斧,没马上让他看,他说:“我求你让我看看,你以为 我害怕吗?”剑子手把欧头斧给了他,他把它耀在手 中,用捋指摸着斧刃,看香快不快,然后他笑着对郡长 先生说:“这是一剂灵药,包治百璃。”接着他跪下祈 祷,并感求人们为他祈祷。这以后,他又转向了豌在地 上,请他原谅的剑子手,他把手放在他的肩上说,他从 心里原谅他。有人提出,他不应面向赤方,他回答说: “只要心正,头朝哪个方向都无所谓。”他把头放在断 头台上,剑子手要蒙上他的眼晴,他拒绝了。他说: “你想想,我连欧头斧都不怕,还怕它的影子吗?”他 抬了拾手,给了刻予手一个手势:欧吧,刽子手朝他的 脑袋欧了两下,他没有畏缩,也没有动。他的脑袋滚到 断头台的另一边,剑子手起它装进一个红皮口袋,把他的 那件精脚的天鸠钱外衣盖在上面,然后装在他夫人租来 的灵车上运走了。尸体埋在威斯特敏斯特的圣·玛格丽 特的圣坛,靠近圣餐台。 (2)对法律的一种曲解 根据证据法,我们知道,对沃尔特·雷利夫爵士的审判是极 为荒谬的。它是对法律的一种曲解.检察总长爱德华·科克爵士的 行为是荒唐的。对雷利夫提出的每一个证据都是不能承认的。它们 完全是些道听途说,谣言和推测。其中大多数都是一个自认的同犯 的证词。从任何方面说,它都是未经证实的。没有一个是在雷 利夫在场的情况下提出来的,都是在他不在场的情况下提出来 的。他没有机会同证人对证,也见不到任何证人。他提出的带科巴 姆和他对证的要求被拒绝了。后求有一个法官说:“英国的法律 从来没有受到过象给沃尔特·雷利夫爵士定罪这样的轻视和损 害。”如果让他做一次公平的审判,他将宣布雷利夫无罪。 15年以后,法官才发布执行死刑的命令,这也是极为荒唐
的。他已经从国上那里得到去南美寻找黄金的上谕。他已获得自由 去干这件事。那个上逾和任何正式文件一样,完全是一种赦免令。 (8)不过他有罪 尽管如此、还是有一个明显的问题,即沃尔特·露利失爵士 是否参与过推翻英国国王詹姆斯·斯图亚特的阴谋?我认为完全 有这个可能。詹姆斯·斯图亚特是个暴君,是我们已有的国王中 最我暴的国王。在他当政的最初几星期中,他一而再,再而三地 羞辱了雷利尖。如果阿拉贝拉·斯图亚特取代了他,在国会帮助 下而不是用国王的神权进行统治,那么对英国来说就会好得多。 为了这个目的,雷利失确实是想制定一个计。他可能已经制定 了,并把科巴姆当成执行这-一计刘的工具。戴维·贾丁的结论 是:“严格来说,他这个人很可能干这种事,而且他的同时代人 一般可以从他与科巴姆之间存在的那种密切关系中准确地得出这 个结论。” (五)法律要点 (1)被告辩护律师的行为 人们普遍谴贵检察总长爱德华,科克爵士的行为。当时那些 在场的人都很震惊,以致把他的每一句话都记了下来。原告辩护 律师在陈述案件时必须是直言不讳的,而且他对被告首先应该是 公平的,这已经成了一个重要的惯例,但这里却违反了这一惯 例。他不得强调不利于被告的论据。他只能告诉陪审团他希望用 证据证明的事实。他决不能说他不能加以证明的任何事情。他必 须请每一个能够拿出实物证据的可靠的证人,而不管是有利于被 告还是有利于原告。无论如何,他必须把自己的名字告诉原告, 以便使原告能够叫他。 (2)供词 在雷利夫那个时代,供词可以通过各种手段提取,拷打或威 12
胁在当时是十分誓遍的。盖伊·福克斯就遭到过拷打。埃德蒙· 皮查姆也受过皮肉之苦。此外,还使用过其他手段,比如几天不 给饭吃等等。 雷利夫案件暴露了弊病。50年以后,在马修·黑尔爵士的有 益的影响下,法律得到了改变。所有供词必须经证明是由被告自 慰作出的,否则不子予承认。1914年这一原则在《易卜拉欣诉王国 改府案》中受到萨姆纳勋爵的肯定: 被告作出的明显不刹于自己的供词必须经证明是由 被告自愿作出的,否刘不予承认,也就是说,供词不是 祓告由千言怕受到伤害或由于受到菜一有权势人的利诱 而作出的,作为英国刑法的一弃明硝原则,这是早就确 立了的。早在黑尔助赛的时代就有这条原则。 但是,人们以后发现这条原则是不完全的。因此,在1972年, 刑法修改委员会作了一点修改。法庭应该问一份供词是否可靠, 而不是问是否自愿。在很多情况中,作出的供词是不可靠的,比 如把一个人长时间地监禁起来或用很多问题来折磨一个人。国会 通过的《违警犯罪证据法案》包括这一修改,因此,它已经生 效。它规定,如果供词是按以下手段获得的,不子承认: 1,向作供词的人施加压力: 2.由于某种说法或作法,某人在当时的情况下很可能提供不 可靠的供词。 (3)非法得到的证据 有时会发生这种情况,即警察非法返供,从中获得最有价值 的证据。在这种不正确的审问下,-个杀人犯可能会说出他埋尸 体的电方。警察在那里找到了尸体。警察能以此事实作为证据 吗?再举一个例子。警察为找到毒品而搜查一所住宅。他们知道 他们应该有搜查证,但在24小时之内检察长不在。所以,他们在 没有搜查证的情况下搜查了这所住宅并发现了大量毒品。他们能
以此事实作为证据吗? 在英国,很长刷间以来人们-一直认为,尸体和游品可以作为 证据,不管它们是不是用泸法于段获得的(见《王国政府诉桑格 案》)。在美国,直到不久前人们不认为,警察不能把非法获得的 事实作为证据。它是“毒树之果”,而且要莲同树本身一起砍掉。 但是现在一切都改变了。类国首席法官沃伦·伯格今年?月到这 里来过。他向我谈了最远儿个星期最高法院的一些戏剧性的变 化。他们现在认为,在我举的例子中,警察可以把发现的尸体和 卷品作为证据(见《尼克斯诉威廉断案》和《塞古拉诉美国 案》)。 在上议院讨论《违警犯罪证据法案》的过程中,对这个问题 是有争议的。根据斯卡曼勋爵提出的一项修正案,如果证据是采 取错误的手段获得的,那么就应该不予承认,除非法官确信,舆 论要求提供此证据。不过我是坚持普通法的①。 (4)不利于谁 东雷利失那个时代,不仅承认不利于作出供词的那个人(科 巴姆)的供词,而且还承认不利于当时不在场因而没有否认或对 证机会的其他人(雷利夫)的供词。现在这些供词当然是不会被 承认的。 (5)审判前的作法 在雷利决那个时代,审判前向证人核实证词并把池的话记录 下来,这是通常的作法。但在审判中不传证人出庭,只宜读地们 的证词。被告没有机会见到他们,也没有机会同他们对证。 现在有一种预审,在预审时可以提取证词,每个证人须向检 察官提出证据,被出在场非行权对证。预审是作记录的、并将记 它是常由古代到现在的判例融合、沿革而成 的成得为者地操提 14
录提交审判法庭。除了《1967年刑事法》第一条列举的情况外, 其他证据一律不子承认。这是一种有效的程序,它可以避免证人 就无争论的问题庭:在证人不出庭的情况下,这些书面证词是 予以承认的。这就节省了很多时间和很多钱。 (6)结论 从沃尔特·雷利夫审判案以来,所有这些现代的关于证据的 规则已经形成了。滥用证据是作出这些改变的一个主要原因。 第二章凯斯门特审判案 引言 罗杰·凯斯门特审判案发生在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的1917 年。它提出了一个新的问题。如果凯斯门特的犯罪行为不是发生 在英国而是发生在德因。这是叛国罪吗? (一)罗杰·凯斯门特爵士 (1)他被封为爵士 罗杰·凯斯门特于1864年生于爱尔兰的都柏林郡。当时那个 地方是联合王国的一部分。所以他是英国人。他是由他的叔叔, 一一个厄尔斯特①的新教徒带大的。他没结过婚。据说他是一个同 性恋者。他进了英国领事司,到世界各地去工作。他和沃尔特· 雷利夫爵士一样,也进行过一次远征。他揭露了在刚果和秘鲁发 生的凶暴残忍的行为:白人商人极其残酷地对待当地苦力。凯斯 门特的报告使他出了名。1911年由于他的工作突出,被封为爵 士。1912年他回到f爱尔兰。 ①原属爱尔兰的一部分,现被北爱尔兰和爱尔兰共和国所分割。一译注 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