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附件。公文正文的说明、补充或者参考资料。 (十六)抄送机关。除主送机关外需要执行或者知晓公 文内容的其他机关,应当使用机关全称、规范化简称或者同 类型机关统称。 (十七)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公文的送印机关和送印 日期。 第十条公文的版式按照《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 准执行。 第十一条公文使用的汉字、数字、外文字符、计量单 位和标点符号等,按照有关国家标准和规定执行。民族自治 地方的公文,可以并用汉字和当地通用的少数民族文字。 第十二条公文用纸幅面采用国际标准A4型。特殊形式 的公文用纸幅面,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第四章行文规则 第十三条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注重针对性 和可操作性。 第十四条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一 般不得越级行文,特殊情况需要越级行文的,应当同时抄送 被越过的机关。 第十五条向上级机关行文,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6
— 6 — (十五)附件。公文正文的说明、补充或者参考资料。 (十六)抄送机关。除主送机关外需要执行或者知晓公 文内容的其他机关,应当使用机关全称、规范化简称或者同 类型机关统称。 (十七)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公文的送印机关和送印 日期。 第十条 公文的版式按照《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 准执行。 第十一条 公文使用的汉字、数字、外文字符、计量单 位和标点符号等,按照有关国家标准和规定执行。民族自治 地方的公文,可以并用汉字和当地通用的少数民族文字。 第十二条 公文用纸幅面采用国际标准 A4 型。特殊形式 的公文用纸幅面,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第四章 行文规则 第十三条 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注重针对性 和可操作性。 第十四条 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一 般不得越级行文,特殊情况需要越级行文的,应当同时抄送 被越过的机关。 第十五条 向上级机关行文,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一)原则上主送一个上级机关,根据需要同时抄送相 关上级机关和同级机关,不抄送下级机关。 (二)党委、政府的部门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报告重 大事项,应当经本级党委、政府同意或者授权;属于部门职 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当直接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三)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如需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 机关请示,应当提出倾向性意见后上报,不得原文转报上级 机关。 (四)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不得在报告等非请示性公文 中夹带请示事项。 (五)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事项外,不得以本机 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公文,不得以本机关负责人名 义向上级机关报送公文。 (六)受双重领导的机关向一个上级机关行文,必要时 抄送另一个上级机关。 第十六条向下级机关行文,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一)主送受理机关,根据需要抄送相关机关。重要行 文应当同时抄送发文机关的直接上级机关。 (二)党委、政府的办公厅(室)根据本级党委、政府 授权,可以向下级党委、政府行文,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向 下级党委、政府发布指令性公文或者在公文中向下级党委、 政府提出指令性要求。需经政府审批的具体事项,经政府同 -7
— 7 — (一)原则上主送一个上级机关,根据需要同时抄送相 关上级机关和同级机关,不抄送下级机关。 (二)党委、政府的部门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报告重 大事项,应当经本级党委、政府同意或者授权;属于部门职 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当直接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三)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如需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 机关请示,应当提出倾向性意见后上报,不得原文转报上级 机关。 (四)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不得在报告等非请示性公文 中夹带请示事项。 (五)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事项外,不得以本机 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公文,不得以本机关负责人名 义向上级机关报送公文。 (六)受双重领导的机关向一个上级机关行文,必要时 抄送另一个上级机关。 第十六条 向下级机关行文,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一)主送受理机关,根据需要抄送相关机关。重要行 文应当同时抄送发文机关的直接上级机关。 (二)党委、政府的办公厅(室)根据本级党委、政府 授权,可以向下级党委、政府行文,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向 下级党委、政府发布指令性公文或者在公文中向下级党委、 政府提出指令性要求。需经政府审批的具体事项,经政府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