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演权不像复制权的涉及面那么广,它并不是一切作品都可能享有的,而主要是戏剧作 品和音乐作品享有的权利。表演权是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的权利。作者或者著作权人 可以自己表演其创作的作品,例如,一些曲艺演员表演的说唱段子其脚本就是自己创作 的。但就一般情况而言,作品问世后,须通过表演者的表演活动公开再现作品。因此, 表演权意味着,著作权人有权许可或禁止表演者表演其未发表的作品,和因作品被表演 而获得报酬。 应该注意不要把表演权和表演者权相混淆。表演权是著作权人就其作品所享有的权利; 表演者权是表演者就其表演形象,表演活动所享有的权利。前者是一项著作财产权;而 后者属于邻接权。 2、播放权 著作权人有权许可或禁止通过电台、电视台传播其作品的权利。播放即通过无线电波、 有线电视系统传播作品。在我国,著作权人主要通过允许电台、电视台播放其作品而实 现其播放权。播放权适用于文字作品、戏剧、曲艺作品、音乐作品、电影、电视作品 在播放权关系中,播放权是著作权人的权利,作品播放与否,必须征得作者同意。所有 的广播组织都是义务主体。电台、电视台使用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制作广播电视节目,应 征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3、展览权 著作权人或美术作品原件合法所有人享有的公开陈珍其作品的原件或复制品的权利。展 览是指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复制件。展览权主要适用于美术作品、摄 影作品。由于这类作品的特殊性,展览权的先例涉及到两个问题:一是个人肖像问题。 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肖像。这是《民法通则》 规定的公民的人身权之一。在美术、摄影作品中被画、被摄的人能否主张肖像权,易言 之,此类作品的作者行使展览权时,是否构成侵犯肖像权。这在著作权法中没有明确规 定,实践中,在两种权利可能发生冲突时,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由作者或其他著 作权人与被反映的对象事先约定。无约定的情况下,著作权人能否按照特别法优于普通 法的原则行使展览权,被反映对象是否可以依据民法主张肖像权,频有争议。二是美术 作品原件展览权问题。因为展览的作品可以是原件也可以是复制品。所以,当美术作品 的原件已在购买人手中时,该购买人即原件合法持有人享有展览权。这样,美术作品展 览权权的主体有可能有两个:一个是作者本人,一个是作品原件合法所有人 5、发行权
表演权不像复制权的涉及面那么广,它并不是一切作品都可能享有的,而主要是戏剧作 品和音乐作品享有的权利。表演权是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的权利。作者或者著作权人 可以自己表演其创作的作品,例如,一些曲艺演员表演的说唱段子其脚本就是自己创作 的。但就一般情况而言,作品问世后,须通过表演者的表演活动公开再现作品。因此, 表演权意味着,著作权人有权许可或禁止表演者表演其未发表的作品,和因作品被表演 而获得报酬。 应该注意不要把表演权和表演者权相混淆。表演权是著作权人就其作品所享有的权利; 表演者权是表演者就其表演形象,表演活动所享有的权利。前者是一项著作财产权;而 后者属于邻接权。 2、播放权 著作权人有权许可或禁止通过电台、电视台传播其作品的权利。播放即通过无线电波、 有线电视系统传播作品。在我国,著作权人主要通过允许电台、电视台播放其作品而实 现其播放权。播放权适用于文字作品、戏剧、曲艺作品、音乐作品、电影、电视作品。 在播放权关系中,播放权是著作权人的权利,作品播放与否,必须征得作者同意。所有 的广播组织都是义务主体。电台、电视台使用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制作广播电视节目,应 征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3、展览权 著作权人或美术作品原件合法所有人享有的公开陈珍其作品的原件或复制品的权利。展 览是指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复制件。展览权主要适用于美术作品、摄 影作品。由于这类作品的特殊性,展览权的先例涉及到两个问题:一是个人肖像问题。 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肖像。这是《民法通则》 规定的公民的人身权之一。在美术、摄影作品中被画、被摄的人能否主张肖像权,易言 之,此类作品的作者行使展览权时,是否构成侵犯肖像权。这在著作权法中没有明确规 定,实践中,在两种权利可能发生冲突时,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由作者或其他著 作权人与被反映的对象事先约定。无约定的情况下,著作权人能否按照特别法优于普通 法的原则行使展览权,被反映对象是否可以依据民法主张肖像权,频有争议。二是美术 作品原件展览权问题。因为展览的作品可以是原件也可以是复制品。所以,当美术作品 的原件已在购买人手中时,该购买人即原件合法持有人享有展览权。这样,美术作品展 览权权的主体有可能有两个:一个是作者本人,一个是作品原件合法所有人。 5、发行权
发行权是通过出售、出租等方式向公众提供伤口复制件的权利。一般认为,作品复制出 来后,如果不向社会发行,既限制了向社会传播作品,无法满足公众的合理需要,也无 法实现作品复制所追求的经济利益。因此发行权是一项重要的财产权利,它往往与复制 权结合在一起。出版就是以印刷、间像录制等方式复制作品,然后再予发行。但出版并 不能等同于复制加发行,因为复制的方式多样,如以手抄、临摹等方式复制作品后出售、 出租,就不能称为出版 发行必须具有两个条件:发行者必须是著作权人或经著作权人授权委托的人:发行必须 是将作品的复制品散发,因此,文学、艺术作品的表演,工艺美术品的展示,建筑设计 图的实施,不是发行。只有将作品复制并公开散布(向公众散发销售),才叫发行。向 公从散发,是指散发给亲朋以外的人,向亲朋赠送,不是发行,因校对、审阅而向他人 寄送作品的复制品,也不能算是发行。英国著作权法认为,散布文学、艺术作品的录 音片不叫发行。究其原因,大概是因录音片属于声音的表达,而不是具体形式。但当今 许多国家都把录音片、录像制品,一部分美术作品、计算机软件等的散布置于发行之列。 我国著作权法也不另外。 6、摄制电影、电视、录相权 著作权人授权他人将自己的作品拍摄成电影电视、录相的权利。将作品摄制为影视片, 录相片,是一般作家难行使的,因而作者所行使的大多是许可权。那种将表演和景物机 械地录制下来,不属于摄制电影、电视、录相作品。摄制电影权,包括摄制电视与摄制 录像作品,其实是一种典型的"改编形态,我国著作权法将它独立出来,作为一种单项 权利加以规定。 7、演绎权 指著作权人自己或才许可他人将其作品进行改编、翻译、注释、整理、编辑等二次使用 作品的权利。行使演泽权产生的作品统称为演绎作品。演绎者对演绎作品享有著作权 因为改编、翻译等演绎活动是再创作,付出了智力劳动。但由于演绎作品是在原作基础 上产生的,因此演绎活动应当征得原作者的许可,并且不得损害原作品的著作权。 演绎的方式有 1)改编,即在原有作品的基础上,通过改变作品的表现形式或者用途,创作出具有独 创性的新作品 2)翻译,指把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包括把本国文字译成外国 文字或少数民族文字,以及将外国或少数民族文字译成本国文字
发行权是通过出售、出租等方式向公众提供伤口复制件的权利。一般认为,作品复制出 来后,如果不向社会发行,既限制了向社会传播作品,无法满足公众的合理需要,也无 法实现作品复制所追求的经济利益。因此发行权是一项重要的财产权利,它往往与复制 权结合在一起。出版就是以印刷、间像录制等方式复制作品,然后再予发行。但出版并 不能等同于复制加发行,因为复制的方式多样,如以手抄、临摹等方式复制作品后出售、 出租,就不能称为出版。 发行必须具有两个条件:发行者必须是著作权人或经著作权人授权委托的人;发行必须 是将作品的复制品散发,因此,文学、艺术作品的表演,工艺美术品的展示,建筑设计 图的实施,不是发行。只有将作品复制并公开散布(向公众散发销售),才叫发行。向 公从散发,是指散发给亲朋以外的人,向亲朋赠送,不是发行,因校对、审阅而向他人 寄送作品的复制品,也不能算是发行。英国著作权法认为, 散布文学、艺术作品的录 音片不叫发行。究其原因,大概是因录音片属于声音的表达,而不是具体形式。但当今 许多国家都把录音片、录像制品,一部分美术作品、计算机软件等的散布置于发行之列。 我国著作权法也不另外。 6、摄制电影、电视、录相权 著作权人授权他人将自己的作品拍摄成电影电视、录相的权利。将作品摄制为影视片, 录相片,是一般作家难行使的,因而作者所行使的大多是许可权。那种将表演和景物机 械地录制下来,不属于摄制电影、电视、录相作品。摄制电影权,包括摄制电视与摄制 录像作品,其实是一种典型的“改编”形态,我国著作权法将它独立出来,作为一种单项 权利加以规定。 7、演绎权 指著作权人自己或才许可他人将其作品进行改编、翻译、注释、整理、编辑等二次使用 作品的权利。行使演泽权产生的作品统称为演绎作品。演绎者对演绎作品享有著作权, 因为改编、翻译等演绎活动是再创作,付出了智力劳动。但由于演绎作品是在原作基础 上产生的,因此演绎活动应当征得原作者的许可,并且不得损害原作品的著作权。 演绎的方式有: 1)改编,即在原有作品的基础上,通过改变作品的表现形式或者用途,创作出具有独 创性的新作品。 2)翻译,指把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包括把本国文字译成外国 文字或少数民族文字,以及将外国或少数民族文字译成本国文字
3)注释,即文字作品的字、词、句进行解释。注释应当忠实于原著。注释仍在保护期 内的作品,注释者应征得原作者同意并支付报酬 4)编辑,指根据特定要求选择若干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断汇集编排成为一部新作品。出 版社工作人员对来稿进行文字性加工或修改,也是一种编辑"活动,但不属于这里所指 产生新作品的编辑权"。 5)整理,指对内容零散,层次不清的已有文字作品或材料进行条理化、系统化的加工, 如古籍的校点、补遗等 上述方式,可以由著作权人自己行使、也可以经其授权由其他人行使。 (二)获取报酬权 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因他人使用作品而获得报酬的权利。作品是作者智力劳动成果,它 和有形商品物一样,也具有一定的价值和使用价值。作品的价值在其被使用中体现出来 著作权使用是一种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行为。著作权人许可他人使用其作品,作为对价 便是取得报酬。取得报酬是许可使用的后果,似乎不应成为一项单独权利。我国著作权 立法将其单独规定,意在将此项权利指在明处,便于著作权人行使。 (三)新型权利 《著作权法》第10条第5项中的等方式″·词,表明其他使用方式也可能成为著作权 人的专有权利。这使得著作权的内容有扩充的余地,同时也给法官留下了自由裁量的空 间。从著作权法的历史来看,技术进步将使作品的使用方式呈现出增多的趋势,从而使 得作者的权利越来越丰富。 1、公共借阅权 公共借阅权是发达国家著作权法赋予作者的一项使用费请求权。由于公共图书馆为读者 提供免费的借阅服务,使得作品的销量减少,作者的利益受到损害。为了弥补作者的损 失,少数西方国家规定图书馆要付给作者一定的版税。版税的数额由著作权集体管理机 构与国家文化管理部门谈判确定,而后每年从国家给图书馆的拨款中扣除。 《伯尔尼公约》并没有明文规定公共借阅权。我国考虑到公众参与文化生活的实际利益, 也不保护该权利。 2、进口权与平行进口权 所谓进口权,是指著作权人禁止和允许其作品复制件从其他国家或地区输入某一国家的 权利
3)注释,即文字作品的字、词、句进行解释。注释应当忠实于原著。注释仍在保护期 内的作品,注释者应征得原作者同意并支付报酬。 4)编辑,指根据特定要求选择若干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断汇集编排成为一部新作品。出 版社工作人员对来稿进行文字性加工或修改,也是一种“编辑”活动,但不属于这里所指 产生新作品的“编辑权”。 5)整理,指对内容零散,层次不清的已有文字作品或材料进行条理化、系统化的加工, 如古籍的校点、补遗等。 上述方式,可以由著作权人自己行使、也可以经其授权由其他人行使。 (二)获取报酬权 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因他人使用作品而获得报酬的权利。作品是作者智力劳动成果,它 和有形商品物一样,也具有一定的价值和使用价值。作品的价值在其被使用中体现出来。 著作权使用是一种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行为。著作权人许可他人使用其作品,作为对价 便是取得报酬。取得报酬是许可使用的后果,似乎不应成为一项单独权利。我国著作权 立法将其单独规定,意在将此项权利指在明处,便于著作权人行使。 (三)新型权利 《著作权法》第 10 条第 5 项中的“等方式”一词,表明其他使用方式也可能成为著作权 人的专有权利。这使得著作权的内容有扩充的余地,同时也给法官留下了自由裁量的空 间。从著作权法的历史来看,技术进步将使作品的使用方式呈现出增多的趋势,从而使 得作者的权利越来越丰富。 1、公共借阅权 公共借阅权是发达国家著作权法赋予作者的一项使用费请求权。由于公共图书馆为读者 提供免费的借阅服务,使得作品的销量减少,作者的利益受到损害。为了弥补作者的损 失,少数西方国家规定图书馆要付给作者一定的版税。版税的数额由著作权集体管理机 构与国家文化管理部门谈判确定,而后每年从国家给图书馆的拨款中扣除。 《伯尔尼公约》并没有明文规定公共借阅权。我国考虑到公众参与文化生活的实际利益, 也不保护该权利。 2、进口权与平行进口权 所谓进口权,是指著作权人禁止和允许其作品复制件从其他国家或地区输入某一国家的 权利
由于其他国家或地区可能不存在著作权保护,或者保护水平与该某国不一致,从而使得 作品在该地区的复制发行不必经过著作权人的授权。这些侵权”复制品输入该国,将会 对著作权人在该国的市场形成威胁。赋予作者进口权的目的就在于维护其在该国的利 益 目前,各国对进口权还没有形成普遍的共识,一些国家认为它是发行权的一部分,我国 官方也曾持这种立场。但是,根据前文对发行权的解释,这种说法恐怕难以成立。不过, 著作权人对于上述侵权″复制品的进口和销售行为也不是束手无策。由于海关保护的实 施,著作权人可以要求海关査处侵害其著作权的货物,所以,事实上他已经享受到了某 种程序上的进口权。另外,著作权人还有权制止进口的作品复制件在境内的销售,因为 这种销售行为本身是未经其同意的,因而触犯了他的发行权 平行进口,是指作品在其他国家或地区经作者授权合法生产之后,进口商合法购买并输 入某一国家的行为。引起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是因为不同地区生产成本的差别,使进口 商有机会通过平行进口来赚取差价利润。由于这种进出口是符合自由贸易原则的,而且 有利于消费者获得价廉物美的文化商品,因此大多数国家均持认可的态度,但以美国为 首的少数发达国有为了维护其权利人在世界各国的利益,反对平行进口。对这个问题我 国法律亦无明确规定。 3、追续权 追续权是指作者分享其作品再次销售收益的权利。它是著作权之中的一项特殊的权利。 其严格的含义如下:首先,该项权利有一定的人身性质,只能由作者或者其继承人享有, 且不转让,不得事先放弃;其次,其客体一般只限于美术作品原件,且通常不适用于建 筑作品和实用艺术作品:再次,其内容是报酬请求权,即按一定比例分享作品经作者售 出以后在其著作权保护期内被公开销售的收益的权利。 追续权最早起源于法国。建立该权利的理由是许多艺术品被社会承认的过程很漫长,它 们当初为艺术家带来的收益往往很微薄,而后来却在流通中不断升值。人们感到,其转 售不应仅仅成为收藏者与拍卖商牟利的手段,而应给作者再次获得适当报酬的机会。 1948年6月修订的《伯尔尼公约》开始确认它,并将其权利客体扩展到作家和作曲家 的手稿。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并不保护追续权,这使我国的艺术家在国际艺术品市场上处 于不利的地位。因为《伯尔尼公约》第14条之三规定只有在起源国确保这项权利的前 提下,作者才能在其他成员国享受该项权利 4、公开传播权
由于其他国家或地区可能不存在著作权保护,或者保护水平与该某国不一致,从而使得 作品在该地区的复制发行不必经过著作权人的授权。这些“侵权”复制品输入该国,将会 对著作权人在该国的市场形成威胁。赋予作者进口权的目的就在于维护其在该国的利 益。 目前,各国对进口权还没有形成普遍的共识,一些国家认为它是发行权的一部分,我国 官方也曾持这种立场。但是,根据前文对发行权的解释,这种说法恐怕难以成立。不过, 著作权人对于上述“侵权”复制品的进口和销售行为也不是束手无策。由于海关保护的实 施,著作权人可以要求海关查处侵害其著作权的货物,所以,事实上他已经享受到了某 种程序上的进口权。另外,著作权人还有权制止进口的作品复制件在境内的销售,因为 这种销售行为本身是未经其同意的,因而触犯了他的发行权。 平行进口,是指作品在其他国家或地区经作者授权合法生产之后,进口商合法购买并输 入某一国家的行为。引起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是因为不同地区生产成本的差别,使进口 商有机会通过平行进口来赚取差价利润。由于这种进出口是符合自由贸易原则的,而且 有利于消费者获得价廉物美的文化商品,因此大多数国家均持认可的态度,但以美国为 首的少数发达国有为了维护其权利人在世界各国的利益,反对平行进口。对这个问题我 国法律亦无明确规定。 3、追续权 追续权是指作者分享其作品再次销售收益的权利。它是著作权之中的一项特殊的权利。 其严格的含义如下:首先,该项权利有一定的人身性质,只能由作者或者其继承人享有, 且不转让,不得事先放弃;其次,其客体一般只限于美术作品原件,且通常不适用于建 筑作品和实用艺术作品;再次,其内容是报酬请求权,即按一定比例分享作品经作者售 出以后在其著作权保护期内被公开销售的收益的权利。 追续权最早起源于法国。建立该权利的理由是许多艺术品被社会承认的过程很漫长,它 们当初为艺术家带来的收益往往很微薄,而后来却在流通中不断升值。人们感到,其转 售不应仅仅成为收藏者与拍卖商牟利的手段,而应给作者再次获得适当报酬的机会。 1948 年 6 月修订的《伯尔尼公约》开始确认它,并将其权利客体扩展到作家和作曲家 的手稿。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并不保护追续权,这使我国的艺术家在国际艺术品市场上处 于不利的地位。因为《伯尔尼公约》第 14 条之三规定只有在起源国确保这项权利的前 提下,作者才能在其他成员国享受该项权利。 4、公开传播权
向公众传播作品原则上是著作权人的权利。各国著作权法以及国际著作权公约大都赋予 作者以公开表演、以有线和无线方式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权利。这些权利的一个共同特 点是强调作品对公众的传播,即是同时面向不特定的广大公众的。 随着计算机网络技术的普及,越来越多的作品在网上以点对点的形式传播。按照传统的 著作权法,这种形式属于私人使用,因而应划归合理使用的范围。 为了改变这种状况,充分保护作者在网络上的正当权益,各发达国家开始重新定义公开 传播权。这种努力在刚通过的《著作权条约》中得到了反映。其第8条规定:"….学 和艺术作品的作者应享有专有权,以授权将其作品以有线或无线方式向公众传播,包括 将其作品向公众提供,使公众中的成员在其个人选定的地点和时间可获得这些作品。 该条实质上确定了作品在网络环境下的传播权利。个人在网络上获取作品将受到该权利 的控制 5、商品化权 商品化权即将作品中的角色用作商业标记的权利。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不及于作品中的 思想、方法的实施,而只针对作品本身的使用。只要使用行为在《著作权法》第10条 第5项列举的范围之列,便属于作者的专有权利的内容。至于具体使用行为的目的,则 在所不问。故无论是将他人美术作品作为图书一部分印行,抑或是将它作为商标或者商 品装潢使用,都应得到著作权人的认可。 第二节著作权的归属 作品类型不同,其权利的归属也不尽相 一、一般原则 我国著作权法第11条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 演绎作品著作权的归属 (一)演绎作品的概念和特征 演绎作品是基于已有作品进行改编、翻译、注释、整理等创作活动而产生的作品。演绎 作品具有以下一些特征 1、它是根据已有作品而派生出来的,也叫派生作品。与演绎伤口相对应的的原作,是 由作者完全独立创作而产生的。多数演绎作品是基于原作派生的,还有的演绎作品其于 已有的演绎作品而产生。如根据翻译小说而改编的话剧,又如根据小说改编成的电影, 又根据电影改编成连环画
向公众传播作品原则上是著作权人的权利。各国著作权法以及国际著作权公约大都赋予 作者以公开表演、以有线和无线方式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权利。这些权利的一个共同特 点是强调作品对公众的传播,即是同时面向不特定的广大公众的。 随着计算机网络技术的普及,越来越多的作品在网上以点对点的形式传播。按照传统的 著作权法,这种形式属于私人使用,因而应划归合理使用的范围。 为了改变这种状况,充分保护作者在网络上的正当权益,各发达国家开始重新定义公开 传播权。这种努力在刚通过的《著作权条约》中得到了反映。其第 8 条规定:“……文学 和艺术作品的作者应享有专有权,以授权将其作品以有线或无线方式向公众传播,包括 将其作品向公众提供,使公众中的成员在其个人选定的地点和时间可获得这些作品。” 该条实质上确定了作品在网络环境下的传播权利。个人在网络上获取作品将受到该权利 的控制。 5、商品化权 商品化权即将作品中的角色用作商业标记的权利。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不及于作品中的 思想、方法的实施,而只针对作品本身的使用。只要使用行为在《著作权法》第 10 条 第 5 项列举的范围之列,便属于作者的专有权利的内容。至于具体使用行为的目的,则 在所不问。故无论是将他人美术作品作为图书一部分印行,抑或是将它作为商标或者商 品装潢使用,都应得到著作权人的认可。 第二节 著作权的归属 作品类型不同,其权利的归属也不尽相同。 一、一般原则 我国著作权法第 11 条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 二、演绎作品著作权的归属 (一)演绎作品的概念和特征 演绎作品是基于已有作品进行改编、翻译、注释、整理等创作活动而产生的作品。演绎 作品具有以下一些特征: 1、它是根据已有作品而派生出来的,也叫派生作品。与演绎伤口相对应的的原作,是 由作者完全独立创作而产生的。多数演绎作品是基于原作派生的,还有的演绎作品其于 已有的演绎作品而产生。如根据翻译小说而改编的话剧,又如根据小说改编成的电影, 又根据电影改编成连环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