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侵害证人 (一)破剩夺职务的工会会员 现在我要谈一个与蔑视法庭密切相关的问题。每个法院都必 须依靠证人,证人应当自由地、无所顾忌地作证,这对执法来说 是至关重要的。但众所周知,证人可能被指使作伪证(可能会有 人成胁证入,如果说出真情,就要自食恶果),他们会因吐露真情 而遵到报复。你也许以为,对任何人来说威胁或侵害证人理所当 然都是严重蔑视法庭的行为。然而,直到一九六二年,人们]才对此 进行了充分的讨论和给予了重视。在《检察总长诉巴特沃思案》 中,巴特沃思先生和其他儿人是某工会支部委员会的成员。该支 部另一名成员向“限制开业法庭”提供了他们不喜欢的证据。为 此,巴特沃思先生和那几个人决定惩罚他。他们免去了他的支部 代表和司库等职务。有人把此事报告给检察总长,因为检察总长 有以蔑视法庭罪起诉的权责。检察总长认为巴特沃思先生等人的 作法是蔑视法庭行为,他诉请“限制开业法庭”对此进行审理。 但法官们认为这不是蔑视法庭行为,于是此案上诉到了本庭。 由于一个特殊原因,至今我仍然记得这个案件。一九六二年 七月十一日、十二日、十三日,也就是星期一 、二、三,该案连 续辩论了三天,就象是“大动于戈之夜”。首相哈罗德·麦克米 伦先生事前没有通知,就宜布解除他的大部分阁员的职务,其中包 括大法官基尔穆尔助爵。这使基尔穆尔非常恼火。现在上诉法院 院长的任务之一是主特新任大法官就职宜誓。一天我接到通知, 要我去主持一位新任大法宫的宜誓仪式,没有告诉我这位新法官 是谁。但是那天早上,检察总长雷金纳德·曼宁厄姆一布勒爵 士(他亲自参加该案的辩论)请求准假一两个小时。原来他就是 18
新任的大法宫。于是前一天他还作为检察总长在我们面前进行辩 论,第二天就成了在我们上面的大法官。我们作出对他有利的判 决仅仅是根据他在辩论中提出的理由,而不是因为他成了大法 官。这种事对我们没有什么压力。象处理所有的案件一样,我们 没有施延。整个周末我们都在准备判决书,星期一早晨便宣布了 判决。星期二他在我们面前进行了就职宜誓。在判决书中我们力 图阐明有关的原则: “在巴特沃思、贝利和埃瑟颜案中,这三位先生的主要动机 都是因为格林利斯在《复职和重新申诗协议案》中作了证才对他 进行惩罚. “我不能同意限制开业法庭的判决。这可能在书本上找不到 根据,但如果没有先例的话,我只能说我们愈早做出判决愈好。 因为就蔑视法庭来说,没有比在证人作证以前威胁证人或在作了 证之后迫害证人的行为更为严重的了。假如案件一结束,证人就 要受到那些不喜欢他的作证的人的报复,那么还怎能指望证人自 由地和坦率地提供他们应当提供的证据呢?让我们承认他确已诚 实地作了证,难道仅仅因为作了证,他就应该被解雇、被开除出 工会、被撤职或被逐出社交圈子吗?我不相信英国法律能允许这 样对待证人。如果在某个案件中发生了这类事又未受到惩罚,消 息就会很快传开,其他案件的证人就会拒绝作证。即使他们愿意 出来效劳,由于客怕后果,也将不敢说出真情。我要对那些认为 在这个问题上找不到根据的人说,依我看,本院前院长兰代尔勋 解在《利特勒诉汤姆森案多中的说法完全可资凭据: ‘如果证人国此而不能自愿对合法诉讼进行帮助,那就 无从妆法了。藏好是把法院的大门主即关闲’ “我不犹豫地宣布,侵害证人是一种蔑视法庭行为,不管 19
这种事发生在诉讼进行之际,还是在诉讼结束以后。这种蔑视行 为可由证人前去作证的那个法庭加以惩罚,于是那些想做这种事 的人就会受到这个法庭的警告。我还要补充一句,如果证人因此 受到伤害,他完全可以在民事法庭要求损害赔偿。 “尽管我同意在此问题上并没有直接可以引用的根据,但请 允许我说,在法律著作中可以找到许多赞成上述观点的指示. “在我所提到的大多数案件中,证人虽已作证完华,但由于 有人对他们采取了措施,因而案件本身并没有结果。尽管如此, 正如我已说明的,原则已经确立,其适用范围足以包括诉讼业已 结束的案件。而且我必须说,我认为没有理由把这种蔑视行为看 做仅限于在案件进行之际加害证人的行为。证人到家以后受到侵 害和证人到家以前受到侵害一样,都是严重干沙司法的行为。既 然在侵犯陪审员的案件中没有这种区别,那么在侵犯证人的案件 中也不应有此区别。在《女王诉马丁案中,陪审团证明约翰· 马丁有罪,当陪审长刚走进家门,正要上楼的时候,犯人的兄弟 詹姆斯·马丁便叫住他,扬言要和他决斗,以此来威胁陪审团。 爱尔兰法庭认为这已构成蔑视法庭罪。这也确实是地地道道的蔑 视法庭行为。至于这次挑衅是发生在陪审长到家之前还是在到家 以后,是针对法宫的还是针对证人的,这些都无关紧要。 “但如果采取这种行为是出于复杂的动机,就象这里确曾发 生过的很多事件一样,又应如何处理呢?如果主要动机是对证入 进行报复,无疑要构成蔑视法庭罪。然而即使这不是主要动机, 但只要这种动机对采取的行动有推动作用,我认为同样构成蔑视 法庭罪。我认为在各种动机凑在一起导致侵害证人行为发生的情 况下,法院不能,也不应该斤斤计较这些动机的轻重。只要驱使 某人采取这种行为的目的之一是报复证人,那么凡受这种动机驱 20
使的人均犯有蔑视法庭罪。 “我们考虑到被带到本庭的工会会员所提交的道歉书,因为 这是一个相当重要的案件,是检察总长认为应送交本庭的,所以 我们认为没有必要使这些先生们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因此,有三个人要各付二百镑,另外三个人各付一百 镑,总共付给检絮察总长诉讼费九百镑。” (二)房客被赶出房门 现在有一个重要的问题,是证人被侵害并因此受到损失而引 起的。法庭可以对蔑视法庭者处以罚款或监禁。但受害人能够对 蔑视法庭者提出要求损害赔偿的诉讼吗?我认为受害人能够,至 少是应当能够这样做。侵害证人不仅是刑事犯罪,而且依我看, 还是民事违法(律师称之为侵权行为)。几个月以后,就这个问 题展开了 一场讨论,遗憾的是,我是少数派。有这样一个案件使我 感到吃惊。一个房主按套出租一所房子。他强行赶走了一位名叫 哈兰德的房客。那房客以非法驱赶为理由对房主提出损害赔偿起 诉,住在下一层的房客查普曼目睹了事情的经过。下面就是在 《查普受诉往尼格案多中记载的事实: “.自一九五九年以来,查普曼一直是这里的房客,他目 睹了在第三层楼上发生的一些事情。哈兰德要他对起诉房主提供 证据,查普曼怕提供不利于房主的证据会给自已惹事,因此不愿出 庭作证。他是被传唤到庭的,而且仅仅是屈于传唤的威力才提供 证据的。一九六二年六月二十二日,在巴克斯特法宫主持的串判 中,他出庭作了证。就在第二天,一九六二年六月二十三日,房 主通知查普曼于一九六二年七月二十八日搬出二层楼的套房。房 主的理由很简单:因为查普曼提供了有利于哈兰德的证据。法官 认为,房主的目的是‘因查普曼先生提供证据而对他迸行报复和 21
伤害”。 “.法官判决原告胜诉,原告因受德视法庭行为的损害而 获得五十英镑赔偿费。 “.根据法宫的判决,房主通知查普曼搬家和企图以惩罚 性的方式赶走他是为了对他进行报复,因为他提供了不利于房主 的证据。此事本身就是一次蔑视法庭行为的刑事犯罪,应受到相 应的惩罚。(见《检祭总长诉巴特沃思案》)而且这次加害房客 是父子联合行动,很可能还是一次合谋(参看《克罗夫特·汉德 ·沃文·哈里斯·特威德有限公司诉维奇案》),但无论怎样, 这些都是非法的。然而,我的同事 一贵族法宫皮尔逊,对此有 些怀疑。他认为侵害证人本身并不是蔑视法庭行为,只是当其 他人可能得悉此事,并因此不愿在其他诉讼中作证时,才构成蔑 视法庭罪。如果这种看法是正确的,那就是说,假如房客到处宣 扬他的苦处,搞得尽人皆知,房主便犯了蔑视法庭罪;假如房客 只是把苦水咽在肚子里,也不告诉他的邻居他为什么被驱赶,房 主就没有错。这种道理是讲不通的. “判决此案所根据的原则很简单:没有.种法律喇度有正当 理由能强迫证人作证,而在发现证人作证受到侵害时又拒绝给 予教济。采用一切可行的手段来保护证人是法庭的职资。否则整 个法律诉讼就会一钱不值。如果房主以发搬迁通知来威胁房客, 法院必须能够发布禁止房主进行恐吓的命令,以保护房客。如果 事实上房主褴用搬迁进知侵害了证人,法院为保护证人必须能判 此通知无效。舍此无法达到维护法律的目的,无法使证人自由地 提供他应当提供的证据,法宫也无法对证人说:‘别害怕,法律 的威力是强大的,足以保护你。’ 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