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江省人民政府公报 GAZETTE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ZHEJIANG PROVINCE 2015 第13期(总第1080期)
浙江省人民政府公报 2015年第13期 (总第1080期) 浙江省人民政府主办 2015年5月29日出版 录 【省政府令】 浙江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执法工作若干规定 (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34号) 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35号) 【省政府文件】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特色小镇规划建设的指导意见 (浙政发[2015]8号) (6)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浙江省2015年本) 的通知(浙政发(20159号) 【省政府办公厅文件】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第一批省重点建设高校名单的通知 浙政办发[2015]34号 (15)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促进产业结构调整 升级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5]37号)…… ……(16)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国家主体功能区建设试点示范工作的 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15]39号) 21)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管理办法 (2015年修订)的通知(浙政办发[201540号) 24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工作的通知 (浙政办发[201542号)… ……(29)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表彰大运河浙江段申报世界文化遗产工作 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报(浙政办发[201543号)… ……(32)
书 浙江省人民政府公报 2015 年第 13 期 (总第 1080 期) 浙江省人民政府主办 2015 年 5 月 29 日出版 目 录 【省政府令】 浙江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执法工作若干规定 (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 334 号) !!!!!!!!!!!!!!!!!!!! (3) 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 335 号) ( !!!!!!!! 4) 【省政府文件】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特色小镇规划建设的指导意见 (浙政发〔2015〕8 号) !!!!!!!!!!!!!!!!!!!!!!!! (6)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浙江省 2015 年本) 的通知(浙政发〔2015〕9 号) !!!!!!!!!!!!!!!!!!!!! (8) 【省政府办公厅文件】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第一批省重点建设高校名单的通知 (浙政办发〔2015〕34 号) !!!!!!!!!!!!!!!!!!!!!! (15)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促进产业结构调整 升级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5〕37 号) !!!!!!!!!!!!!!! (16)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国家主体功能区建设试点示范工作的 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15〕39 号) !!!!!!!!!!!!!!!!!! (21)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管理办法 (2015 年修订)的通知(浙政办发〔2015〕40 号)!!!!!!!!!!!!! (24)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工作的通知 (浙政办发〔2015〕42 号) !!!!!!!!!!!!!!!!!!!!!! (29)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表彰大运河浙江段申报世界文化遗产工作 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报(浙政办发〔2015〕43 号) !!!!!!!!!! (32)
浙江省人民政府公报 2015年第13期 淅江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 部门行政执法工作若千规定 浙江省人民政府令 第334号 《浙江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执法工作若干规定》已经省 人民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李强 2015年4月30日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执法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但不得委托其他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 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条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委托的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 托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 政处罚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应当采用书 面形式。 第六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 部门行政执法工作若干规定 浙江省人民政府令 第334 号 《浙江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执法工作若干规定》已经省 人民政府第44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李 强 2015 年4 月30 日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执法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但不得委托其他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 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条 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委托的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 托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 政处罚。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应当采用书 面形式。 第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3 — 浙江省人民政府公报 2015 年第 13 期
浙江省人民政府公报 2015年第13期 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办法 浙江省人民政府令 第335号 《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长李强 2015年4月30日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规范行政处罚裁量,保护公民、法人 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 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是指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在法律、法规和规 章规定的裁量范围内,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据以确定是 否处罚,以及作出何种类别、幅度的处罚及其具体适用情形的细化、量化标准。 第三条制定和适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合理的原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工 作的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 第五条省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由本系统执行的行政 处罚进行梳理,并对可以细化和量化的裁量事项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国家有关部 门已制定本系统的裁量基准的,可以不再制定。 下级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参照执行上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也可以结合本地区 实际进行细化和量化。 依法受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可以拟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但应当报请委托机 关批准和公布
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办法 浙江省人民政府令 第335 号 《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44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15 年10 月1 日起施行。 省长 李 强 2015 年4 月30 日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规范行政处罚裁量,保护公民、法人 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 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是指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在法律、法规和规 章规定的裁量范围内,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据以确定是 否处罚,以及作出何种类别、幅度的处罚及其具体适用情形的细化、量化标准。 第三条 制定和适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合理的原 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工 作的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 第五条 省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由本系统执行的行政 处罚进行梳理,并对可以细化和量化的裁量事项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国家有关部 门已制定本系统的裁量基准的,可以不再制定。 下级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参照执行上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也可以结合本地区 实际进行细化和量化。 依法受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可以拟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但应当报请委托机 关批准和公布。 — 4 — 浙江省人民政府公报 2015 年第 13 期
浙江省人民政府公报 2015年第13期 第六条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按照过罚相当的要求,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 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对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裁量事项作出以下 规定 (一)可以裁量是否处罚的,应当规定是否处罚的具体适用情形; (二)可以裁量单处或者并处处罚的,应当规定单处或者并处处罚的具体适用情 形 (三)可以裁量处罚种类的,应当规定不同处罚种类的具体适用情形; (四)可以裁量处罚幅度的,应当划分裁量阶次或者明确计算方法,并规定具体适 用情形。 第七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制定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调整情况或 者执法工作实际,及时修订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第八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制定、公布、备案等具体程序和要求,依照《浙江省 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 处罚。 适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将导致个案处罚明显不当的,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可以在不 与法律、法规和规章相抵触的情况下,变通适用裁量基准,但必须经行政处罚实施机关 集体讨论决定,并充分说明理由;裁量基准非由本机关制定的,应当将处罚实施情况报 制定机关备案。 第十条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依 据(含裁量基准)、事实、理由,并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予以阐明。 第十一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在适用中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者补充作出规定 的,由制定机关负责实施。 第十二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有违法或者明显不当情形的,由有权机关依照《浙 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纠正、变更或者撤销。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不按规定适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 工作机构通知其纠正或者由上级主管机关责令其纠正;必要时,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 级主管机关依照职权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六条 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按照过罚相当的要求,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 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对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裁量事项作出以下 规定: (一)可以裁量是否处罚的,应当规定是否处罚的具体适用情形; (二)可以裁量单处或者并处处罚的,应当规定单处或者并处处罚的具体适用情 形; (三)可以裁量处罚种类的,应当规定不同处罚种类的具体适用情形; (四)可以裁量处罚幅度的,应当划分裁量阶次或者明确计算方法,并规定具体适 用情形。 第七条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制定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调整情况或 者执法工作实际,及时修订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第八条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制定、公布、备案等具体程序和要求,依照《浙江省 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 处罚。 适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将导致个案处罚明显不当的,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可以在不 与法律、法规和规章相抵触的情况下,变通适用裁量基准,但必须经行政处罚实施机关 集体讨论决定,并充分说明理由;裁量基准非由本机关制定的,应当将处罚实施情况报 制定机关备案。 第十条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依 据(含裁量基准)、事实、理由,并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予以阐明。 第十一条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在适用中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者补充作出规定 的,由制定机关负责实施。 第十二条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有违法或者明显不当情形的,由有权机关依照《浙 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纠正、变更或者撤销。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不按规定适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 工作机构通知其纠正或者由上级主管机关责令其纠正;必要时,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 级主管机关依照职权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 2015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 — 5 — 浙江省人民政府公报 2015 年第 13 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