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伦理学名著选辑 事物所以存在、一切非存在事物所以非存在的尺度。① 要想成为有教养的人,必须应用自然禀赋与实际,自幼 即开始学习。 关于神,我既不知道他们是否存在,也不知道他们像什 么东西。因为有很多事情,如问题模糊不清,人生短促,阻 碍我们了解这点。 乙、斯拉斯马寇 〔柏拉图《理想国》,第一卷,338c339a)(斯拉斯马寇 说):“请听,我声明公正不外是强者的利益而己”。 各种形式的政府,都为了自己的各种利益,而制成民主 的、或贵族的、或僭主的法律。制成后便宣布凡对于他们有 利的,对于被统治者都是公正;凡破坏这原则的人,都作为 犯法与不公正的人而加以惩罚。先生,因此我说凡国家都拿 当权的政府的利益作为公正的原则。由于每一政府必具有权 力,所以唯一正确的结论是:强者的利益,在任何地方都是 公正的”。 问同上,343b-344-)(斯拉斯马寇对苏格拉底说):“你以 为牧羊人或牧牛人养牛羊,都是为了牛羊本身的利益而非为 自己或其主人的利益,因而推论国家的统治者,假如他们是 ①此段,根据近来意大利罗马大学教授M. Untereteiner的翻译:“人为 切经验之主,是一切存在事物的现实性和一切非存在事物的非现实性的判断者。” (参阅他所著《智者派》一书)。近人A.D. Winspear依据 Sextus Empiricus的 引文,译为“人为一切事物的尺度:测量一切存在事物,如何存在,一切不存在 事物,如何不存在。”(参阅他所著《柏拉图思想来源》一书,140页) 译者
事 物 所 以 存 在 、 一 切 非 存 在 事 物 所 以 非 存 在 的 尺 度 。 ① 要 想 成 为 有 教 养 的 人 , 必 须 应 用 自 然 禀 赋 与 实 际 , 自 幼 即 开 始 学 习 。 关 于 神 , 我 既 不 知 道 他 们 是 否 存 在 , 也 不 知 道 他 们 像 什 么 东 西 。 因 为 有 很 多 事 情 , 如 问 题 模 糊 不 清 , 人 生 短 促 , 阻 碍 我 们 了 解 这 点 。 乙 、 斯 拉 斯 马 寇 〔 柏 拉 图 《 理 想 国 》 , 第 一 卷 , 3 3 8 c — 3 3 9 a 〕 ( 斯 拉 斯 马 寇 说 ) : “ 请 听 , 我 声 明 公 正 不 外 是 强 者 的 利 益 而 已 ” 。 … … “ 各 种 形 式 的 政 府 , 都 为 了 自 己 的 各 种 利 益 , 而 制 成 民 主 的 、 或 贵 族 的 、 或 僭 主 的 法 律 。 制 成 后 便 宣 布 凡 对 于 他 们 有 利 的 , 对 于 被 统 治 者 都 是 公 正 ; 凡 破 坏 这 原 则 的 人 , 都 作 为 犯 法 与 不 公 正 的 人 而 加 以 惩 罚 。 先 生 , 因 此 我 说 凡 国 家 都 拿 当 权 的 政 府 的 利 益 作 为 公 正 的 原 则 。 由 于 每 一 政 府 必 具 有 权 力 , 所 以 唯 一 正 确 的 结 论 是 : 强 者 的 利 益 , 在 任 何 地 方 都 是 公 正 的 ” 。 〔 同 上 , 3 4 3 b — 3 4 4 c 〕 ( 斯 拉 斯 马 寇 对 苏 格 拉 底 说 ) : “ 你 以 为 牧 羊 人 或 牧 牛 人 养 牛 羊 , 都 是 为 了 牛 羊 本 身 的 利 益 而 非 为 自 己 或 其 主 人 的 利 益 , 因 而 推 论 国 家 的 统 治 者 , 假 如 他 们 是 2 8 西 方 伦 理 学 名 著 选 辑 ① 此 段 , 根 据 近 来 意 大 利 罗 马 大 学 教 授 M . U n t e r e t e i n e r 的 翻 译 : “ 人 为 一 切 经 验 之 主 , 是 一 切 存 在 事 物 的 现 实 性 和 一 切 非 存 在 事 物 的 非 现 实 性 的 判 断 者 。 ” ( 参 阅 他 所 著 《 智 者 派 》 一 书 ) 。 近 人 A . D . W i n s p e a r 依 据 S e x t u s E m p i r i c u s 的 引 文 , 译 为 “ 人 为 一 切 事 物 的 尺 度 : 测 量 一 切 存 在 事 物 , 如 何 存 在 , 一 切 不 存 在 事 物 , 如 何 不 存 在 。 ” ( 参 阅 他 所 著 《 柏 拉 图 思 想 来 源 》 一 书 , 1 4 0 页 ) 。 — — 译 者
西方伦理学名著选辑 真正的统治者,决不日夜计较自己的利益。错了。你对于公 正与不公正的观念,完全不对:你不知道公正实即是他人的 利益—一即统治者与强者的利益,同时,也是人民与奴仆的 损失。至于不公正,则与上述情况相反。因为不公正,就是 以强力驾凌天真纯朴而又公正的人,所以,人民只有替那些 比他们强的不公正人的利益而工作,用自己的劳役来谋强者 的幸福,一点也不涉及自己的幸福。至愚的苏格拉底呵,请 你看看,公正的人,比之不公正的人,总是一位损失者。首 先,表现在他们的私人契约上:只要不公正者是与公正者在 起,每逢事业解体,你总看不到公正人会比不公正的人得 益大;其次,表现在和国家的关系上,当缴纳所得税时,公 正的人与不公正的人收入如相等,公正的人总是付得多些,不 公正的人总是付得少些。又再看他们办理政事的情形:公正 的人,即使忍受最大损失,也抛弃其私事;由于公正,遂 禀忠诚于公事。不但如此,他不随和亲友行不法之事,还要 受亲友的憎恨。至于不公正者,其情形则恰与此相反。这种 不公正人,我是指那些强有力的一类,因为他们的私人利益 最为明显。由此更可看出不公正者较公正者为有利。在最不 公正的情形下,犯罪者是最幸福的人,拒不作不公正的人或 受苦者,则是最为悲惨的人一一这制度就是专制制度,在这 种制度下,君主以其强力与诈术,不是逐渐地而是大规模地 夺取他人财产,不管是神物俗物、公物私物,皆予没收;在 这种情形下,常人若因小事犯错,立即遭刑受凌,并分别被 指名为盗、为贼、为诈。但若此人不仅夺其人民的财产,而 且俘虏并奴役其人民,那末,他不仅不受谴责,而且还被称
真 正 的 统 治 者 , 决 不 日 夜 计 较 自 己 的 利 益 。 错 了 。 你 对 于 公 正 与 不 公 正 的 观 念 , 完 全 不 对 : 你 不 知 道 公 正 实 即 是 他 人 的 利 益 — — 即 统 治 者 与 强 者 的 利 益 , 同 时 , 也 是 人 民 与 奴 仆 的 损 失 。 至 于 不 公 正 , 则 与 上 述 情 况 相 反 。 因 为 不 公 正 , 就 是 以 强 力 驾 凌 天 真 纯 朴 而 又 公 正 的 人 , 所 以 , 人 民 只 有 替 那 些 比 他 们 强 的 不 公 正 人 的 利 益 而 工 作 , 用 自 己 的 劳 役 来 谋 强 者 的 幸 福 , 一 点 也 不 涉 及 自 己 的 幸 福 。 至 愚 的 苏 格 拉 底 呵 , 请 你 看 看 , 公 正 的 人 , 比 之 不 公 正 的 人 , 总 是 一 位 损 失 者 。 首 先 , 表 现 在 他 们 的 私 人 契 约 上 : 只 要 不 公 正 者 是 与 公 正 者 在 一 起 , 每 逢 事 业 解 体 , 你 总 看 不 到 公 正 人 会 比 不 公 正 的 人 得 益 大 ; 其 次 , 表 现 在 和 国 家 的 关 系 上 , 当 缴 纳 所 得 税 时 , 公 正 的 人 与 不 公 正 的 人 收 入 如 相 等 , 公 正 的 人 总 是 付 得 多 些 , 不 公 正 的 人 总 是 付 得 少 些 。 又 再 看 他 们 办 理 政 事 的 情 形 : 公 正 的 人 , 即 使 忍 受 最 大 损 失 , 也 抛 弃 其 私 事 ; 由 于 公 正 , 遂 一 禀 忠 诚 于 公 事 。 不 但 如 此 , 他 不 随 和 亲 友 行 不 法 之 事 , 还 要 受 亲 友 的 憎 恨 。 至 于 不 公 正 者 , 其 情 形 则 恰 与 此 相 反 。 这 种 不 公 正 人 , 我 是 指 那 些 强 有 力 的 一 类 , 因 为 他 们 的 私 人 利 益 最 为 明 显 。 由 此 更 可 看 出 不 公 正 者 较 公 正 者 为 有 利 。 在 最 不 公 正 的 情 形 下 , 犯 罪 者 是 最 幸 福 的 人 , 拒 不 作 不 公 正 的 人 或 受 苦 者 , 则 是 最 为 悲 惨 的 人 — — 这 制 度 就 是 专 制 制 度 , 在 这 种 制 度 下 , 君 主 以 其 强 力 与 诈 术 , 不 是 逐 渐 地 而 是 大 规 模 地 夺 取 他 人 财 产 , 不 管 是 神 物 俗 物 、 公 物 私 物 , 皆 予 没 收 ; 在 这 种 情 形 下 , 常 人 若 因 小 事 犯 错 , 立 即 遭 刑 受 凌 , 并 分 别 被 指 名 为 盗 、 为 贼 、 为 诈 。 但 若 此 人 不 仅 夺 其 人 民 的 财 产 , 而 且 俘 虏 并 奴 役 其 人 民 , 那 末 , 他 不 仅 不 受 谴 责 , 而 且 还 被 称 西 方 伦 理 学 名 著 选 辑 2 9
西方伦理学名著选辑 为快乐幸福之人;这不仅为其人民称誉,而且也为一切听到 他曾作大不公正事的人所称誉。原来,人类之所以责难不公 正,并不是因为他们不肯去作,而是恐惧自己将成为不公正 的牺牲者。从这样看来,苏格拉底呵,不公正如变成大不公 正,反可较公正更为有力,更为自由,更为主动。所以我说 公正实即强者的利益。” 丙、加里克里斯 〔柏拉图:《高尔吉亚》,482e-483d)(加里克里斯对苏格 拉底说):“约定与自然是不同的。……根据自然的规则,作 了较大的罪恶而忍受不公正,乃是较大的可耻事件。但是,按 诸约定的规则,则作恶是较可耻的事。……这原因,乃是因 为法律的创造者乃是大多数的弱者。他们制定法律、安排奖 惩,都是为了自己与自身利益。他们惊吓强者以及那些能够 胜过他们的人,免使这些人胜过他们。他们说,自私的野心 是可耻的,不公正的。其实,所谓不公正,就指人想自己超 过邻人的所有。由于他们知道自己的缺点,故喜欢平等。因 此,从约定言,求比多数人更富有,乃是可耻的、不公正的, 并称此为不公正。但是,自然的本身,却相反:优者比劣者 多获得一些,乃是公正的,较强者比较弱者多得些,也是公 正的。在许多情形下,无论是人或动物、或所有城邦与所有 种族,自然所昭示的都是:公正是在于优者统治劣者,优者 比劣者占有更多。如波斯的薛西斯侵希腊、薛西斯的父亲侵 西徐亚人 cythians),有什么公正可言呢?(类此例,举不 胜举。)这些人,都是根据自然而行为的人。确实的,这是根
为 快 乐 幸 福 之 人 ; 这 不 仅 为 其 人 民 称 誉 , 而 且 也 为 一 切 听 到 他 曾 作 大 不 公 正 事 的 人 所 称 誉 。 原 来 , 人 类 之 所 以 责 难 不 公 正 , 并 不 是 因 为 他 们 不 肯 去 作 , 而 是 恐 惧 自 己 将 成 为 不 公 正 的 牺 牲 者 。 从 这 样 看 来 , 苏 格 拉 底 呵 , 不 公 正 如 变 成 大 不 公 正 , 反 可 较 公 正 更 为 有 力 , 更 为 自 由 , 更 为 主 动 。 所 以 我 说 公 正 实 即 强 者 的 利 益 。 ” 丙 、 加 里 克 里 斯 〔 柏 拉 图 : 《 高 尔 吉 亚 》 , 4 8 2 e — 4 8 3 d 〕 ( 加 里 克 里 斯 对 苏 格 拉 底 说 ) : “ 约 定 与 自 然 是 不 同 的 。 … … 根 据 自 然 的 规 则 , 作 了 较 大 的 罪 恶 而 忍 受 不 公 正 , 乃 是 较 大 的 可 耻 事 件 。 但 是 , 按 诸 约 定 的 规 则 , 则 作 恶 是 较 可 耻 的 事 。 … … 这 原 因 , 乃 是 因 为 法 律 的 创 造 者 乃 是 大 多 数 的 弱 者 。 他 们 制 定 法 律 、 安 排 奖 惩 , 都 是 为 了 自 己 与 自 身 利 益 。 他 们 惊 吓 强 者 以 及 那 些 能 够 胜 过 他 们 的 人 , 免 使 这 些 人 胜 过 他 们 。 他 们 说 , 自 私 的 野 心 是 可 耻 的 , 不 公 正 的 。 其 实 , 所 谓 不 公 正 , 就 指 人 想 自 己 超 过 邻 人 的 所 有 。 由 于 他 们 知 道 自 己 的 缺 点 , 故 喜 欢 平 等 。 因 此 , 从 约 定 言 , 求 比 多 数 人 更 富 有 , 乃 是 可 耻 的 、 不 公 正 的 , 并 称 此 为 不 公 正 。 但 是 , 自 然 的 本 身 , 却 相 反 : 优 者 比 劣 者 多 获 得 一 些 , 乃 是 公 正 的 , 较 强 者 比 较 弱 者 多 得 些 , 也 是 公 正 的 。 在 许 多 情 形 下 , 无 论 是 人 或 动 物 、 或 所 有 城 邦 与 所 有 种 族 , 自 然 所 昭 示 的 都 是 : 公 正 是 在 于 优 者 统 治 劣 者 , 优 者 比 劣 者 占 有 更 多 。 如 波 斯 的 薛 西 斯 侵 希 腊 、 薛 西 斯 的 父 亲 侵 西 徐 亚 人 ( S c y t h i a n s ) , 有 什 么 公 正 可 言 呢 ? ( 类 此 例 , 举 不 胜 举 。 ) 这 些 人 , 都 是 根 据 自 然 而 行 为 的 人 。 确 实 的 , 这 是 根 3 0 西 方 伦 理 学 名 著 选 辑
西方伦理学名著选辑 据自然的法律,而不是根据我们所发明并加在我们的同伴身 上的人制的法律。根据我们人制的法律,我们是把我们同伴 中的强者与优者,自幼年起即加以驯养,好似我们用符咒鬼 语来驯养幼年狮子一样,并对他们说:他们必须赞成平等,平 等是光荣的、公正的。但是,一旦有一位具有充足强力的人, 他要把我们的一切规则、鬼语和欺骗,以及一切与自然相反 的法律都加以践踏:从奴属地位,一反而为主人站在我们头 上,这时,自然的公正便又光临大地了”。 (选自周伊特( Jowett)译:《柏拉图全集》,1953年, 牛津大学新版,佳冰译) 丁、安提芬 安提芬,生卒时期与地点,均不详,鼎盛年约在公元前411 年。智者派。较普罗泰戈拉活动时期略迟,传说他幼时曾与伯利 克里辩论。他是敢于宣布奴隶制度本身是不合理,不合道德的思 想家。曾著有《同心论》与《真理论》等。均失传。二十世纪初, 有人在埃及尼罗河畔一小城的古代遗著中曾发现其《真理论》的 残篇。下文乃是所发现《真理论》残篇的全文。 〔《真理论》残篇 普通所谓正义,就在于不违背(或者说得更正确点,就 在于人不知道违背)一个人作为公民生于其中的那个国家的 任何法律条文。因此,一个人如果在证人面前尊崇法律,而 在没有证人独自一人时又尊崇自然的规则,那么他就是在最 有利于自己的方式下实行正义了。这个原因在于:法律的规
据 自 然 的 法 律 , 而 不 是 根 据 我 们 所 发 明 并 加 在 我 们 的 同 伴 身 上 的 人 制 的 法 律 。 根 据 我 们 人 制 的 法 律 , 我 们 是 把 我 们 同 伴 中 的 强 者 与 优 者 , 自 幼 年 起 即 加 以 驯 养 , 好 似 我 们 用 符 咒 鬼 语 来 驯 养 幼 年 狮 子 一 样 , 并 对 他 们 说 : 他 们 必 须 赞 成 平 等 , 平 等 是 光 荣 的 、 公 正 的 。 但 是 , 一 旦 有 一 位 具 有 充 足 强 力 的 人 , 他 要 把 我 们 的 一 切 规 则 、 鬼 语 和 欺 骗 , 以 及 一 切 与 自 然 相 反 的 法 律 都 加 以 践 踏 ; 从 奴 属 地 位 , 一 反 而 为 主 人 站 在 我 们 头 上 , 这 时 , 自 然 的 公 正 便 又 光 临 大 地 了 ” 。 ( 选 自 周 伊 特 ( J o w e t t ) 译 : 《 柏 拉 图 全 集 》 , 1 9 5 3 年 , 牛 津 大 学 新 版 , 佳 冰 译 ) 丁 、 安 提 芬 安 提 芬 , 生 卒 时 期 与 地 点 , 均 不 详 , 鼎 盛 年 约 在 公 元 前 4 1 1 年 。 智 者 派 。 较 普 罗 泰 戈 拉 活 动 时 期 略 迟 , 传 说 他 幼 时 曾 与 伯 利 克 里 辩 论 。 他 是 敢 于 宣 布 奴 隶 制 度 本 身 是 不 合 理 , 不 合 道 德 的 思 想 家 。 曾 著 有 《 同 心 论 》 与 《 真 理 论 》 等 。 均 失 传 。 二 十 世 纪 初 , 有 人 在 埃 及 尼 罗 河 畔 一 小 城 的 古 代 遗 著 中 曾 发 现 其 《 真 理 论 》 的 残 篇 。 下 文 乃 是 所 发 现 《 真 理 论 》 残 篇 的 全 文 。 〔 《 真 理 论 》 残 篇 〕 ( 一 ) 普 通 所 谓 正 义 , 就 在 于 不 违 背 ( 或 者 说 得 更 正 确 点 , 就 在 于 人 不 知 道 违 背 ) 一 个 人 作 为 公 民 生 于 其 中 的 那 个 国 家 的 任 何 法 律 条 文 。 因 此 , 一 个 人 如 果 在 证 人 面 前 尊 崇 法 律 , 而 在 没 有 证 人 独 自 一 人 时 又 尊 崇 自 然 的 规 则 , 那 么 他 就 是 在 最 有 利 于 自 己 的 方 式 下 实 行 正 义 了 。 这 个 原 因 在 于 : 法 律 的 规 西 方 伦 理 学 名 著 选 辑 3 1
西方伦理学名著选辑 则是外铄的,而自然的规则,则是不可避免的(天赋的);其 次还在于法律的规则是依契约制定的,而非由自然产生的,而 自然的规则恰好与此相反。因此,一个违背法律规则的人如 果不被制定契约的人所亲见,他就不会蒙羞受罚,而只有当 他被人目击时,他才蒙羞受罚。至于违背天赋的自然规则,情 形就两样了。人如果拂性逆理,逸出这些法则的固有界限,则 他虽完全不被人发现,而其不良后果并不因此减少,虽被人 人所见,而其后果也并不因此加大。这是因为他所招致的损 害,并非来自人的品评,而是发于那种情形下的事实。 我们这里所要讨论的问题是在种种观点下发生的。凡在 法律上系正当的许多事情(仍然)能损及自然。法律规定两 眼当看什么,不当看什么;规定两耳当听什么,不当听什么 规定舌当说什么,不当说什么;规定手当作什么,不当作什 么;规定足当去哪里,不当去哪里;规定心灵应当愿望什么, 不应当愿望什么。但是,法律所力图使人规避的那些事情比 起法律所力图使人趋向的那些事情,并不更(仍然一样)合 乎自然,近乎自然。这一点可以证明如下。)生与死都一样 属于自然。人类从有益于自己的事物吸取生命;并从不利于 自己的事物招致死亡。但是依照法律观点所确立为有益的那 些事物却对自然加了种种限制〔那就是说,它们妨害人们从 真正有益于他们的事物吸取属于自然的生命),至于自然所确 立为有益的那些事情,则是自由的;〔那就是说,它们使人们 从真正有益于己的事物自由吸取生命;因为它们和那些事物 是二而一的。)因此,引起痛苦(并因而接近死亡)的那些事
则 是 外 铄 的 , 而 自 然 的 规 则 , 则 是 不 可 避 免 的 〔 天 赋 的 〕 ; 其 次 还 在 于 法 律 的 规 则 是 依 契 约 制 定 的 , 而 非 由 自 然 产 生 的 , 而 自 然 的 规 则 恰 好 与 此 相 反 。 因 此 , 一 个 违 背 法 律 规 则 的 人 如 果 不 被 制 定 契 约 的 人 所 亲 见 , 他 就 不 会 蒙 羞 受 罚 , 而 只 有 当 他 被 人 目 击 时 , 他 才 蒙 羞 受 罚 。 至 于 违 背 天 赋 的 自 然 规 则 , 情 形 就 两 样 了 。 人 如 果 拂 性 逆 理 , 逸 出 这 些 法 则 的 固 有 界 限 , 则 他 虽 完 全 不 被 人 发 现 , 而 其 不 良 后 果 并 不 因 此 减 少 , 虽 被 人 人 所 见 , 而 其 后 果 也 并 不 因 此 加 大 。 这 是 因 为 他 所 招 致 的 损 害 , 并 非 来 自 人 的 品 评 , 而 是 发 于 那 种 情 形 下 的 事 实 。 我 们 这 里 所 要 讨 论 的 问 题 是 在 种 种 观 点 下 发 生 的 。 凡 在 法 律 上 系 正 当 的 许 多 事 情 〔 仍 然 〕 能 损 及 自 然 。 法 律 规 定 两 眼 当 看 什 么 , 不 当 看 什 么 ; 规 定 两 耳 当 听 什 么 , 不 当 听 什 么 ; 规 定 舌 当 说 什 么 , 不 当 说 什 么 ; 规 定 手 当 作 什 么 , 不 当 作 什 么 ; 规 定 足 当 去 哪 里 , 不 当 去 哪 里 ; 规 定 心 灵 应 当 愿 望 什 么 , 不 应 当 愿 望 什 么 。 但 是 , 法 律 所 力 图 使 人 规 避 的 那 些 事 情 比 起 法 律 所 力 图 使 人 趋 向 的 那 些 事 情 , 并 不 更 ( 仍 然 一 样 ) 合 乎 自 然 , 近 乎 自 然 。 〔 这 一 点 可 以 证 明 如 下 。 〕 生 与 死 都 一 样 属 于 自 然 。 人 类 从 有 益 于 自 己 的 事 物 吸 取 生 命 ; 并 从 不 利 于 自 己 的 事 物 招 致 死 亡 。 但 是 依 照 法 律 观 点 所 确 立 为 有 益 的 那 些 事 物 却 对 自 然 加 了 种 种 限 制 〔 那 就 是 说 , 它 们 妨 害 人 们 从 真 正 有 益 于 他 们 的 事 物 吸 取 属 于 自 然 的 生 命 〕 , 至 于 自 然 所 确 立 为 有 益 的 那 些 事 情 , 则 是 自 由 的 ; 〔 那 就 是 说 , 它 们 使 人 们 从 真 正 有 益 于 己 的 事 物 自 由 吸 取 生 命 ; 因 为 它 们 和 那 些 事 物 是 二 而 一 的 。 〕 因 此 , 引 起 痛 苦 〔 并 因 而 接 近 死 亡 〕 的 那 些 事 3 2 西 方 伦 理 学 名 著 选 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