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1.对王某是否还需要撤销假释?为什么? 2.对王某假释考验期限内的盗窃行为应如何处理? 3.对王某假释考验期满后的抢劫罪应如何处理? 对王某最后的刑罚应当如何确定 参考答案∶1.对王某应该撤销假释。根据《刑法》第86条的规定,被假释的犯 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内又犯新罪的,应当撤销假释,依照《刑法》第71条的规 定数罪并罚。王某被判20年有期徒刑,执行13年被假释,其假释考验期为7 年,王某在假释后第6年犯新罪,符合《刑法》第86条规定的在假释考验期内又 犯新罪的情形王某盗窃汽车,数额巨大,虽然其盗窃行为在犯罪后第5年才被 发现,也显然没有超过追诉时效,所以对王某应当按照《刑法》第86条的规定撤 销假释,数罪并罚。 2.对王某的盗窃行为,应当按照《刑法》第86条、第71条和第69条的规 定,对盗窃罪作出判决,然后把前罪没有执行完的刑罚和盗窃罪所判处的刑罚,按 《刑法》第69条的规定,数罪并罚。但王某的盗窃行为是在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 情况下自己交代的,根据《刑法》第67条的规定,应以自首论,在对其盗窃行为 量刑时,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3.根据《刑法》第65条规定,王某在假释考验期满后第4年犯抢劫罪,应当 按累犯从重处罚。 4.对王某最后确定刑罚的时候,应当先将盗窃行为所处刑罚和前罪未执行完毕的 刑罚,按《刑法》第69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决定应该执行的刑罚。然后对其 抢劫罪作岀判决,将抢劫罪所处刑罚与前述数罪并罚后确定执行的刑罚,按《刑 法》第69条的规定,数罪并罚。 8、试析纪某行为的性质 纪某在14岁之前盗窃各类财物总计约7000余元。14岁生日那天,纪某邀集几个 朋友到一饭馆吃饭。饭后回家途中,纪某看到一行人手拿一个提包。即掏出随身携 带的弹簧刀将持包人刺伤把包抢走,包内有手提电话一部、现金5000余元。第二 天纪某出门游逛,见路边停着一辆吉普车,即设法打开车门,将车开走。行驶途
6 问:1.对王某是否还需要撤销假释?为什么? 2.对王某假释考验期限内的盗窃行为应如何处理? 3.对王某假释考验期满后的抢劫罪应如何处理? 4.对王某最后的刑罚应当如何确定? 参考答案:1.对王某应该撤销假释。根据《刑法》第 86 条的规定,被假释的犯 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内又犯新罪的,应当撤销假释,依照《刑法》第 71 条的规 定数罪并罚。王某被判 20 年有期徒刑,执行 13 年被假释,其假释考验期为 7 年,王某在假释后第 6 年犯新罪,符合《刑法》第 86 条规定的在假释考验期内又 犯新罪的情形:王某盗窃汽车,数额巨大,虽然其盗窃行为在犯罪后第 5 年才被 发现,也显然没有超过追诉时效,所以对王某应当按照《刑法》第 86 条的规定撤 销假释,数罪并罚。 2.对王某的盗窃行为,应当按照《刑法》第 86 条、第 71 条和第 69 条的规 定,对盗窃罪作出判决,然后把前罪没有执行完的刑罚和盗窃罪所判处的刑罚,按 《刑法》第 69 条的规定,数罪并罚。但王某的盗窃行为是在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 情况下自己交代的,根据《刑法》第 67 条的规定,应以自首论,在对其盗窃行为 量刑时,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3.根据《刑法》第 65 条规定,王某在假释考验期满后第 4 年犯抢劫罪,应当 按累犯从重处罚。 4.对王某最后确定刑罚的时候,应当先将盗窃行为所处刑罚和前罪未执行完毕的 刑罚,按《刑法》第 69 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决定应该执行的刑罚。然后对其 抢劫罪作出判决,将抢劫罪所处刑罚与前述数罪并罚后确定执行的刑罚,按《刑 法》第 69 条的规定,数罪并罚。 8、试析纪某行为的性质 纪某在 14 岁之前盗窃各类财物总计约 7000 余元。14 岁生日那天,纪某邀集几个 朋友到一饭馆吃饭。饭后回家途中,纪某看到一行人手拿一个提包。即掏出随身携 带的弹簧刀将持包人刺伤把包抢走,包内有手提电话一部、现金 5000 余元。第二 天纪某出门游逛,见路边停着一辆吉普车,即设法打开车门,将车开走。行驶途
中,因操作生疏,将在车站候车的3人撞倒,二死一伤。纪某不仅未停车,反而 加大油门逃走。当日下午,纪某将汽车以两万元的价格卖出,后被抓获。 请对纪某的上述各行为从刑法角度进行分析并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纪某的行为不应该按照犯罪来处里。根据刑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定, 纪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9、试析谢某行为的性质。 在一次同事聚会上,谢某借酒劲要平日与己不和的马某与自己划拳喝酒,马某拒 绝。谢某恼羞成怒,从身上掏出一把弹簧刀一边谩骂一边向马某刺来。谢某由于饮 酒过多,难以自控,摔倒在地后被马某一把夺过刀子。谢某不甘罢休,爬起来操了 把条帚又向马某扑来。马某忍无可忍将手中的刀子向谢某刺去,致其腹部受伤并 致终身残疾。 参考答案:马某的行为是防卫过当。当谢某拿着一把笤帚扑向马某的事后,其行为 的攻击性明显减弱,而马某的手段超过了制止不法侵害的限度 10、试析何某行为的性质 邵某欠何某债务1000元,日久不还。某日,何某等候在小学门口将邵某刚放学的 7岁的男孩骗至车上强行拉走,送到邻县一亲戚家。后何某给邵某寄去一封信,威 胁说:邵某必须在三天内送还1000元钱,否则,将其儿子卖掉抵债。邵某向公安 局报案,小孩得解救。 此案对何某定性有两种意见:(1)非法拘禁罪,(2)构成绑架罪。 参考答案:何某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理由见刑法第238条的规定以及司法解 释 11、如何认定下列行为人的行为性质 伍龙、陈德、龙北三人为做生意于1992年10月各自向吕明借款1万元,并写了 借条交吕明为据,此后吕明多次催三人还款,三人因生意不好,无钱偿还。久之, 伍龙产生了不还的念头,遂找陈、龙二人商量并提出:吕明因做生意随身带公文包 常装有大量现金,我们一起请他吃饭,乘他酒醉,各取1万元数日后还他钱,以 了债务。陈、龙二人皆同意。同年12月31日晚,伍约龙、陈二人在市内“又一
7 中,因操作生疏,将在车站候车的 3 人撞倒,二死一伤。纪某不仅未停车,反而 加大油门逃走。当日下午,纪某将汽车以两万元的价格卖出,后被抓获。 请对纪某的上述各行为从刑法角度进行分析并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纪某的行为不应该按照犯罪来处里。根据刑法第 17 条第 2 款的规定, 纪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9、试析谢某行为的性质。 在一次同事聚会上,谢某借酒劲要平日与己不和的马某与自己划拳喝酒,马某拒 绝。谢某恼羞成怒,从身上掏出一把弹簧刀一边谩骂一边向马某刺来。谢某由于饮 酒过多,难以自控,摔倒在地后被马某一把夺过刀子。谢某不甘罢休,爬起来操了 一把条帚又向马某扑来。马某忍无可忍将手中的刀子向谢某刺去,致其腹部受伤并 致终身残疾。 参考答案:马某的行为是防卫过当。当谢某拿着一把笤帚扑向马某的事后,其行为 的攻击性明显减弱,而马某的手段超过了制止不法侵害的限度。 10、试析何某行为的性质 邵某欠何某债务 1000 元,日久不还。某日,何某等候在小学门口将邵某刚放学的 7 岁的男孩骗至车上强行拉走,送到邻县一亲戚家。后何某给邵某寄去一封信,威 胁说:邵某必须在三天内送还 1000 元钱,否则,将其儿子卖掉抵债。邵某向公安 局报案,小孩得解救。 此案对何某定性有两种意见:(1)非法拘禁罪,(2)构成绑架罪。 参考答案:何某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理由见刑法第 238 条的规定以及司法解 释 11、如何认定下列行为人的行为性质 伍龙、陈德、龙北三人为做生意于 1992 年 10 月各自向吕明借款 1 万元,并写了 借条交吕明为据,此后吕明多次催三人还款,三人因生意不好,无钱偿还。久之, 伍龙产生了不还的念头,遂找陈、龙二人商量并提出:吕明因做生意随身带公文包 常装有大量现金,我们一起请他吃饭,乘他酒醉,各取 1 万元数日后还他钱,以 了债务。陈、龙二人皆同意。同年 12 月 31 日晚,伍约龙、陈二人在市内“又一
春”饭馆单间请吕明吃饭。龙北在行前叫上其表弟李义帮忙,并告知与伍陈二人商 议之事 当晚,伍龙二人与吕明如约到“又一春”,李义随龙北来后在饭馆外等候。陈 德因怕事,未到饭馆就悄悄走了。伍、龙两人频繁冋吕明敬酒,趁吕明酒醉迷糊之 时,将吕明的公文包打开,正欲分点现金时,忽被送菜的服务员王水撞见。伍龙慌 忙翻窗而去,龙北夺门而走,王水追出饭馆。李义跟在龙北身后,边跑边用自带的 火药枪朝天鸣放。王水未追赶,返回饭馆,从地上收起一把钱,放入衣袋内,并叫 出租车将吕明送回家。第二天,王发现这一把钱有5千元,但均是假钞。 参考答案:(1)伍龙、龙北、李义主观上有非法取得吕明财产的共同故意,客观 上实施了侵犯吕明财产的行为,使用刑法抢劫罪规定的其他手段和暴力,故构成抢 劫罪。但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所以在犯罪形态上属于未遂。 (2)陈德参与了犯罪预谋,因此,他的行为性质与形态与实行犯应该是相同 的。伍龙、龙北的行为成立抢劫罪的未遂,因此,陈德的行为也构成抢劫罪的未 遂。应该注意的是陈德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中止,因为在共同犯罪中,犯罪中止不仅 仅是行为人自身的中止,而必须阻止其他人实施犯罪才算犯罪中止。 (3)王水趁乱窃取吕明的现金,虽是假钞,但构成盗窃罪(未遂) 12、谭德的行为是否构成贪污罪? 被告人谭德,系国营N公司业务员。1992年年底,谭与另一业务员陈明代表公司 在广州按合同接受37200打进口“引擎整修剂”时,陈发现溢货现象,即港商多 发了货,陈将此事告知谭。谭经清点后认为出现溢货300打,并要陈勿将此情况 告知别人。几天后,谭将此300打整修剂以每打280元卖给个体经营者王某,并 要王将84万元货款汇至谭原来工作过的S外贸公司的帐上。S外贸公司的财务人 员按照公司总经理的指示,从银行提取现金3.1万元交给了谭。谭则以个体经营者 王某的名义,以借款为名填写了借支单。案发后谭供称,S外贸公司给他的3.1万 元,是他为自己原来工作过的单位做了84万元“贡献”后所得到的奖金。后经查 证,溢货实为210打 对本案的定性,有三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谭卖给王某的300打整修剂均属 国家财物,谭的行为构成贪污罪;第二种意见认为,谭所侵吞的财物中有210打 是港商多发的货物,所有权当属港商,既非国家财产,也非集体财产,故谭的行为
8 春”饭馆单间请吕明吃饭。龙北在行前叫上其表弟李义帮忙,并告知与伍陈二人商 议之事。 当晚,伍龙二人与吕明如约到“又一春”,李义随龙北来后在饭馆外等候。陈 德因怕事,未到饭馆就悄悄走了。伍、龙两人频繁向吕明敬酒,趁吕明酒醉迷糊之 时,将吕明的公文包打开,正欲分点现金时,忽被送菜的服务员王水撞见。伍龙慌 忙翻窗而去,龙北夺门而走,王水追出饭馆。李义跟在龙北身后,边跑边用自带的 火药枪朝天鸣放。王水未追赶,返回饭馆,从地上收起一把钱,放入衣袋内,并叫 出租车将吕明送回家。第二天,王发现这一把钱有 5 千元,但均是假钞。 参考答案:(1)伍龙、龙北、李义主观上有非法取得吕明财产的共同故意,客观 上实施了侵犯吕明财产的行为,使用刑法抢劫罪规定的其他手段和暴力,故构成抢 劫罪。但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所以在犯罪形态上属于未遂。 (2)陈德参与了犯罪预谋,因此,他的行为性质与形态与实行犯应该是相同 的。伍龙、龙北的行为成立抢劫罪的未遂,因此,陈德的行为也构成抢劫罪的未 遂。应该注意的是陈德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中止,因为在共同犯罪中,犯罪中止不仅 仅是行为人自身的中止,而必须阻止其他人实施犯罪才算犯罪中止。 (3)王水趁乱窃取吕明的现金,虽是假钞,但构成盗窃罪(未遂)。 12、谭德的行为是否构成贪污罪? 被告人谭德,系国营 N 公司业务员。1992 年年底,谭与另一业务员陈明代表公司 在广州按合同接受 37200 打进口“引擎整修剂”时,陈发现溢货现象,即港商多 发了货,陈将此事告知谭。谭经清点后认为出现溢货 300 打,并要陈勿将此情况 告知别人。几天后,谭将此 300 打整修剂以每打 280 元卖给个体经营者王某,并 要王将 8.4 万元货款汇至谭原来工作过的 S 外贸公司的帐上。S 外贸公司的财务人 员按照公司总经理的指示,从银行提取现金 3.1 万元交给了谭。谭则以个体经营者 王某的名义,以借款为名填写了借支单。案发后谭供称,S 外贸公司给他的 3.1 万 元,是他为自己原来工作过的单位做了 8.4 万元“贡献”后所得到的奖金。后经查 证,溢货实为 210 打。 对本案的定性,有三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谭卖给王某的 300 打整修剂均属 国家财物,谭的行为构成贪污罪;第二种意见认为,谭所侵吞的财物中有 210 打 是港商多发的货物,所有权当属港商,既非国家财产,也非集体财产,故谭的行为
不构成贪污罪,仅是民法上的不当得利。对于私自卖掉的属于N公司的90打应认 定为是贪污罪。第三种意见认为谭卖掉溢货210打的行为属于违反海关法的一般 违法行为,不构成犯罪。谭将属于N公司的90打变卖属于对象认识错误也不构成 犯罪 参考答案:本案应该按照侵占罪来定罪比较合适。主客观相统一是基本的归罪 原则 谭某在主观上并没有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在侵吞公共财物,而是想对不当得利的财 物非法占有己有,因此,应该按照侵占罪来处理。至于其中多出的90打,存在 个抽象的认识错误问题,按照侵占罪来处理也是合适的 13、试析孙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中止和自首 孙某在某日晚潜入一住户人家偷走摄像机、有价证券等物品价值近三万元。事后得 知公安机关侦查此案,孙怕事情败露进监狱,便偷偷把全部物品趁天黑放在失主家 门口,并以一个失足青年的名义给公安机关寄去一封检讨信。孙的行为已经成立犯 罪中止和自首 参考答案:孙某的行为不成立犯罪中止和自首。孙某的盗窃行为已经结束,并且已 经达到既遂状态,所以不存在中止的可能。自首要求主动投案,并如实地交代自己 的罪刑。孙某尽管交代了问题,但却不是以自己的名义交代的,不认为是自首。 14、试分析柳的主观心理态度。 被告人柳某,男,二十岁,某学院学生。 二00三年四月二十一日,柳向某部军械员、亲戚任某索得“五四刀式手枪子弹 盒七十发,五月十四日又向任借取“五四”手枪一支。任正在央求柳补习文化 课,不敢拒绝;给枪时,任曾告诫说:“玩枪可别对着人! 柳得枪后,即与同学到山上和学校楼顶等处打着玩,共发射子弹六十余发。五月 二十四日下午一时许,柳持枪回二楼宿舍。当时室内还有二人,同学袁某正在午睡 未醒,同学项某躺在床上看小说。柳用枪对准项某比划,项将其枪口推开,继续看 小说。柳步行到窗前,往外眺望,发现同学朱某正从操场往楼门口行进。柳先板动 保险机,瞄准朱开了一空枪。当朱即将进入楼门时(与柳宿舍窗户相距八米),柳即 拉动枪栓,推弹上膛,瞄准朱的头部击发。一声枪响,朱的颅骨被击碎,应声倒地 死亡
9 不构成贪污罪,仅是民法上的不当得利。对于私自卖掉的属于 N 公司的 90 打应认 定为是贪污罪。第三种意见认为谭卖掉溢货 210 打的行为属于违反海关法的一般 违法行为,不构成犯罪。谭将属于 N 公司的 90 打变卖属于对象认识错误也不构成 犯罪。 参考答案:本案应该按照侵占罪来定罪比较合适。主客观相统一是基本的归罪 原则。 谭某在主观上并没有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在侵吞公共财物,而是想对不当得利的财 物非法占有己有,因此,应该按照侵占罪来处理。至于其中多出的 90 打,存在一 个抽象的认识错误问题,按照侵占罪来处理也是合适的。 13、试析孙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中止和自首。 孙某在某日晚潜入一住户人家偷走摄像机、有价证券等物品价值近三万元。事后得 知公安机关侦查此案,孙怕事情败露进监狱,便偷偷把全部物品趁天黑放在失主家 门口,并以一个失足青年的名义给公安机关寄去一封检讨信。孙的行为已经成立犯 罪中止和自首。 参考答案:孙某的行为不成立犯罪中止和自首。孙某的盗窃行为已经结束,并且已 经达到既遂状态,所以不存在中止的可能。自首要求主动投案,并如实地交代自己 的罪刑。孙某尽管交代了问题,但却不是以自己的名义交代的,不认为是自首。 14、试分析柳的主观心理态度。 被告人柳某,男,二十岁,某学院学生。 二 00 三年四月二十一日,柳向某部军械员、亲戚任某索得“五四刀式手枪子弹 一盒七十发,五月十四日又向任借取“五四”手枪一支。任正在央求柳补习文化 课,不敢拒绝;给枪时,任曾告诫说:“玩枪可别对着人!” 柳得枪后,即与同学到山上和学校楼顶等处打着玩,共发射子弹六十余发。五月 二十四日下午一时许,柳持枪回二楼宿舍。当时室内还有二人,同学袁某正在午睡 未醒,同学项某躺在床上看小说。柳用枪对准项某比划,项将其枪口推开,继续看 小说。柳步行到窗前,往外眺望,发现同学朱某正从操场往楼门口行进。柳先板动 保险机,瞄准朱开了一空枪。当朱即将进入楼门时(与柳宿舍窗户相距八米),柳即 拉动枪栓,推弹上膛,瞄准朱的头部击发。一声枪响,朱的颅骨被击碎,应声倒地 死亡
枪声响后,室内两名同学均听到柳喊了一声:“坏了,打着人了。"柳即冲趔楼 下,看到朱的伤重难以活命,就立即逃跑,被抓获归案。 通过调查了解,柳与朱是正常的同学关系,没有发现两人有矛盾和仇怨,但在校 玩枪时都曾不止一次地将枪口对准人。 对于柳开枪前在窗口处搞了那些动作,袁,项两同学均未注意。柳本人对当时的思 想动态是这样交代的。“本来我是知道手枪弹夹里有子弹的,也知道子弹上膛后 攀枪机击发会产生什么后果,但当时我推弹上膛时却没有这样想。我是玩得高兴 忘乎所以了”。柳某声称自己是属于过失犯罪。 在司法机关查办这一案件的过程中,被告人柳某态度老实,在无人作证的情况下 自己交代了拉枪栓上膛的行为,而没有诡称子弹本已上膛,未推卸责任。因此,被 告供述“玩得高兴,忘乎所以了”是有可能的。 参考答案:柳某的主观心理态度是疏忽大意的过失。理由:被告人程某应该预见到 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到。所以,其 主观上属于一种疏忽大意的过失。 15、试分析程某的主观心理态度。 被告人程某,男,十九岁,待业青年。二00一年高中毕业后留家待业,二00二 年三月八日上午到某工厂报到做临时工,因未找到人,便到同学张某家吃午饭。饭 后,程与张在屋内玩,下午一点半钟左右,张某离家上班,程某一人留在张的屋内 待下午二点再去某工厂报到,因感到无聊,便在屋内翻找书看。当他打开三屉桌 时,见內有小口径步枪子弹数发,后又发现靠在床边有小口径步枪一支,程出于好 奇心,随即拿枪玩弄,并装上子弹一发,将枪口伸出窗外,朝天上打了一枪。程听 见响声不大,又将一发子弹上膛,寻找目标,准备打第二枪;先想打屋内靠在墙上 的竹杆,但又怕打烂墙壁,于是又将枪口朝外寻找目标。当他见到距离一百米的田 坎上有两个小孩在边走边玩时,便想起电影中枪弹打在泥土上,把泥土打飞起来的 镜头,于是想打枪吓唬他们一下,看他们有什么感觉和反映。程即用枪瞄准他们两 人中间击发,当场击中走在后面的学生岳某(男,十六岁)的心脏主动脉,经送医院 抢救无效死亡。程见打着了人以后,不知打着的是谁,打在什么部位,当即就到派 出所投案自首。 参考答案:疏忽大意的过失。被告人程某应该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 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到。所以,其主观上是一种疏忽大意的过 失
10 枪声响后,室内两名同学均听到柳喊了一声:“坏了,打着人了。”柳即冲趔楼 下,看到朱的伤重难以活命,就立即逃跑,被抓获归案。 通过调查了解,柳与朱是正常的同学关系,没有发现两人有矛盾和仇怨,但在校 玩枪时都曾不止一次地将枪口对准人。 对于柳开枪前在窗口处搞了那些动作,袁,项两同学均未注意。柳本人对当时的思 想动态是这样交代的。 “本来我是知道手枪弹夹里有子弹的,也知道子弹上膛后 攀枪机击发会产生什么后果,但当时我推弹上膛时却没有这样想。我是玩得高兴, 忘乎所以了”。柳某声称自己是属于过失犯罪。 在司法机关查办这一案件的过程中,被告人柳某态度老实,在无人作证的情况下, 自己交代了拉枪栓上膛的行为,而没有诡称子弹本已上膛,未推卸责任。因此,被 告供述“玩得高兴,忘乎所以了”是有可能的。 参考答案:柳某的主观心理态度是疏忽大意的过失。理由:被告人程某应该预见到 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到。所以,其 主观上属于一种疏忽大意的过失。 15、试分析程某的主观心理态度。 被告人程某,男,十九岁,待业青年。二 00 一年高中毕业后留家待业,二 00 二 年三月八日上午到某工厂报到做临时工,因未找到人,便到同学张某家吃午饭。饭 后,程与张在屋内玩,下午一点半钟左右,张某离家上班,程某一人留在张的屋内 待下午二点再去某工厂报到,因感到无聊,便在屋内翻找书看。当他打开三屉桌 时,见内有小口径步枪子弹数发,后又发现靠在床边有小口径步枪一支,程出于好 奇心,随即拿枪玩弄,并装上子弹一发,将枪口伸出窗外,朝天上打了一枪。程听 见响声不大,又将一发子弹上膛,寻找目标,准备打第二枪;先想打屋内靠在墙上 的竹杆,但又怕打烂墙壁,于是又将枪口朝外寻找目标。当他见到距离一百米的田 坎上有两个小孩在边走边玩时,便想起电影中枪弹打在泥土上,把泥土打飞起来的 镜头,于是想打枪吓唬他们一下,看他们有什么感觉和反映。程即用枪瞄准他们两 人中间击发,当场击中走在后面的学生岳某(男,十六岁)的心脏主动脉,经送医院 抢救无效死亡。程见打着了人以后,不知打着的是谁,打在什么部位,当即就到派 出所投案自首。 参考答案:疏忽大意的过失。被告人程某应该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 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到。所以,其主观上是一种疏忽大意的过 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