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编 知识产权法绪论
第一章知识产权法绪论 ◇第一节知识产权的概念 第二节知识产权的对象 ◇第三节知识产权的分类、性质与其他 民事财权权利 ◇第四节知识产权法与民法 ◇第五节知识产权制度的作用、历史与 现状
第一节知识产权的概念(一) 对知识产权概念的表达,迄今有多种大同小异的方式,大体 可以归纳为主要的三种表达方法。 第一种是列举知识产权主要内容的方法 第二种是下定义的方法, 第三种是完全列举知识产权保护对象或者划分的方法
第一节知识产权的概念(二) 本书采用的定义为 知识产权是智力成果的创造人或工商业标记的所有人依法享 有的权利的统称。该定义反映了知识产权的如下几点特征 第一,“智力成果”的概念使之与“智力活动”划清了界限 第二,“创造性的智力成果”的概念,使之将非创造性的智 力成果排除在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之外。 第三,知识产权之所以划分为创造性的智力成果权和工商业 标记权,是因其作为财产权,创造性的智力成果权的价值 与工商业标记权的价值来源截然不同。 第四,强调知识产权依法产生,是指法律对它所要提供保护 的创造成果和工商业标记是有选择的
第二节知识产权的对象 知识产权的对象 知识产权的对象就是“知识”本身。 “知识”的本质就是“形式”,创造是“设计形式”的 舌动 构思与表现 四、知识与载体或形式与质料 五、“知识”的特征 1.知识”作为形式,不具有实体性,它必须依赖于一定的载 体为存在条件。 2.知识”作为形式,在时间上具有永存性的特点 3.知识”作为形式,受其非物质性决定,它在空间上可以无 限地再现或复制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