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离婚程序 ■提起离婚诉讼 ■ 离婚诉讼中的调解 《婚姻法》第32条第2款 ■地位:必经程序 主体:审判人员 后果: ■双方和好,由原告撤诉或将和好协议记录在卷 ■如达成离婚协议,制作离婚调解书 ■ 如无上述情形,继续诉讼 ■诉讼离婚的判决
诉讼离婚程序 ◼ 提起离婚诉讼 ◼ 离婚诉讼中的调解 ◼ 《婚姻法》第32条第2款 ◼ 地位:必经程序 ◼ 主体:审判人员 ◼ 后果: ◼ 双方和好,由原告撤诉或将和好协议记录在卷 ◼ 如达成离婚协议,制作离婚调解书 ◼ 如无上述情形,继续诉讼 ◼ 诉讼离婚的判决
离婚诉权的限制 ■对男方离婚请求权的特别限制 ■婚姻法第34条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的特别限制规定 婚姻法第33条、解释第23条 ■本条限制的是非军人一方的实体离婚权利 只适用于非军人一方向军人一方提出 被提出方须是现役军人 重大过错的理解 ■ 如何处理与婚姻法第32条的关系
离婚诉权的限制 ◼ 对男方离婚请求权的特别限制 ◼ 婚姻法第34条 ◼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的特别限制规定 ◼ 婚姻法第33条、解释第23条 ◼ 本条限制的是非军人一方的实体离婚权利 ◼ 只适用于非军人一方向军人一方提出 ◼ 被提出方须是现役军人 ◼ 重大过错的理解 ◼ 如何处理与婚姻法第32条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