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32万人次,增长667%。城镇登记失业率343%,回落0.15 居住条件继续改善。2008年末,城市居民人均住宅使用 个百分点。全年法人单位从业人员人均劳动报酬25970元,面积21.5平方米,比上年末增加05平方米;农村居民人均 增长156%。其中:中央属单位人均39551元,增长9.2%;省生活用房面积387平方米,增加14平方米 属单位人均40390元,增长83%;市及市以下和其他单位人 均21521元,增长19.2% 1.2008年统计数据为统计快报数或初步核算数,正式 城乡居民生活质量继续提高。2008年,城市居民人均消数据以出版的《济南统计年鉴-2009》为准 费性支出139046元,增长12.2%;农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 2.生产总值及各产业增加值、人均生产总值绝对数均 43854元,增长15.7%。堿市居民人均家庭设备用品及服务按当年价格计算,其增长率均按可比价格计算 支出1076.5元,增长17.5%;教育文化娱乐服务支出1770.8 3按户籍人口计算人均生产总值50058元/人 元,增长10.4%,农村居民食品、衣着和居住消费平稳较快增 4.经济外向度为进出口总额与生产总值的比值,进出 长,人均支出分别达到1628元、253元和790元,分别增长口总额按人民银行2008年提供的平均汇率计算:1美元 144%、129%和11.3%;医疗保健、家庭设备用品和交通通讯6.9387人民币元 消费支出分别为394元、286元和635元,分别增长41.6%、 5.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为月报数,非最终决算数 266%和21.1%,城乡居民恩格尔系数(注11)分别为321% 据 371%,分别上升0.6下降04个百分点 6.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指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及 每百户居民家庭主要耐用消费品拥有量 以上的工业法人企业 指标 单位2008年比上年±% 7.现代服务业包括: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业和软件 市居民家庭 113.33 业,金融业,房地产业,商务服务业,研究与试验发展,专 电冰箱 9267 业技术服务,科技交流与技术推广服务业,教育,卫生,体 洗衣机 88.17 空调器 9733 育,娱乐业 移动电话 台台台台台部辆 8指批发业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上和零售业年销售 家用汽车 15.17 63.1 额500万元以上的企业 农村居民家庭 69.5 9统计口径有变化,2008年卫生机构包括村卫生室 空调器 以往年度不包括 洗衣机 台台台台台部 117.6 4.1 10.人口机械增长率降低主要原因是大学生迁移等相 87.7 关政策因素 家用电脑 19.0 47.7 移动电话 12821.9 11恩格尔系数是指食品支出在消费支出中的比重
每百户居民家庭主要耐用消费品拥有量 指标 单位 2008 年 比上年±% 城市居民家庭 彩 电 台 113.33 2.1 电冰箱 台 92.67 1.5 洗衣机 台 88.17 0.8 空调器 台 97.33 2.5 家用电脑 台 61.33 1.4 移动电话 部 145 1.1 家用汽车 辆 15.17 63.1 农村居民家庭 电冰箱 台 69.5 13.7 空调器 台 26 17.9 洗衣机 台 70.4 11.5 彩 电 台 117.6 4.1 摩托车 台 87.7 -1.9 家用电脑 台 19.0 47.7 移动电话 部 128 21.9 6.32 万人次,增长 6.67%。城镇登记失业率 3.43%,回落 0.15 个百分点。全年法人单位从业人员人均劳动报酬 25970 元, 增长 15.6%。其中:中央属单位人均 39551 元,增长 9.2%;省 属单位人均 40390 元,增长 8.3%;市及市以下和其他单位人 均 21521 元,增长 19.2%。 城乡居民生活质量继续提高。2008 年,城市居民人均消 费性支出 13904.6 元,增长 12.2%;农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 4385.4 元,增长 15.7%。城市居民人均家庭设备用品及服务 支出 1076.5 元,增长 17.5%;教育文化娱乐服务支出 1770.8 元,增长 10.4%。农村居民食品、衣着和居住消费平稳较快增 长,人均支出分别达到 1628 元、253 元和 790 元,分别增长 14.4%、12.9%和 11.3%;医疗保健、家庭设备用品和交通通讯 消费支出分别为 394 元、286 元和 635 元,分别增长 41.6%、 26.6%和 21.1%。城乡居民恩格尔系数 (注 11)分别为 32.1%、 37.1%,分别上升 0.6、下降 0.4 个百分点。 居住条件继续改善。2008 年末,城市居民人均住宅使用 面积 21.5 平方米,比上年末增加 0.5 平方米;农村居民人均 生活用房面积 38.7 平方米,增加 1.4 平方米。 注: 1.2008 年统计数据为统计快报数或初步核算数,正式 数据以出版的《济南统计年鉴原2009》为准。 2.生产总值及各产业增加值、人均生产总值绝对数均 按当年价格计算,其增长率均按可比价格计算。 3.按户籍人口计算人均生产总值 50058 元/人。 4.经济外向度为进出口总额与生产总值的比值,进出 口总额按人民银行 2008 年提供的平均汇率计算:1 美元= 6.9387 人民币元。 5. 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为月报数,非最终决算数 据。 6. 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指年主营业务收入 500 万元及 以上的工业法人企业。 7.现代服务业包括: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业和软件 业,金融业,房地产业,商务服务业,研究与试验发展,专 业技术服务,科技交流与技术推广服务业,教育,卫生,体 育,娱乐业。 8.指批发业年销售额 2000 万元以上和零售业年销售 额 500 万元以上的企业。 9.统计口径有变化。2008 年卫生机构包括村卫生室, 以往年度不包括。 10.人口机械增长率降低主要原因是大学生迁移等相 关政策因素。 11.恩格尔系数是指食品支出在消费支出中的比重。 - 9 -
特载-3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STATISTICAL LAW OF THE PEOPLE S REPUBLIC OF CHINA (1983年12月8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决定》修正2009年6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九条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 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第一条为了科学、有效地组织统计工作,保障统计资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虛假统计资料骗取 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发挥统计在了解国情荣誉称号、物质利益或者职务晋升 国力、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促进社会主义现代 化建设事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章统计调查管理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统计活动 第十一条统计调查项目包括国家统计调查项目、部门 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对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 统计调查项目和地方统计调查项目 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 囯家统计调查项目是指全国性基本情况的统计调查项 第三条国家建立集中统一的统计系统,实行统一领目,部门统计调查项目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的专业性统计调 导、分级负责的统计管理体制 查项目。地方统计调查项目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 第四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部门的地方性统计调查项目 加强对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为统计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 囯家统计调查项目、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地方统计调查 第五条国家加强统计科学研究,健全科学的统计指标项目应当明确分工,互相衔接,不得重复 体系,不断改进统计调查方法,提高统计的科学性 第十二条国家统计调查项目由国家统计局制定,或者 国家有计划地加强统计信息化建设,推进统计信息搜由国家统计局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制定,报国务院备案; 集、处理、传输、共享、存储技术和统计数据库体系的现代化 重大的囯家统计调查项目报国务院审批 第六条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照本法规定独立行使 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统计调查对 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不受侵犯 象属于本部门管辖系统的,报国家统计局备案;统计调查对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以及各单象超出本部门管辖系统的,报国家统计局审批 位的负责人,不得自行修改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搜集 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 整理的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和有关部门分别制定或者共同制定。其中,由省级人民政府 及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统计机构单独制定或者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报国家统计 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 审批;由省级以下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单独制定或者和有关 第七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部门共同制定的,报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由县级以 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报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 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审批 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 第十三条统计调查项目的审批机关应当对调查项目 的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进行审查,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作 第八条统计工作应当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任何单位出予以批准的书面决定,并公布;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作出 和个人有权检举统计中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对检举有功的不子批准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四条制定统计调查项目,应当同时制定该项目的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STATISTICAL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1983 年 12 月 8 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 1996 年 5 月 15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决定》修正 2009 年 6 月 27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修订) 特载 -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科学、有效地组织统计工作,保障统计资 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发挥统计在了解国情 国力、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促进社会主义现代 化建设事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统计活动。 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对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 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 第三条 国家建立集中统一的统计系统,实行统一领 导、分级负责的统计管理体制。 第四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 加强对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为统计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 第五条 国家加强统计科学研究,健全科学的统计指标 体系,不断改进统计调查方法,提高统计的科学性。 国家有计划地加强统计信息化建设,推进统计信息搜 集、处理、传输、共享、存储技术和统计数据库体系的现代化。 第六条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照本法规定独立行使 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不受侵犯。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以及各单 位的负责人,不得自行修改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搜集、 整理的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 及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 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 第七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 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 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 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 料。 第八条 统计工作应当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任何单位 和个人有权检举统计中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对检举有功的 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九条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 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虚假统计资料骗取 荣誉称号、物质利益或者职务晋升。 第二章 统计调查管理 第十一条 统计调查项目包括国家统计调查项目、部门 统计调查项目和地方统计调查项目。 国家统计调查项目是指全国性基本情况的统计调查项 目。部门统计调查项目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的专业性统计调 查项目。地方统计调查项目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 部门的地方性统计调查项目。 国家统计调查项目、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地方统计调查 项目应当明确分工,互相衔接,不得重复。 第十二条 国家统计调查项目由国家统计局制定,或者 由国家统计局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制定,报国务院备案; 重大的国家统计调查项目报国务院审批。 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统计调查对 象属于本部门管辖系统的,报国家统计局备案;统计调查对 象超出本部门管辖系统的,报国家统计局审批。 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 和有关部门分别制定或者共同制定。其中,由省级人民政府 统计机构单独制定或者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报国家统计 局审批;由省级以下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单独制定或者和有关 部门共同制定的,报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由县级以 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报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 审批。 第十三条 统计调查项目的审批机关应当对调查项目 的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进行审查,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作 出予以批准的书面决定,并公布;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作出 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制定统计调查项目,应当同时制定该项目的 - 10 -
统计调查制度,并依照本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一并报经审批或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向 者备案 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提供统计所需的行政记录资料和国 统计调查制度应当对调查目的、调查内容、调查方法、调民经济核算所需的财务资料、财政资料及其他资料,并按照 查对象、调查组织方式、调查表式、统计资料的报送和公布等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报送其 作出规定。 组织实施统计调查取得的有关资料 统计调查应当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组织实施。变更统计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 查制度的内容,应当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或者原备案机关备有关部门提供有关统计资料 案。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按照国家有 第十五条统计调查表应当标明表号制定机关、批准关规定,定期公布统计资料 或者备案文号、有效期限等标志 国家统计数据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 对未标明前款规定的标志或者超过有效期限的统计调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统计调查取 查表,统计调查对象有权拒绝填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得的统计资料,由本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布, 机构应当依法责令停止有关统计调查活动。 第二十五条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 第十六条搜集、整理统计资料,应当以周期性普查为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 基础,以经常性抽样调查为主体,综合运用全面调查、重点调供、泄露,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 查等方法,并充分利用行政记录等资料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 重大国情国力普查由国务院统一领导,国务院和地方人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资料,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应当及时 民政府组织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共同实施 公开,供社会公众查询 第十七条国家制定统一的统计标准,保障统计调查采 用的指标涵义、计算方法、分类目录、调查表式和统计编码等 第四章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 的标准化 国家统计标准由国家统计局制定,或者由国家统计局和 第二十七条国务院设立国家统计局,依法组织领导和 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共同制定。 协调全国的统计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制定补充性的部门统计标准,报国 国家统计局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的派出调查机构,承担国 家统计局审批,部门统计标准不得与国家统计标准相抵触。家统计局布置的统计调查等任务,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根据统计任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独立的统计机构,乡、镇人 的需要,可以在统计调查对象中推广使用计算机网络报送统民政府设置统计工作岗位,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统计人员,依 计资料。 法管理、开展统计工作,实施统计调查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统计工作所需经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统计任 费列入财政预算。 务的需要设立统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统计人员, 重大国情国力普查所需经费,由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并指定统计负责人,依法组织、管理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统 共同负担,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 计工作,实施统计调查,在统计业务上受本级人民政府统计 机构的指导 第三章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 第二十九条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 如实搜集、报送统计资料,不得伪造、纂改统计资料,不得以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以任何方式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不得 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统计资料的有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 保存、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统计信息共享机制 统计人员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恪守职业道德,对其负责 第二十一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统搜集、审核、录入的统计资料与统计调查对象报送的统计资 计调查对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料的一致性负责 账,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 第三十条统计人员进行统计调查时,有权就与统计有 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人员应当对其审核、签署的统计关的问题询问有关人员,要求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资料并 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改正不真实、不准确的资料
统计调查制度,并依照本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一并报经审批或 者备案。 统计调查制度应当对调查目的、调查内容、调查方法、调 查对象、调查组织方式、调查表式、统计资料的报送和公布等 作出规定。 统计调查应当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组织实施。变更统计调 查制度的内容,应当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或者原备案机关备 案。 第十五条 统计调查表应当标明表号、制定机关、批准 或者备案文号、有效期限等标志。 对未标明前款规定的标志或者超过有效期限的统计调 查表,统计调查对象有权拒绝填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 机构应当依法责令停止有关统计调查活动。 第十六条 搜集、整理统计资料,应当以周期性普查为 基础,以经常性抽样调查为主体,综合运用全面调查、重点调 查等方法,并充分利用行政记录等资料。 重大国情国力普查由国务院统一领导,国务院和地方人 民政府组织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共同实施。 第十七条 国家制定统一的统计标准,保障统计调查采 用的指标涵义、计算方法、分类目录、调查表式和统计编码等 的标准化。 国家统计标准由国家统计局制定,或者由国家统计局和 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共同制定。 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制定补充性的部门统计标准,报国 家统计局审批。部门统计标准不得与国家统计标准相抵触。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根据统计任务 的需要,可以在统计调查对象中推广使用计算机网络报送统 计资料。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统计工作所需经 费列入财政预算。 重大国情国力普查所需经费,由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 共同负担,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 第三章 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以 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统计资料的 保存、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统计信息共享机制。 第二十一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统 计调查对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 账,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 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人员应当对其审核、签署的统计 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向 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提供统计所需的行政记录资料和国 民经济核算所需的财务资料、财政资料及其他资料,并按照 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报送其 组织实施统计调查取得的有关资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 有关部门提供有关统计资料。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按照国家有 关规定,定期公布统计资料。 国家统计数据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统计调查取 得的统计资料,由本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布。 第二十五条 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 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 供、泄露,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 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资料,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应当及时 公开,供社会公众查询。 第四章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 第二十七条 国务院设立国家统计局,依法组织领导和 协调全国的统计工作。 国家统计局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的派出调查机构,承担国 家统计局布置的统计调查等任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独立的统计机构,乡、镇人 民政府设置统计工作岗位,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统计人员,依 法管理、开展统计工作,实施统计调查。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统计任 务的需要设立统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统计人员, 并指定统计负责人,依法组织、管理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统 计工作,实施统计调查,在统计业务上受本级人民政府统计 机构的指导。 第二十九条 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 如实搜集、报送统计资料,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以 任何方式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不得 有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 统计人员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恪守职业道德,对其负责 搜集、审核、录入的统计资料与统计调查对象报送的统计资 料的一致性负责。 第三十条 统计人员进行统计调查时,有权就与统计有 关的问题询问有关人员,要求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资料并 改正不真实、不准确的资料。 - 11 -
统计人员进行统计调查时,应当出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查职责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证 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颁发的工作证件;未出示的,统计调明和资料,不得拒绝、阻碍检查,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 查对象有权拒绝调查 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 第三十一条国家实行统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考试、评关证明和资料 聘制庋,提高统计人员的专业素质,保障统计队伍的稳定性 统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的统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 第六章法律责任 知识和业务能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统 第三十七条地方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 计人员的专业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 门、单位的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 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通 第五章监督检查 (一)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统计数据的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监察机关对下级 (二)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或者其他机构、人员伪造、 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执行本法的情篡改统计资料的 况,实施监督 (三)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 第三十三条国家统计局组织管理全国统计工作的监计人员打击报复的; 督检查,查处重大统计违法行为 (四)对本地方、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严重统计违法行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法查处本行政区域为失察的 内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但是,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机构 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 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活动中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由组织实门在组织实施统计调查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 施该项统计调查的调查机构负责查处 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 法律、行政法规对有关部门查处统计违法行为另有规定责令改正,予以通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的,从其规定 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协 (一)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实施统计调查的 助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查处统计违法行为,及时向本级人 (二)未经批准擅自变更统计调查制度的内容的 民政府统计机构移送有关统计违法案件材料。 (三)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在调查统计 (四)要求统计调查对象或者其他机构、人员提供不真实 违法行为或者核查统计数据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的统计资料的 (一)发出统计检查查询书,向检查对象查询有关事项 (五)未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报送有关资料的 (二)要求检查对象提供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 统计人员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 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改正,依法给予处分 (三)就与检查有关的事项询问有关人员 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 四)进入检查对象的业务场所和统计数据处理信息系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统进行检查、核对 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五)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登记保存检查对象的有关原 (一)违法公布统计资料的; 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 (二)泄露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个人信息或者提 证明和资料; 供、泄露在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 (六)对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进行记录、录音、查对象身份的资料的 录像、照相和复制 (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造成统计资料毁损、灭失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 统计人员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未出示的,有关单 第四十条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泄露国家秘密的,依法 位和个人有权拒绝检查 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履行监督检 四十一条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 12
统计人员进行统计调查时,应当出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颁发的工作证件;未出示的,统计调 查对象有权拒绝调查。 第三十一条 国家实行统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考试、评 聘制度,提高统计人员的专业素质,保障统计队伍的稳定性。 统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的统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 知识和业务能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统 计人员的专业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监察机关对下级 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执行本法的情 况,实施监督。 第三十三条 国家统计局组织管理全国统计工作的监 督检查,查处重大统计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法查处本行政区域 内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但是,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机构 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活动中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由组织实 施该项统计调查的调查机构负责查处。 法律、行政法规对有关部门查处统计违法行为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协 助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查处统计违法行为,及时向本级人 民政府统计机构移送有关统计违法案件材料。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在调查统计 违法行为或者核查统计数据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发出统计检查查询书,向检查对象查询有关事项; (二)要求检查对象提供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 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三)就与检查有关的事项询问有关人员; (四)进入检查对象的业务场所和统计数据处理信息系 统进行检查、核对; (五)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登记保存检查对象的有关原 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 证明和资料; (六)对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进行记录、录音、 录像、照相和复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 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未出示的,有关单 位和个人有权拒绝检查。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履行监督检 查职责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证 明和资料,不得拒绝、阻碍检查,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 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 关证明和资料。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地方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 门、单位的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 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通 报: (一)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统计数据的; (二)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或者其他机构、人员伪造、 篡改统计资料的; (三)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 计人员打击报复的; (四)对本地方、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严重统计违法行 为失察的。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 门在组织实施统计调查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 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 责令改正,予以通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实施统计调查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变更统计调查制度的内容的; (三)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四)要求统计调查对象或者其他机构、人员提供不真实 的统计资料的; (五)未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报送有关资料的。 统计人员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 改正,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 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法公布统计资料的; (二)泄露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个人信息或者提 供、泄露在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 查对象身份的资料的; (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造成统计资料毁损、灭失的。 统计人员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条 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泄露国家秘密的,依法 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 - 12 -
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完整的普查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 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正,予以批评教育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利用虚假统计资料骗取荣 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誉称号、物质利益或者职务晋升的,除对其编造虚假统计资 (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料或者要求他人编造虚假统计资料的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 计资料的; 任外,由作出有关决定的单位或者其上级单位、监察机关取 (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消其荣誉称号,追缴获得的物质利益,撤销晋升的职务 (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第四十六条当事人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作 (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 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 (五)转移、隐匿、纂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行政诉讼。其中,对国家统计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派出的 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调查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向国家统计局申请行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政复议;对囯家统计局派出的其他调查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 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决定不服的,向国家统计局在该派出机构所在的省、自治区 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直辖市派出的调查机构申请行政复议 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事责任 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 第七章附则 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 第四十八条本法所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是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指国家统计局及其派出的调查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 统计机构 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民间统计调查活动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 个体工商户迟报统计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制定, 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组织、个人需要在中华人民共和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查处统计违国境内进行统计调查活动的,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请审 法行为时,认为对有关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 应当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该国家工作人员的任免机关或者 利用统计调查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进 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决定,并将结果书面通知县级以行欺诈活动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 第五十条本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四条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个人在重大国情国 力普查活动中拒绝、阻碍统计调查,或者提供不真实或者不 13
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 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 计资料的; (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 (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 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 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 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 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 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 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迟报统计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 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查处统计违 法行为时,认为对有关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 应当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该国家工作人员的任免机关或者 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决定,并将结果书面通知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 第四十四条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个人在重大国情国 力普查活动中拒绝、阻碍统计调查,或者提供不真实或者不 完整的普查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 正,予以批评教育。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利用虚假统计资料骗取荣 誉称号、物质利益或者职务晋升的,除对其编造虚假统计资 料或者要求他人编造虚假统计资料的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 任外,由作出有关决定的单位或者其上级单位、监察机关取 消其荣誉称号,追缴获得的物质利益,撤销晋升的职务。 第四十六条 当事人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作 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 行政诉讼。其中,对国家统计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派出的 调查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向国家统计局申请行 政复议;对国家统计局派出的其他调查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 决定不服的,向国家统计局在该派出机构所在的省、自治区、 直辖市派出的调查机构申请行政复议。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法所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是 指国家统计局及其派出的调查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统计机构。 第四十九条 民间统计调查活动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 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组织、个人需要在中华人民共和 国境内进行统计调查活动的,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请审 批。 利用统计调查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进 行欺诈活动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本法自 2010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 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