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1) 案例分析 1、1999年广西半宙制药厂研制出一种治疗性病 的一种新药,经过国家药品机构鉴定核准后投入 生产,但由于该新药的成本较高,为降低成本 厂里擅自决定改变该新药的一部分成份和组成方 星,以为并不会影响该新药的疗效,新药推向市 场后开始反响不错,但不久发生了服用该新药的 人群中毒事件,其中有100多人因此中毒,震惊 全国。 问:本案广西半宙制药厂的行为构成什么罪?
第二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1) ▪ 案例分析: ▪ 1、1999年广西半宙制药厂研制出一种治疗性病 的一种新药,经过国家药品机构鉴定核准后投入 生产,但由于该新药的成本较高,为降低成本, 厂里擅自决定改变该新药的一部分成份和组成方 程,以为并不会影响该新药的疗效,新药推向市 场后开始反响不错,但不久发生了服用该新药的 人群中毒事件,其中有100多人因此中毒,震惊 全国。 ▪ 问:本案广西半宙制药厂的行为构成什么罪?
第二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2)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指生产者、销售者在生产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 好或者以不合格 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 (构成要件 1、犯罪客体—复杂客体 A、国家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制度 B、国家对市场管理制度 C、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D、犯罪对象 伪劣产品 。2、犯罪客观方面—生产、销售伪劣产品,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的行为 A、在生产中掺杂、掺假 白酒,大米 B、以假充真;——冒充名烟 C、以次充好 人工生产冒充天然生产 D、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矿泉水质量
第二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2) ▪ 一、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 ㈠概念——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生产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 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的行为。 ▪ ㈡构成要件 ▪ 1、犯罪客体——复杂客体 ▪ A、国家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制度 ▪ B、国家对市场管理制度 ▪ C、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 D、犯罪对象——伪劣产品 ▪ 2、犯罪客观方面——生产、销售伪劣产品,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的行为。 ▪ A、在生产中掺杂、掺假;——白酒,大米 ▪ B、以假充真;——冒充名烟 ▪ C、以次充好;——人工生产冒充天然生产 ▪ D、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矿泉水质量
第二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3) E、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尚未销售,但有生产(大量)—未遂,按照 销售金额的三倍计 F、同时构成侵犯知识产权方面的犯罪—牵连犯—从一重罪从重处罚 3、犯罪主体 般主体,单位可构成 4、犯罪主观方面——故意,目的不是构成要件 (认定 1、罪与非罪——销售金额(生产金额);犯罪主观 2、本罪与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界限 A、客体不同;B、犯罪对象的性质不同;C、构成牵连犯 3、本罪与生产、销售特定伪劣产品罪的界限 A、犯罪对象是否特定;B、构成犯罪的要件不同 C、一般——特别法优于普通法 D、特殊——重法优于轻法 四刑事责任——主刑十罚金(销售金额的50%以上2倍以下)
第二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3) ▪ E、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尚未销售,但有生产(大量)——未遂,按照 销售金额的三倍计算。 ▪ F、同时构成侵犯知识产权方面的犯罪——牵连犯——从一重罪从重处罚 ▪ 3、犯罪主体——一般主体,单位可构成 ▪ 4、犯罪主观方面——故意,目的不是构成要件 ▪ ㈢认定 ▪ 1、罪与非罪——销售金额(生产金额);犯罪主观 ▪ 2、本罪与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界限 ▪ A、客体不同;B、犯罪对象的性质不同;C、构成牵连犯 ▪ 3、本罪与生产、销售特定伪劣产品罪的界限 ▪ A、犯罪对象是否特定;B、构成犯罪的要件不同 ▪ C、一般——特别法优于普通法 ▪ D、特殊——重法优于轻法 ▪ ㈣刑事责任——主刑+罚金(销售金额的50%以上2倍以下)
第二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生产、销售假药罪(★)危险犯 ()概念——是指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的行为。 (构成要件 1、犯罪客体—一复杂客体 ■A、国家对药品的管理制度 B、不特定多数人的身体健康、生命安全 C、犯罪对象——假药——什么是假药?——空白法规——药品管理法第33条 五种情 2、犯罪客观方面——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 健康的行 3、犯罪 般主体,单位可构成 4、犯罪主观方面——故意 认定 1、罪与非罪——是否足以严重危害;是否故意 ■2、本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限——对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争议)
第二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4) ▪ 二、生产、销售假药罪(★)危险犯 ▪ ㈠概念——是指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的行为。 ▪ ㈡构成要件 ▪ 1、犯罪客体——复杂客体 ▪ A、国家对药品的管理制度 ▪ B、不特定多数人的身体健康、生命安全 ▪ C、犯罪对象——假药——什么是假药?——空白法规——药品管理法第33条—— 五种情况 ▪ 2、犯罪客观方面——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 健康的行为。 ▪ 3、犯罪主体——一般主体,单位可构成 ▪ 4、犯罪主观方面——故意 ▪ ㈢认定 ▪ 1、罪与非罪——是否足以严重危害;是否故意。 ▪ 2、本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限——对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争议)
第二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生产、销售劣药罪——实害犯(结果犯) ()概念——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 重危害的行为 (劣药 1、包括三种情况 2、与假药的区别 3、本罪与生产、销售假药的界限 A、犯罪对象不同 B、犯罪形态不同 四、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危险犯 ()特点——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 五、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行为犯) (→概念——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 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
第二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5) ▪ 三、生产、销售劣药罪——实害犯(结果犯) ▪ ㈠概念——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 重危害的行为。 ▪ ㈡劣药 ▪ 1、包括三种情况 ▪ 2、与假药的区别 ▪ 3、本罪与生产、销售假药的界限 ▪ A、犯罪对象不同 ▪ B、犯罪形态不同 ▪ 四、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危险犯 ) ▪ ㈠特点——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 ▪ 五、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行为犯) ▪ ㈠概念——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 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 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