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病(5):马传染性贫血、马流行性淋巴管炎、马鼻疽、巴贝斯焦虫病、伊氏锥虫病, 禽病(14):鸡传染性喉气管炎、鸡传染性支气管炎、鸡传染性法氏囊病、鸡马立克氏 病、鸡产蛋下降综合征、禽白血病、禽痘、鸭瘟、鸭病毒性肝炎、小鹅瘟、禽霍乱、鸡白 痢、鸡败血支原体感染、鸡球虫病。 兔病(4):兔病毒性出血症、兔粘液瘤病、野兔病、兔球虫病。 水生动物病(3):病毒性出血性败血症、鲤鱼病毒血症、对虾杆状病毒病 蜜蜂病(6):美洲幼虫腐臭病、欧洲幼虫腐臭病、蜜蜂孢子虫病、蜜蜂螨病、大蜂螨病、 白垩病。 三类传染病:常见多发病,可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动物传染病,共有41种: 多种动物共患病(6):黑腿病、李氏杆菌、类鼻疽、放线菌病、肝片吸虫病、丝虫病。 牛病(5):牛流行热、牛病毒性腹泻/粘膜病、牛生殖器弯曲杆菌病、毛滴虫病、牛皮 蝇蛆病 猪病(3):猪传染性胃肠炎、猪副伤寒、猪密螺旋体痢疾 绵羊和山羊病(8):肺腺瘤病、绵羊地方性流产、传染性脓疱皮炎、腐蹄病、传染性眼 炎、肠毒血症、干酪性淋巴结炎、绵羊疥癣 马病(5):马流行性感冒、马腺疫、马鼻腔肺炎、溃疡性淋巴管炎、马媾疫。 禽病(5):鸡病毒性关节炎、禽传染性脑脊髓炎、传染性鼻炎、禽结核病、禽伤寒。 鱼病(2):鱼传染性造血器官坏死、鱼鳃霉病 其它动物疾病(⑦):水貂阿留申病、水貂病毒性肠炎、鹿茸真菌病、蚕型多角体病、蚕 白僵病、犬瘟热、利什曼病 (三)疫情报告制度 1、疫情报告 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实施辖区内动物疫情报告工作。 全国设立县、市、省、全国畜牧兽医总站四级疫情报告系统 防检机构-报告资料要求全面、详尽,结论要准确、肯定,报告时间应严格按规定进 行 动物疫病诊疗单位和个人--不仅在发现传染病时立即报告,并应提供相应的检验、诊 断资料; 饲养、屠宰、经营动物的单位和个人--他们不掌握诊断技术,故只要发现动物传染病 不分病种,立即向法定防检机构报告: 兽医科研、教学单位 2.疫情公布 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公布动物疫情。未经授权,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 任何方式公布动物疫情。 (四)实施应急预案 国家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制定和实施重大动物疫病控制应急预案,成立重大疫病控制领 导小组,建立紧急疫情应急反应指挥系统,制定紧急疫情快速反应实施程序,明确各有关部 门的职责,建立物资、资金、技术保障系统,组建快速反应部队。 (五)隔离措施 1、隔离措施适用的情况: 一是发现患病动物时,首先采用隔离措施,然后根据所患传染病的种类和性质,依法采 取扑灭或治疗等技术措施; 二是发现疑似传染病时,也应隔离,然后及时进行诊断,采取控制扑灭措施;
马病(5):马传染性贫血、马流行性淋巴管炎、马鼻疽、巴贝斯焦虫病、伊氏锥虫病。 禽病(14):鸡传染性喉气管炎、鸡传染性支气管炎、鸡传染性法氏囊病、鸡马立克氏 病、鸡产蛋下降综合征、禽白血病、禽痘 、鸭瘟、鸭病毒性肝炎、小鹅瘟、禽霍乱、鸡白 痢、鸡败血支原体感染、鸡球虫病。 兔病(4):兔病毒性出血症、兔粘液瘤病、野兔病、兔球虫病。 水生动物病(3):病毒性出血性败血症、鲤鱼病毒血症、对虾杆状病毒病。 蜜蜂病(6):美洲幼虫腐臭病、欧洲幼虫腐臭病、蜜蜂孢子虫病、蜜蜂螨病、大蜂螨病、 白垩病。 三类传染病:常见多发病,可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动物传染病,共有 41 种: 多种动物共患病(6):黑腿病、李氏杆菌、类鼻疽、放线菌病、肝片吸虫病、丝虫病。 牛病(5):牛流行热、牛病毒性腹泻/粘膜病、牛生殖器弯曲杆菌病、毛滴虫病、牛皮 蝇蛆病。 猪病(3):猪传染性胃肠炎、猪副伤寒、猪密螺旋体痢疾。 绵羊和山羊病(8):肺腺瘤病、绵羊地方性流产、传染性脓疱皮炎、腐蹄病、传染性眼 炎、肠毒血症、干酪性淋巴结炎、绵羊疥癣。 马病(5):马流行性感冒、马腺疫、马鼻腔肺炎、溃疡性淋巴管炎、马媾疫。 禽病(5):鸡病毒性关节炎、禽传染性脑脊髓炎、传染性鼻炎、禽结核病、禽伤寒。 鱼病(2):鱼传染性造血器官坏死、鱼鳃霉病。 其它动物疾病(7):水貂阿留申病、水貂病毒性肠炎、鹿茸真菌病、蚕型多角体病、蚕 白僵病、犬瘟热、利什曼病。 (三)疫情报告制度 1、疫情报告 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实施辖区内动物疫情报告工作。 全国设立县、市、省、全国畜牧兽医总站四级疫情报告系统 防检机构----报告资料要求全面、详尽,结论要准确、肯定,报告时间应严格按规定进 行。 动物疫病诊疗单位和个人----不仅在发现传染病时立即报告,并应提供相应的检验、诊 断资料; 饲养、屠宰、经营动物的单位和个人----他们不掌握诊断技术,故只要发现动物传染病, 不分病种,立即向法定防检机构报告; 兽医科研、教学单位 2. 疫情公布 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公布动物疫情。未经授权,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 任何方式公布动物疫情。 (四)实施应急预案 国家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制定和实施重大动物疫病控制应急预案,成立重大疫病控制领 导小组,建立紧急疫情应急反应指挥系统,制定紧急疫情快速反应实施程序,明确各有关部 门的职责,建立物资、资金、技术保障系统,组建快速反应部队。 (五)隔离措施 1、隔离措施适用的情况: 一是发现患病动物时,首先采用隔离措施,然后根据所患传染病的种类和性质,依法采 取扑灭或治疗等技术措施; 二是发现疑似传染病时,也应隔离,然后及时进行诊断,采取控制扑灭措施;
三是发现一类或疑似一类传染病时,对其群动物也应进行隔离。 2、隔离类型 一是临时性隔离--主要用于急性传染病动物,或尚未得出诊断结论的患病动物及其同 群动物。其特点时间短、一旦疫情扑灭,即可解除隔离 二是长期隔离,主要用于慢性传染病患病动物。其特点病程长,一时难于治愈。这种类 型的隔离一般较少采用 3、采用隔离措施的主体 农业主管部门及所属监督机构,防检机构 (六)封锁 1、封锁适用情况: 发生一类动物传染病时 发生当地新发现的动物传染病时 二类动物传染病呈爆发性流行时。 2、封锁令发布主体 必须是法定的国家机关 一是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二是国家最高动物防疫行政机关,即农业部。 其它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用封锁权 3、封锁程序 划定疫点、疫区、受威协区 疫点-患病动物所在地点; 疫区-以疫点为中心半径小于或等于15公里范围内的地区 受威协区-疫区边界外延不少于5公里的地带 发布封锁令 封锁令的发布权限在本管辖范围内 跨地区的必须由上一级国家机关发布 封锁令的发布必须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并通报毗邻地区 4、封锁区采取的扑灭措施: (1)疫点必须采取的措施: 疫点出入口必须有消毒设施,疫点内严格消毒,物品无害化处理。 严禁人、畜及其它动物、车辆出入和动物产品及其它可能污染的物品运出,特殊情况 需经主管部门许可,并经严格消毒后出入 对病死畜禽及同群畜禽,县及以上主管部门有权采取扑杀、销毁或无害化处理,畜主不 得拒绝,费用由畜(货)主承担; (2)疫区必须采取的措施 交通要道必须建立临时性检疫、消毒哨卡; 停止集市贸易和疫区内动物、动物产品的交易 对易感动物必须进行检疫和预防注射;疫区内动物不得流向疫区外 (3)受威协区必须采取的措施 采取防御性措施 由动物检疫机构、乡镇畜牧兽医站随时检测疫情 5、解除封锁令 条件:在疫点和疫区最后一头(只)动物病愈或扑杀后,经过一个所发病的潜伏期以上 的检测、观察,未再出现患病动物时,并对有关环境、物品、用具以及痊愈病畜进行一次全
三是发现一类或疑似一类传染病时,对其群动物也应进行隔离。 2、隔离类型 一是临时性隔离----主要用于急性传染病动物,或尚未得出诊断结论的患病动物及其同 群动物。其特点时间短、一旦疫情扑灭,即可解除隔离; 二是长期隔离,主要用于慢性传染病患病动物。其特点病程长,一时难于治愈。这种类 型的隔离一般较少采用。 3、采用隔离措施的主体 农业主管部门及所属监督机构,防检机构。 (六)封锁 1、封锁适用情况: 发生一类动物传染病时; 发生当地新发现的动物传染病时; 二类动物传染病呈爆发性流行时。 2、封锁令发布主体 必须是法定的国家机关: 一是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二是国家最高动物防疫行政机关,即农业部。 其它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用封锁权。 3、封锁程序 ⚫ 划定疫点、疫区、受威协区 疫点----患病动物所在地点; 疫区----以疫点为中心半径小于或等于 15 公里范围内的地区; 受威协区----疫区边界外延不少于 5 公里的地带。 ⚫ 发布封锁令 封锁令的发布权限在本管辖范围内。 跨地区的必须由上一级国家机关发布。 封锁令的发布必须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并通报毗邻地区。 4、封锁区采取的扑灭措施: (1)疫点必须采取的措施: 疫点出入口必须有消毒设施,疫点内严格消毒,物品无害化处理。 严禁人、畜及其它动物、车辆出入和动物产品及其它可能污染的物品运出,特殊情况 需经主管部门许可,并经严格消毒后出入; 对病死畜禽及同群畜禽,县及以上主管部门有权采取扑杀、销毁或无害化处理,畜主不 得拒绝,费用由畜(货)主承担; (2)疫区必须采取的措施 交通要道必须建立临时性检疫、消毒哨卡; 停止集市贸易和疫区内动物、动物产品的交易; 对易感动物必须进行检疫和预防注射;疫区内动物不得流向疫区外。 (3)受威协区必须采取的措施: 采取防御性措施 由动物检疫机构、乡镇畜牧兽医站随时检测疫情 5、解除封锁令 条件:在疫点和疫区最后一头(只)动物病愈或扑杀后,经过一个所发病的潜伏期以上 的检测、观察,未再出现患病动物时,并对有关环境、物品、用具以及痊愈病畜进行一次全
面、彻底、严格细致的消毒,经县以上农业主管部门检查验收合格 主体:原发布命令的人民政府解除封锁令。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同时通知毗邻地 区和有关部门 三、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 根据农业部2002年颁布的《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办法》的规定,动物防疫行政主体 根据管理相对人的申请,通过对其所从事的动物生产活动场所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审核,颁 发《动物防疫合格证》,依法赋予其从事防疫行政法所禁止事项的权利和资格的行政行为 即动物防疫行政主体依法对从事动物饲养、经营、贮存、屠宰、加工动物和动物产品 的单位和个人,从事动物诊疗工作的单位和个人核发《动物防疫合格证》,并对其生产经营 活动中动物防疫条件和行为实施监督管理的活动。 1、发放对象: (1)动物饲养场(农民家庭散养除外) (2)种公畜站和胚胎生产场所 (3)孵化厂 (4)屠宰场(厂、点)、肉类联合加工厂 (5)动物储运、中转、交易场所 (6)动物产品经营加工储藏场所 (7)原皮、生皮、骨、角加工场所 (8)各类动物隔离饲养场所经 (9)动物诊疗场所 (10)动物源性致病性微生物保存使用场所 根据不同的申请对象,防疫条件的审核要求各不相同。 2、《动物防疫合格证》的发放 向当地(县以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申请、填表: 十日内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到现场审核,并签署审核意见 审核后五日内作出是否发放意见,合格的发给《动物防疫合格证》 《动物防疫合格证》由农业部监制; 《动物防疫合格证申领核发登记表》由省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制 实行年度审核制,每年审核一次。 四、无规定疫病区的建设 (一)建设无规定疫病区的意义 建设相对独立、相对封闭的无规定动物疫病区: 1、可以有效提高国家对防疫工作的宏观调控能力,控制和消灭危害严重的动物疫病,促进 畜牧业的持续快速发展; 2、可以提高动物产品安全质量,减少动物疫病对人畜健康造成的侵害 3、可以建立和国际接规的动物防疫标准,促进动物产品对外贸易 (二)名词解释 1、无规定疫病区:在规定期限内,没有发生过某种或几种动物疫病,同时在该区域及其边 界和外围一定范围内,对动物和动物产品、动物源性饲料、动物遗传材料、动物病料、兽药 (包括生物制品)的流通实施官方有效控制并获得国家认可的特定地域。包括非免疫无规定 疫病区和免疫无规定动物疫病区两种。 2、非免疫无规定疫病区:在规定期限内,某一划定的区域内没有发生过某种或几种动物疫 病,对该区域及其周围一定范围内停止免疫的期限达到规定标准,并对动物和动物产品及其
面、彻底、严格细致的消毒,经县以上农业主管部门检查验收合格。 主体:原发布命令的人民政府解除封锁令。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同时通知毗邻地 区和有关部门。 三、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 根据农业部 2002 年颁布的《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办法》的规定,动物防疫行政主体 根据管理相对人的申请,通过对其所从事的动物生产活动场所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审核,颁 发《动物防疫合格证》,依法赋予其从事防疫行政法所禁止事项的权利和资格的行政行为。 即动物防疫行政主体依法对从事动物饲养、经营、贮存、屠宰、加工动物和动物产品 的单位和个人,从事动物诊疗工作的单位和个人核发《动物防疫合格证》,并对其生产经营 活动中动物防疫条件和行为实施监督管理的活动。 1、发放对象: (1)动物饲养场(农民家庭散养除外) (2)种公畜站和胚胎生产场所 (3) 孵化厂 (4)屠宰场(厂、点)、肉类联合加工厂 (5)动物储运、中转、交易场所 (6) 动物产品经营加工储藏场所 (7) 原皮、生皮、骨、角加工场所 (8) 各类动物隔离饲养场所经 (9)动物诊疗场所 (10) 动物源性致病性微生物保存使用场所 根据不同的申请对象,防疫条件的审核要求各不相同。 2、《动物防疫合格证》的发放 向当地(县以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申请、填表; 十日内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到现场审核,并签署审核意见; 审核后五日内作出是否发放意见,合格的发给《动物防疫合格证》; 《动物防疫合格证》由农业部监制; 《动物防疫合格证申领核发登记表》由省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制。 实行年度审核制,每年审核一次。 四、无规定疫病区的建设 (一)建设无规定疫病区的意义 建设相对独立、相对封闭的无规定动物疫病区: 1、可以有效提高国家对防疫工作的宏观调控能力,控制和消灭危害严重的动物疫病,促进 畜牧业的持续快速发展; 2、可以提高动物产品安全质量,减少动物疫病对人畜健康造成的侵害; 3、可以建立和国际接规的动物防疫标准,促进动物产品对外贸易。 (二)名词解释 1、无规定疫病区:在规定期限内,没有发生过某种或几种动物疫病,同时在该区域及其边 界和外围一定范围内,对动物和动物产品、动物源性饲料、动物遗传材料、动物病料、兽药 (包括生物制品)的流通实施官方有效控制并获得国家认可的特定地域。包括非免疫无规定 疫病区和免疫无规定动物疫病区两种。 2、非免疫无规定疫病区:在规定期限内,某一划定的区域内没有发生过某种或几种动物疫 病,对该区域及其周围一定范围内停止免疫的期限达到规定标准,并对动物和动物产品及其
流通实施官方有效控制 3、免疫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在规定期限内,某一划定的区域没有发生过某种或几种动物疫 病,对该区域及其周围一定范围内允许采取免疫措施,对动物和动物产品及其流通实施官方 有效控制。 4、监测区:环绕某疫病韭免疫无规定疫病区,依据自然环境、地理条件和疫病种类所划定 的、按非免疫无疫区标准进行建设,并对非免疫无规定疫病区有缓冲作用的足够面积的区域, 且该地域必须有先进的疫病监控计划,实行与非免疫无规定疫病区相同的防疫监督措施 5、缓冲区:环绕某疫病免疫无规定疫病区而对动物进行系统免疫接种的地域,是依据自然 环境和地理条件所划定的按免疫无规定疫病区标准进行建设的对免疫无规定疫病区有缓冲 作用的一定地域,且该地域必须有先进的疫病监控计划,实行与免疫无规定疫病区相同的防 疫监督措施 6、感染区:是指有疫病存在或感染的一定地域,由国家依据当地自然环境、地理因素、动 物流行病学因素和畜牧业类型而划定公布的一定范围。 (三)我国现有的无规定疫病区疫病控制标准 1、口蹄疫 2、新城疫 3、猪瘟 4、高致病性禽流感 (具体条件略) (四)无规定疫病区基本条件 1、区域条件 区域规模:应集中连片,有足够的缓冲区或监测区,具备一定的自然或人工屏障的区域; 社会经济条件:动物饲养相对集中;能承担一定的经济风险 动物防疫屏障:自然屏障和人工屏障 有监测区或缓冲区 有疫病监控措施,实行网络化管理 2、法制化和规范化条件 有相应的省级法规规章 省人民政府制定的疫病防治紧急预案 有动物疫病、控制、扑灭的各项技术措施 3、基础设施条件 必须有与无规定疫病规范及饲养动物相适应的基础设施条件(略) 4、机构与队伍 ●有职能明确的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有统一的、稳定的、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省、市、县三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 有健全的乡镇动物防疫组织 有与动物防疫工作相适应的动物防疫人员(动物防疫监督员:大专以上、动物检疫员: 中专以上)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内从事动物防疫监督、动物检疫、实验室检验的专业技术人员比率不 得低于80% 第四节动物检疫 动物检疫,是为了防止动物疫病传播、扩散和流行,保护畜牧业生产,维护人民身体
流通实施官方有效控制。 3、免疫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在规定期限内,某一划定的区域没有发生过某种或几种动物疫 病,对该区域及其周围一定范围内允许采取免疫措施,对动物和动物产品及其流通实施官方 有效控制。 4、监测区:环绕某疫病非免疫无规定疫病区,依据自然环境、地理条件和疫病种类所划定 的、按非免疫无疫区标准进行建设,并对非免疫无规定疫病区有缓冲作用的足够面积的区域, 且该地域必须有先进的疫病监控计划,实行与非免疫无规定疫病区相同的防疫监督措施。 5、缓冲区:环绕某疫病免疫无规定疫病区而对动物进行系统免疫接种的地域,是依据自然 环境和地理条件所划定的按免疫无规定疫病区标准进行建设的对免疫无规定疫病区有缓冲 作用的一定地域,且该地域必须有先进的疫病监控计划,实行与免疫无规定疫病区相同的防 疫监督措施。 6、感染区:是指有疫病存在或感染的一定地域,由国家依据当地自然环境、地理因素、动 物流行病学因素和畜牧业类型而划定公布的一定范围。 (三)我国现有的无规定疫病区疫病控制标准 1、口蹄疫 2、新城疫 3、猪瘟 4、高致病性禽流感 (具体条件略) (四)无规定疫病区基本条件 1、区域条件 ⚫ 区域规模:应集中连片,有足够的缓冲区或监测区,具备一定的自然或人工屏障的区域; ⚫ 社会经济条件:动物饲养相对集中;能承担一定的经济风险; ⚫ 动物防疫屏障:自然屏障和人工屏障 ⚫ 有监测区或缓冲区 ⚫ 有疫病监控措施,实行网络化管理 2、法制化和规范化条件 ⚫ 有相应的省级法规规章 ⚫ 省人民政府制定的疫病防治紧急预案 ⚫ 有动物疫病、控制、扑灭的各项技术措施 3、基础设施条件 必须有与无规定疫病规范及饲养动物相适应的基础设施条件(略) 4、机构与队伍 ⚫ 有职能明确的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 有统一的、稳定的、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省、市、县三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 ⚫ 有健全的乡镇动物防疫组织 ⚫ 有与动物防疫工作相适应的动物防疫人员(动物防疫监督员:大专以上、动物检疫员: 中专以上) ⚫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内从事动物防疫监督、动物检疫、实验室检验的专业技术人员比率不 得低于 80%。 第四节 动物检疫 动物检疫,是为了防止动物疫病传播、扩散和流行,保护畜牧业生产,维护人民身体
健康的行政措施。采用法定的检疫方法,依照法定的检疫项目、检疫对象、检疫标准以 及管理形式和程序,对动物、动物产品进行疫病检查、定性和处理的一项带有强制性的 技术行政措施。它是动物防疫行政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动物检疫概念 (一)动物检疫的特点 1、动物检疫的特点-强制性 是指动物检疫受法律保护,由国家行政力量支持,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 凡拒绝、阻挠、逃避、抗拒动物防疫检疫的,都属违法行为,都将受到法律制裁 2、检疫主体-动物防疫监督机构 第一、国家动物检疫机关:是我国动物防疫检疫工作的主要执行机构。 农业主管部门所属的动物防检机构; 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 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机构 第二、屠宰厂、肉类联合加工厂 仅负责本厂生产的动物产品的检疫和出证工作。 这种检疫行为不是行政行为,它只是对产品质量的一种认可,只能是技术行为 其检疫工作必须接受农业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三、被委托单位:这类单位是由农业部门的防检机构在力不能及的情况下,根据工作 需要,并视其条件,依法进行委托和授权的国营、集体事业单位。委托的主体应为动物防疫 防检机构。 委托原则 有能力不委托原则 没条件不委托原则 委托方为主导原则 合法权益受保护原则 检疫与经营相分离原则 3、法定的动物检疫员 通过农业部人事劳动司、畜牧兽医司组织的动物检疫检验员考试,并取得动物检疫检 验员证书,由县级以上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上岗 (二)、法定的检疫项目和对象 法定检疫项目: 1、检查是否来自非疫区 2、临床检査是否健康 3、免疫接种证明是否在有效期内 4、实验室检验结果是否阴性 5、种、乳用动物是否有健康合格证 法定的检疫对象 检疫对象是指动物疫病。由国家或地方根据各种疫病的危害大小、流行情况、分布区域 以及被检动物及其产品的用途,以法律的形式,将某些重要的动物疫病规定为必检对象。凡 国家法律、法规或动物防疫行政法规定的必检对象,均为法定检疫对象 进出口动物及其产品的检疫对象,应与有关国家协商决定 (三)、法定的动物检疫标准和方法 法定动物防疫检疫方法又称动物检疫规程 一是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如《新城疫检疫技术规范》
健康的行政措施。采用法定的检疫方法,依照法定的检疫项目、检疫对象、检疫标准以 及管理形式和程序,对动物、动物产品进行疫病检查、定性和处理的一项带有强制性的 技术行政措施。它是动物防疫行政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动物检疫概念 (一)动物检疫的特点 1、动物检疫的特点----强制性 是指动物检疫受法律保护,由国家行政力量支持,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 凡拒绝、阻挠、逃避、抗拒动物防疫检疫的,都属违法行为,都将受到法律制裁。 2、检疫主体--动物防疫监督机构 第一、国家动物检疫机关:是我国动物防疫检疫工作的主要执行机构。 农业主管部门所属的动物防检机构; 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 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机构 第二、屠宰厂、肉类联合加工厂: 仅负责本厂生产的动物产品的检疫和出证工作。 这种检疫行为不是行政行为,它只是对产品质量的一种认可,只能是技术行为。 其检疫工作必须接受农业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三、被委托单位:这类单位是由农业部门的防检机构在力不能及的情况下,根据工作 需要,并视其条件,依法进行委托和授权的国营、集体事业单位。委托的主体应为动物防疫 防检机构。 委托原则: 有能力不委托原则 没条件不委托原则 委托方为主导原则 合法权益受保护原则 检疫与经营相分离原则 3、法定的动物检疫员 通过农业部人事劳动司、畜牧兽医司组织的动物检疫检验员考试,并取得动物检疫检 验员证书,由县级以上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上岗。 (二)、法定的检疫项目和对象 法定检疫项目: 1、检查是否来自非疫区 2、临床检查是否健康 3、免疫接种证明是否在有效期内 4、实验室检验结果是否阴性 5、种、乳用动物是否有健康合格证。 法定的检疫对象 检疫对象是指动物疫病。由国家或地方根据各种疫病的危害大小、流行情况、分布区域 以及被检动物及其产品的用途,以法律的形式,将某些重要的动物疫病规定为必检对象。凡 国家法律、法规或动物防疫行政法规定的必检对象,均为法定检疫对象。 进出口动物及其产品的检疫对象,应与有关国家协商决定。 (三)、法定的动物检疫标准和方法 法定动物防疫检疫方法又称动物检疫规程。 一是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如《新城疫检疫技术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