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法庭的十一个人每人被判了三个月的监禁,他们都是满怀着威 尔士人的澈情的阿伯利斯瓦斯大学的学生。判刑日期是一九七○ 年二月四日(星期四)。我始终认为凡是紧急的案件就应该迅速 加以处理。我们在二月九日(星期一)开始审理学生们的上诉, 二月十一日(星期三)就作出了判决。我对法庭的组成也有某种决 定权。于是我安排了一位威尔士籍的贵族法官开庭。阿西安·戴 维斯法官很合适,他不仅是威尔士人,而且能说威尔士语。他与 贵族法官萨蒙和我一起审理了此案。星期一和星期二我们听取了 辩论。星期三上午进行了讨论,皇期三下午就作出了判决。我们 处理得如此迅速,希望读者能原谅判决书有不完备之处,下面是 判决书的部分摘录: “上星期三,正是一周以前,高等法院的一名法官劳顿也在 这个地方审理了一个案件,是发生在一名海军军官和一些出版商 之间的诽谤案,陪审团参加了审理。无疑这是一个重要的案件, 但是与今天的目的相比较,它也许是最不重要的。这不碍事,因 为那个事件本身确实是严重的。现在这个案件是一群青年学生, 有男的,也有女的,闻入了法庭。这显然是事先安排好的。他门 从阿伯利斯瓦斯大学远道而来,跨进审判庭律师席,拥入公共走 廊,高呼口号,散发小册子,而且还唱歌,破坏了审讯。法官不 得不休庭,直到把学生驱逐出去才恢复了秩序。 “当法官返回法庭的时候,三个学生被带到法庭受审。法宫 以蔑视法庭罪判处每人三个月监禁,其他人在法庭再次开庭以前 继续拘留。以后又有十九个学生被带到法庭。法官挨个问他们是 否准备认错。其中八个人同意认错。法官判处每人五十镑罚金, 并要他们具结①保证守法。另外十一个人不肯认错。他们说,他 @签订人在祛院鉴订的自恶约束自己做某事或不做某事的的据。这种约束婴有 字证并保存在法院。 一逐注 8
们认不认错是个原则问题,所以不能随便答应。法官便以葫视法 庭罪判处每人三个月监禁。 “在用这种办法判决这些年背人时,法官行使了一种延续几 个世纪的审判权。早在二百年以前,威尔莫特法官在一篇起草好 了的但从未发表过的意见书中就对这种权力作了很好的说明。他 说:“判处当面藐视法庭的人以罚金和监禁,对每一个法院来说 都是必要的'。这是在《皇家诉阿尔蒙案》中说的。 ‘当面蔑视 法庭?这个术语听起来有些古任老气,但它的重要意义在于强调 了:在所有必须维护法律和秩序的地方,法院是最需要法律和秩 序的。司法过程必须不受干扰或干涉。冲击司法正常进行就是冲 击我们社会的基础。为了维持法律和秩序,法官有权并且必须有 权立即处置那些破坏司法正常进行的人。这是一个很大的权力, 一个不经审判当即监禁某人的权力,然而它是必需的。的确,甚 至直到最近为止,对法宫行使这种权力都是不允许上诉的。以往 没有防止法官错误地或不明智地行使这种审判权的保障办法,到 一九六○年这种情况得到了纠正。现在可以到上诉法院进行上诉 了,在适当场合还可以从本院上诉到上议院。因为有了这些保障 办法,这种审判权才得以保留并应该保留下来。 “十一位年背人行使了这种上诉的权利。我们搁置了其他所 有案件来审理此案。这是因为我们关心他们的自由权利。我们的 法律把臣民的自由权利看作是比什么都重要的。 “所以,我要赞扬这种作法,正是据此,沃特金·鲍威尔先 生为学生们提出了上诉。他所做的和我们以前所听到的任何辩护 一样。我们也得到检案总长的很多铅助,他不是作为公诉人,而 是作为法院之友来到这儿的。他提出了一切有关的注意事项,对 我们很有神益. “因此,我认为,高等法院的一个法官根据普通法仍然享有 对葫视法庭的刑事罪犯即刻判处监禁的权力。这种权力至少不受
一九六七年法各条的影响。普通法上的这些权力原封不动。这些 权力是:判以罚款和监禁;作出即刻判决或延缓执行:在作出判 决以前将莱人先行监禁,勒令某人规规矩矩、遵守法律,勒令某 人一经传讯即须到庭受审。这些权力使法官事实上可以采取延缓 执行的做法。在这方面的现代制定法通过以前,我经常听到-一些 法官在审理一般犯罪时按照普通法说: “我勒令你一经停讯主即到庭受审。你听着,银如你再 找麻烦,那么你就要为这次犯菲而被判刑。我提醒你,这要坐 六个月的牢。如果你蟹过这次机会,就要受到这样的惩到。之 “这就是普通法的缓刑办法,它也可以用于蔑视法庭罪。 “现在我来谈谈沃特金先生即鲍城尔先生所说的第三点。他 说对学生的判决过分了。而我认为,不论从发布判决的时候,还是 从以后发生的情况来看都不算过分,这是对审理某一与学生们毫 无关系的案件的司法过程的蕃意干涉,法官必须表明(向每一个 地方的所有学生表明)这种事情是不可宽恕的。如果学生愿意, 可以让他们为自己所信奉的事业举行示威,只要他们喜欢,也可 以让他们提出抗议,但必须依照合法方式进行,而不能非法行 事。他们冲击了这块土地上(指英格兰,也指威尔士)的司法过 程,就是冲击了社会本身的根基,就是破坏了保护他们的东西。 仅仪由于维护了法律和秩序,他们才有幸成为学生,能在平静的 环境中学习和生活。所以要让他们维护法律,而不是贬低它。 “但是现在应怎样做呢?由于法官在上星期三做出了判决.法 律才得到了维护。他已表明法律和秩序必须受到维护,而且也将 受到维护。然而就本上诉案来说,情况发生了变化。那些学生不 再公然在这里反抗法律了。他们向本院提出上诉就是尊重法律的 表现。他们已经服刑一周。我认为继续把他们关在里面没什么必 要了。这些年背人不是普通刑事罪犯。他们没有使用暴力、没有 进行侮辱或采取不道德的行为,相反,有许多作法还是值得我们 10
赞赏的。学生们想要尽力维护威尔士语言,他们有理由为它骄 傲。它是诗一般的语言,是诗人和歌手的语言,听起来远比我们 粗鲁的英格兰语音锐耳。就其权威性来说,在威尔士它和英格兰 语言应当具有同等的地位。学生们的错误(是非常错误的)在于 他们走到了极端。但是,正如已经做得那样,我想我们能够而且 应当宽恕他们,我门应当允许他们回到学堂,回到父母身边,继 续完成被他们的错误中断了的美好的学业。 “他们还必须保证今后善自检点、遵纪守法。最后我还得再 说一点,如有需要,本法院有权传讯他们。只要有必要,法院将 毫不犹豫地召回他们,把他们送进监狱,执行劳顿法官对他们判 处的刑罚的保留部分 “以我的同事即将发表的意见为条件,我愿提议今天就释放 他们,但他们一定要规规矩矩,遵纪守法,今后十二个月以内一 有传讯必须立即到庭受审。” 现在,我再来谈谈评论者的问题。我接到两张匿名的明信 片,表明了英格兰对此案的反映。一张写道:“你这个令人憎恶 的胆小鬼”。另一张说:“你应当辞职”。但来自威尔士的反映 却十分满意。报纸漫扬了我们,一位神学院院长直截了当地说, “底谢你们为我们的年青人说了公道话。” (三)律师和律师帮手一起参与诉讼 上面的蔑视行为是“面对法庭的”,法官自己目睹了这一行 为,所以不需要用证据加以证明。蔑视行为只限于法官亲眼所见 的吗?假定他自己什么也没有看见,那就必须有证据来加以证 明,那么法宫还能即刻审讯吗?罪犯有权找法定代理人吗?他有 权请求陪审团参加审讯吗?这些重要的问题是由《巴格夫诉圣· 奥尔本斯刑事法院案》的判决引起的。巴洛夫先生是一位年青 11
人,他的名字很受报界注意,因为他是著名经济学家巴洛夫勋爵 的儿子。他搞了一出恶作剧,结果被判了刑。梅尔福特·史蒂文 森法官判他六个月监禁。因为他想上诉,就写信给宫方律师。 现在官方律师是最有用的人。他维护那些不能或将不能维护 自己利益的人,例如需要照管和保护的未成年人和成年人。他对 那些被指控犯有蔑视法庭罪的人特别关心,因为人们有时是比较 固执的。经常会发生这种事:妻子从法庭得到命令,不让她的丈 夫卖掉房子,丈夫不服从,就被指控为蔑视法庭。而他宁愿永远 坐牢,也不愿把住宅放弃给他的妻子。在这类案件中,官方律师 就替他打官司,使他得到释放,譬如《丹彻夫斯基诉丹彻夫斯基 案》①就是这样。这种人往往拒绝为赎去其蔑视法庭罪做任何事 情,他们也不上诉,而是闷闷不乐愤愤不平地坐在牢中。要是没 有人把他们的案件提交上诉法院,他们可能会无限期地坐牢。官 方律师就是出来粉助他们的人。 官方律师接受了巴洛夫先生的案件,并提交了上诉通知。但 谁是被上诉人呢?不可能是法官,法官不能因为执行了职务而被 起诉、传讯或传唤。于是我们请求检察总长指派一位法律顾问作 为法院之友②帮助我们。这是一种惯例。检察总长指派了一位财 政部法律助理”戈登·斯林先生。用法律的限光看,“法律助 理”本是一个无薪职员,当我开始在法院工作的时候,常为律师 查阅案件,甚至撰写意见书,不拿一便士的报酬。我是“协助” 他,这样做是为了取得经验。现在则不同了,“法律助理”总是 按劳取酬。财政部“法律助理”是最好的法律助理,是年轻律师 ①在英笑法系因家中,案件名称一般是《A诉B案》,A是指原告,B是指被 告。被告和原告同名。一般都是尖夹双方的言司。一评柱 ②法院之友(amle curine),是指虽与案件无关,但可以提聊法院在审案 时注意明显被忽视的问驱的人。他可以协助法院审案。一一译注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