起,解读新闻报道中的“媒介审判” 一、案例回顾 2006 年 11 月 20 日早晨,一位老太在南京市水西门广场一公交站台等 83 路 车。人来人往中,老太被撞倒摔成了骨折,鉴定后构成 8 级伤残。老太指认撞人 者是刚下车的小伙子彭宇。老太告到法院索赔 13 万多元。 2007 年 9 月 5 日,南京市鼓楼区法院对彭宇案做出了一审判决,“彭宇自认, 其是第一个下车的人,从常理分析,他与老太太相撞的可能性比较大”,并判断 “如果被告是做好事,根据社会情理,在老太太的家人到达后,其完全可以说明 事实经过并让老太太的家人将她送到医院,然后自行离开。但彭宇未作此等选择, 他的行为显然与情理相悖”。对此案的结论是“本案中,发生事故时,老太太在 乘车过程中无法预见将与彭宇相撞;同时,彭宇在下车过程中因为视野受到限制, 无法准确判断车后门左右的情况,故对此次事故,彭宇和老太太均不具有过错。” “本案应根据公平原则合理分担损失,本院酌定被告补偿原告损失的 40%较为适 宜。被告彭宇在此判决生效的 10 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人民币 45876 元;1870 元 的诉讼费由老太太承担 1170 元,彭宇承担 700 元裁定彭宇补偿原告 40%的损失, 即 45876 元,10 日内给付。”当天,老太的代理律师表示,对判决事实感到满意, 但 40%的赔偿比预期要少。而彭宇则表示不服此判决,提出上诉。在二审期间, 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协议,并且申请撤回上诉,最后案件以和解撤诉结案。 二、关于南京“彭宇案”相关报道的回顾1 以下为全国各地部分报纸关于南京“彭宇案”的标题: 《成都日报》,“扶人却被判撞人赔钱南京小伙好心没好报”; 《南方日报》,“司法判决应当依据什么常理?”; 《云南日报》,“武断的‘常理’让人胆战心惊”; 《河北日报》,“‘影响性诉讼’要注意影响”; 《北京青年报》,“彭宇一审败诉与可疑的自由心证”; 《法制晚报》,“彭宇撞老太太案能依推理判案吗”; 《钱江晚报》,“拍‘案’惊奇:良知的证明还是阿 Q 的逻辑”; 《齐鲁晚报》,“法律不能逼人当‘小人’”; 《山西晚报》,“按常理判决是对法律原则的颠覆”; 《南宁晚报》,“判案依据常理.还是依据法理?”; 1 刘勇.“彭宇案”媒体带给我们哪些思考?[J]. 西部广播电视,2007(10)
PTSs11000501应用伦理学( Applied Ethics)课程论文 付宇10300730047、兰彬10300130131 《潇湘晨报》,“公众表达:法官的‘情理’和‘常理’很可怕 《河南商报》,“判决书讲法理而非常理”; 《东方今报》,“搀扶摔伤老人反被诬告索赔法院判他赔偿45876元”; 《珠海特区报》,“当常理越来越不像常理 《大河报》,“法院判决依据是法理还是常理? 《新快报》,“帮人反被法院判赔4万? 以下为全国各地部分网络媒体关于“彭宇案”一审判决结果的标题: 《新华网》,“法官判决应体现‘天理良心’!”; 《新华网》,“法官怎能以‘小人之心度君子之腹'” 《人民网》,“小伙扶摔倒老太被判赔4万,冤不冤?”; 《光明网》,“法官‘合理想象’犯罪贻害无穷 《新浪网》,“帮人反被法院判赔4万?”; 《搜狐网》,“法官的‘情理’是什么?” 《南方网》,“彭宇案引发舆论风波正义不能覆盖真相”; 《大江网》,“法官所指的‘情理’是歪理”; 《湖南经济网》,“南京‘彭宇案’审结:彭宇做好事反赔4万”。 三、关于南京“彭宇案”的分析 在对“彭宇案”相关报道进行分析之前,我们首先从事实和法理两方面重新 审视这一案例: (一)事实分析2 原告徐老太诉称,2006年11月20日上午9点左右,其在南京水西门公交 站等83路车。此时,两辆83路车同时进站,原告欲乘坐后一辆,在行至第一辆 车后门时被车内冲下的被告撞倒。被告便将其扶起,在等到其儿子(身份为本地 公安)、侄女来后,一同将其送往医院,并先行支付200元。经诊断,原告左股 骨颈骨折,需住院治疗。在不能协商赔偿的情况下,原告向公交治安分局城中派 出所报案。派出所对原、被告及证人陈二春三人一同做了询问笔录;但原、被告 未能在派出所达成赔偿调解。故,原告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各项 损失近13万元。 被告彭宇辩称,其是第一个下车,因见原告倒地,才上前搀扶,当时还有目 击者陈二春,陈二春也一同帮忙并打电话给老太太儿子、侄女。原告儿子来后怕 自己一人到医院忙不过来,遂请被告一同继续帮忙,被告方未走开,因原告儿子 钱带的不够,还向被告借了200元(后被告一直未要求偿还)。在整个过程中, 2刘小根自由心证构成要件研究—一从南京“彭宇案”展开[D]复旦大学,2008
PTSS110005.01 应用伦理学 (Applied Ethics) 课程论文 付宇 10300730047、兰彬 10300130131 2 《潇湘晨报》,“公众表达:法官的‘情理’和‘常理’很可怕”; 《河南商报》,“判决书讲法理而非常理”; 《东方今报》,“搀扶摔伤老人反被诬告索赔法院判他赔偿 45876 元”; 《珠海特区报》,“当常理越来越不像常理”; 《大河报》,“法院判决依据是法理还是常理?”; 《新快报》,“帮人反被法院判赔 4 万?”。 以下为全国各地部分网络媒体关于“彭宇案”一审判决结果的标题: 《新华网》,“法官判决应体现‘天理良心’!”; 《新华网》,“法官怎能以‘小人之心度君子之腹’”; 《人民网》,“小伙扶摔倒老太被判赔 4 万,冤不冤?”; 《光明网》,“法官‘合理想象’犯罪贻害无穷”; 《新浪网》,“帮人反被法院判赔 4 万?”; 《搜狐网》,“法官的‘情理’是什么?”; 《南方网》,“彭宇案引发舆论风波正义不能覆盖真相”; 《大江网》,“法官所指的‘情理’是歪理”; 《湖南经济网》,“南京‘彭宇案’审结:彭宇做好事反赔 4 万”。 三、关于南京“彭宇案”的分析 在对“彭宇案”相关报道进行分析之前,我们首先从事实和法理两方面重新 审视这一案例: (一)事实分析2 原告徐老太诉称,2006 年 11 月 20 日上午 9 点左右,其在南京水西门公交 站等 83 路车。此时,两辆 83 路车同时进站,原告欲乘坐后一辆,在行至第一辆 车后门时被车内冲下的被告撞倒。被告便将其扶起,在等到其儿子(身份为本地 公安)、侄女来后,一同将其送往医院,并先行支付 200 元。经诊断,原告左股 骨颈骨折,需住院治疗。在不能协商赔偿的情况下,原告向公交治安分局城中派 出所报案。派出所对原、被告及证人陈二春三人一同做了询问笔录;但原、被告 未能在派出所达成赔偿调解。故,原告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各项 损失近 13 万元。 被告彭宇辩称,其是第一个下车,因见原告倒地,才上前搀扶,当时还有目 击者陈二春,陈二春也一同帮忙并打电话给老太太儿子、侄女。原告儿子来后怕 自己一人到医院忙不过来,遂请被告一同继续帮忙,被告方未走开,因原告儿子 钱带的不够,还向被告借了 200 元(后被告一直未要求偿还)。在整个过程中, 2 刘小根.自由心证构成要件研究——从南京“彭宇案”展开[D]. 复旦大学,2008
PTSs11000501应用伦理学( Applied Ethics)课程论文 付宇10300730047、兰彬10300130131 老太太头脑清醒并一直表示谢意。待检验结果出来后,忽然一口咬定是原告所撞。 庭审中,原告申请提供了事发当天派出所所作的询问笔录,笔录中彭宇承认 是其撞了原告(后被证实:笔录原件丢失,这是原告儿子用手机拍摄的电子文档, 制作时间为事发第二天);对此笔录内容,被告予以否认。被告申请证人陈二春 出庭作证,原告否认证人身份。在陈二春提交身份证并出示当天手机通话记录后 原告遂承认其证人身份。在第二次开庭时,被告抗辩其是见义勇为。 (二)法理分析 在南京“彭宇案”中引起最大争议的莫过于法官并没有通过直接证据来证明 侵权行为的事实,而是根据部分已知事实推理出了侵权事实的存在,并将此“常 理性”推论写入一审判决书当中。 “法院经审理后,对此案判决如下: 1、认定原告系被告所撞。理由 (1)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分析,原告倒地原因除了被外力撞击外,还有自己 滑倒等原因;但双方均未提及原告滑倒等事实,故应着重分析原告倒地之外力情 形。人被外力撞倒后,一般首先会确定外力来源、继而辨认相撞之人,如果相撞 之人逃逸,作为被撞倒之人的第一反应是呼救并请人帮忙阻止。被告第一个下车, 其与原告相撞可能性最大。且,事发时间为光线较好的上午,被告撞了原告后不 可能逃逸,所以才搀扶原告。被告若是助人为乐,更符合实际的做法应是抓住撞 倒原告之人,而不仅仅是好心相扶;根据常理分析,假如被告是见义勇为,也应 在原告家人到达,言明情况后自行离开。被告非但没有离开,反而与原告子女 同将原告送往医院。到达医院后,原告在未向原告儿子索取借条情况下,借给素 不相识的原告之子200元,且事后一直未请求偿还,显然与情理相悖。 (2)因被告未提供相反证据证明询问笔录为假,法院对询问笔录(电子版) 予以采纳。 (3)原告对陈二春证人身份否认之原因是其没有当庭提供身份证明,在陈 春提交身份证件及通话记录后,原告予以承认,故,法院对原告否认不予采纳 (4)被告见义勇为的抗辩提出时间是第二次开庭,提出时间不合情理,法 院对其见义勇为抗辩不予采信。 2、被告应承担损失。理由:原告在乘车过程中无法预见将与被告相撞;同 时,被告在下车过程中因为视野受到限制,无法准确判断车后门左右的情况,故 对本次事故双方均不具有过错。因此,本案应根据公平责任合理分担损失。根据 本案案情,本院酌定被告补偿原告损失的40%较为适宜。”3 从彭宇案的一审判决书看,在案件的争议焦点一一原、被告是否相撞的问题 3南京鼓楼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7鼓民一初字第212号
PTSS110005.01 应用伦理学 (Applied Ethics) 课程论文 付宇 10300730047、兰彬 10300130131 3 老太太头脑清醒并一直表示谢意。待检验结果出来后,忽然一口咬定是原告所撞。 庭审中,原告申请提供了事发当天派出所所作的询问笔录,笔录中彭宇承认 是其撞了原告(后被证实:笔录原件丢失,这是原告儿子用手机拍摄的电子文档, 制作时间为事发第二天);对此笔录内容,被告予以否认。被告申请证人陈二春 出庭作证,原告否认证人身份。在陈二春提交身份证并出示当天手机通话记录后, 原告遂承认其证人身份。在第二次开庭时,被告抗辩其是见义勇为。 (二)法理分析 在南京“彭宇案”中引起最大争议的莫过于法官并没有通过直接证据来证明 侵权行为的事实,而是根据部分已知事实推理出了侵权事实的存在,并将此“常 理性”推论写入一审判决书当中。 “法院经审理后,对此案判决如下: 1、认定原告系被告所撞。理由: (1)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分析,原告倒地原因除了被外力撞击外,还有自己 滑倒等原因;但双方均未提及原告滑倒等事实,故应着重分析原告倒地之外力情 形。人被外力撞倒后,一般首先会确定外力来源、继而辨认相撞之人,如果相撞 之人逃逸,作为被撞倒之人的第一反应是呼救并请人帮忙阻止。被告第一个下车, 其与原告相撞可能性最大。且,事发时间为光线较好的上午,被告撞了原告后不 可能逃逸,所以才搀扶原告。被告若是助人为乐,更符合实际的做法应是抓住撞 倒原告之人,而不仅仅是好心相扶;根据常理分析,假如被告是见义勇为,也应 在原告家人到达,言明情况后自行离开。被告非但没有离开,反而与原告子女一 同将原告送往医院。到达医院后,原告在未向原告儿子索取借条情况下,借给素 不相识的原告之子 200 元,且事后一直未请求偿还,显然与情理相悖。 (2)因被告未提供相反证据证明询问笔录为假,法院对询问笔录(电子版) 予以采纳。 (3)原告对陈二春证人身份否认之原因是其没有当庭提供身份证明,在陈 二春提交身份证件及通话记录后,原告予以承认,故,法院对原告否认不予采纳。 (4)被告见义勇为的抗辩提出时间是第二次开庭,提出时间不合情理,法 院对其见义勇为抗辩不予采信。 2、被告应承担损失。理由:原告在乘车过程中无法预见将与被告相撞;同 时,被告在下车过程中因为视野受到限制,无法准确判断车后门左右的情况,故 对本次事故双方均不具有过错。因此,本案应根据公平责任合理分担损失。根据 本案案情,本院酌定被告补偿原告损失的 40%较为适宜。”3 从彭宇案的一审判决书看,在案件的争议焦点——原、被告是否相撞的问题 3 南京鼓楼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7]鼓民一初字第 212 号
PTSs11000501应用伦理学( Applied Ethics)课程论文 付宇10300730047、兰彬10300130131 上,南京鼓楼区法院的主审法官突出地运用了自由心证原则,即从“被告自认, 其是第一个下车之人”,通过“从常理分析”,得出“其与原告相撞的可能性较大” 的结论,从而形成其“内心确信”。判决书中多次使用了“从常理分析”、“更符 合实际的做法”、“与情理相悖”之类的措辞,但总的看来,运用得不够妥当,涉 嫌滥用自由裁量权 彭宇案中,在派出所原始笔录遗失、原告的儿子的警察身份是否干涉了本案 的调查等关键问题尚未查清的情况下,并不能形成判决书中所说的“派出所在本 案中提交的有关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并形成证据锁链,应予采信”,但是,法官却 草率的运用所谓的“常理”、“社会情理”判案,其“内心确信”的公平性和合理 性有待考量,判决的公正基础更是无处可循。 卡多佐认为,对于疑难案件,法官不仅是发现法律,而且要创造法律。有四 种因素可能会影响法官发现法律原意或填补法律空白,第一个因素是逻辑;第二 个因素是历史本身;第三个因素是习惯。第四个因素就是正义、道德、社会福利 等。5本案中法官在判决的过程中“根据公平责任合理分担损失”,最终判决“被 告补偿原告损失的40%”,表面上这样的判决依从的是公平原则,而当我们再从 法律的社会效果来审视这类案件时,那么法律的判决应当是鼓励救助帮扶,而不 可以是迫使社会公众都成为事故的旁观者,不敢对事故受害者施救。 综上所述,我们不难发现,彭宇案审判的过程中确实存在过度依赖自由心证 原则、涉嫌滥用自由裁量权,同时,考虑证据不足的情况以及司法审判的社会效 果,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的公平性和合理性有待考量。 三)相关报道分析 通过对彭宇案进行了事实和法理上的分析以后,可以看出,实际上彭宇案 审判决结果背后涉及到了包括自由心证、常理推定、合理论证以及司法审判的社 会效果等在内诸多司法原则和方法。然而,回顾新闻媒体对彭宇案的报道,我们 发现媒体似乎从一开始就已经认定了彭宇施救见义勇为反被诬、老太被救不知感 恩反讹诈的“事实”,这样的论调贯穿了彭宇案报道的始终一一无论是报刊还是 网络,媒体在报道南京“彭宇案”的过程中始终力图将“彭宇”塑造成为一个助 人为乐却反被诬陷的“好人”,将被撞倒的“老太太”塑造成一个被人救起反而 讹诈施救者的“小人”。特别是在南京市鼓楼区法院对“彭宇案”作出一审判决 以后,对于被救老太太的指责以及判决结果的强烈质疑达到了顶点,“小人”“冤 枉”、“天地良心”、“好人没好报”等一系列带有强烈主观色彩的词语频繁见诸报 刊、杂志及网络,这些报道无一例外地略过了复杂的事实分析和枯燥的法理解说, 4胡远:董妍.民事诉讼推定问题研究一—从彭宇案分析推定规则在民事案件中的运用[]法制与社会 2009(2) 5卡多佐.苏力译司法过程的性质[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1:25-83
PTSS110005.01 应用伦理学 (Applied Ethics) 课程论文 付宇 10300730047、兰彬 10300130131 4 上,南京鼓楼区法院的主审法官突出地运用了自由心证原则,即从“被告自认, 其是第一个下车之人”,通过“从常理分析”,得出“其与原告相撞的可能性较大” 的结论,从而形成其“内心确信”。判决书中多次使用了“从常理分析”、“更符 合实际的做法”、“与情理相悖”之类的措辞,但总的看来,运用得不够妥当,涉 嫌滥用自由裁量权。 彭宇案中,在派出所原始笔录遗失、原告的儿子的警察身份是否干涉了本案 的调查等关键问题尚未查清的情况下,并不能形成判决书中所说的“派出所在本 案中提交的有关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并形成证据锁链,应予采信”,但是,法官却 草率的运用所谓的“常理”、“社会情理”判案,其“内心确信”的公平性和合理 性有待考量,判决的公正基础更是无处可循。4 卡多佐认为,对于疑难案件,法官不仅是发现法律,而且要创造法律。有四 种因素可能会影响法官发现法律原意或填补法律空白,第一个因素是逻辑;第二 个因素是历史本身;第三个因素是习惯。第四个因素就是正义、道德、社会福利 等。5本案中法官在判决的过程中“根据公平责任合理分担损失”,最终判决“被 告补偿原告损失的 40%”,表面上这样的判决依从的是公平原则,而当我们再从 法律的社会效果来审视这类案件时,那么法律的判决应当是鼓励救助帮扶,而不 可以是迫使社会公众都成为事故的旁观者,不敢对事故受害者施救。 综上所述,我们不难发现,彭宇案审判的过程中确实存在过度依赖自由心证 原则、涉嫌滥用自由裁量权,同时,考虑证据不足的情况以及司法审判的社会效 果,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的公平性和合理性有待考量。 (三)相关报道分析 通过对彭宇案进行了事实和法理上的分析以后,可以看出,实际上彭宇案一 审判决结果背后涉及到了包括自由心证、常理推定、合理论证以及司法审判的社 会效果等在内诸多司法原则和方法。然而,回顾新闻媒体对彭宇案的报道,我们 发现媒体似乎从一开始就已经认定了彭宇施救见义勇为反被诬、老太被救不知感 恩反讹诈的“事实”,这样的论调贯穿了彭宇案报道的始终——无论是报刊还是 网络,媒体在报道南京“彭宇案”的过程中始终力图将“彭宇”塑造成为一个助 人为乐却反被诬陷的“好人”,将被撞倒的“老太太”塑造成一个被人救起反而 讹诈施救者的“小人”。特别是在南京市鼓楼区法院对“彭宇案”作出一审判决 以后,对于被救老太太的指责以及判决结果的强烈质疑达到了顶点,“小人”、“冤 枉”、“天地良心”、“好人没好报”等一系列带有强烈主观色彩的词语频繁见诸报 刊、杂志及网络,这些报道无一例外地略过了复杂的事实分析和枯燥的法理解说, 4 胡远;董妍. 民事诉讼推定问题研究——从彭宇案分析推定规则在民事案件中的运用[J]. 法制与社会, 2009(2). 5 卡多佐. 苏力译.司法过程的性质[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1:25-83
PTSs11000501应用伦理学( Applied Ethics)课程论文 付宇10300730047、兰彬10300130131 旗帜鲜明地将南京“彭宇案”作为当下中国社会道德滑坡的一个极端体现一一施 救者反被诬陷、被救者不知感恩、公权力专断独行。 此时,理性的分析和客观的报道已经沦为道德的审判和语言的暴力,媒体“塑 造”着“民意”,“民意”又裹挟着媒体,结果就是关于“彭宇案”的报道无一例 外的指向同一个所谓的“事实”一一中国社会的道德滑坡已经到了不可挽救的地 步 这,无疑是“媒介审判”的极端体现。 四、“媒介审判”何谓 “媒介审判”,在我国也被称为“媒体审判”、“新闻审判”和“舆论审判”。 “媒介审判( trial by media)”一词最早出现在英国和美国,西方国家的司法审 判实行大陪审团制度,陪审团由普通公民组成,如果大众传媒在开庭审判前就对 案件或涉案的当事人做过多的报导和渲染,就会影响陪审团的公正投票,从而间 接影响影响司法的独立和公正。 在我国学界中,由于法律制度和文化背景的差异,对于“媒介审判”尚没有 个统一明确的定义。不过大多数学者比较认同新闻传播法学家魏永征教授对 “媒介审判”的提法,他将“媒介审判”的主要特征概括为:“超越司法程序抢 先对案情做出判断,对涉案人员做出定性、定罪、定量刑以及胜诉或败诉等结论。 媒介审判的报导在事实方面往往是片面的、夸张的,以至是失实的。它的语言往 往是煽情式的,力图激起公众对当事人僧恨或者同情一类情绪。它有时会采取‘炒 作’的方式,即由诸多媒体连手对案件作单一向度的宣传,有意无意地压制了相 反的意见,它的主要后果是形成一种足以影响法庭独立审判的舆论氛围,从而使 审判在不同程度上失去了应有的公正性。”6 应该说,媒介审判体现了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功能,可以促进社会的公平正 义,特别是促进司法的公正和完善。以2003年孙志刚事件为例,2003年3月 17日晚,大学毕业的孙志刚从网吧出来,走在回住所的路上,却因未携带任何 证件(包括暂住证)被广州市天河区黄村街派出所扣留,随后送至“三无”人员 收容遣送中转站收容,在此遭到毒打,3月18日晚,孙志刚称有病被送往市卫 生部门负责的收容人员救治站诊治,3月20日,孙志刚死亡。法医鉴定其为“大 面积软组织损伤致创伤性休克死亡”。12003年4月25日,广州《南方都市报》 率先刊发报道《被收容者孙志刚之死》,自此,媒体纷纷跟进对“孙志刚事件” 进行报道,引发了来自传媒(报纸、网络、电视)、公众、专家、政府的一系列 讨论与互动,最终废除了1982年国务院颁布的《城市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 6魏永征新闻传播法教程[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0 7陈峰:王雷.被收容者孙志刚之死IN.南方都市报,2003-4-25
PTSS110005.01 应用伦理学 (Applied Ethics) 课程论文 付宇 10300730047、兰彬 10300130131 5 旗帜鲜明地将南京“彭宇案”作为当下中国社会道德滑坡的一个极端体现——施 救者反被诬陷、被救者不知感恩、公权力专断独行。 此时,理性的分析和客观的报道已经沦为道德的审判和语言的暴力,媒体“塑 造”着“民意”,“民意”又裹挟着媒体,结果就是关于“彭宇案”的报道无一例 外的指向同一个所谓的“事实”——中国社会的道德滑坡已经到了不可挽救的地 步。 这,无疑是“媒介审判”的极端体现。 四、“媒介审判”何谓 “媒介审判”,在我国也被称为“媒体审判”、“新闻审判”和“舆论审判”。 “媒介审判(trial by media)”一词最早出现在英国和美国,西方国家的司法审 判实行大陪审团制度,陪审团由普通公民组成,如果大众传媒在开庭审判前就对 案件或涉案的当事人做过多的报导和渲染,就会影响陪审团的公正投票,从而间 接影响影响司法的独立和公正。 在我国学界中,由于法律制度和文化背景的差异,对于“媒介审判”尚没有 一个统一明确的定义。不过大多数学者比较认同新闻传播法学家魏永征教授对 “媒介审判”的提法,他将“媒介审判”的主要特征概括为:“超越司法程序抢 先对案情做出判断,对涉案人员做出定性、定罪、定量刑以及胜诉或败诉等结论。 媒介审判的报导在事实方面往往是片面的、夸张的,以至是失实的。它的语言往 往是煽情式的,力图激起公众对当事人憎恨或者同情一类情绪。它有时会采取‘炒 作’的方式,即由诸多媒体连手对案件作单一向度的宣传,有意无意地压制了相 反的意见,它的主要后果是形成一种足以影响法庭独立审判的舆论氛围,从而使 审判在不同程度上失去了应有的公正性。”6 应该说,媒介审判体现了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功能,可以促进社会的公平正 义,特别是促进司法的公正和完善。以 2003 年孙志刚事件为例, 2003 年 3 月 17 日晚,大学毕业的孙志刚从网吧出来,走在回住所的路上,却因未携带任何 证件(包括暂住证)被广州市天河区黄村街派出所扣留,随后送至“三无”人员 收容遣送中转站收容,在此遭到毒打,3 月 18 日晚,孙志刚称有病被送往市卫 生部门负责的收容人员救治站诊治,3 月 20 日,孙志刚死亡。法医鉴定其为“大 面积软组织损伤致创伤性休克死亡”。7 2003 年 4 月 25 日,广州《南方都市报》 率先刊发报道《被收容者孙志刚之死》,自此,媒体纷纷跟进对“孙志刚事件” 进行报道,引发了来自传媒(报纸、网络、电视)、公众、专家、政府的一系列 讨论与互动,最终废除了 1982 年国务院颁布的《城市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 6 魏永征.新闻传播法教程[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209. 7 陈峰;王雷. 被收容者孙志刚之死[N]. 南方都市报,2003-4-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