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思,并对子女、财产问题作出妥善处理,经婚姻登记机关认可便可以解除婚姻关系。而 诉讼离婚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当然,此分类方法也涉及离婚行为与 司法审判活动之间的关系。在有的国家,诉讼离婚是唯一的离婚形式,而我国采取行政登 记程序与诉讼程序并行的离婚制度 (3)依解除婚姻关系的方式,分为协议离婚与判决离婚。协议离婚包括行政登记程序离 婚和依诉讼程序的调解离婚,判决离婚是指由法院裁判的离婚。 二、离婚制度的沿革 (一)西方主要的离婚立法主义 禁止离婚主义 禁止离婚主义主张婚姻不可离异,夫妻在生存期间无论出于何种原因,均不得离婚。 此种立法主义渊源于基督教的教义,盛行于欧洲的中世纪。尤其是公元10世纪至15世纪 教会法逐渐成了统一的欧洲法,凌驾于世俗法之上,欧洲各国普遍实行禁止离婚主义 依基督教的教义,那起初造人的,是造男造女,人要离开父母,与妻子连合,二人成 为一体,既然如此,夫妻不再是两个人,乃是一体的,神配合的,不可分开。因此,教会 法规定实行一夫一妻制与婚姻不解除主义。教会法虽禁止离婚,然而却无法阻止事实上婚 姻的自然崩溃,于是,教会法不得不创设婚姻无效宣告、未完成婚、别居等一系列制度补 救禁止离婚主义的严重弊端。但是,在当时婚姻无效宣告、别居等制度受严格的限制。分 居必须经教会法庭裁决后才能实行,婚姻无效宣告则须经教皇特许。 16世纪开始,教会内部掀起了宗教改革运动,新教的教义主张通奸、恶意遗弃为离婚 原因:教会外部世俗政权重新强大,民族主义与国家主义的兴起,有力地阻却和反击了教 会扩张,教皇和教会权势衰落,教会法也遭到同样的命运。在婚姻制度领域,表现为承认 婚姻为民事契约、离婚制度,而且废除了教会法庭对婚姻诉讼的专属管辖权。但是教会法 的内容在实体法的许多方面,为近代西方法所接受。沃克在《牛津法律大辞典》中指出, 教会法直接提供经过整理、并已付诸实施的行为规则,如苏格兰法律关于婚姻关系中的亲 等规定以及血族相奸的规定明显受到了旧约全书第18章内容的影响。事实上,教会法关于 夫妻人身关系方面的影响非常深远。例如,现在还有些国家禁止离婚,有的国家虽已摒弃 了禁止离婚主义,实行离婚与别居并存的制度 2.许可离婚主义 许可离婚主义是指允许解除婚姻关系的立法主义。许可离婚主义最基本的特点就是承 认婚姻的可变性与可离异性。许可离婚主义是离婚立法的普遍原则,只是由于受到物质生 产条件的制约,政治、法律、宗教、道德、习俗等因素的影响,每一阶段该原则的具体内 容不同 (1)专权离婚主义。是指只能由配偶一方行使离婚的权利的立法原则,再现为离婚成为 男子专有的特权而不允许妻子离婚。离婚与否完全取决于丈夫个人的意思。只要符合法律 ①中国基督教协会.圣经.马太福音第19章.南京:中国中国基督教协会,1998
意思,并对子女、财产问题作出妥善处理,经婚姻登记机关认可便可以解除婚姻关系。而 诉讼离婚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当然,此分类方法也涉及离婚行为与 司法审判活动之间的关系。在有的国家,诉讼离婚是唯一的离婚形式,而我国采取行政登 记程序与诉讼程序并行的离婚制度。 ⑶依解除婚姻关系的方式,分为协议离婚与判决离婚。协议离婚包括行政登记程序离 婚和依诉讼程序的调解离婚,判决离婚是指由法院裁判的离婚。 二、离婚制度的沿革 (一)西方主要的离婚立法主义 1.禁止离婚主义 禁止离婚主义主张婚姻不可离异,夫妻在生存期间无论出于何种原因,均不得离婚。 此种立法主义渊源于基督教的教义,盛行于欧洲的中世纪。尤其是公元 10 世纪至 15 世纪, 教会法逐渐成了统一的欧洲法,凌驾于世俗法之上,欧洲各国普遍实行禁止离婚主义。 依基督教的教义,那起初造人的,是造男造女,人要离开父母,与妻子连合,二人成 为一体,既然如此,夫妻不再是两个人,乃是一体的,神配合的,不可分开。①因此,教会 法规定实行一夫一妻制与婚姻不解除主义。教会法虽禁止离婚,然而却无法阻止事实上婚 姻的自然崩溃,于是,教会法不得不创设婚姻无效宣告、未完成婚、别居等一系列制度补 救禁止离婚主义的严重弊端。但是,在当时婚姻无效宣告、别居等制度受严格的限制。分 居必须经教会法庭裁决后才能实行,婚姻无效宣告则须经教皇特许。 16 世纪开始,教会内部掀起了宗教改革运动,新教的教义主张通奸、恶意遗弃为离婚 原因;教会外部世俗政权重新强大,民族主义与国家主义的兴起,有力地阻却和反击了教 会扩张,教皇和教会权势衰落,教会法也遭到同样的命运。在婚姻制度领域,表现为承认 婚姻为民事契约、离婚制度,而且废除了教会法庭对婚姻诉讼的专属管辖权。但是教会法 的内容在实体法的许多方面,为近代西方法所接受。沃克在《牛津法律大辞典》中指出, 教会法直接提供经过整理、并已付诸实施的行为规则,如苏格兰法律关于婚姻关系中的亲 等规定以及血族相奸的规定明显受到了旧约全书第 18 章内容的影响。事实上,教会法关于 夫妻人身关系方面的影响非常深远。例如,现在还有些国家禁止离婚,有的国家虽已摒弃 了禁止离婚主义,实行离婚与别居并存的制度。 2.许可离婚主义 许可离婚主义是指允许解除婚姻关系的立法主义。许可离婚主义最基本的特点就是承 认婚姻的可变性与可离异性。许可离婚主义是离婚立法的普遍原则,只是由于受到物质生 产条件的制约,政治、法律、宗教、道德、习俗等因素的影响,每一阶段该原则的具体内 容不同。 ⑴专权离婚主义。是指只能由配偶一方行使离婚的权利的立法原则,再现为离婚成为 男子专有的特权而不允许妻子离婚。离婚与否完全取决于丈夫个人的意思。只要符合法律 ① 中国基督教协会.圣经.马太福音第 19 章.南京:中国中国基督教协会,1998.
规定的条件,丈夫即可以单方面决定解除婚姻关系。专权离婚主义通行于奴隶制社会和封 建社会允许离婚的国家。如,在罗马帝国时代,妇女处于依从“父权”和“夫权”的地位, 使她们不可能提出与其丈夫离婚,还存在着一些很普遍的社会形式,流行寄发书面休妻通 知的作法。中国古代丈夫对妻子的“七出”的规定,是专权离婚主义的典型表现。 (②)限制离婚主义。限制离婚主义是指只有具备法律规定的法定理由时才能请求离婚的 立法主义。其最基本的特点是夫妻双方均享有离婚请求权,但法律对离婚的条件加以限制。 限制离婚主义原则是对离婚原因的限制,非有法定的原因不得离婚,又称“有因离婚”。 资产阶级认为婚姻自由是“天赋人权”,法律应允许离婚自由。同时,认为婚姻是一种 民事契约,当事人不得任意解除。近代的资产阶级亲属立法一般均规定只有当一方有过错 时,才可诉请解除离婚。例如只有当夫妻一方有重婚、通奸、遗弃、虐待、谋害配偶、吸 毒、嗜赌等情形时,他方才可以以此为由提出离婚。这种立法又被称为“有责离婚主义” 或“过错离婚主义”。 限制离婚主义,虽强调男女双方都有权诉请离婚,废除了专权离婚主义中只有男方才 享有离婚的权利,但是在“有责的离婚主义”的立法原则下,有过错的配偶不得提起离婚 之诉,含有对有过错方制裁的思想。随着经济的发展,婚姻观念发生了变化,人们逐步认 识到离婚并非仅仅是对无过错方的救济,无过错方可诉请离婚的法律规定,是基于这一客 观的事实:过错方已经不履行夫妻相互之间的身份上的权利义务,夫妻共同生活体破裂 宣告离婚只是对“夫妻共同生活体破裂”这一事实的确认而已。于是,出现了“无责主义” 的离婚制度。虽非夫妻一方的主观过错或有责行为,但因一定的客观原因致使婚姻的目 的一一夫妻共同生活无法达到,出现了对维持夫妻关系有直接影响的事实,法律规定可作 为离婚理由诉请离婚。如一方有生理缺陷、患有精神疾病、被判处长期的徒刑等 (3)自由离婚主义。是指在婚姻已经破裂时,依当事人双方或一方的意愿准予离婚的立 法主义。自由离婚主义的特点是:第一,不以过错为离婚的必要条件;第二,法律不要求 具备一定的离婚理由,只要双方当事人同意离婚或法院认为当事人的婚姻关系已经破:第 三,在立法形式上,法律并不列举具体的离婚理由。 最典型的自由离婚主义是前苏联的登记离婚制度。1926年,苏联十月社会革命后,颁 布了《苏俄婚姻、亲属及监护法典》,该法第18条规定,夫妻在生存期间,婚姻得由双方 同意,以及一方之片面要求消灭。根据此规定,一方要求离婚的,即使对方不同意离婚, 登记局依一方申请也准登记,解除婚姻关系。这种彻底的纯粹的破裂离婚主义,堪称现代 离婚法中最激进的离婚制度。 自20世纪60、70年代以来,西方各国相继修正了离婚法。就离婚的立法原则分析, 目前各国采用的主要有两种模式。一是实行彻底的单纯的破裂离婚主义。如英美法系中的 加拿大离婚法规定如果婚姻破裂,丈夫或妻子、丈夫和妻子可提出离婚请求;在澳大利亚, 当事人可依据“婚姻已无可挽回地破裂”的规定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如果确信当事人双方 ①[意]彼德罗·彭梵得.黄风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149
规定的条件,丈夫即可以单方面决定解除婚姻关系。专权离婚主义通行于奴隶制社会和封 建社会允许离婚的国家。如,在罗马帝国时代,妇女处于依从“ 父权”和“夫权”的地位, 使她们不可能提出与其丈夫离婚,还存在着一些很普遍的社会形式,流行寄发书面休妻通 知的作法。①中国古代丈夫对妻子的“七出”的规定,是专权离婚主义的典型表现。 ⑵限制离婚主义。限制离婚主义是指只有具备法律规定的法定理由时才能请求离婚的 立法主义。其最基本的特点是夫妻双方均享有离婚请求权,但法律对离婚的条件加以限制。 限制离婚主义原则是对离婚原因的限制,非有法定的原因不得离婚,又称“有因离婚”。 资产阶级认为婚姻自由是“天赋人权”,法律应允许离婚自由。同时,认为婚姻是一种 民事契约,当事人不得任意解除。近代的资产阶级亲属立法一般均规定只有当一方有过错 时,才可诉请解除离婚。例如只有当夫妻一方有重婚、通奸、遗弃、虐待、谋害配偶、吸 毒、嗜赌等情形时,他方才可以以此为由提出离婚。这种立法又被称为“有责离婚主义” 或“过错离婚主义”。 限制离婚主义,虽强调男女双方都有权诉请离婚,废除了专权离婚主义中只有男方才 享有离婚的权利,但是在“有责的离婚主义”的立法原则下,有过错的配偶不得提起离婚 之诉,含有对有过错方制裁的思想。随着经济的发展,婚姻观念发生了变化,人们逐步认 识到离婚并非仅仅是对无过错方的救济,无过错方可诉请离婚的法律规定,是基于这一客 观的事实:过错方已经不履行夫妻相互之间的身份上的权利义务,夫妻共同生活体破裂, 宣告离婚只是对“夫妻共同生活体破裂”这一事实的确认而已。于是,出现了“无责主义” 的离婚制度。虽非夫妻一方的主观过错或有责行为,但因一定的客观原因致使婚姻的目 的――夫妻共同生活无法达到,出现了对维持夫妻关系有直接影响的事实,法律规定可作 为离婚理由诉请离婚。如一方有生理缺陷、患有精神疾病、被判处长期的徒刑等。 ⑶自由离婚主义。是指在婚姻已经破裂时,依当事人双方或一方的意愿准予离婚的立 法主义。自由离婚主义的特点是:第一,不以过错为离婚的必要条件;第二,法律不要求 具备一定的离婚理由,只要双方当事人同意离婚或法院认为当事人的婚姻关系已经破;第 三,在立法形式上,法律并不列举具体的离婚理由。 最典型的自由离婚主义是前苏联的登记离婚制度。1926 年,苏联十月社会革命后,颁 布了《苏俄婚姻、亲属及监护法典》,该法第 18 条规定,夫妻在生存期间,婚姻得由双方 同意,以及一方之片面要求消灭。根据此规定,一方要求离婚的,即使对方不同意离婚, 登记局依一方申请也准登记,解除婚姻关系。这种彻底的纯粹的破裂离婚主义,堪称现代 离婚法中最激进的离婚制度。 自 20 世纪 60、70 年代以来,西方各国相继修正了离婚法。就离婚的立法原则分析, 目前各国采用的主要有两种模式。一是实行彻底的单纯的破裂离婚主义。如英美法系中的 加拿大离婚法规定如果婚姻破裂,丈夫或妻子、丈夫和妻子可提出离婚请求;在澳大利亚, 当事人可依据“婚姻已无可挽回地破裂”的规定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如果确信当事人双方 ① [意]彼德罗·彭梵得.黄风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149.
在递交请求解除婚姻之申请前已先行分居或分开生活至少达12个月之久,则认定其起诉理 由成立,应判决解除婚姻:美国有十八个州实行完全无过错离婚法。二是兼采破裂离婚主 义与过错离婚主义。如法国民法典规定了夫妻双方相互同意离婚、共同生活体破裂、因有 过错三种离婚的情形,而且规定了不同的法律后果:美国有22个州在他们传统的以过错方 为基础的离婚理由中,增添了婚姻破裂这一无过错标准。 单纯的破裂主义在实践中也存有问题。一是规范的导向性差,法律上的弹性规定给予 了审判人员自由心证的机会与条件。二是当经济裁判不再与过错相联系,不利于在婚姻关 系中经济情况不佳的当事人。特别是妇女,被婚姻本身不公平地损害了,因为婚姻会使配 偶双方的前途向着相反的方向发展。三是无过错制旨在平等地对待男人和妇女,而在社会 中男女在地位实际是不平等的。采用单一的彻底的破裂离婚主义,只是注重了这一原则的 法律意义以及在摒弃传统的限制离婚制度方法的不适宜性方面的积极作用,而未考虑其负 面的影响 (二)我国离婚制度的发展 1.我国古代的离婚制度 我国古代社会亲属立法在夫妻关系方面实行以维护父权家庭为核心,男尊女卑的制 度,在此制度下,妻子完全处于夫权、家长权的绝对支配之下。离婚只是丈夫的特权,采 专权的离婚主义为主。法律规定的离婚方式,有出妻、义绝、和离、呈诉离婚四种,其内容 体现了浓厚的儒家伦理思想。 (1)出妻。出妻,又称休妻,是指妻子有法律规定的事由时,丈夫可单方解除婚姻关系。 出妻的法定理由为“七出”。七出依《唐律疏议》规定,七出为无子、淫佚、不事舅姑、口 舌、盗窃、妒忌、恶疾。妻无权解除婚姻关系,如果妻擅自离夫而出走,构成犯罪,徒二 年。但在三种情形下丈夫不得出妻,“三不去”是对“七出”的限制。“三不去”,指经持舅 姑之丧、娶时贱后贵、有所受无所归。 (2)义绝。指夫妻一方对另一方或其一定范围内的亲属或者双方一定范围的亲属有殴 打、通奸、杀伤等情况下,经官府判决强制解除婚姻关系。不执行判决者徒一年。义绝的 事由有五种情形。 (3)和离。和离是指男女双方合意离婚。唐律允许夫妻双方因“不相安谐”而和离。元 明、清的法律都有类似的规定。如元朝法律允许不各睦的双方自由离婚。《大元通制·户婚 部》规定:“夫妇不合睦,合离者,不坐。写立休书官押执照,即听改嫁”。依唐律及元、 明、清法律,和离及上述出妻都必须制作由丈夫亲手书写的书面“出妻书”,女方有这些书 面解除婚姻的证据,才可重新结婚。有的学者认为,“和离”往往成为“出妻”“弃妻”的 别名,成为“七出”的遮羞布 张贤钰。外国婚姻家庭法资料选编.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1991.419. 依唐律规定,义绝的条件:第一,殴妻之祖父母、父母及杀妻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夫,第 二,夫妻祖父母、父母、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夫自相杀,第三,妻殴詈夫之祖父母、父母、杀 伤夫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夫,第四,妻与夫缌麻以上亲、夫与妻母奸,第五,妻欲害夫者
在递交请求解除婚姻之申请前已先行分居或分开生活至少达 12 个月之久,则认定其起诉理 由成立,应判决解除婚姻;美国有十八个州实行完全无过错离婚法。二是兼采破裂离婚主 义与过错离婚主义。如法国民法典规定了夫妻双方相互同意离婚、共同生活体破裂、因有 过错三种离婚的情形,而且规定了不同的法律后果;美国有 22 个州在他们传统的以过错方 为基础的离婚理由中,增添了婚姻破裂这一无过错标准。 单纯的破裂主义在实践中也存有问题。一是规范的导向性差,法律上的弹性规定给予 了审判人员自由心证的机会与条件。二是当经济裁判不再与过错相联系,不利于在婚姻关 系中经济情况不佳的当事人。①特别是妇女,被婚姻本身不公平地损害了,因为婚姻会使配 偶双方的前途向着相反的方向发展。三是无过错制旨在平等地对待男人和妇女,而在社会 中男女在地位实际是不平等的。采用单一的彻底的破裂离婚主义,只是注重了这一原则的 法律意义以及在摒弃传统的限制离婚制度方法的不适宜性方面的积极作用,而未考虑其负 面的影响。 (二)我国离婚制度的发展 1.我国古代的离婚制度 我国古代社会亲属立法在夫妻关系方面实行以维护父权家庭为核心,男尊女卑的制 度,在此制度下,妻子完全处于夫权、家长权的绝对支配之下。离婚只是丈夫的特权,采 专权的离婚主义为主。法律规定的离婚方式,有出妻、义绝、和离、呈诉离婚四种,其内容 体现了浓厚的儒家伦理思想。 ⑴出妻。出妻,又称休妻,是指妻子有法律规定的事由时,丈夫可单方解除婚姻关系。 出妻的法定理由为“七出”。七出依《唐律疏议》规定,七出为无子、淫佚、不事舅姑、口 舌、盗窃、妒忌、恶疾。妻无权解除婚姻关系,如果妻擅自离夫而出走,构成犯罪,徒二 年。但在三种情形下丈夫不得出妻,“三不去”是对“七出”的限制。“三不去”,指经持舅 姑之丧、娶时贱后贵、有所受无所归。 (2)义绝。指夫妻一方对另一方或其一定范围内的亲属或者双方一定范围的亲属有殴 打、通奸、杀伤等情况下,经官府判决强制解除婚姻关系。不执行判决者徒一年。义绝的 事由有五种情形。② ⑶和离。和离是指男女双方合意离婚。唐律允许夫妻双方因“不相安谐”而和离。元、 明、清的法律都有类似的规定。如元朝法律允许不各睦的双方自由离婚。《大元通制·户婚 部》规定:“夫妇不合睦,合离者,不坐。写立休书官押执照,即听改嫁”。依唐律及元、 明、清法律,和离及上述出妻都必须制作由丈夫亲手书写的书面“出妻书”,女方有这些书 面解除婚姻的证据,才可重新结婚。有的学者认为,“和离”往往成为“出妻”、“弃妻”的 别名,成为“七出”的遮羞布。 ① 张贤钰.外国婚姻家庭法资料选编.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1991.419. ② 依唐律规定,义绝的条件:第一,殴妻之祖父母、父母及杀妻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夫,第 二,夫妻祖父母、父母、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夫自相杀,第三,妻殴詈夫之祖父母、父母、 杀 伤夫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夫,第四,妻与夫缌麻以上亲、夫与妻母奸,第五,妻欲害夫者
(4)呈诉离婚。夫妻一方基于法定理由,向官府提出离婚之诉,由官府判离的离婚方式。 官府判决离婚的法定原因,主要有:妻背夫在逃、妻杀妾子、妻魇魅其夫、男女虚执翁奸、 妻殴夫者、夫拟勒或纵容其妻与人通奸,夫逃亡三年以上者、翁欺男妇者、受夫之祖父母、 父母非理相殴至为笃疾者。法定的原因几乎完全以儒家伦理为标准 2.中国近代的离婚制度 1930年国民党政府颁布了《中华民国民法》,其亲属编关于离婚的规定很大程度上吸收 了德国、日本在法制建设的诸多经验。依该法的规定,离婚方式有两种:两愿离婚与裁判 离婚 (1)两愿离婚。双方当事人经合意而解除离婚,未成年人应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由于 结婚采仪式制,离婚的形式要件较简单,只要有二人以上的证人签名,以书面为之即可。 现行的台湾“民法典”对此进行了修正,以登记作为两愿离婚的形式要件。 (2)裁判离婚。当夫妻一方违反法定的理由时,另一方可向法院提请离婚。形式采列举 主义的,具体明确了十个允许离婚法定的理由;原则采有责主义与无责主义相结合制度。 该法第1052条规定了离婚的10条理由:重婚、与人通奸者、夫妻之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 之虐待、妻对于夫之直系尊亲属为虐待或受夫之直系尊亲属之虐待致不堪为共同生活者 夫妻一方以恶意遗弃他方在继续状态中者、夫妻一方意图杀害他方者、有不治之恶疾者、 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者、生死不明已逾三年者、被处三年以上之徒刑。体现了当时近代资 本主义国家有关离婚立法的基本精神。 3.新中国的离婚制度 新中国的离婚制度,渊源于解放前革命根据地的离婚立法,1950年的婚姻法废除了封 建主义的离婚制度、建立了新民主义时期的离婚制度,1980年婚姻法继承了1950年婚姻法 行之有效的部分,并在此基础上根据现实发展作了补充和修改,2000年对1980年婚姻法作 了进一步的完善。 1.1950年《婚姻法》有关离婚问题的规定 废除了封建社会维护男性特权的专权离婚主义以及传统的礼教内容,建立了新民主义 时期以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为基本原则,保障夫妻双方享有平等的离婚自由权的离婚制度 具体内容有:(1)创设了离婚行政程序和诉讼程序;(2)实行彻底的离婚自由主义,男女一方 坚决要求离婚的,经区人民政府和司法机关调解无效时,准予离婚:(3)规定了诉讼离婚的 特别程序,女方在怀孕期间和分娩后一年内,男方不能提出离婚:(4)强化了离婚时男方在 财产方面的责任。规定,离婚时,女方婚有的财产归女方所有,夫妻共同财产如不足以清 偿共同债务,则不足部分由男方清偿。 2.1980年《婚姻法》对原《婚姻法》的修改补充 根据实践经验和婚姻家庭领域里新的情况、新的问题,1980年立法机关对原《婚姻 法》进行了修改。离婚条款的增补主要有:(1)规定了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 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岀诉讼:(2)1950年婚姻法未明确规定离婚的条件。1980年的《婚
⑷呈诉离婚。夫妻一方基于法定理由,向官府提出离婚之诉,由官府判离的离婚方式。 官府判决离婚的法定原因,主要有:妻背夫在逃、妻杀妾子、妻魇魅其夫、男女虚执翁奸、 妻殴夫者、夫拟勒或纵容其妻与人通奸,夫逃亡三年以上者、翁欺男妇者、受夫之祖父母、 父母非理相殴至为笃疾者。法定的原因几乎完全以儒家伦理为标准。 2.中国近代的离婚制度 1930 年国民党政府颁布了《中华民国民法》,其亲属编关于离婚的规定很大程度上吸收 了德国、日本在法制建设的诸多经验。依该法的规定,离婚方式有两种:两愿离婚与裁判 离婚。 ⑴两愿离婚。双方当事人经合意而解除离婚,未成年人应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由于 结婚采仪式制,离婚的形式要件较简单,只要有二人以上的证人签名,以书面为之即可。 现行的台湾“民法典”对此进行了修正,以登记作为两愿离婚的形式要件。 ⑵裁判离婚。当夫妻一方违反法定的理由时,另一方可向法院提请离婚。形式采列举 主义的,具体明确了十个允许离婚法定的理由;原则采有责主义与无责主义相结合制度。 该法第 1052 条规定了离婚的 10 条理由:重婚、与人通奸者、夫妻之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 之虐待、妻对于夫之直系尊亲属为虐待或受夫之直系尊亲属之虐待致不堪为共同生活者、 夫妻一方以恶意遗弃他方在继续状态中者、夫妻一方意图杀害他方者、有不治之恶疾者、 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者、生死不明已逾三年者、被处三年以上之徒刑。体现了当时近代资 本主义国家有关离婚立法的基本精神。 3.新中国的离婚制度 新中国的离婚制度,渊源于解放前革命根据地的离婚立法,1950 年的婚姻法废除了封 建主义的离婚制度、建立了新民主义时期的离婚制度,1980 年婚姻法继承了 1950 年婚姻法 行之有效的部分,并在此基础上根据现实发展作了补充和修改,2000 年对 1980 年婚姻法作 了进一步的完善。 1. 1950 年《婚姻法》有关离婚问题的规定 废除了封建社会维护男性特权的专权离婚主义以及传统的礼教内容,建立了新民主义 时期以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为基本原则,保障夫妻双方享有平等的离婚自由权的离婚制度。 具体内容有:⑴创设了离婚行政程序和诉讼程序;⑵实行彻底的离婚自由主义,男女一方 坚决要求离婚的,经区人民政府和司法机关调解无效时,准予离婚;⑶规定了诉讼离婚的 特别程序,女方在怀孕期间和分娩后一年内,男方不能提出离婚;⑷强化了离婚时男方在 财产方面的责任。规定,离婚时,女方婚有的财产归女方所有,夫妻共同财产如不足以清 偿共同债务,则不足部分由男方清偿。 2. 1980 年《婚姻法》对原《婚姻法》的修改补充 根据实践经验和婚姻家庭领域里新的情况、新的问题,1980 年立法机关对原《婚姻 法》进行了修改。离婚条款的增补主要有:⑴规定了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 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⑵1950 年婚姻法未明确规定离婚的条件。1980 年的《婚
姻法》规定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确立了抽象的破裂离婚主义。(3分 割夫妻共同财产,应保护男女双方的合法权益。 3.2001年对《婚姻法》离婚制度的修正 随着市场经济取代计划经济后,经济的多元化带来了婚姻观念的多元化,作为调整婚姻 家庭关系的婚姻法带有很大的局限性。立法机关经过多次的审议,于2001年通过了婚姻法 修正案。在离婚制度中,完善了离婚的标准、程序、离婚的后果 (1)离婚标准的立法采概括主义与例示主义。一方面,坚持“感情确已破裂”作为准予 离婚的原则;另一方面列举了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 (2)对军婚予以特别保护的同时对于军人一方有过错的也作了相应的规定。在“现役军 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之后,增加规定了“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3)确立了经济上照顾弱者的夫妻财产分割原则:增加了保护土地承包权的规定:体现 了民法的公平原则,规定了经济补偿请求权:进一步明确了离婚后的经济帮助的形式,离 婚时,如一方生活有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 (4)明确规定因夫妻一方有过错导致离婚的情形下,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强化 了婚姻法的强制性、惩罚性,规定了夫妻一方侵犯他方、夫妻共有财产的处理措施 (5)增设了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 第二节登记离婚 登记离婚的概念 登记离婚是指夫妻双方自愿离婚,并就离婚的法律后果达成协议,依一定的行政程序 经有关部门认可即可以解除婚姻关系的一种离婚方式。在我国,办理行政登记离婚的机关 是婚姻登记机关,离婚登记的程序为申请、审査、登记。 双方自愿离婚,尊重双方当事人的意愿,手续简便,可以避免在法庭上当众相互指责, 有利于消除离婚过程中的对立情绪,离婚协议的内容容易执行;同时,这种离婚方式不追 究离婚的具体理由,为无因离婚,有利于保护当事人个人的隐私:因而这是一项较先进的 离婚制度 但是这种离婚方式也有一些弊端。理论上,含有否定传统婚姻定义之意。婚姻的人身 权利义务为法定的权利义务,当事人不能自由订定,法律承认双方自愿离婚,实质上视婚 姻为当事人双方可以协商解除的普通契约。实践中,容易使当事人有机会逃避共同义务或 为获得共同利益而通谋虚假离婚。因此,在当代世界的许多国家,特别是受基督教影响较 大的国家,以裁判离婚为唯一的离婚形式。承认登记离婚的国家,往往规定了限制性条件。 从有关国家的立法看,夫妻不得提出协议离婚申请的法定事由大体有:(1)未届满一定的婚 姻存续期限。法国规定,婚后六个月内不得提起离婚申请。保加利亚规定为3年。(2)子女 为未成年子女。当事人如果有未成年子女,无论是亲生的是收养的,都不得申请登记离婚。 (3)夫妻双方未达一定年龄。如比利时民法典第275条规定,如夫妻一方未满23周岁,双方
姻法》规定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确立了抽象的破裂离婚主义。⑶分 割夫妻共同财产,应保护男女双方的合法权益。 3. 2001 年对《婚姻法》离婚制度的修正 随着市场经济取代计划经济后,经济的多元化带来了婚姻观念的多元化,作为调整婚姻 家庭关系的婚姻法带有很大的局限性。立法机关经过多次的审议,于 2001 年通过了婚姻法 修正案。在离婚制度中,完善了离婚的标准、程序、离婚的后果。 ⑴离婚标准的立法采概括主义与例示主义。一方面,坚持“感情确已破裂”作为准予 离婚的原则;另一方面列举了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 ⑵ 对军婚予以特别保护的同时对于军人一方有过错的也作了相应的规定。在“现役军 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之后,增加规定了“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⑶确立了经济上照顾弱者的夫妻财产分割原则;增加了保护土地承包权的规定;体现 了民法的公平原则,规定了经济补偿请求权;进一步明确了离婚后的经济帮助的形式,离 婚时,如一方生活有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 ⑷明确规定因夫妻一方有过错导致离婚的情形下,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强化 了婚姻法的强制性、惩罚性,规定了夫妻一方侵犯他方、夫妻共有财产的处理措施。 ⑸增设了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 第二节 登记离婚 一、登记离婚的概念 登记离婚是指夫妻双方自愿离婚,并就离婚的法律后果达成协议,依一定的行政程序 经有关部门认可即可以解除婚姻关系的一种离婚方式。在我国,办理行政登记离婚的机关 是婚姻登记机关,离婚登记的程序为申请、审查、登记。 双方自愿离婚,尊重双方当事人的意愿,手续简便,可以避免在法庭上当众相互指责, 有利于消除离婚过程中的对立情绪,离婚协议的内容容易执行;同时,这种离婚方式不追 究离婚的具体理由,为无因离婚,有利于保护当事人个人的隐私;因而这是一项较先进的 离婚制度。 但是这种离婚方式也有一些弊端。理论上,含有否定传统婚姻定义之意。婚姻的人身 权利义务为法定的权利义务,当事人不能自由订定,法律承认双方自愿离婚,实质上视婚 姻为当事人双方可以协商解除的普通契约。实践中,容易使当事人有机会逃避共同义务或 为获得共同利益而通谋虚假离婚。因此,在当代世界的许多国家,特别是受基督教影响较 大的国家,以裁判离婚为唯一的离婚形式。承认登记离婚的国家,往往规定了限制性条件。 从有关国家的立法看,夫妻不得提出协议离婚申请的法定事由大体有:⑴未届满一定的婚 姻存续期限。法国规定,婚后六个月内不得提起离婚申请。保加利亚规定为 3 年。⑵子女 为未成年子女。当事人如果有未成年子女,无论是亲生的是收养的,都不得申请登记离婚。 ⑶夫妻双方未达一定年龄。如比利时民法典第 275 条规定,如夫妻一方未满 23 周岁,双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