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法律价值; 又混乱、.即使在法学论著中也常常见倒把价值理解为“有用性 或“积极作制"的情形单数形式的"'ae”,在部门法学中 般是从径齐学的意又使用的.如“holder for value'”,而在法理 学什往:是从哲学意义上使H的,“valuc law”复数形式 的“V“可以表示“价值观”、“价值标准”和“价值月标”三种意 义;【es”则可以表示“去律你值”.“法律价值观”、“法律价 值的门”和“法律价俏标准”四种意义。虽然在特定的语這环境 书,人部分以识别,但令人感到模楼两可的情托也不少,问时 在西方法学著作中,把“legal values”简称为“u“的情形比较常 见。这·方面是为了论述的简便,另方面也表明法律价值与 般价俏范导和其他价值(如道德价值等)之间确实存在密切联系 因此,这种情形(即酒“去坐价泸”筒莉夕“价听”)在中国法学论著 中也将是难以避免的 参阅〔类水.B培里等若,刘维选编:(价值与评价一-现代英关价俏论集 粹.中国人民大学出版补,1989年版,如第3一6儿,第44·48负等。现在,价值问 的通俗化解释.印与日常生活事态相混同,与公众内孩官事实直接调和,在中外法兰中 都存在,我们不妨称之为通俗意义上的价值概念,以民别于严格意义上的价俏概念, Henry Camphell Black,M.Blacik's I w Dctry,West Publishing Company,1979.p 1391.David M Walker.The (xford (ompanon Te Law.(ford Valeric Kerruish,Jurisprudlence as Ideologs.Routledge,1991.p.1.p.198. ④从一些议译法学著作中以看.不问的译者(读者)对同词的理解是不尽 相同的。例知,由王献平详、郑成思校对的彼得·撕坦和约翰·香德所著的(西方社会的 法律价值)(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990年版,在书名中,把“1单s”译为“法 律价值”(在书中,有时把它译为法律价值观”,有时把它译为“法律价值现念”);州北 京社会与科技发履研充所组织翻译的(牛津法律大辞典)(光明H报出版社,19邓9年饭。 见词条“价值观“)中,译者把同·书名译为《西方社会中的法律价值观),即把“【g」 va"译为法神价值观
]法律价值的餐念 二、法律价值的特点 上文从语义上对法律价值概念进行了界定,但还没有充分揭 示法律价值在内容上的特点。笔者认为,法律价值的属性主要表 现在四个方面:一是法律价值的具体的主体性,二是法律价值的客 观社会性,一是法律价值的伦理性,四是法律价值与法律的主观同 一性。前两个方面是-一般价值的属性在法律价值上的表现,它们 以具体化的形式界定了法律价值的一般属性;后两个方面则是法 律价值独有的属性,反映的是作为价值现象的法律价值与作为价 值规范的法律和作为价值客体的法律之间的特殊关系。 从法律价值的主体性来看,法律价值的属性是直接与主体的 特点相联系的,是表现和反映着主体性(即人的自主性、主动性、能 动性和创造性等特性)内容的。不过,这里的“主体”是法律价值主 体(可筒称为“价值主体”),即在法律价值关系中作为主体的一方, 而不是“法律主体”即法制过程中制定和执行法律的主体或者具体 法律关系中的主体。这里的“法律”是作为法律价值关系中的客体 的制度事实,是作为社会存在的法律制度。法律主体与法律价值 主体在许多场合下是重合的或同-的,但是-一般来说,法律价值主 体的外延相对宽泛一些(这正是法律价值论超越法律现象论的 个起点)。不同的主体与法律结成的法律价值关系必然会具有不 同的特性,以人类为价值主体的法律价值具有人类普遍性,以民族 为价值主体的法律价值具有民族性,以阶级为价值主体的法律价 值具有阶级性,以个人为价值主体的法律价值具有个人独特性,等 等。这些以价值主体的个性为转移的法律价值属性,就是法律价 值的个性。其次,任何一个价值主体的内部,在结构和规定性上都
10 基本法律价值:: 是复杂的、立体的、全面的,因而,每·价值:体的法律价值关系都 具有多维性,全面性,这就是所谓法律价值的多维性和全面性。再 次,由于法律价值关系具有价值主体的个性、多维性和全面性,它 必然随着价值主体、法律及其杀件的变化而变化,表现出时间的 过渡和流动,这就是所谓的法律价俏的时效性和历时性。 从法律价值的客观社会性来看,法律价值是法律及其属性在 价值主体的实践·认识活动中所形成的为价值主体服务的效果。 法律价值问题本质上:是-个关于人的问题,或者说是关于如何克 服法律的异化的问题。,法律价值论的建立就是要把法理学身上的 异化尘埃弹掉,听从人的呼唤,发扬人的体精神。但这并不意 味着法律价值属干主观的范畴。一方面,法律及其属性的客观性 构成了法律价值的客观性的前提和基础;而法律的属性是由它的 质和量的内在:规定性和结构所决定的,相对价值十体来说是自在 的;在法律与价值主体之间的相五作中,法律的属性进而转化 为或表现为法律价值。另·方面,价值卡体及其法律需要(即- 定价值手体能够通过法律满足或促其满定的各绅苄要,成者说, 是与法律相关的各袖需斐)的客观性是休现法律价值之客观 性的最终形式,法律价值的客观性鼓终要通过价值主体的牛:存 发展之客观变化来表现和验证 从法律价值的伦理性来看,法律价值的内容其有浓厚的道德 色彩.般认为,价值论起源上康德的道德哲学,正是康德的逍德 哲学首先提出:应当把人看作是目的而不是T具:每-一个人都认为 自己的存在本身是甘的,具有价值。从而把人提到了道德卡体的 了)笔者以为,法律斋要与法律霜求的含义是问的,法仲需求地人对法神的 质和量的要求:法律需要则是能够通过法律满足或促其满足的人们的各种需要
门法律价值的解意 11 地位,开了近代价值论的先河。①康德曾经把价值概念归结为道 德,直到新康德主义(文德尔班、李凯尔特)兴起以后,才把价值概 念扩大到文化现象。②法律价值理论的主旨也怡恰在于,从人的 需要和理想的角度研究人与法律的关系,固然包括研究法律价值 关系的实然状态,但更为重要的是研究法律价值关系的应然状态。 而体现法律价值关系的应然状态的一些范畴,如正义、自由、平等、 效率等,往往也是现代道德体系中的重要范畴。其次,从法律价值 的客体即法律来看,法律与道德之间的联系十分密切。富勒认为 法律与道德之间具有本质的联系;法律必须符合道德,至少在某些 方面是这样。③戈尔丁则进一步说:“一个法律体系存在于社会的 必要条件之一就是法律至少应当包含有这些(道德)原测所提供的 最起码内容。”④法律与道德之间,不仅在内容上相互吸收,而且在 功能上相互补充,在实施过程中相互凭借。⑤再次,正如道德评价 与价值评价部分重合-一样,®对法律和法律上的行为进行的道德 评价往往与法律价值评价部分重合。更确切地说,有关法律的价 值评价往往也是对法律和法律上的行为的道德价值的评价。我们 ①参阅冯景源主编:《现代西方价值观透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 第17一8页。 ②〔苏)B.Ⅱ图加林诺夫着,齐友.上霁、安启念译:〈巧克思老义中的价值论,中 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9页。 ③)参见on Fuller,The Morality of Law,2nded.Yale,l969,第2章。这种硬 点并非自然法学派所特有,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家拉兹对此亦表示赞同。参见Jph Raz,The Authonty of Law Fssays on aw and Morality,Clarendon Press,1979.p. 223. ④〔美)马丁P.文尔丁著,齐海滨译于炜校:(法律哲学),北京,三联书店,19%7 年版,第63页。 ⑤参见罗国杰、马博宜、余进编著:《伦理学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985 年版,第87-88页。 ⑦参阅马俊蜂著:《评论活动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1n页
12 基本法律价值上 通常把有关法律的社会化的价值评价标准称为法律价值观念如正 义等,这些有关法律的价值评价标准大多在现代道德体系中占有 ·席之地最后,法律价值的社会功能在很大程度上要靠法律价 值内化为社会成员的内在标准,即转化为作为道德的组成部分的 法律道德来发挥和实现。在这种意义上可以说,法律价值论也 就是以宝体性为内容的法律道德论。 从法#价俏与法律的同-一性与差异性来看,由于统治阶级或 处丁领导地位的社会集闭在国家生活中片占据主导地位,法律在很 大程度上:是统治阶级或处于领导地位的社会集州的内在尺度的对 象化,而这些阶级或社会集团往往把自己的法律需要说成是全体 国民的致的需要,进而把法律与以统治阶级为主体的法律价值 之的同性夸大为法律与法律价值的同性。但事实,不仅 “每.个历史地规定了的社会和每·个社会阶级都有着自已的价 值体系”②,而且可以说每种主体都与法律结成了特殊的价值关 系。因而,我不妨把这种被主观地夸大了的同-性称为“主现同 性”。当然,这种同性并非完全属于主观的,它在一定范制内 也是客观存的,只是被夸大了,而月这种夸大了的同性经过國 家的倡导和灌输又在相当大的程度上转化为全体社会成员的价值 意识,使人们自觉或不自觉地把统治阶级的法律价值观念当作全 民的,甚至是全人类的法律价值观念,并运用这种法律价值观念来 C)这里们法律道德是指定社会所率行的有关法律的道德观念和道德准则。 类似于德河金、麦考$克等人的“制度道德”概念,即有关法律为了仆么和关于什么的 道德基础,实际」,“制度道铺或“法律道德“慨念在现代法理学中往往是经过实证主 义法学洗礼的白然法"概念的代称参孔R.Iorkin,.Taking Righis Snously,Lom don,1978.p.101-105 心B1.图林诺大善,齐友、E霁,安守念译:(与克思主义中的价值论》,中 国人: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14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