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有人说,判决那个通知无效是毫无意义的。因为完 主可以在次日、下周或下月发另一个通知,那通知还会生效。我 不同意这种说法。如果房主犯了这种侵害房客的严重蔑视法庭 罪,我认为任何法院都可判以后的搬迁通告无效,除非房主能表 明通知与打击报复无关。在允许房主行使被他如此褴用的契约权 利之前,至少应要求他对自已的蔑视行为认错。当然,房客必须 付房租和履行租房契约。因此要求房主做到问心无愧,并非不公 “有人提出这样一个案件,在这个案件中,仆人在离婚诉讼 中提供了不利于其主人的证据。第二天,主人为了发泄怨根,通 知一个月后要解雇这个仆人。显然这个通知是非法的,但是仆人 无法违背他主入的意志继续呆下去。法律从来不强剖个人履行私 人服务合同,倒怎样赔偿损失呢?我认为,这种赔偿应由陪审团 来估价,根据倘若仆人没受到侵喜会工作更长的时间,来补偿他 因失去工作机会而造成的损失。因此,对于一个因服从法院命令而 受到侵害的无辜人,法院只能给予、也应当给予适当的救济. “然而,事实上,这是一种新的案件。据我所知,过去法院 从未受理过这类案件。但这不能成为我们袖手旁观的理由。我们 面临这样的袂择:要么去纠正一起严重不法行为,要么置之不 理;要么去保护被追害的受害者,要么任其遭受痛苦:要么去维 护法律的权威,要么任其遭受蔑视。面对这种袂择,我毫不怀疑 应做出怎样的回答。我们不能袖手旁观,强迫证人作证的法律有 责任保护证人免遭报复。这是法宫阿龙·皮尤先生在发布一项禁 令时所表达的看法,这是巴克斯特法官在判决给付五十镑整偿费 时所持的观点,这也是我的意见。我不会让房客无偿地被赶走, 我要驳回这个上诉。” 23
但是我两位同事却不是这种意见。他们认为搬迁通知是有效 的,房客不应得到损失赔偿,他们不承认阿龙·皮尤和巴克斯特 都是很称职、很有经验的法官。他们也不同意我的观点,不过这 算不了什么。他们甚至认为,作为一个普遍原则,不存在对蔑视 法庭行为提出损失赔偿起诉的权利。贵族法官皮尔逊意味深长地 说+ “这个普遍原则(不能有一种诉讼权利的原则)很可能是正 确的,仅根据本案就完全可以说,对这种行为没有提起诉讼的权 利。这种发生在原被告之闻的事是在履行合同或其他文件所规定 的权利时做的,并且符合合同或文件的规定。.没有理由认为 当事人之间发生的同一行为既是合法的又是非法的一 一从合同的 角度看,实现合同的目的是合理和有效的,而从侵枚的角度看, 又是所谓非法和负有侵权费任的。” 判决至此为止。我的两位同事竞然不准许房客向上议院提出 上诉。无凝是因为此案只涉及五十英镑。房客有法律帮助,房主 没有,但为这么少的一点钱,要上议院对房主进行判决是困难 的。此案扰乱了最近由上议院宜布的先例理论。在《查普曼诉霍 尼格案,中,多数判决在以后对所有法院都有约束力,除非某人 既有时间又有金钱(可能还要加上有勇气),可以把案件提交到 上议院。不描冒味,我要问本书的律师读者们,“你们想对你们 的委托人提出建议,把此案提交到上议院去吗?” 第三章拒绝回答问题 (一)两名新闻记省蔽送进监献 下面是一个与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案件。有两名新闻记者在
证人席上拒绝回答问题,于是被送进了监狱。他们犯了蔑视法庭 罪吗? 报界一直在说海军部内有一名间谍。国会命令进行调查。拉 德克利夫励爵主持了这次调查。两名记者中有一名曾在报上说: “两名高级官员曾主动要下熙避开海军部最严格的保密审查。” 拉德克利夫勋爵问这位记者:“你的消息是从哪里来的?你是从 哪里得到这个消息的?”记者说:“我拒绝回答。”拉德克利夫 勋爵又问:“你能问问给你消息的那个人,他是否愿意把这个消 息的来源公开吗?”记者仍拒绝回答。 拉德克利夫勋爵通知了检察总长。检察总长提请法庭以蔑视 法庭罪惩罚这名记者。法官戈尔曼先生判处该记者六个月监禁。 记者上诉到本庭。这就提出了一个问题:在这种情况下新闻记者 是否有拒绝回答问题的特权? 首先,有一点:法庭的提问是否与调查有关。证人只需回答 有关的问题,而不必回答无关的问题。一起审理的两个案件是 《检察总长诉马尔雷兰案》和《检察总长诉福斯特案》。对这个 问题我作了如下论述: “法庭的提问与调查有关吗?是记者应当回答的问题吗?我 以为,如果调查象情况所要求的那样彻底,那么向法庭公开消息 来源,本是马尔征兰不可推卸的贵任。报界发布了这类消息,如 果报界这样做是出于一种应有的贵在感〈在我们这个富有自由的 国家里,新闻界可以这样做),那么,它发布这种消息应当根据 可霏的来源。上天是不许捏造消息的!如果报界是从一个可靠的 来源得到消息的,就必须让法庭知道,否则法庭怎么能知道这些 消息是否可靠呢?除非法庭亲自证实消息的来源可靠,证实证人 的消息全部出自于此,要不就无法辨别真伪,因此,法庭一定要 有汉提问:这个消息是从哪里得来的?” 25
接着我谈了对特权问题的看法: “然而有人说(这也是第二点),无论这些问题与调查多么 有关,是多么应该回答,但新闻记者拥有一种法律赋予的特权, 可以拒绝提供消息来源。那个记者就是以寻求事实真相为理由进 行辩解的。他说,为了公众利益,他应当秘密地获得消息,然后 向全世界公布,因为这样做才可以把公众的注意力引到他们应当 知道的事情上。他有权揭露不法和失职行为,否则这些行为就得 不到纠正。他说,如果他不保守消息来源的秘密,就得不到消 息,假如提供消息的人知道自已将被暴露,就不会向记者开口。 因此他宣称,他有权发布他的所有消息,即使是法院或法官下 令,他也没有任何义务提供消息的来源。我认为,记者把这种事 情看得太严重了。据我所知,只有一种职业有可以不向法院提供 消息来源的特权,这就是律师职业。但这也不是律师的特权,而是 他的委托人的特权。就拿牧师、银行家或医生来说,他们都无权 拒绝回答法官提出的问题。如果我没说错的话,法官会尊重每个 从事这类高尚职业的人在工作过程中所获得的秘密。除非提问不 仅与审案有关,而且问得适当,并且确实又是审判过程中必需提 出和必须回答的,否则不会强求他回答。法官是这样二种人·他 受社会委托去权衡各种相互冲突利益的轻重级急。一方面要考虑 对职业秘密表示尊重,另一方面在审判过程中、或者在此种法庭 对这些严重的消息问题进行的适当调查过程中,也要考虑到最终 的社会利益。如果法官决定新闻记者必须回答,他就没有特权拒 绝。 “因此,我认为各种权威说法都是一致的。法律上并不存在 这一特权 新闻记者可以据此拒绝回答与调查有关的、并且在 法官看来是应当问他的问题。我认为很明显,在这个条件下,法 26
庭询问消息来源是符合公众利益的。假如记者不告诉法庭消息来 源,那么人们怎么能知道这个消息不是纯粹捏造的呢?即使不是 捏道的,人们又怎么能知道它不是某个好事之徒为哗众取宠而散 布的流言蜚语呢?除非那个记者说明他的消息来源可靠,否则就 只可能是传闻。假如他的消息有可靠来源(我相信并完全接受他 对此所作的说明),不管他多么想保守秘密,他都必须记住,法 庭要求他透露消息来源乃是履行一种公共职责,这就足以说明这 样做是正当的了。 “.我们急切地审议了戈尔曼法官对马尔霍兰和福斯特所 做的判决,即分别判两人六个月和三个月的监禁。经过充分审 议,我们不能同意所谓判决是与这种罪行的严重性不相称的说 法。” (二)《新改治素学发怒了 这个案件使一些新闻记者非常气愤。《新政治家发表了一 篇一位记者攻击我们法官的文章,文章建议新闻界应当以牙还 : “如果哪位法官明年或以后有丑闻的话,.就别指望得到轻 饶” 对此,《每日镜报》以巧妙的讽刺笔调反驳说: “丹宁勋爵会在电话妓女的闺房中被人速住吗?法官丹克沃 茨勋爵会在非法出售偷来的香烟时突然被人抓住吗?法宫多诺万 先生会因为诈骗国家美术馆的名画《哥亚》而坠人罗网吗?判决 过两名默不作答的新闻记者的法官戈尔曼先生会在法庭休庭时因 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