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强制性 (保障) 行政主体作出行政行为,行政相对人 应当主动履行,即使认为该行政行为违 法不当,在未经有权的国家机关依法撤 销或变更之前,也应当主动履行该行政 决定。如果行政相对人不主动履行或拒 绝履行,将会导致强制执行
(六)无偿性 行政行为尽管也是一种服务,但却是一种通过实施 法律来实现的公共服务,是无偿的。因为,行政行为所 需的经费,归根结底来源于社会(纳税),行政主体在 实施行政行为时就应当不再收取费用。 当然也有例外情况,那就是,如果特定行政相对人 承担了比其他行政相对人更从的公共负担(如财产被征 收),或分享了比其他行政相对人更多的公共利益(如 获取国有土地使用权),就应当是有偿的。总之,无偿 是原则,有偿是例外
三、行政行为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一)】 国家行为与行政行为 (二)内部行为与外部行为 (三)个人行为与职务行为
三、行政行为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四、行政行为的分类 ,,其体行统行为与灿单什此行为 2. 内部行政行为与外部行政行为 3.羁束行政行为与裁量行政行为 4.依职权行政行为与依申请行政行为 5.单方行政行为与双方行政行为 6.要式行政行为与非要式行政行为 7.授益行政行为与负担行政行为
四、行政行为的分类
1.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 按照行政相对人是否特定、具体为标准。 抽象行政行为,是指以不特定的人或事为管理对象,制定具 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行为,如制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 的行为。抽象行政行为相对于具体行政行为而存在,其核心特征 就在于行为对象的不特定性或普遍。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在行政管理过程中,针对特定的人或事 所采取的具体措施的行为,其行为的结果和内容将直接影响某一 个人或组织的权益。具体行政行为最突出的特征就是行为对象具 体化,属于某一个人或组织或者某一具体社会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