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节民事法律行为概述 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 (一)词源 也正因为如此,绝大多数德国民法学者,如《德国 民法典》起草者之一的温德希特及现代学者拉伦茨、 科勒、梅迪库斯等均认为法律行为在概念上虽可不 同于意思表示,但意思表示乃法律行为之本质。至 于其是否合法,只是影响已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的 效力,由立法者通过法律规定
第八章 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节 民事法律行为概述 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 (一)词源 也正因为如此,绝大多数德国民法学者,如《德国 民法典》起草者之一的温德希特及现代学者拉伦茨、 科勒、梅迪库斯等均认为法律行为在概念上虽可不 同于意思表示,但意思表示乃法律行为之本质。至 于其是否合法,只是影响已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的 效力,由立法者通过法律规定
第八章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节民事法律行为概述 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 (一)词源 我国《民法通则》基于所谓合法性是民事法律行为本 质属性的理论,在界定“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 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的 同时,采用了“无效民事行为”和“可撤销民事行为 的提法。这种立法例本身是自相矛盾的
第八章 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节 民事法律行为概述 ⚫ 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 ⚫ (一)词源 ⚫ 我国《民法通则》基于所谓合法性是民事法律行为本 质属性的理论,在界定“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 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的 同时,采用了“无效民事行为”和“可撤销民事行为” 的提法。这种立法例本身是自相矛盾的
第八章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节民事法律行为概述 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 (一)词源 (1)如果说只有合法行为才是法律行为的话,那么所谓 的“可撤销民事行为”、“效力未定民事行为”是否就 应属于不合法行为呢?如果说正因为其为不合法行为 而不属于法律行为,然而为何在撤销权人没有行使撤销 权之前,或者权利人追认之后,就变成了法律行为呢?
第八章 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节 民事法律行为概述 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 (一)词源 (1)如果说只有合法行为才是法律行为的话,那么所谓 的“可撤销民事行为” 、 “效力未定民事行为”是否就 应属于不合法行为呢 ?如果说正因为其为不合法行为 而不属于法律行为,然而为何在撤销权人没有行使撤销 权之前,或者权利人追认之后,就变成了法律行为呢?
第八章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节民事法律行为概述 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 (一)词源 (2)民事行为是传统民法中早已存在的概念,即作为 与事件相对应的一种重要民事法律事实,其含义为能发 生民事法律后果的当事人正常意识支配下的一切行为, 即由民法调整的一切行为。我们不能在使用传统民事行 为概念的同时,又赋予它以新的含义。否则不仅有作概 念游戏之嫌,而且会得出侵权行为也为无效民事行为的 结论
第八章 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节 民事法律行为概述 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 (一)词源 (2)民事行为是传统民法中早已存在的概念,即作为 与事件相对应的一种重要民事法律事实,其含义为能发 生民事法律后果的当事人正常意识支配下的一切行为, 即由民法调整的一切行为。我们不能在使用传统民事行 为概念的同时,又赋予它以新的含义。否则不仅有作概 念游戏之嫌,而且会得出侵权行为也为无效民事行为的 结论
第八章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节民事法律行为概述 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 (一)词源 把行为的效力标准当作了行为的概念标准,这就产 生了以下二难悖理: 某一具体表意行为可能并不属于合法有效的“民事法 律行为”,但在诉讼判断这一行为有效与否及是否属于 民事法律行为时,又须首先根据法律行为有效成立的规 则和法律行为的解释规则进行判断。因此,《民法通则》 用“无效民事行为”和“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概念来替 代“无效民事法律行为”和“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 概念,并非是科学明智之举
第八章 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节 民事法律行为概述 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 (一)词源 它把行为的效力标准当作了行为的概念标准,这就产 生了以下二难悖理: 某一具体表意行为可能并不属于合法有效的“民事法 律行为”,但在诉讼判断这一行为有效与否及是否属于 民事法律行为时,又须首先根据法律行为有效成立的规 则和法律行为的解释规则进行判断。因此,《民法通则》 用“无效民事行为”和“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概念来替 代“无效民事法律行为”和“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 概念,并非是科学明智之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