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法律价值的微念 13 评价法律。实质上,法律价值与法律的同一性是相对的:而法律价 值的个性是绝对的。 三、法律价值与利益 在以物质生产为基础的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中,利益关系是 种最典型,最普遍的价值关系。李德顺先生正确地指出:“‘利 益'的特点、地位和作用,最集中最充分地显示了价值关系的性质。 第一,利益总是现实的人(或群体、人类)的实实在在的现实关系 .第二,利益是依主体的不同而不同的.第三,利益总是主体 活动的直接的、自觉的目的的基础.总之,利益是人们社会生活 中的主体性内容和主体尺度的现实表现。”①人们借助法律所保护 的利益关系同样具有上述三个方面的性质,因而也是法律价值的 一种典型形态。一方面,“许多法律规范首先是以实用性、以获得 最大效益为基础的,简言之,即使个人付出的代价减少到最低的限 度。”②人们在社会生活中的主体性和主体尺度的根本性内容往往 要通过法律来表现,并借助法律转化为现实;另·方面,-一切主体 性和主体尺度之受客观社会条件的制约也常常转化为法律尺度的 制约。所谓法律尺度,主要是指体现在法律原则和法律规范中的 法律的属性和主体的社会历史条件。 在各种利益中,最简单、最直接的就是个人利益即私人利益。 私人利益并不仅仅是个人之主体性的表现,它本身也是与社会利 ①李慈顺著:(价值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140~141页。 ②彼得·斯坦、约喻·香德著,王献平译,郑成思校:《西方社会的法律价值),中国 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2页
14 善本法律价值门 益柑交叉的、构成社会利益的·个部分并内社会所决定的利益。 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普遍利益的矛盾,不可能由其中某一种利益 单方面地扩大或取代来克服,只能由它们以外的客观社会条件的 发装来解决,法律价值的个性概念隐含着普遍承认各种主体的利 益的客规性和合理性,并基」这种客观性和合理性来协调各种利 益关系。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中国历史:讲的‘义‘,外国学者 们讲的所谓‘正义’、‘亡义’',实际都是体现定利益的主张,都是 关于协调不同的利益以求得定效益的主张“)何是,如果推而 」之,认为法律价值之间的矛盾(如公严年效率的矛盾)和法律与 法律价位之间的矛盾都能还原为利流之间的矛斤,那就失之偏频 因为、利谊关系只是价值关系的·个特殊形念,价值关系比利益关 系更为泛,上体的内在尺度并非都表现为或只表现为利益。F 如'号克思和恩格斯所说:“把所有各式各样的人类的相互关系都归 结为唯-的功利关系,看起来是很愚蠢的,“ 四、法律价值论与法律现象论 达律现象论和法律价值论是法理学研穷的两个不同的领域 法律现象论,是研究法律的存在形式,运作和发展过程及其规律的 理论,它是对法律尺度本身的认识和理论概括法律价值论,是 研究法律价俏的性质和内容以及法律价值评价活动的过程和功能 的理论.它是对法律价值主体的内存尺度与法律尺度的关系的认 心国华1编:(法理学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94牛版,第10英。 与克思和恩格斯著:〈德意志意识形态)(单行本人、人民出版化,1961年版,第 1790
口法律价值的爆表 15 识和理论概括。从研究对象来看,法律现象论研究的主要是法律 现象及其发展的规律,或者说,是作为认识客体的法律尺度:在法 律现象中,国家及其所代表的统治阶级是真正的主体,自然人、法 人和组织等只是具体法律关系的主体,实质上就是法律控制的对 象,是客体。在法律现象论中,法律是中心,是权威和统治者:个人 和群体都是客体,是调整对象。然而,法律价值论研究的对象十要 是人与作为价值客体的法律之间的价值关系,或者说,是主体尺度 与法律尺度的关系和相互作用过程:在法律价值中,个人、社会集 闭、社会、国家等都永远是主体。在法律价值论,人是中心,是目 的和统治者。 从理论研究的社会方向来看,法律现象论的主要任务是解释 法律现象(包括说明法律的性能和发展过程等),并努力把客体尺 度(社会生活的规律和条件)转化为法律尺度,它的实质性目标是 探讨法律如何有效地实现其社会控制的功能,或者说,是研究法律 如何统治人。法律价值论的主要任务则是确认人对法律的主导地 位,突出:人的主导地位,张扬人的七体性。它的实质性月标是探讨 如何克服法律的异化因素,或者说,是研究人如何驾驭法律使之更 有效地为人服务。总之,法律现象论是要说明法律现象,而法律价 值论是要说明人的法律需要。 当然,法律现象与法律价值,法律现象论与法律价值论本来是 相互联系、相互贯通、相辅相成的,譬如从法律现象的角度也可以 对法律价值作出某种解释④,反之亦然。把它们区别开来只是为 了更如深人地、全面地研究法律问题。 ①例如,“法促进哪些价值,实际上就是法的本质与目的的问题.”(沈宗灵主 编:《法理学),高等教有出版社,1994年版.第46页。)
16 基本法锦价值工」 长¥除防附附刷附哈:附好心长《俗格附附降华 第二章 法律价值的体系 一、法律价值的分类 法律价值的分类,实质上是对法律价值内容的揭示和概括3 在法律价值关系中,客体是确定的,也不存在主体与客体的相互转 化,们体是各种各样的,因而存在各种各样的法律价值关系,要 对如此纷繁复杂的法律价值关系进彳r内容上的剖析,除了借助抽 象思维形式外,往往还要假定些前提和条件,如主体与客体在时 间上的关系、空间上的关系等等。下面,笔者将着重探讨三种分 ·)正如布罗日克所说:“价俏分类学的作者一且选择了能把辨价值和评价某些粉 面的标准,就能樾示价值创造过释和评价过程的夏杂性。这些过程结果的多样性,还 能使人评判导致这些结果的活动类型的辩证矛盾:力图将价值类型化,这对于进 步的研究具有方法论的意义,”([捷)弗·布罗门克著.李志林,茶盛范译:(价值与环 价.上海.知出版社,198年版,第146定)
门法律价值的体系 17 (一}法律价值标准、法律价值事实、法律价值目标和法律价值 的评价标准 从各种法律价值的存在或表现形式来看,法律价值主要有四 种存在形态:法律价值标准、法律价值事实、法律价值目标和法律 价值的评价标准。 法律价值标准,即法律价值关系中的主体的内在尺度,是由法 律价值主体的内在结构的规定性、需要和利益所构成的主体的内 在尺度(即“主体尺度”)在法律价值关系中的表现。这种内在尺度 来自主体的本质、存在和内在结构的规定性以及主体与外部世界 的联系,与主体的社会存在是词一的。虽然法律价值标准是由主 体的社会存在状况决定的(正如人的营养标准是由人的生理状况 所决定的一祥),因而法律价值标准之间的差别是由主体的特点 (包括主体现实的和可能的需要、能力和理想等)所决定的,但是法 律价值标准与其他价值标准(如道德价值标准、审美价值标准)的 差别则主要是由客体的性质和功能所确定的。换言之,法律价值 标准的内容是由主体性所决定的,法律价值标准的特殊性是由法 律的性能所决定的。从总体上说,法律价值标准是主体性的,但不 是主观性的,不管主体是否意识到它们或者是否正确地认识了它 们,它们都是客观存在的。作为法律价值标准的主体的内在尺度 有三个度量区域:否定区、肯定区、中立区。否定区表示主体与法 律之间的价值关系处于对立状态:肯定区表示主体与法律之间的 价值关系处于融洽的、协调的积极状态:中立区表示主体与法律之 间的价值关系处于无联系的空白状态。 法律价值事实,即主体与法律之间价值关系的实际状态,是在 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法律价值主体通过法律实践作用于法律, 推动价值关系发展的结果,是特定时空下的特定主体与法律之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