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行政行为的特征 (一)从属法律性 (二)裁量性 (三)单方意志性 (四)效力先定性 (五)强制性 (六)无偿性
(一)从属法律性 (二)裁量性 (三)单方意志性 (四)效力先定性 (五)强制性 (六)无偿性 二、行政行为的特征
(一)从属法律性。 我国的行政机关从属于法律,从属于国 家权力机关。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的行为, 就是行政执法行为,即执行国家法律的行 为。行政行为必须接受法律的约束。行政 行为的内容从根本上来说由法律所规定, 体现的是国家意志。其效力也由法律所规 定
(二)裁量性 法律给行政主体行使职权时给予了一定的自 由裁量余地,以适应行政事务的复杂性和变化性。 行政行为虽然必须依法进行,必须有法律根据, 但是这并不是说法律将行政行为的每一个步骤都 予以严密地规定,而行政主体对行政行为的作出 没有任何的自由选择与裁量
(三)单方意志性(前提) 由于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根据法律或国家权力机关的意志来 对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管理和提供公共服务的法律行为,故 一般情况下,行政主体的单方意思表示就可以在行政机关与相对 人之间形成权利义务关系,因此,行政行为具有单方性。 但在现代社会中行政相对人越来越广泛地参政议政,而最终 意志仍然是由行政主体表示出来,行政行为的作出仍然具有单方 性。例如:(软行政行为)行政合同、行政指导具有双方性的特 征, 但仍然以单方性为前提
(四)效力先定性 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在没有被有权机 关宣布撤销或变更之前,对行政主体和 行政相对人以及其他国家机关都具有拘 束力,任何个人或者团体都必须遵守和 服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