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和通知·SIPO (一)建设环境良好。园区所在市人民政府 第九条通过考核验收的试点园区,可以开 或园区管委会高度重视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园区建展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园区培育工作,也可以申请 设工作,具有良好的政策促进体系和高效的管理开展新一周期其他主题的试点工作。 工作机制。 第三章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园区的评定 (二)工作条件具备。园区设立负责知识产 权工作的相关机构,并配备专职工作人员;设有 第十条省知识产权局组织本地区通过考核 知识产权专项资金;具有一定知识产权人才和资验收的试点园区开展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园区培育 源优势。 工作,培育期不少于1年,培育工作方案应报送 第六条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园区的申报程序 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 (一)制定方案。符合申报条件的园区应会 第十一条国家知识产权局每年组织一次示 同所在市知识产权部门按照要求(见附件1)制范园区评定工作,发布示范园区申报通知 定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园区初步工作方案,经省知 第十二条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园区的申报 识产权局审核后报送国家知识产权局。 条件 (二)方案论证。国家知识产权局组织专家 )培育工作完成。园区在省知识产权局 对初步方案进行论证,提出意见和建议。申报园的指导下完成示范园区培育工作。 区、所在市知识产权部门应认真研究所提出的意 (二)建设环境良好。园区所在市人民政府 见和建议,在省知识产权局的指导下对初步方案或园区管委会高度重视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园区建 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形成国家知识产权试点设工作,具有良好的政策促进体系和高效的管理 园区工作方案。 工作机制。 (三)提出申报。申报园区所在市人民政府 (三)工作基础扎实。园区按照《国家知识 或园区管委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申报,并提产权试点示范园区考核指标》自测,基本指标分 交所在省知识产权局的书面推荐函、国家知识产数达到80分以上 权试点园区工作方案和本办法第五条要求的相关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报国家知 证明材料 识产权示范园区: 第七条国家知识产权局于每年4月和10月 1.园区未将知识产权工作纳入年度考核 分两次集中开展评定工作,确定国家知识产权试指标。 点园区名单,批复试点工作方案。 2.园区未设立知识产权管理机构,知识产权 第八条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园区工作周期为专职管理工作人员(含下属事业单位人数)少于 3年。试点期间,国家知识产权局、省知识产权3人。 局对试点园区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确保试点工 3.园区财政知识产权专项支出(指园区财政 作方案的实施和落实;期满后,国家知识产权局直接划拨给知识产权管理机构使用的专项资金; 根据试点工作方案中的任务和目标及《国家知识无财政的,考查知识产权经费占园区管理工作经 产权试点示范园区考核指标》(见附件3)对试点费的比重)占一般预算支出比例低于0.05%。 园区进行考核验收。 4.申报前两年发生过重大群体性、反复、恶
+一, 建设环境良好$ 园区所在市人民政府 或园区管委会高度重视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园区建 设工作! 具有良好的政策促进体系和高效的管理 工作机制$ +二, 工作条件具备$ 园区设立负责知识产 权工作的相关机构! 并配备专职工作人员* 设有 知识产权专项资金* 具有一定知识产权人才和资 源优势$ 第六条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园区的申报程序% +一, 制定方案$ 符合申报条件的园区应会 同所在市知识产权部门按照要求+见附件" , 制 定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园区初步工作方案! 经省知 识产权局审核后报送国家知识产权局$ +二, 方案论证$ 国家知识产权局组织专家 对初步方案进行论证! 提出意见和建议$ 申报园 区' 所在市知识产权部门应认真研究所提出的意 见和建议! 在省知识产权局的指导下对初步方案 进行修改' 补充和完善! 形成国家知识产权试点 园区工作方案$ +三, 提出申报$ 申报园区所在市人民政府 或园区管委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申报! 并提 交所在省知识产权局的书面推荐函' 国家知识产 权试点园区工作方案和本办法第五条要求的相关 证明材料$ 第七条国家知识产权局于每年+ 月和"$ 月 分两次集中开展评定工作! 确定国家知识产权试 点园区名单! 批复试点工作方案$ 第八条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园区工作周期为 ! 年$ 试点期间! 国家知识产权局' 省知识产权 局对试点园区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 确保试点工 作方案的实施和落实* 期满后! 国家知识产权局 根据试点工作方案中的任务和目标及"国家知识 产权试点示范园区考核指标# +见附件!, 对试点 园区进行考核验收$ 第九条通过考核验收的试点园区! 可以开 展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园区培育工作! 也可以申请 开展新一周期其他主题的试点工作$ 第三章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园区的评定 第十条省知识产权局组织本地区通过考核 验收的试点园区开展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园区培育 工作! 培育期不少于" 年! 培育工作方案应报送 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 第十一条国家知识产权局每年组织一次示 范园区评定工作! 发布示范园区申报通知$ 第十二条 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园区的申报 条件% +一, 培育工作完成$ 园区在省知识产权局 的指导下完成示范园区培育工作$ +二, 建设环境良好$ 园区所在市人民政府 或园区管委会高度重视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园区建 设工作! 具有良好的政策促进体系和高效的管理 工作机制$ +三, 工作基础扎实$ 园区按照"国家知识 产权试点示范园区考核指标# 自测! 基本指标分 数达到&$ 分以上$ +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能申报国家知 识产权示范园区% ".园区未将知识产权工作纳入年度考核 指标$ #.园区未设立知识产权管理机构! 知识产权 专职管理工作人员+含下属事业单位人数, 少于 ! 人$ !.园区财政知识产权专项支出+指园区财政 直接划拨给知识产权管理机构使用的专项资金* 无财政的! 考查知识产权经费占园区管理工作经 费的比重, 占一般预算支出比例低于$.$,!$ +.申报前两年发生过重大群体性' 反复' 恶 & ! & 公告和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公报2012·3 意知识产权侵权事件,在全国范围内造成恶劣影将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和示范园区建设工作纳入重 响,且未能得到及时有效遏制。 要日程,加大经费支持力度,制定相应扶持政策, 第十三条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园区的申报保障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和示范园区持续健康发展 程序 第十八条国家知识产权局对试点和示范园 (一)提出申报。符合申报条件的园区由所区实行分类指导,重点对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园区 在市人民政府或园区管委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给予扶持。主要包括:指导开展专利支撑产业发 出申报,并提交本办法第十二条要求的相关证明展研究工作,支持面向主导产业的专利服务平台 材料。国家知识产权局委托省知识产权局负责辖建设,指导开展产业专利运用工作。 区内申报材料的受理工作。 第十九条具有下列情况之 将取消试 (二)测评推荐。省知识产权局依据《国家点和示范园区参评资格或称号: 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考核指标》对申请园区进 )以不当方法影响考核验收、评定结果 行测评,对符合条件的园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推或在申报材料中弄虚作假的。 荐。推荐时须提交书面推荐函、对推荐园区进行 (二)对发生重大群体性、反复、恶意知识 测评的详细资料及原始申报材料。 产权侵权事件,在全国范围内造成恶劣影响,未 第十四条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申报园区进行能采取有效措施及时遏制的 集中评定,综合评比,从符合条件的申报园区中 择优遴选一定数量的园区批准为国家知识产权示 第五章附则 范园区。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管 第十五条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园区所在市人理司负责解释。 民政府或园区管委会应会同省知识产权局共同制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 定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园区工作规划(见附件2),办法施行前发布的有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 报送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 按照本办法执行。原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创建园区 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示范园区工作进行跟踪指在本办法施行后将不再评定;已获得国家知识产 导。示范园区应于每年1月底通过省知识产权局权示范创建园区称号且示范创建期超过一年的园 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报送上年工作总结和当年工作区,经省知识产权局推荐,可由所在市人民政府 计划。 或园区管委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申报国家知 第十六条国家知识产权局每3年对示范园识产权示范园区的申请。 区工作复核一次。复核合格的,继续保留国家知 附件:1.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园区工作方案要 识产权示范园区称号 求(略) 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园区工作规划要求 第四章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的管理 (略) 第十七条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所在 3.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考核指标 市人民政府或园区管委会、所在省知识产权局应(略)
意知识产权侵权事件! 在全国范围内造成恶劣影 响! 且未能得到及时有效遏制$ 第十三条 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园区的申报 程序% +一, 提出申报$ 符合申报条件的园区由所 在市人民政府或园区管委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 出申报! 并提交本办法第十二条要求的相关证明 材料$ 国家知识产权局委托省知识产权局负责辖 区内申报材料的受理工作$ +二, 测评推荐$ 省知识产权局依据"国家 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考核指标# 对申请园区进 行测评! 对符合条件的园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推 荐$ 推荐时须提交书面推荐函' 对推荐园区进行 测评的详细资料及原始申报材料$ 第十四条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申报园区进行 集中评定! 综合评比! 从符合条件的申报园区中 择优遴选一定数量的园区批准为国家知识产权示 范园区$ 第十五条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园区所在市人 民政府或园区管委会应会同省知识产权局共同制 定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园区工作规划+见附件# , ! 报送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 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示范园区工作进行跟踪指 导$ 示范园区应于每年" 月底通过省知识产权局 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报送上年工作总结和当年工作 计划$ 第十六条国家知识产权局每! 年对示范园 区工作复核一次$ 复核合格的! 继续保留国家知 识产权示范园区称号$ 第四章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的管理 第十七条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所在 市人民政府或园区管委会' 所在省知识产权局应 将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和示范园区建设工作纳入重 要日程! 加大经费支持力度! 制定相应扶持政策! 保障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和示范园区持续健康发展$ 第十八条国家知识产权局对试点和示范园 区实行分类指导! 重点对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园区 给予扶持$ 主要包括% 指导开展专利支撑产业发 展研究工作! 支持面向主导产业的专利服务平台 建设! 指导开展产业专利运用工作$ 第十九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将取消试 点和示范园区参评资格或称号% +一, 以不当方法影响考核验收' 评定结果 或在申报材料中弄虚作假的$ +二, 对发生重大群体性' 反复' 恶意知识 产权侵权事件! 在全国范围内造成恶劣影响! 未 能采取有效措施及时遏制的$ 第五章附 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管 理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本 办法施行前发布的有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 按照本办法执行$ 原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创建园区 在本办法施行后将不再评定* 已获得国家知识产 权示范创建园区称号且示范创建期超过一年的园 区! 经省知识产权局推荐! 可由所在市人民政府 或园区管委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申报国家知 识产权示范园区的申请$ 附件% ".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园区工作方案要 求+略, #.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园区工作规划要求 +略, !.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考核指标 +略,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公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