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则制定与联合国维和部队武力使用 date)"这一固定用语的最初来源。根据联合国1995年发布的《维和行动指导方针》 这一对“自卫”的解读可以被理解为“允许维和人员在范围广泛的情况下开火”。① 简而言之,从第一支联合国维和部队建立到冷战结束之前,武力使用的规范是围 绕着“自卫”问题展开的。联合国秘书长主要承担了对武力使用规则进行解释的责 任,并且通过丰富“自卫”一词的内涵而扩大维和行动可使用武力的范围。但值得注 意的是,这一阶段武力使用的首要规则依然是“不主动使用”。例如,塞浦路斯维和部 队在整个行动期间从未率先开火。2而且,这一时期内为维和行动配备的武力水平也 是建立在认为各方将采取合作姿态的基础上的,不携带武器的军事观察员在维和人员 中占据大多数。③ (二)“维持和平”还是“执行和平” 冷战结束到20世纪90年代中期是维和行动武力使用原则发展的第二个阶段。 联合国秘书长提出了“执行和平( peace enforcement)”概念,并将具体规则的制定权赋 予部队指挥官。但是,当这一新的维和战略遭遇失败后,秘书长迅速调整了政策,退回 到传统维和原则上 在1992年的《和平纲领》文件中,联合国秘书长布特罗斯·布特罗斯-加利 ( Boutros boutros- Ghali)提出了建立区别于传统维和行动部队的“执行和平部队( peace enforcement unit)”的概念。根据设想,这支部队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一在必 要情况下可以使用武力——授权行动,执行“恢复并维持停火”的任务,并且,“同维持 和平部队一样,由秘书长指挥”。④与这一新概念相适应的是安理会决议中“一切必要 方法( all necessary means)”概念的提出。1993年5月,安理会针对《和平纲领》发表 主席声明,表示它“有权核准联合国部队采用一切必要方法执行其任务”。此后,这 常常被认为是安理会授权使用武力的含蓄说法。在声明中,安理会还要求加强和巩固 秘书处维和行动部中的军事结构。值得注意的是,虽然加利在最初报告中指出,执行 和平部队不能与维持和平部队混为一谈,但是到1993年9月,秘书长在联合国工作的 o Simon Chesterman, "The Use of Force in UN Peace Operations, p.8 London 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1976, P.88. 3 Marrack Goulding,"The Evolution of United Nations Peacekeeping, International Afairs, Vol 69, No. 3 ④加利:《和平纲领:预防性外交、建立和平与维持和平》,第44条,htp://w.umn.og/th/dou loc. asp? symbol=S/2411登录时间:2015年2月1日。 5联合国安理会:《安全理事会主席的说明(1993年5月)》,htp://www.u.org/h/documents/view_doe ap? symbol=s25859,登录时间:2015年2月1日
date)”这一固定用语的最初来源。 根据联合国 1995 年发布的《维和行动指导方针》, 这一对“自卫”的解读可以被理解为“允许维和人员在范围广泛的情况下开火”。① 简而言之,从第一支联合国维和部队建立到冷战结束之前,武力使用的规范是围 绕着“自卫”问题展开的。 联合国秘书长主要承担了对武力使用规则进行解释的责 任,并且通过丰富“自卫”一词的内涵而扩大维和行动可使用武力的范围。 但值得注 意的是,这一阶段武力使用的首要规则依然是“不主动使用”。 例如,塞浦路斯维和部 队在整个行动期间从未率先开火。② 而且,这一时期内为维和行动配备的武力水平也 是建立在认为各方将采取合作姿态的基础上的,不携带武器的军事观察员在维和人员 中占据大多数。③ (二)“维持和平”还是“执行和平” 冷战结束到 20 世纪 90 年代中期是维和行动武力使用原则发展的第二个阶段。 联合国秘书长提出了“执行和平(peace enforcement)”概念,并将具体规则的制定权赋 予部队指挥官。 但是,当这一新的维和战略遭遇失败后,秘书长迅速调整了政策,退回 到传统维和原则上。 在 1992 年的《 和平纲领》 文件中,联合国秘书长布特罗斯·布特罗斯 -加利 (Boutros Boutros⁃Ghali)提出了建立区别于传统维和行动部队的“执行和平部队(peace enforcement unit)”的概念。 根据设想,这支部队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在必 要情况下可以使用武力———授权行动,执行“恢复并维持停火”的任务,并且,“同维持 和平部队一样,由秘书长指挥”。④ 与这一新概念相适应的是安理会决议中“一切必要 方法(all necessary means)”概念的提出。 1993 年 5 月,安理会针对《和平纲领》发表 主席声明,表示它“有权核准联合国部队采用一切必要方法执行其任务”。⑤ 此后,这 常常被认为是安理会授权使用武力的含蓄说法。 在声明中,安理会还要求加强和巩固 秘书处维和行动部中的军事结构。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加利在最初报告中指出,执行 和平部队不能与维持和平部队混为一谈,但是到 1993 年 9 月,秘书长在联合国工作的 ·108· 规则制定与联合国维和部队武力使用 ① ② ③ ④ ⑤ Simon Chesterman, “The Use of Force in UN Peace Operations,” p.8. Charles C. Moskos, Jr., Peace Soldiers: The Sociology of a United Nations Military Force, Chicago and London: 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1976, p.88. Marrack Goulding, “The Evolution of United Nations Peacekeeping,” International Affairs, Vol.69, No.3, 1993, p.453. 加利:《和平纲领:预防性外交、建立和平与维持和平》,第 44 条,http: / / www.un. org / zh / documents/ view_ doc.asp? symbol = S / 24111,登录时间:2015 年 2 月 1 日。 联合国安理会:《安全理事会主席的说明( 1993 年 5 月)》,http: / / www. un. org / zh / documents/ view_doc. asp? symbol = S / 25859,登录时间:2015 年 2 月 1 日
清当泊2015年第3期 总结报告中却提出:“维持和平……应当加上执行和平的概念。这个概念所涉及的维 持和平行动不必一定得到所有有关当事方同意。”① 在这一阶段,由于维和行动部刚成立不久,并没有就武力使用规则给出具体的指导原 则与操作规范。2在制定政策时,秘书长与实地指挥官对规则的理解塑造了武力使用。 联合国索马里维和行动(以下简称联索行动)是这一规范新发展阶段的代表性案 例。1992年12月3日,联合国安理会决定建立第二期联合国索马里行动,接替之前 由美国领导的联合特遺部队,授权它采用“一切必要手段”,包括使用强制执行措施 以监督停止敌对行动、防止暴乱复发、收缴未经批准的小武器。3这是安理会第一次 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采取行动,也是第一次授权维和部队在自卫范围之外使用 武力。在这一行动中,联合国部队装备水平以及武力使用规则均发生了改变。首先, 在具体规划中,秘书长提出战斗部队应当具备巡逻和近战能力、收集和分析情报能力 间接瞄准射击的火力、反坦克火力、全天候昼夜行动能力、伤患撤退能力、战术通信能 力和空中支援能力。而且,加利还第一次在联合国文件中提出了“接战规则( rules of engagement)”的概念,指出“这些规则将授权并指示各指挥官为完成任务采取其认为 必要的某些具体行动”,并将起草该规则的权力交给了行动指挥官④1993年5月,第 期联索行动指挥官塞维克·伯尔( Cevik bir)参考了之前在此开展行动的美国部队 的接战规则,结合日益恶化的索马里安全环境,签发第39号个别指令( Fragmentary Order39),提出“有组织的武装民兵、装置和其他配备班组人员的武器被认为是联 索行动部队的威胁,可以在对方没有做出挑衅行为的情况下与之接战”。而且,“在 取得快速反应部队指挥官许可的情况下,可以在夜间对‘从已知军事地区开出的车 辆’进行空中打击”。这事实上是对哈马舍尔德提出的“禁止首先使用武力”原则的 背离。 新的武力使用规则很快被付诸实施。1993年6月5日,一支武装力量利用平民 为掩护,伏击巴勒斯坦维和部队,造成联合国维和历史上最高单日伤亡。联合国随后 ①联合国大会:《秘书长关于联合国工作的报告(1993年9月)》(M48/1),第66、72页,htp: ory/ zh/document/ view doc.ap? symbol=A/48/1,登录时间:2015 2 Trevor Findlay, The Use of Force in UN Peace Operations, p 165. ③联合国:《第二期联合国索马里行动》,htp://www.un.omg/h/peacekeeping/missIon/pa/unosom2/,登录 时间:2015年2月1日。 ④联合国安理会:《秘书长依照第794(1992)号决议执行部分第18和19段提交的进一步报告》,第77、88 段,htp://w.un.og/h/ documents/ view dox.ap?symb=s/25354,登录时间:2015年2月1日 Jane Boulden, Peace Enforcement; The United Nations Experience in Congo, Somalia, and Bosnia, West- port: Praeger Publishers, 2001, Pp 64-65
2015 年第 3 期 总结报告中却提出:“维持和平……应当加上执行和平的概念。 这个概念所涉及的维 持和平行动不必一定得到所有有关当事方同意。”① 在这一阶段,由于维和行动部刚成立不久,并没有就武力使用规则给出具体的指导原 则与操作规范。② 在制定政策时,秘书长与实地指挥官对规则的理解塑造了武力使用。 联合国索马里维和行动(以下简称联索行动)是这一规范新发展阶段的代表性案 例。 1992 年 12 月 3 日,联合国安理会决定建立第二期联合国索马里行动,接替之前 由美国领导的联合特遣部队,授权它采用“一切必要手段”,包括使用强制执行措施, 以监督停止敌对行动、防止暴乱复发、收缴未经批准的小武器。③ 这是安理会第一次 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采取行动,也是第一次授权维和部队在自卫范围之外使用 武力。 在这一行动中,联合国部队装备水平以及武力使用规则均发生了改变。 首先, 在具体规划中,秘书长提出战斗部队应当具备巡逻和近战能力、收集和分析情报能力、 间接瞄准射击的火力、反坦克火力、全天候昼夜行动能力、伤患撤退能力、战术通信能 力和空中支援能力。 而且,加利还第一次在联合国文件中提出了“接战规则( rules of engagement)”的概念,指出“这些规则将授权并指示各指挥官为完成任务采取其认为 必要的某些具体行动”,并将起草该规则的权力交给了行动指挥官。④ 1993 年 5 月,第 二期联索行动指挥官塞维克·伯尔(Cevik Bir)参考了之前在此开展行动的美国部队 的接战规则,结合日益恶化的索马里安全环境,签发第 39 号个别指令( Fragmentary Order 39),提出“有组织的武装民兵、装置和其他配备班组人员的武器被认为是联 索行动部队的威胁,可以在对方没有做出挑衅行为的情况下与之接战”。 而且,“在 取得快速反应部队指挥官许可的情况下,可以在夜间对‘从已知军事地区开出的车 辆’进行空中打击”。⑤ 这事实上是对哈马舍尔德提出的“禁止首先使用武力”原则的 背离。 新的武力使用规则很快被付诸实施。 1993 年 6 月 5 日,一支武装力量利用平民 为掩护,伏击巴勒斯坦维和部队,造成联合国维和历史上最高单日伤亡。 联合国随后 ·109· ① ② ③ ④ ⑤ 联合国大会:《秘书长关于联合国工作的报告( 1993 年 9 月)》 (A/ 48 / 1),第 66、72 页,http: / / www. un. org / zh / documents/ view_doc.asp? symbol =A/ 48 / 1,登录时间:2015 年 2 月 1 日。 Trevor Findlay, The Use of Force in UN Peace Operations, p.165. 联合国:《第二期联合国索马里行动》,http: / / www.un.org / zh / peacekeeping / missions/ past / unosom2 / ,登录 时间:2015 年 2 月 1 日。 联合国安理会:《秘书长依照第 794(1992)号决议执行部分第 18 和 19 段提交的进一步报告》,第 77、88 段,http: / / www.un.org / zh / documents/ view_doc.asp? symbol = S / 25354,登录时间:2015 年 2 月 1 日。 Jane Boulden, Peace Enforcement: The United Nations Experience in Congo, Somalia, and Bosnia, West⁃ port: Praeger Publishers, 2001, pp.64-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