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环境法的体系与实施 环境法的体系 环境法体系的含义与分类 各种具体法律法规组成的完整的有机体系。 内在的协调性、统一性 互相联系、互相补充 分类 按国别分 按照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分 按主要功能分:预防法、行政管制法、纠纷处理法 按传统法律部门分:行政法、刑法、民法
第三节 环境法的体系与实施 • 一. 环境法的体系 – 环境法体系的含义与分类 • 各种具体法律法规组成的完整的有机体系。 – 内在的协调性、统一性 – 互相联系、互相补充 • 分类 – 按国别分 – 按照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分 – 按主要功能分:预防法、行政管制法、纠纷处理法 – 按传统法律部门分:行政法、刑法、民法
我国国家级环境法律体系的基本内容 宪法规定:最高法律地位和法律权威,立法依据 宪法第26条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 防治污染与其他公害” 第九条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 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 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 国家保护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报为珍贵的动物和植物。 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 环境保护基本法:重大问题,综合性立法 1989年12月26日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我国环境保护 法》
– 我国国家级环境法律体系的基本内容 • 宪法规定:最高法律地位和法律权威,立法依据 – 宪法第26条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 防治污染与其他公害”; – 第九条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 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 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 国家保护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报为珍贵的动物和植物。 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 • 环境保护基本法:重大问题,综合性立法 – 1989年12月26日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我国环境保护 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