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见 History of Rome, trans. W. Dickson( London,1908),l,bk2,ch4 [2] Gaius,nst.14:“元老院的决议( senatusconsultum)就是元老院发布和制定的命令 它享有制定法(ex)的权力,尽管这一观点是被质疑的。”元老院的这一地位被西塞罗在《论 共和国》( De republ29,10)中证明。 [3]在整个共和国时期,从公元前509到28年的法律,我们仅仅知道30部法律(eges) 的名称〔内容流传下来的法律比这个数字还少,有法律文本的更少)。必定有一些法律未能流传 下来,但这一事实不能对文中观点构成实质性挑战。参见 W. Kunkel, Introduction to Roman Legal and Constitutional History(Oxford, 1973), tr J.M. Kel ly(2nd edn. ) [们]有关共和国时期的罗马官制,参见彭小瑜:《古代罗马宪法制度及其汉译问题》,载《北 大法律评论第3卷第2辑。一一译者注。 [4]这个词,本来是用来指一般意义上的胜利者的,后来成为奥古斯都的专有名称,因为他 从养父恺撒那里“继承”了罗马帝国。这一没有前例的事件使得这个词具有了政治意涵:它开始 类似国家绝对统治者的意义。它的军事起源使它听起来像是出于士兵之口,当他们同意支持统帅 夺权时,就呼喊现代含义为“皇帝”的“ impert ator”。见 F De Martino, Storia della costituzione romana, 5 vols. (Naples, 1972-5), iv 212 ff [5] Epist21.156.接着的一句是“并为粗鄙无文的拉丁姆(古罗马国家的发源地,此指罗马, 一译者注)带来了艺术( et artis intulit agnesi Latio)”。 [6]这些法律,纵排地铭刻于打磨的石头砌成的墙上,是仅存的多少保持了其完整性的希腊 法典。 [7 F. Schulz, History of Roman Legal Science(Oxford, 1946), J 62-63, 68. [8]公元2世纪的法学家亚凡勒纽斯( layolenus)写道,“任何法律定义都是危险的,因为 定义几乎没有不失真的。”《学说汇纂》50.17.202 [9] Horon, genitive plural of horos definition [10]法学家们给出的某些语源学分析是荒谬的,例如盖尤斯在《法学阶梯〗3.90中对 mutuum (借贷)的解释 [111尔苏斯,《法学阶梯》3310.72 [12]J. Himmelschein Studien zu der antiken Hermeneutica luis", Symbolae Friburgenses in honorem O Lenel Leipzig, 1935), 396 [13]《学说汇纂》50.16.219 [14】同上1.3.17 [15]同上1.3.18 [16]同上1.3.19 [17]例如,《学说汇纂》3.5.2 [18] De oratore1.57.244 [19]同上,1.56.23940 [20]De officiis 3. 16.67 [21] De oratore 1. 39. 1 [22]De officiis 1. 10. 33 [2] Gordian knot,(希腊神话中弗利基亚国王)戈尔迪打的难解的结(按神谕,能入主亚 洲者才能解开,后马其顿国王亚历山大挥利剑把它斩开),喻指复杂问题。一一译者注
家”。见 History of Rome, trans. W. Dickson (London, 1908), I, bk.2, ch.4. [2] Gaius, Inst. 1.4:“元老院的决议(senatusconsultum)就是元老院发布和制定的命令; 它享有制定法(lex)的权力,尽管这一观点是被质疑的。”元老院的这一地位被西塞罗在《论 共和国》(De republ 2.9,10)中证明。 [3] 在整个共和国时期,从公元前 509 到 28 年的法律,我们仅仅知道 30 部法律(leges) 的名称(内容流传下来的法律比这个数字还少,有法律文本的更少)。必定有一些法律未能流传 下来,但这一事实不能对文中观点构成实质性挑战。参见 W. Kunkel, Introduction to Roman Legal and Constitutional History (Oxford, 1973), tr. J.M. Kel ly (2nd edn.), 131. [*1] 有关共和国时期的罗马官制,参见彭小瑜:《古代罗马宪法制度及其汉译问题》,载《北 大法律评论第 3 卷第 2 辑。——译者注。 [4] 这个词,本来是用来指一般意义上的胜利者的,后来成为奥古斯都的专有名称,因为他 从养父恺撒那里“继承”了罗马帝国。这一没有前例的事件使得这个词具有了政治意涵:它开始 类似国家绝对统治者的意义。它的军事起源使它听起来像是出于士兵之口,当他们同意支持统帅 夺权时,就呼喊现代含义为“皇帝”的“impertator”。见 F. De Martino, Storia della costituzione romana, 5 vols.(Naples, 1972-5), iv.212 ff. [5] Epist 2.1.156.接着的一句是“并为粗鄙无文的拉丁姆(古罗马国家的发源地,此指罗马, ——译者注)带来了艺术(et artis intulit agresi Latio)”。 [6] 这些法律,纵排地铭刻于打磨的石头砌成的墙上,是仅存的多少保持了其完整性的希腊 法典。 [7] F.Schulz, History of Roman Legal Science (Oxford, 1946), 页 62-63,68。 [8] 公元 2 世纪的法学家亚凡勒纽斯(Iavolenus)写道,“任何法律定义都是危险的,因为 定义几乎没有不失真的。”《学说汇纂》50.17.202. [9] Horōn, genitive plural of horos, “definition”. [10] 法学家们给出的某些语源学分析是荒谬的,例如盖尤斯在《法学阶梯》3.90 中对 mutuum (借贷)的解释。 [11] 塞尔苏斯,《法学阶梯》33.10.7.2. [12] J. Himmelschein, “Studien zu der antiken Hermeneutica Iuris”, Symbolae Friburgenses in honorem O.Lenel ( Leipzig, 1935), 396. [13]《学说汇纂》50. 16. 219. [14]同上 1. 3. 17. [15]同上 1. 3. 18. [16]同上 1. 3. 19. [17] 例如,《学说汇纂》3. 5. 2. [18] De oratore 1. 57. 244. [19] 同上,1. 56. 239-40. [20] De officiis 3. 16.67. [21] De oratore 1. 39. 180. [22] De officiis 1. 10.33 [*2] Gordian knot,(希腊神话中弗利基亚国王)戈尔迪打的难解的结(按神谕,能入主亚 洲者才能解开,后马其顿国王亚历山大挥利剑把它斩开),喻指复杂问题。——译者注
[23]通过“剥夺权利”( usucapIo) [24]在理论上,行政官可以依职权发布与前任完全不同的告示,但事实上在行政官新旧接替 的过程中,渐渐形成了成体系的告示。到了公元前1世纪,(事实上)固定的告示已经足够稳 定,以至法学家对告示有所评论。 [25]《学说汇纂》1.1.7.1. [26]《论法律》16.18-19 [27]同上 [28]《论共和国》3.2233 [29]nst.dv.6.86-9 [30]《论法律》115.42 [3]同上,116.434 [32]同上,25.11 [33]“西塞罗对自然法的论述代表了斯多葛哲学的立场,并对拉克顿修斯( Lactantius)和 圣安布罗斯产生了重要影响,从而影响了中世纪……(圣安布罗斯和奥斯丁)承继了西塞罗的自 然法思想,改造了它,并将其纳入教会之 中。” G. Watson,“ The Natural Law and stoicism”,inA.Long(ed), Problems in stoicism ondon,1971),228,235-6 [34]Pro Milone 4.10 [35] De officiis3.17.68.3.5.26,3.6.27 [36]同上,1.7.23 [37]"Natural Law in Roman Thought", Studia et Documenta Historiae et luris, 15(1949),7 [38]同上,页9 [39] Mutuum也包括物品的出借(例如,谷物种子),出借人按照既定的种类和数量获得报 "3]喻指万民法与神圣意涵的自然法的关系。一一译者注。 [40]“ Natural law”(见注7),页17-18。 [41] De rerum natura51141ff;笔者没有引的总结性段落是5958f1,1011f1,1448ff [42]De officiis 1.17. 54 [43]《论法律》15.16. [44]《论共和国》12539 [45]同上,33143 [46]《论共和国》33143 [47] Epistulae morales90,§§35363840 [48 The Social Contract (Oxford, 1957), 21 [49]《学说汇纂》1.1.1 [50]同上,1.1.1.及1.1.10.1 [5]西塞罗,《论法律》1518 [52]盖尤斯在他列举的法律渊源中没有提到习惯,但优士丁尼《学说汇纂》12.9提到了这 渊源。 [53]《学说汇纂》1.3.32 [54]《学说汇纂》14.1
[23] 通过“剥夺权利”(usucapio)。 [24] 在理论上,行政官可以依职权发布与前任完全不同的告示,但事实上在行政官新旧接替 的过程中,渐渐形成了成体系的告示。到了公元前 1 世纪,(事实上)固定的告示已经足够稳 定,以至法学家对告示有所评论。 [25]《学说汇纂》1.1.7.1. [26]《论法律》1.6.18-19. [27] 同上,2.4.10. [28]《论共和国》3.22.33. [29] Inst. div. 6.8.6-9. [30]《论法律》1.15.42. [31] 同上,1.16.43-4. [32] 同上,2.5.11. [33]“西塞罗对自然法的论述代表了斯多葛哲学的立场,并对拉克顿修斯(Lactantius)和 圣安布罗斯产生了重要影响,从而影响了中世纪……(圣安布罗斯和奥斯丁)承继了西塞罗的自 然法思想,改造了它,并将其纳入教会之 中。” G.Watson, “The Natural Law and Stoicism”, in A. Long (ed.), Problems in Stoicism (London, 1971), 228, 235-6. [34] Pro Milone 4.10. [35] De Officiis 3.17.68, 3.5.26, 3.6.27. [36] 同上,1.7.23. [37] “Natural Law in Roman Thought”, Studia et Documenta Historiae et Iuris, 15(1949), 7. [38] 同上,页 9。 [39] Mutuum 也包括物品的出借(例如,谷物种子),出借人按照既定的种类和数量获得报 偿。 [*3] 喻指万民法与神圣意涵的自然法的关系。——译者注。 [40] “Natural Law”(见注 7),页 17-18。 [41] De rerum natura 5.1141 ff.; 笔者没有引的总结性段落是 5.958 ff., 1011 ff., 1448ff. [42] De officiis 1.17.54. [43]《论法律》1.5.16. [44]《论共和国》1.25.39. [45] 同上,3.31.43. [46]《论共和国》3.31.43. [47] Epistulae morales 90, §§3,5,36,38,40. [48] The Social Contract (Oxford, 1957), 21. [49]《学说汇纂》1.1.1. [50]同上,1.1.1.及 1.1.10.1. [51] 西塞罗,《论法律》1.5.18. [52] 盖尤斯在他列举的法律渊源中没有提到习惯,但优士丁尼《学说汇纂》1.2.9 提到了这 一渊源。 [53]《学说汇纂》1.3.32. [54]《学说汇纂》1.4.1
《论法律》1.1233 《学说汇纂》1.3.7. [57]《学说汇纂》13.1 58 Pro Cluentio 53 146-47 159]De clementia 1.4 [60]《学说汇纂》1.3.31.卡西乌如是论希腊 [61]卡西乌如是论希腊 [62] Roman History 53 18.1 [63]《论共和国》12743.见 Kunkel, Untersuchungen zur Entwicklung des r?mischen Kriminalverf ahrens in vorsullanische r Zeit(Munich, 1962), 9, 21 ff *4] Areopagus,雅典山名,因雅典最高法院位于阿勒奥珀伯格斯山,山名便成了最高法院 的代名词。一一译者注 [64]见 Kunkel, Untersuchungen zur Entwicklung des r? mischen Kriminalverf ahrens in vorsullanische Zeit(Munich, 1962), 9, 21 ff 65]若受害人是家父或保护人,也是如此,法律给予他们特别的尊重:《学说汇纂》47.10.7.7-8 66]《学说汇纂》4.3.111 [67 J M. Kelly, Roman Litigation(Oxford, 1966), chs. 2, 4, 5. [68]《论法律》3.19.44 9 Pro Milone 7.17. [70 Topica 4.23. [71] Meditations 1.14 [72] Seneca, De clementia1.221.罗马的刑事处罚制度中没有现代形式的监禁, sublate 的涵义大约是“抛弃” [73 Noctes Atticae 7.14: above, ch. 1 at n. 8 [74]L.247 [75]《学说汇纂》47.9.9 [76] Topica17.64;又见 Pro tullio21.51 [77 De inventione 2. 101 [78]《学说汇纂》48814 [79 Metamorphoses 10.6 [80]其他的例子,见 J M. Kelly, Audi Alteram Partem", Natural Law Forum, 9(1964), 105 ff [81]Histories 2.20 [82] Medea19-200.这位爱尔兰法官是 Gavan Duffy先生,他引用这句话的场合是如下案 f: Maunsell v Minister for Education, 1940 IR 213: 73 ILTR 36 [83]varo, De re rustica1.10;西塞罗,《论共和国 2.14.26: De Martino, Storia della costituzione romana (iE 1),i. 24 [84]“ Theatrum cum commune sit”:剧院被视为公共( res publicae)财产;它们属于城 市,而非个人 [85]这句话是对以下拉丁文的意译
[55]《论法律》1.12.33. [56]《学说汇纂》1.3.7. [57]《学说汇纂》1.3.1. [58] Pro Cluentio 53.146-47. [59] De clementia 1.4. [60]《学说汇纂》1.3.31.卡西乌如是论希腊。 [61] 卡西乌如是论希腊。 [62] Roman History 53.18.1. [63]《论共和国》1.27.43.见 Kunkel, Untersuchungen zur Entwicklung des r?mischen Kriminalverfahrens in vorsullanische r Zeit (Munich, 1962), 9, 21 ff. [*4] Areopagus, 雅典山名,因雅典最高法院位于阿勒奥珀伯格斯山,山名便成了最高法院 的代名词。——译者注。 [64] 见 Kunkel, Untersuchungen zur Entwicklung des r?mischen Kriminalverfahrens in vorsullanische r Zeit (Munich, 1962), 9, 21 ff. [65] 若受害人是家父或保护人,也是如此,法律给予他们特别的尊重:《学说汇纂》47.10.7.7-8. [66]《学说汇纂》4.3.11.1. [67] 见 J. M. Kelly, Roman Litigation (Oxford, 1966), chs. 2, 4, 5. [68]《论法律》3.19.44. [69] Pro Milone 7.17. [70] Topica 4.23. [71] Meditations 1.14. [72] Seneca, De clementia 1.22.1.罗马的刑事处罚制度中没有现代形式的监禁,sublatis 的涵义大约是“抛弃”。 [73] Noctes Atticae 7.14: above, ch. 1 at n. 83. [74] L. 247. [75]《学说汇纂》47.9.9. [76] Topica 17.64; 又见 Pro Tullio 21.51. [77] De inventione 2. 101. [78]《学说汇纂》48.8.14. [79] Metamorphoses 10.6. [80] 其他的例子,见 J. M. Kelly, “Audi Alteram Partem”, Natural Law Forum, 9 (1964), 105 ff. [81] Histories 2.20. [82] Medea 199-200.这位爱尔兰法官是 Gavan Duffy 先生,他引用这句话的场合是如下案 件:Maunsell v. Minister for Education, 1940 IR 213; 73 ILTR 36. [83] Varro, De re rustica 1.10;西塞罗,《论共和国》 2.14.26:De Martino, Storia della costituzione romana (见注 1),i. 24 ff. [84] “Theatrum cum commune sit”:剧院被视为公共(res publicae)财产;它们属于城 市,而非个人。 [85] 这句话是对以下拉丁文的意译:
Sic in urbe mundove communi non ad versatur ius quo minus suum quidque cuiusque sit [86]P Catalano, Cicerone de off. 3. 108e il cos i detto diritto internazionale antico", STAR(1964) [8刁雷古卢斯( Regulus),这位著名的罗马人被迦太基俘虏,迦太基允许他返回罗马讨论 被俘迦太基人的释放问题,他发誓说如果那些人不能获得自由,他将重返迦太基。雷古卢斯的确 向元老院建议释放那些迦太基俘虏,但未成功,于是回到迦太基慨然赴死 [88 De officiis 3. 107-8 [89]同上 <b>声明:未经译者授权不得转载。</b < center><b>三、中世纪早期(至1100年)</ cente></b> 中世纪是一个不那么严密的表述。在特定的语境中,比如,我们说“中世纪骑士精神”或“中 世纪大教堂”时,我们指的是跨越300400年的一个时段。但是,更为宽泛意涵上的中世纪时 期是指从西罗马帝国结束到以文艺复兴、地理大发现和宗教改革为标志的现代欧洲兴起这样的一 个时间间隔,大约有1000年。如果我们试图描述如此宽泛的时段中的法律思想史,把这一千年 分为三个时代是比较方便的做法。它们并不必然对应独立的时代,具有历史学家视为重要的显著 文化和政治特征:事实上,历史学家拒斥“划时代”的做法,历史在他们眼中是无缝的连续体 然而,在这样的一本书中,把历史切分为可把握的时代是呈现我们的材料的唯一简便、合理的方 那么,中世纪的第一“时期”必定是从罗马帝国晚期算起,跨越习惯上被称为“黑暗时代 的时期,直到十字军第一次东征、西正教和东正教正式分裂、教皇和德意志皇帝的争论、英国及 后来爱尔兰的诺曼征服:把这些事件都圈进去,大约就到了1100年。 < center.><b>罗马帝国晚期及其后</ center> 1、帝国的分裂</b> 公元45世纪,晚期罗马历史中的三个事件应被视为重大事件(“ cardinal”(重大)在拉 丁语中意为“枢纽”):它们是历史大门转动处的枢纽,历史在此关闭了以地中海为中心、异教 的希腊-罗马世界,开启了日益以阿尔卑斯山以北为重心的西方基督教世界。这三个历史事件是, 罗马正式分裂为东西两部分:大约与此同时发生的罗马帝国接受基督教为官方宗教的事件:日耳 曼人对西罗马帝国的破坏与征服。 罗马帝国两分的最初意图是创设一种政府形式,在纷争中恢复贯穿公元3世纪的秩序。公 元2世纪的罗马,相继出现了一系列强有力的开明皇帝,其中最为著名的是哲学家奥勒利乌斯。 但纵然有这些好皇帝,罗马制度长期存在的病症还是遗留了下来:首先,缺乏保障和平而有序的 继承的制度,对雇佣军的依赖与日俱增:其结果是,皇帝之死诱惑着觊觎王位者向军队作出利益 许诺,谋求他们支持叛变。公元3世纪,帝国在不曾止息的争夺空缺王位(通常是暗杀造成的) 的内战中消耗了自己。帝国经济萧条,管理混乱(尤其是西部),这导致一度在数代内战中重建 了和平的戴克里先皇帝(284305年)设计了两位皇帝( Augusti)并立的制度,他们分别统治 东西罗马,两位皇帝都有一位辅佐者( Caesar),作为他们的继承人。事实上,在戴克里先还 活着的时候,这种设有四位统治者的制度就没能维持下去:但是,把庞大帝国按地理界限分割军 事和统治责任的思想的确得以延续,并在戴克里先的继任者君士坦丁(306-337年)在位期间得 以实现。君士坦丁在实践这一思想的时候,赋予它的最显著特征可能是,在东部的军事要塞博斯
Sic in urbe mundove communi non ad versatur ius quo minus suum quidque cuiusque sit. [86] P. Catalano, “Cicerone de off. 3. 108 e il cos ì detto diritto internazionale antico”, STAR (1964). [87] 雷古卢斯(Regulus),这位著名的罗马人被迦太基俘虏,迦太基允许他返回罗马讨论 被俘迦太基人的释放问题,他发誓说如果那些人不能获得自由,他将重返迦太基。雷古卢斯的确 向元老院建议释放那些迦太基俘虏,但未成功,于是回到迦太基慨然赴死。 [88] De officiis 3. 107-8. [89] 同上。 <b>声明:未经译者授权不得转载。</b> <center><b>三、中世纪早期(至 1100 年)</center></b> 中世纪是一个不那么严密的表述。在特定的语境中,比如,我们说“中世纪骑士精神”或“中 世纪大教堂”时,我们指的是跨越 300-400 年的一个时段。但是,更为宽泛意涵上的中世纪时 期是指从西罗马帝国结束到以文艺复兴、地理大发现和宗教改革为标志的现代欧洲兴起这样的一 个时间间隔,大约有 1000 年。如果我们试图描述如此宽泛的时段中的法律思想史,把这一千年 分为三个时代是比较方便的做法。它们并不必然对应独立的时代,具有历史学家视为重要的显著 文化和政治特征;事实上,历史学家拒斥“划时代”的做法,历史在他们眼中是无缝的连续体。 然而,在这样的一本书中,把历史切分为可把握的时代是呈现我们的材料的唯一简便、合理的方 式。 那么,中世纪的第一“时期”必定是从罗马帝国晚期算起,跨越习惯上被称为“黑暗时代” 的时期,直到十字军第一次东征、西正教和东正教正式分裂、教皇和德意志皇帝的争论、英国及 后来爱尔兰的诺曼征服:把这些事件都圈进去,大约就到了 1100 年。 <center><b>罗马帝国晚期及其后</center> 1、帝国的分裂</b> 公元 4-5 世纪,晚期罗马历史中的三个事件应被视为重大事件(“cardinal”(重大)在拉 丁语中意为“枢纽”):它们是历史大门转动处的枢纽,历史在此关闭了以地中海为中心、异教 的希腊-罗马世界,开启了日益以阿尔卑斯山以北为重心的西方基督教世界。这三个历史事件是, 罗马正式分裂为东西两部分;大约与此同时发生的罗马帝国接受基督教为官方宗教的事件;日耳 曼人对西罗马帝国的破坏与征服。 罗马帝国两分的最初意图是创设一种政府形式,在纷争中恢复贯穿公元 3 世纪的秩序。公 元 2 世纪的罗马,相继出现了一系列强有力的开明皇帝,其中最为著名的是哲学家奥勒利乌斯。 但纵然有这些好皇帝,罗马制度长期存在的病症还是遗留了下来:首先,缺乏保障和平而有序的 继承的制度,对雇佣军的依赖与日俱增;其结果是,皇帝之死诱惑着觊觎王位者向军队作出利益 许诺,谋求他们支持叛变。公元 3 世纪,帝国在不曾止息的争夺空缺王位(通常是暗杀造成的) 的内战中消耗了自己。帝国经济萧条,管理混乱(尤其是西部),这导致一度在数代内战中重建 了和平的戴克里先皇帝(284-305 年)设计了两位皇帝(Augusti)并立的制度,他们分别统治 东西罗马,两位皇帝都有一位辅佐者(Caesar),作为他们的继承人。事实上,在戴克里先还 活着的时候,这种设有四位统治者的制度就没能维持下去;但是,把庞大帝国按地理界限分割军 事和统治责任的思想的确得以延续,并在戴克里先的继任者君士坦丁(306-337 年)在位期间得 以实现。君士坦丁在实践这一思想的时候,赋予它的最显著特征可能是,在东部的军事要塞博斯
普鲁斯海峡峡口,建立东罗马帝国的新首都:它是一个叫做拜占庭的不起眼的城市,是当年的古 希腊殖民者建立的,君士坦丁皇帝扩建了这座城市,并依自己的名字将它命名为君士坦丁堡。这 座城市在中世纪的地位至为重要(从文化的角度来说,它具有中心地位:以国家和社会的视角来 看,它是东罗马的首都。而人们常常按它更古老的名字把它称为拜占庭。) 戴克里先和君士坦丁都本无意将帝国分裂为两部分:两位统治者都把自己视为从苏格兰到幼 发拉底的整个罗马版图的君主。然而,经济和文化这两个重要因素在罗马帝国两分中起了作用, 并将这一分裂制度化了,对抗和冲突而非合作成为两个帝国关系的常态:分裂之后不久,西罗马 帝国就灭亡了。首先,在公元200年左右开始的内战中,东罗马帝国的损失不若西罗马帝国严 重:后者的没落甚至到了这样的地步,取代实物交易的以通用金属货币为媒介的交易逐渐消失 贸易方式又回到了先前的实物交易:这一现象的外部原因是,日耳曼人随时可能入侵西罗马的边 境,而抵抗敌军又要承受沉重的财政负担。其次,西罗马帝国的放权促成了足以对抗中央权威的 地方权力的兴起,而东罗马帝国更好地维持了贵族和教会对帝国的服从。第三,也许比前两个因 素更为重要的是,东罗马帝国所延续的文化基本上是希腊世界的;其中心是一度属于亚历山大大 帝治下的希腊语地区。东罗马帝国从西罗马分离出来以后,以君士坦丁堡为基础的希腊特质得以 昭然地传递:在西罗马覆灭之后,它成了唯一的“罗马帝国”,但是其疆域之中使用的语言是希 腊语,它其后的统治者往往被称为希腊皇帝。对罗马共和国及其质朴特质的怀旧情感日趋消逝 而自由的希腊久已为人遗忘,随着拜占庭与东方的接触,以古拜占庭为中心的东罗马帝国的氛围 越来越东方化:它对东方的心醉神迷导致了以唯唯诺诺的服从为标志的专制君主制的产生,以及 对统治者个人的崇拜,一一这种崇拜在古典的希腊、罗马时代是为人们所拒斥的。然而,在西罗 马帝国覆灭之后,东罗马帝国尽管日益衰微,但仍然继续存在了一千年,直到1453年,土耳其 人攻陷了君士坦丁堡,此时恰距美洲发现还有一代的时间。 东罗马帝国的文化,尽管在现代西欧人的眼中一直是沉闷甚或邪恶的,但它在欧洲文明史(和 法哲学史)上居于极其重要的地位。它与西罗马帝国文化的分道扬镳为希腊地区“东正教”与拉 丁地区“天主教”的之间教会分裂提供了文化底蕴:拉丁语与斯拉夫语的分离引致了东欧与西欧 的疏离(斯拉夫语是传教士在希腊语的基础上创设出来的,他们使大多数斯拉夫人成为东正教的 信徒)。东罗马的拜占庭保存了希腊的语言以及希腊的文学和科学著作;在那个以易损坏的手稿 传承知识的时代,当西罗马帝国被半野蛮的日耳曼征服时,它所保留的希腊文化知识消失殆尽 在文艺复兴时代,拜占庭帝国的图书馆是人们了解希腊文化的主要来源,从而使学者们的重新阐 释成为可能,希腊文化从而再一次回归西方。而且,在优士丁尼统治东罗马帝国时期(527-565 年),已往经典法学家的众多著作得以编纂成为以优士丁尼之名命名的《学说汇纂》,这是法律 史上的重要事件。《学说汇纂》尽管在优士丁尼从日耳曼人那里重新获得西罗马部分地区的控制 权的短暂期间是公开发行的,但在黑暗时代的整个欧洲显然它已佚失,对它的重新发现则是11 世纪晚期(即本章所涉时代的最后时刻)的事情。《学说汇纂》最终成为欧洲大陆整个民法的基 础。后来,经由殖民主义和文化渗透,它在诸多遥远国度取得了同样地位 直至公元1世纪,在基督的使徒生前形成的那些基督教的小团体,比如圣保罗传播其使徒 书的那些团体,几乎没有引起罗马官方的注意,甚至在那时,官方也不认为它们与犹太人的团体 有什么区别。基督徒和犹太教徒都只崇拜唯一的神:而异教的希腊-罗马世界的特征是多神论 认为超自然由无数多的神组成。仅仅出于这一原因,他们就足以被视为帝国的异体。并且,基督 教认为除了上帝之外其他所有的神都是不真的:这种理论上的单一主义就必然使得他们拒绝崇拜 异教的神。换言之,希腊-罗马的异教徒没有自己成体系的神学,易于对新的或其他的教派持宽 容态度,而基督徒严肃对待他们的上帝及其独一无二的启示。在罗马官方看来,这是反社会的
普鲁斯海峡峡口,建立东罗马帝国的新首都;它是一个叫做拜占庭的不起眼的城市,是当年的古 希腊殖民者建立的,君士坦丁皇帝扩建了这座城市,并依自己的名字将它命名为君士坦丁堡。这 座城市在中世纪的地位至为重要(从文化的角度来说,它具有中心地位;以国家和社会的视角来 看,它是东罗马的首都。而人们常常按它更古老的名字把它称为拜占庭。) 戴克里先和君士坦丁都本无意将帝国分裂为两部分;两位统治者都把自己视为从苏格兰到幼 发拉底的整个罗马版图的君主。然而,经济和文化这两个重要因素在罗马帝国两分中起了作用, 并将这一分裂制度化了,对抗和冲突而非合作成为两个帝国关系的常态;分裂之后不久,西罗马 帝国就灭亡了。首先,在公元 200 年左右开始的内战中,东罗马帝国的损失不若西罗马帝国严 重;后者的没落甚至到了这样的地步,取代实物交易的以通用金属货币为媒介的交易逐渐消失, 贸易方式又回到了先前的实物交易;这一现象的外部原因是,日耳曼人随时可能入侵西罗马的边 境,而抵抗敌军又要承受沉重的财政负担。其次,西罗马帝国的放权促成了足以对抗中央权威的 地方权力的兴起,而东罗马帝国更好地维持了贵族和教会对帝国的服从。第三,也许比前两个因 素更为重要的是,东罗马帝国所延续的文化基本上是希腊世界的;其中心是一度属于亚历山大大 帝治下的希腊语地区。东罗马帝国从西罗马分离出来以后,以君士坦丁堡为基础的希腊特质得以 昭然地传递;在西罗马覆灭之后,它成了唯一的“罗马帝国”,但是其疆域之中使用的语言是希 腊语,它其后的统治者往往被称为希腊皇帝。对罗马共和国及其质朴特质的怀旧情感日趋消逝, 而自由的希腊久已为人遗忘,随着拜占庭与东方的接触,以古拜占庭为中心的东罗马帝国的氛围 越来越东方化;它对东方的心醉神迷导致了以唯唯诺诺的服从为标志的专制君主制的产生,以及 对统治者个人的崇拜,——这种崇拜在古典的希腊、罗马时代是为人们所拒斥的。然而,在西罗 马帝国覆灭之后,东罗马帝国尽管日益衰微,但仍然继续存在了一千年,直到 1453 年,土耳其 人攻陷了君士坦丁堡,此时恰距美洲发现还有一代的时间。 东罗马帝国的文化,尽管在现代西欧人的眼中一直是沉闷甚或邪恶的,但它在欧洲文明史(和 法哲学史)上居于极其重要的地位。它与西罗马帝国文化的分道扬镳为希腊地区“东正教”与拉 丁地区“天主教”的之间教会分裂提供了文化底蕴;拉丁语与斯拉夫语的分离引致了东欧与西欧 的疏离(斯拉夫语是传教士在希腊语的基础上创设出来的,他们使大多数斯拉夫人成为东正教的 信徒)。东罗马的拜占庭保存了希腊的语言以及希腊的文学和科学著作;在那个以易损坏的手稿 传承知识的时代,当西罗马帝国被半野蛮的日耳曼征服时,它所保留的希腊文化知识消失殆尽; 在文艺复兴时代,拜占庭帝国的图书馆是人们了解希腊文化的主要来源,从而使学者们的重新阐 释成为可能,希腊文化从而再一次回归西方。而且,在优士丁尼统治东罗马帝国时期(527-565 年),已往经典法学家的众多著作得以编纂成为以优士丁尼之名命名的《学说汇纂》,这是法律 史上的重要事件。《学说汇纂》尽管在优士丁尼从日耳曼人那里重新获得西罗马部分地区的控制 权的短暂期间是公开发行的,但在黑暗时代的整个欧洲显然它已佚失,对它的重新发现则是 11 世纪晚期(即本章所涉时代的最后时刻)的事情。《学说汇纂》最终成为欧洲大陆整个民法的基 础。后来,经由殖民主义和文化渗透,它在诸多遥远国度取得了同样地位。 <b>2、帝国的基督教化</b> 直至公元 1 世纪,在基督的使徒生前形成的那些基督教的小团体,比如圣保罗传播其使徒 书的那些团体,几乎没有引起罗马官方的注意,甚至在那时,官方也不认为它们与犹太人的团体 有什么区别。基督徒和犹太教徒都只崇拜唯一的神;而异教的希腊-罗马世界的特征是多神论, 认为超自然由无数多的神组成。仅仅出于这一原因,他们就足以被视为帝国的异体。并且,基督 教认为除了上帝之外其他所有的神都是不真的;这种理论上的单一主义就必然使得他们拒绝崇拜 异教的神。换言之,希腊-罗马的异教徒没有自己成体系的神学,易于对新的或其他的教派持宽 容态度,而基督徒严肃对待他们的上帝及其独一无二的启示。在罗马官方看来,这是反社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