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16550),《猪瘟检疫技术规范》(GBl6551); 二是农业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行业标准》,如《畜禽屠宰卫生检疫规范》 三是农业部制定颁发的《动物检疫操作规程》,主要是以血清学、病原学、组织学为主 的实验室检验方法和标准 (四)、法定的处理方法 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验后,应根据检疫(验)的结果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1、检疫合格--出具检疫合格证明,动物产品加盖验讫印章或加封验讫标志。 2、检疫不合格-根据不同情况,按规定分别进行处理:封锁、隔离观察、扑杀、销毁、制 公、高温等无害化处理方法。 (五)法定的检疫证、章及标志 1、检疫证明: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 出县境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明 2、验讫印章、标志:验讫印章主要用于动物胴体、验讫标志主要用于小动物或分割肉类以 及某些动物产品的外包装。 (六)动物检疫的原则 1、依法施行的原则:即检疫双方都必须严格依照法规规定进行 2、尊重事实的原则:亲临现场、认定事实;平等待人、不徇私情 3、尊重科学的原则:凡从事项动物防疫检疫的机构和单位,必须具有与国家法定的检验方 法和技术规程相适应的仪器设备和必需的设施:凡从事动物检疫的人员,必须精通国家规定 的各项检验方法和技术,操作技术熟练、准确。 4、促进生产、有利于流通的原则 5、预防为主的原则。 6、检疫与经营相分离原则: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体现动物检疫行为的 合法性与公正性。 (七)动物检疫的基本方法 1、临床检查法: 2、流行病学调查法 、病理检查法:病理解剖、组织切片 4、病原学调査法:病料涂片、分离培养鉴定、动物接种试验 5、免疫学检查法:血清学检查、变态反应 、产地检疫 是指动物、动物产品出售或调运离开饲养、生产场地前进行的检疫。 1、意义: 是防止染疫动物及其产品进入流通环节的关键 ●是促进搞好防疫(强制免疫)工作的重要手段: 克服了在流通环节进行检疫难于科学、淮确、及时的弊端 2、产地检疫的报检制度 在将动物、动物产品调运饲养、经营地之前,饲养、经营者必须向所在地县级动物防疫 监督机构或其派驻的动物检疫员提出检疫申报。动物检疫员到场或指定地点实施产地检疫 报检的具体时间:动物产品、屠宰动物、育肥动物提前3天;种用、乳用、役用动物提 前15天报检。因生活特殊需要的可随报随检
(GB16550),《猪瘟检疫技术规范》(GB16551); 二是农业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行业标准》,如《畜禽屠宰卫生检疫规范》 三是农业部制定颁发的《动物检疫操作规程》,主要是以血清学、病原学、组织学为主 的实验室检验方法和标准。 (四)、法定的处理方法 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验后,应根据检疫(验)的结果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1、检疫合格---出具检疫合格证明,动物产品加盖验讫印章或加封验讫标志。 2、检疫不合格----根据不同情况,按规定分别进行处理:封锁、隔离观察、扑杀、销毁、制 公、高温等无害化处理方法。 (五) 法定的检疫证、章及标志 1、检疫证明: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 出县境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明。 2、验讫印章、标志:验讫印章主要用于动物胴体、验讫标志主要用于小动物或分割肉类以 及某些动物产品的外包装。 (六)动物检疫的原则 1、依法施行的原则:即检疫双方都必须严格依照法规规定进行。 2、尊重事实的原则:亲临现场、认定事实;平等待人、不徇私情。 3、尊重科学的原则:凡从事项动物防疫检疫的机构和单位,必须具有与国家法定的检验方 法和技术规程相适应的仪器设备和必需的设施;凡从事动物检疫的人员,必须精通国家规定 的各项检验方法和技术,操作技术熟练、准确。 4、促进生产、有利于流通的原则。 5、预防为主的原则。 6、检疫与经营相分离原则: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体现动物检疫行为的 合法性与公正性。 (七)动物检疫的基本方法 1、临床检查法: 2、流行病学调查法 3、病理检查法:病理解剖、组织切片 4、病原学调查法:病料涂片、分离培养鉴定、动物接种试验 5、免疫学检查法:血清学检查、变态反应。 二、产地检疫 是指动物、动物产品出售或调运离开饲养、生产场地前进行的检疫。 1、意义: ⚫ 是防止染疫动物及其产品进入流通环节的关键; ⚫ 是促进搞好防疫(强制免疫)工作的重要手段; ⚫ 克服了在流通环节进行检疫难于科学、准确、及时的弊端。 2、产地检疫的报检制度 在将动物、动物产品调运饲养、经营地之前,饲养、经营者必须向所在地县级动物防疫 监督机构或其派驻的动物检疫员提出检疫申报。动物检疫员到场或指定地点实施产地检疫。 报检的具体时间:动物产品、屠宰动物、育肥动物提前 3 天;种用、乳用、役用动物提 前 15 天报检。因生活特殊需要的可随报随检
3、产地检疫项目: ●当地疫情情况 免疫接种情况 临床检查情况 ●按规定的实验室检验项目进行检验一一根据动物种、乳、实验、役用的不同要求进行检 4、产地检疫出证 (1)出证条件 动物:检疫项目全部合格,猪、牛、羊必须具备免疫标识。 动物产品:生皮、原毛、绒、骨、角等产品的原产地无规定疫情,并按有关规定消毒; 炭疽易感动物的生皮、原毛、绒等产品,炭疽沉淀试验为阴性,或经环氧乙 烷消毒; 精液、胚胎、种蛋的供体达到动物标准 (2)有效期 ●动物:7天 ●动物产品:30天 ●蜜蜂等特殊动物,3个月 屠宰检疫 包括宰前检疫和屠宰同步检疫:主要针对一些活体检疫不易查出的动物疫病,如囊虫、 旋毛虫、结核等。 (一)宰前检疫 1、入场检疫:验证查物:核对动物种类、数量:群体检疫。 2、待宰检疫:健康动物在留养待宰期间尚需12-24小时的临床观察,送宰前再做1次群体 检疫 (二)屠宰同步检疫 头部检疫 内脏检疫 胴体检疫 寄生虫检验 四、检疫处理 1、合格的: ●岀具检疫合格证明:《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眀》、《岀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产 品检疫合格证明》、《出县境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 明》 ●加盖验讫印章或加封验讫标志:猪、牛、羊要佩带免疫耳标 2、不合格的: (1)产地检疫不合格:及时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并采取相应应急措施: 补检 隔离观察 治疗 封锁 ●扑杀 消毒
3、产地检疫项目: ⚫ 当地疫情情况 ⚫ 免疫接种情况 ⚫ 临床检查情况 ⚫ 按规定的实验室检验项目进行检验--根据动物种、乳、实验、役用的不同要求进行检 查 4、产地检疫出证 (1)出证条件 ⚫ 动物:检疫项目全部合格,猪、牛、羊必须具备免疫标识。 ⚫ 动物产品:生皮、原毛、绒、骨、角等产品的原产地无规定疫情,并按有关规定消毒; 炭疽易感动物的生皮、原毛、绒等产品,炭疽沉淀试验为阴性,或经环氧乙 烷消毒; 精液、胚胎、种蛋的供体达到动物标准。 (2)有效期 ⚫ 动物:7 天 ⚫ 动物产品:30 天 ⚫ 蜜蜂等特殊动物,3 个月 三、屠宰检疫 包括宰前检疫和屠宰同步检疫:主要针对一些活体检疫不易查出的动物疫病,如囊虫、 旋毛虫、结核等。 (一)宰前检疫 1、入场检疫:验证查物;核对动物种类、数量;群体检疫。 2、待宰检疫:健康动物在留养待宰期间尚需 12-24 小时的临床观察,送宰前再做 1 次群体 检疫 。 (二)屠宰同步检疫 ⚫ 头部检疫 ⚫ 内脏检疫 ⚫ 胴体检疫 ⚫ 寄生虫检验 四、检疫处理 1、合格的: ⚫ 出具检疫合格证明:《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产 品检疫合格证明》、《出县境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 明》 ⚫ 加盖验讫印章或加封验讫标志:猪、牛、羊要佩带免疫耳标 2、不合格的: (1)产地检疫不合格:及时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并采取相应应急措施: ⚫ 补检 ⚫ 隔离观察 ⚫ 治疗 ⚫ 封锁 ⚫ 扑杀 ⚫ 消毒
(2)屠宰检疫不合格:停止屠宰、按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消毒 第四节动物防疫监督 动物防疫监督 (一)动物防疫监督的概念 动物防疫监督是指动物防疫监督主体为了行使行政职能,对管理相对人(即公民、法人 及其他组织)遵守兽医行政法,执行兽医行政主体的决定、命令、规则,以及完成国家计划 和任务情况而进行的监督、检査,制止、纠正和处理违法行为的活动。 1、监督主体 《动物防疫法》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 内动物防疫工作,所属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实施动物防疫和动物防疫监督工作, 2、监督对象 管理相对人--系指从事动物饲养、经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3、监督内容 监督内容是指动物防疫行政主体实施监督所指向的标的。动物防疫监督的对象包括行为 和技术两个方面 (1)行为监督--是指动物防疫行政主体对管理相对人的行为是否合法。对管理相对人生产 经营、履行义务等是否符合动物防疫法律法规实施的监督、检査,并对违法活动依法采取制 止、纠正、处理处罚的行政措施 (2)技术监督-是指动物防疫行政主体对动物、动物产品、包装、环境场所、仪器设施 操作方法、建筑设计、人员素质,以及有关的物品是否符合动物防疫行政法规定的标准、条 件和要求的情况,所实施的技术监测和监督检查 (二)、动物防疫监督的方式 1、索证验证 是指动物防疫行政监督主体依法检査管理相对人是否持有规定的动物防疫证、章、标志, 以及所持证、章、标志是否合法的行政活动。 证照是体现管理相对人行为是否合法,动物、动物产品及有关物品是否合乎法定标准及 条件要求的重要标志。因而,索证验证是动物防疫监督的重要方式。 2、技术监督监测 技术监督主要是看管理相对人生产、经营的产品是否合乎卫生质量标准,有关的场所设 施等是否符合动物防疫条件要求。 其主要内容有: 动物、动物产品及其包装、运载工具等是否符合卫生标准 工程建设、布局是否符合动物防疫要求 仪器、设备是否达到规定的数量、型号、指标 人员素质是否达到规定要求 生产、经营、检验操作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和程序; 其他方面是否符合动物防疫要求 3、常规监督管理 常规监督管理是指动物防疫行政主体对各有关环节单位和个人执行动物防疫行政法的 情况,依法经常进行的监督检査和行政管理。主要对厂(场)的监督管理。 厂(场)的规划布局和建筑设施的动物防疫要求 生产现场布局设施的动物防疫要求;
(2)屠宰检疫不合格:停止屠宰、按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消毒 第四节 动物防疫监督 一、动物防疫监督 (一)动物防疫监督的概念 动物防疫监督是指动物防疫监督主体为了行使行政职能,对管理相对人(即公民、法人 及其他组织)遵守兽医行政法,执行兽医行政主体的决定、命令、规则,以及完成国家计划 和任务情况而进行的监督、检查,制止、纠正和处理违法行为的活动。 1、监督主体 《动物防疫法》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 内动物防疫工作,所属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实施动物防疫和动物防疫监督工作。 2、监督对象 管理相对人----系指从事动物饲养、经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3、监督内容 监督内容是指动物防疫行政主体实施监督所指向的标的。动物防疫监督的对象包括行为 和技术两个方面。 (1)行为监督----是指动物防疫行政主体对管理相对人的行为是否合法。对管理相对人生产、 经营、履行义务等是否符合动物防疫法律法规实施的监督、检查,并对违法活动依法采取制 止、纠正、处理处罚的行政措施。 (2)技术监督----是指动物防疫行政主体对动物、动物产品、包装、环境场所、仪器设施、 操作方法、建筑设计、人员素质,以及有关的物品是否符合动物防疫行政法规定的标准、条 件和要求的情况,所实施的技术监测和监督检查。 (二)、动物防疫监督的方式 1、索证验证 是指动物防疫行政监督主体依法检查管理相对人是否持有规定的动物防疫证、章、标志, 以及所持证、章、标志是否合法的行政活动。 证照是体现管理相对人行为是否合法,动物、动物产品及有关物品是否合乎法定标准及 条件要求的重要标志。因而,索证验证是动物防疫监督的重要方式。 2、技术监督监测 技术监督主要是看管理相对人生产、经营的产品是否合乎卫生质量标准,有关的场所设 施等是否符合动物防疫条件要求。 其主要内容有: ⚫ 动物、动物产品及其包装、运载工具等是否符合卫生标准; ⚫ 工程建设、布局是否符合动物防疫要求; ⚫ 仪器、设备是否达到规定的数量、型号、指标; ⚫ 人员素质是否达到规定要求; ⚫ 生产、经营、检验操作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和程序; ⚫ 其他方面是否符合动物防疫要求 3、常规监督管理 常规监督管理是指动物防疫行政主体对各有关环节单位和个人执行动物防疫行政法的 情况,依法经常进行的监督检查和行政管理。主要对厂(场)的监督管理。 ⚫ 厂(场)的规划布局和建筑设施的动物防疫要求; ⚫ 生产现场布局设施的动物防疫要求;
屠宰加工的过程的监督管理 流通环节监督管理 (1)市场的监督管理 ●是否凭证入市: 活动物要有检疫证明、预防接种证明和非疫区证明 动物产品要有检疫证明、消毒证明和验讫印章或检疫标志 ●证明是否符合规定: 必须证物相符 证的内容填写规范符合要求。 动物或动物产品是否健康正常:发现异常先行检疫、检验 (2)运输的监督管理 可在车站、港口、机场、道路检査站派驻机构和人员,执行监督管理任务: 验证 查物 检查是否证物相符 检查动物及其动物产品是否符合动物防疫要求,根据情况决定抽查、重检、消毒和出证 ●处理-根据情节依法作出处理 (3)对动物产品加工单位和个人的动物防疫监督管理 监督内容 检查索验肉类检疫证明或检疫标志 检查现存产品是否符合有关标准; 有无产品与废弃物无害化处理设施 应引起重视的几个问题: 采购未经检疫、检验的肉类 有意采购病害肉类,从中牟取暴利 肉食品加工单位的泔水等废物不经处理而直接运出 将腐败变质或过期肉类加工成熟食销售 (三)监督结果的处理 包括对管理相对人违章的处理、制裁 1、制止、纠正、制裁违法行为 (1)送达违章通知书---主要针对管理相对人。包括违章内容和应采取的措施。 (2)通报批评 (3)适用行政处罚措施--这是对违反动物防疫行政法,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采取的一种 制裁。包括:警告并限期改进,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吊销有关证、照等。 2、无害化处理 常用的无害化处理方法有:制化、深埋、发酵、焚烧、产酸、高温、消毒等。 动物防疫行政执法监督 动物防疫行政执法监督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和司法机关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和矫正,和在国 家机关内部,依托行政权属关系,由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人民政府对其所属工作 部门以及上级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对下级人民政府相应工作部门执行法律、法规的活动所 进行的监督或矫正。 执法监督模式:
⚫ 屠宰加工的过程的监督管理. ⚫ 流通环节监督管理 (1)市场的监督管理 ⚫ 是否凭证入市: 活动物要有检疫证明、预防接种证明和非疫区证明; 动物产品要有检疫证明、消毒证明和验讫印章或检疫标志。 ⚫ 证明是否符合规定: 必须证物相符; 证的内容填写规范符合要求。 ⚫ 动物或动物产品是否健康正常:发现异常先行检疫、检验。 (2)运输的监督管理 可在车站、港口、机场、道路检查站派驻机构和人员,执行监督管理任务: ⚫ 验证 ⚫ 查物: 检查是否证物相符; 检查动物及其动物产品是否符合动物防疫要求,根据情况决定抽查、重检、消毒和出证。 ⚫ 处理----根据情节依法作出处理。 (3)对动物产品加工单位和个人的动物防疫监督管理 ⚫ 监督内容: 检查索验肉类检疫证明或检疫标志; 检查现存产品是否符合有关标准; 有无产品与废弃物无害化处理设施。 ⚫ 应引起重视的几个问题: 采购未经检疫、检验的肉类; 有意采购病害肉类,从中牟取暴利; 肉食品加工单位的泔水等废物不经处理而直接运出; 将腐败变质或过期肉类加工成熟食销售。 (三) 监督结果的处理 包括对管理相对人违章的处理、制裁; 1、制止、纠正、制裁违法行为 (1)送达违章通知书----主要针对管理相对人。包括违章内容和应采取的措施。 (2)通报批评 (3)适用行政处罚措施----这是对违反动物防疫行政法,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采取的一种 制裁。包括:警告并限期改进,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吊销有关证、照等。 2、无害化处理 常用的无害化处理方法有:制化、深埋、发酵、焚烧、产酸、高温、消毒等。 二、动物防疫行政执法监督 动物防疫行政执法监督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和司法机关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和矫正,和在国 家机关内部,依托行政权属关系,由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人民政府对其所属工作 部门以及上级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对下级人民政府相应工作部门执行法律、法规的活动所 进行的监督或矫正。 执法监督模式:
1、横向矫正 立法机关的人大监督一一法则功能 ●法院的司法判决一一法规裁决功能 2、纵向监督 依托行政权属关系在行政系统内所存在的监督关系 上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业务监督 第五节动物防疫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及国家赔偿 动物防疫行政复议 是解决相对人与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之间行政争议的一种途径,是依相对人申请而启动的 行政复议机关对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行政行为的监督。 1、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合法原则 公平原则 ●公开原则 及时原则 ●便民原则 2、申请行政复议的形式 书面申请:申请人、被申请人、复议请求、事实依据 口图白这机数记在 3、行政复议机关 县级以上畜牧兽医机关。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时,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 用 二、行政诉讼 是指相对人认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的制度。行政诉讼是解决行政争议的重要途径, 是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事后救济措施,是对行政行为的司法监督。 特点(与行政复议比较) 公正性:行政复议的机关是防疫监督机构的主管机构,而行政诉讼的受理单位是人民法院, 无任何利益关系。 审查对象:在行政诉讼中,由被告负举证责任,由被告来证明当事人的行为违法,而不是由 原告来证明自己的行为合法。 审査依据:以法律、法规为依据一一以以人大及常委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为依据,规章、办 法如果与法律、法规相符的予以适用,不相符或抵触的不作为依据 三、动物防疫国家赔偿 是指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 益造成损害,国家向受害人赔偿的制度 1、赔偿责任条件 损害必须是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或其工作人员造成的 损害必须是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或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造成的 损害必须是违法行为造成的 损害必须是直接的,现实的,而不是间接的:(指直接经济损失)
1、横向矫正 ⚫ 立法机关的人大监督--法则功能 ⚫ 法院的司法判决--法规裁决功能 2、纵向监督: ⚫ 依托行政权属关系在行政系统内所存在的监督关系 ⚫ 上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业务监督 第五节 动物防疫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及国家赔偿 一、动物防疫行政复议 是解决相对人与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之间行政争议的一种途径,是依相对人申请而启动的 行政复议机关对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行政行为的监督。 1、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 合法原则 ⚫ 公平原则 ⚫ 公开原则 ⚫ 及时原则 ⚫ 便民原则 2、申请行政复议的形式 ⚫ 书面申请:申请人、被申请人、复议请求、事实依据 ⚫ 口头申请:当面向复议机关提出、并记录在案 ⚫ 行政复议期限: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 60 天内 3、行政复议机关 县级以上畜牧兽医机关。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时,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 用。 二、行政诉讼 是指相对人认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的制度。行政诉讼是解决行政争议的重要途径, 是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事后救济措施,是对行政行为的司法监督。 特点(与行政复议比较): 公正性:行政复议的机关是防疫监督机构的主管机构,而行政诉讼的受理单位是人民法院, 无任何利益关系。 审查对象:在行政诉讼中,由被告负举证责任,由被告来证明当事人的行为违法,而不是由 原告来证明自己的行为合法。 审查依据:以法律、法规为依据--以以人大及常委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为依据,规章、办 法如果与法律、法规相符的予以适用,不相符或抵触的不作为依据。 三、动物防疫国家赔偿 是指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 益造成损害,国家向受害人赔偿的制度。 1、赔偿责任条件 ⚫ 损害必须是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或其工作人员造成的; ⚫ 损害必须是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或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造成的; ⚫ 损害必须是违法行为造成的; ⚫ 损害必须是直接的,现实的,而不是间接的;(指直接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