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法律文化:它的决定因素,它的可比较性 类组织为非法的法律也旨在保证个人的独立状态。 甚至在受到社会问题的冲击以及随后而至的要求法律 发生新的变化的压力到来之前,“法律”制度的运转也常常 并非像现代国家或殖民帝国大都市所声称的那样统一。对 法律的社会学观察总是能够将书本上的法律与实际上的法 律加以区分。仅仅根据制定法条文以及支配法院诉讼程序 的规则来对一种法律制度加以评断,将会曲解它在生活中 所产生的实际效果。事实上,规定和期待的东西与实际发 生的东西之间的差异无处不在。 通常,法律的变化要慢于社会的变化。经济结构、社 会习俗、传统观念,甚至正义规念的变化一般都不会立即 通过法律条文的变化反映出来。要使法律发生变化,通 常需要形成社会的和政治的压力,甚至这种压力出现之 后也可能受到抵制和阻止,除非它们力量强大并月明确 具体。 在紧急情况真实存在并可察觉的时代,在发生重大的 技术性突破的时代,在社会大变动,不满情绪广泛传播的时 代,法律将会产生一个使它得以确认甚或促进社会变化的 飞跃。在特定情况下,一群法律界精英或一个权力集团可 以促使法律早于公共奥论发生变化。当都市的精英企图将 其法律观念加诸受习惯束簿的农村社会时,由此产生的鸿 沟会特别明显。同样的情况也存在于殖民统治下,例如在 印度,以及在一次世界大战之前的辽觸的哈布斯堡帝国,英 45
比较法律文化 国要向印度人和穆斯林的法律传统让:步。然而,在高度现 代化和种族较为单一的社会里,同样存在着法律观念与现 实之间的鸿沟。在特定条件下(这种条件很大程度上由既 存的法律文化或亚文化决定),这种分离可以在相当长的时 间由人们被动地接受。但是,这样的时刻可能到来,即新的 法律依靠它所引起的特别强烈的期待动员足够的力量去推 动一种真正的而不仅仅是许诺的变化。① 对于民众情感,法律是否能够并应该加以引导,抑或只 是谨慎地跟随这种情感的变化,这在过去和现在都是一个 有争议的问题:英国的社会改革家杰里米·边沁和德国法 学家弗雷德里希·卡尔·冯·萨维尼就这些问题提供了两 个截然相反的代表。②在工业化和都市化时代的开端,边沁 期待着法律改革,以使其迅速适应新的社会需要,并且实际 上重新构筑杜会。他毫不迟疑地向法国革命的领袖们提出 他的建议,因为在他的观念中,处在经济发展相似阶段的国 家需要相似的解决方案来处理它们的共同问题。大约在同 一时期,萨维尼却在他的著述中对法国革命所采取的并威 及欧洲大陆的彻底的法律改革加以谴责。依照他的观点, See P.Selanick."Law:The Sociology of Law,"in:Interational Ency- rlopedia of the Social Sciences,vol.9.New York:Macmillan.1968,p.57. ②对这两位作者及其对立巍点的讨论见W,下ricdman,Lawmn a Chan 以下,又见w.Friedmn,Legal Theery,5thed.New York:Columbia Uni- versity Press,1967.pp.209~213 (Savigny)pp.312~320 (Bentham) 6·
第一章法律文化:它的决定因素,它的可比较性 只有高度发达的民众习惯能够形成法律变革的基础。因为 习惯法是从具体民族的习俗和信仰发展而来,而非抽象人 类习性的表达,所以法律的转变只能是族性的,而非普遍 性的。萨维尼还为一个现实的政治目的阑发他的理论:他 反对将新编纂的法国法引入日耳曼各邦:但是在更早以前, 一位法国人(由于他明察法律与其他社会因素之间的互动 关系,因而被认为是比较法律社会学之父)早已就一个民族 的法律制度对另一民族的适用性问题表明了相似的怀疑论 观点。基于对法律与物质和文化条件以及政府形式之间关 系的研究,孟德斯鸠的结论是,由于法律必须与国家的一般 条件相协调,因此它们不可能在其被制定的国家之外 生效。① 正如我们以下讨论将会表明的那样,无论是边礼对普 遍的法律发展具有不受约束力量这一点的确信,还是萨维 尼的谨慎诉诸于民族精神(Volksgeist)的做法,都没有正 确地描述出法律文化演化的真相。实际上,法律制度自一 种文化向另一种文化的移植是常有的情况。当改革是由 于物质的或观念的需要以及本土文化对新的形势不能提 供有效对策,或仅能提供不充分的手段的时候,这种移花 接木就可以取得完全或部分的成功(下面第五章要讨论的 C.I.De S.B.De.Montesquieu,The Spurit of the Laws (1753), trans.by T.Nugem.New York:Hafner.1949,Ch.1,pp.6~7.Ch.14. 307~315. 7
比较法律文化 陪审恸制度在不同民族环境中的命运将会提供许多这类 范例中的一个)。虽然观念从来不被作为进口项目但法律 条文与制度的渗透却很类似于贸易商品的进口。进山可 能损害民族经济,但是,在评价这种不平衡时还要与闭关 自守很可能带来的匮乏相比照,而这种不平衡还可能是临 时性的。 近来,在一些高度工业化与官僚化的社会里形成了一 种推动法律向偏离现代国家原则方向发展的力量。法律特 权被授予非国家组织,如力量强大的社团和利益集团。它 们由于拥有信息,在无论议会抑或官僚机构的立法方面似 乎已经是不可或缺的了,议会已经允许它们在法律改革方 面发挥积极的作用。另外,它们也通过直接参与解决范围 广泛的法律争议,来减轻集中化司法机构的负担(这方面的 详细论述,见以下第六章)。 对于个人来说,这些集团与社团提供了奉行自由放任 政策的国家所拒绝给予的法律保护:与此同时人们也发现 自己受到一种类似于以前封建秩序的限制。人们不再需要 就其佣条件而单独与雇主讨价还价。但是,在居住,公共 福利、保险或信贷等方面他也不能够按自己的意愿加以选 择。样式固定,以小号铅字印刷的契约文本排除了这样的 选择,确定了此类服务的内容。1861年,英国法律史学家享 利·梅因指出:“迄今为止,进步杜会的运动是一个从身份
第一章法律文化:它的决定因囊,它的可比较性 到契约的运动。”心自从梅因写下这句话之后,现代法律文化 发展的许多方面逆转了这个过程,我们又被置人强求一致 的身份制度之中。在一些重要方面,国家主权至高无上的 原则再一次让步于分散的合法社团之网。 二、法律文化的概金 这种将法律文化的概念作为比较的焦点的研究,必须 首先要界定它的含义。比较政治学的学生会询问法律文化 与政治文化之间有怎样的联系,政治文化这一概念已经得 到广泛的接受,因为它可以对政治生括的许多方面提供令 人满意的解释。人类学家与社会学家就“文化”一词的含义 提供了多种定义,对于他们来说,这一术语既复杂又重要。 他们也将这种不确定性传给了其他社会科学家,这些社会 科学家正在寻找能够证明对跨民族研究行之有效的范畴 如何将文化与社会及其制度以及综合性组织区分开来,如 何确定文化制度是否是行为的结果:或它们是否以及在怎 样的程度上为进一步的行为提供条件,如何防止文化的概 念失之抽象,因而失却了它对经验研究的一些作用一一这 D Sir H.S.Maine,Ancienr Luw (1861),10th ed.London:john Murray,1916,p.1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