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化学系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二、化学系实验室安全工作管理细则2三、化学系消防安全管理公约·四、化学系实验室应急应变指南.9五、化学系剧毒品操作规程·9六、化学系环境保护管理规定10七、浙江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12八、浙江大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20附:常用有机溶剂的物理常数、常用有机溶剂的毒性、可能致癌的化学物质九、浙江大学化学品统一采购实施细则29十、化学品的购买程序:3334一、化学废弃物分类·
目 录 一、 化学系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 1 二、 化学系实验室安全工作管理细则. 2 三、 化学系消防安全管理公约. 7 四、 化学系实验室应急应变指南. 8 五、 化学系剧毒品操作规程. 9 六、 化学系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10 七、 浙江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 12 八、 浙江大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 20 附:常用有机溶剂的物理常数、常用有机溶剂的毒性、可能致癌的化学物质 九、 浙江大学化学品统一采购实施细则. 29 十、 化学品的购买程序. 33 十一、 化学废弃物分类. 34
化学系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1、在实验室工作的所有人员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应熟悉实验室安全制度和其他有关安全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2、新进实验室做实验的人员(含研究生、本科生、临时人员等)均须经过安全培训并通过考核后才能进入实验室工作。未经化学系批准,实验室不得擅自安排系外人员做实验。3、实验室要有明确的安全责任人。安全责任人对本实验室内的水、电、气、药品等的管理、仪器使用、实验人员的安全负责。安全责任人应定期对本实验室进行安全检查。4、实验室人员应熟悉室内水、电、气的总开关的位置及使用方法,遇到事故故障或停水停电时或用完水电气时,必须及时关好相应的开关。5、实验室人员应熟悉安全设施和应急设施(如灭火器、洗眼设备、急救药箱等)的位置及使用方法;灭火器使用后不可放回原处,使用者应及时报告系安全员进行更换;应熟悉化学楼的疏散通道和自己所在位置的疏散方向。6、在实验室内,禁止穿拖鞋、凉鞋;禁止存放食品,禁止进行餐饮活动;禁止吸烟。7、非工作需要不得在实验室过夜。学生因工作需要过夜时,必须经导师和化学系批准,交门卫值班室备案,深夜做实验必须有2人或2人以上同在。8、对于剧毒化学品、易制毒物品,应严格遵守双人保管、双人收发、双人使用、双人运输、双人双锁的“五双”制度。精确计量和记录上述物品的使用情况,防止被盗、丢失、误领、误用。9、使用危险性气体和加压装置必须向实验室安全责任人申报,安全责任人必须亲自审查装置的安全性后方可使用。进行危险性实验(如剧毒、易燃、易爆等)的过程中,实验室不应少于2人,操作者必须佩戴防护器具(防护镜、口罩、手套等)。10、禁止将易燃、易爆化学试剂放入非防爆冰箱中存放。11、除非工作需要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空调、电热器、计算机、饮水机等不得在无人情况下开机过夜。12、在有电加热、电动搅拌、磁力搅拌、加压设备、有毒气体钢瓶及其他动力装置参与的化学反应及反应物后处理运行过程中,实验人员不得擅自离开。13、所有化学试剂及其溶液均不得散口存放,均须保持清晰的标签。实验废液不得倒入下水道,实验废弃物不得在实验室堆积,必须及时移交化学废弃物中转站存放。14、严格实行实验室安全、卫生值日登记制度。实验结束后,注意关闭门、窗、水、电、气等设施。1
1 化学系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 1、 在实验室工作的所有人员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应熟悉 实验室安全制度和其他有关安全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2、 新进实验室做实验的人员(含研究生、本科生、临时人员等)均须经过安全 培训并通过考核后才能进入实验室工作。未经化学系批准,实验室不得擅自 安排系外人员做实验。 3、 实验室要有明确的安全责任人。安全责任人对本实验室内的水、电、气、药 品等的管理、仪器使用、实验人员的安全负责。安全责任人应定期对本实验 室进行安全检查。 4、 实验室人员应熟悉室内水、电、气的总开关的位置及使用方法,遇到事故故 障或停水停电时或用完水电气时,必须及时关好相应的开关。 5、 实验室人员应熟悉安全设施和应急设施(如灭火器、洗眼设备、急救药箱等) 的位置及使用方法;灭火器使用后不可放回原处,使用者应及时报告系安全 员进行更换;应熟悉化学楼的疏散通道和自己所在位置的疏散方向。 6、 在实验室内,禁止穿拖鞋、凉鞋;禁止存放食品,禁止进行餐饮活动;禁止 吸烟。 7、 非工作需要不得在实验室过夜。学生因工作需要过夜时,必须经导师和化学 系批准,交门卫值班室备案,深夜做实验必须有 2 人或 2 人以上同在。 8、 对于剧毒化学品、易制毒物品,应严格遵守双人保管、双人收发、双人使用、 双人运输、双人双锁的“五双”制度。精确计量和记录上述物品的使用情况, 防止被盗、丢失、误领、误用。 9、 使用危险性气体和加压装置必须向实验室安全责任人申报,安全责任人必须 亲自审查装置的安全性后方可使用。进行危险性实验(如剧毒、易燃、易爆 等)的过程中,实验室不应少于 2 人,操作者必须佩戴防护器具(防护镜、 口罩、手套等)。 10、禁止将易燃、易爆化学试剂放入非防爆冰箱中存放。 11、除非工作需要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空调、电热器、计算机、饮水机 等不得在无人情况下开机过夜。 12、在有电加热、电动搅拌、磁力搅拌、加压设备、有毒气体钢瓶及其他动力装 置参与的化学反应及反应物后处理运行过程中,实验人员不得擅自离开。 13、所有化学试剂及其溶液均不得敞口存放,均须保持清晰的标签。实验废液不 得倒入下水道,实验废弃物不得在实验室堆积,必须及时移交化学废弃物中 转站存放。 14、严格实行实验室安全、卫生值日登记制度。实验结束后,注意关闭门、窗、 水、电、气等设施
化学系实验室安全工作管理细则为保障化学系师生员工人身安全,维护教学、科研等工作的正常秩序,创建“平安校园”。根据《浙江大学关于开展“平安校园”创建活动的实施意见》(浙大党委发(2007)38号)、《浙江大学实验室安全与环境卫生管理办法》(浙大发设(2007)10号)、《浙江大学消防安全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浙大发保[2009]1号)、《浙江大学实验室安全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浙江大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浙大发保[2010]1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细则。第一条化学系安全领导小组与安全工作小组的组成及其职责根据学校安全工作相关文件精神,落实基层各单位的安全工作组织和领导是保证安全工作良好运行的基础。为此,特设立化学系实验室安全领导小组与安全工作小组。化学系安全领导小组由党政负责人、系分管副主任、主任助理、办公室、研究所负责人组成。主要职责是组织全系、研究所实验室安全工作。化学系安全工作小组主要职责是检查、落实全系实验室安全工作。第二条化学系各级安全责任人及其职责第一级:各研究所和实验中心。各研究所的安全责任人为各所所长,化学实验中心的安全责任人为实验中心主任。第二级:各研究所实验室公用房使用教师(为安全责任人)、化学实验中心各实验员(为安全责任人)。第三级:各实验室工作人员,包括参加实验室工作和教学实验的学生(为直接安全责任人)。各级单位和责任人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原则,承担安全与卫生工作的责任。第三条化学系安全、环保教育制度本科生、研究生在进入实验室之前,系安全工作小组要组织安全教育和培训。各实验室负责人要组织学生学习有关管理规章制度和实验操作规程,根据实验危险等级情况对学生进行程度不同的安全、卫生、环保知识培训。所有没有实验室工作经历的学生在进入实验室前均需参加学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研工部或者化学系组织的、网上或书面的实验室安全环保教育考试,考试合格者方准予进入实验室工作。进入实验室的人员,需知道应急电话号码、应急设施和用品的位置,掌握正确使用方法;了解实验室的应急程序。适时组织全系师生员工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演练活动。第四条化学系实验室安全、卫生、环保检查监督制度(一)实验室自查、整改制度各实验室每两周进行一次实验室安全、卫生环保自查和安全隐患排查,检查内容主要包括实验室设备运行安全状况、卫生、水电安全、冰箱与烘箱使用管理、2
2 化学系实验室安全工作管理细则 为保障化学系师生员工人身安全,维护教学、科研等工作的正常秩序,创建 “平安校园”。根据《浙江大学关于开展“平安校园”创建活动的实施意见》(浙 大党委发〔2007〕38 号)、《浙江大学实验室安全与环境卫生管理办法》(浙大发 设〔2007〕10 号)、《浙江大学消防安全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浙大发保 [2009]1 号)、《浙江大学实验室安全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浙江大学消 防安全管理规定》(浙大发保[2010]1 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化学系安全领导小组与安全工作小组的组成及其职责 根据学校安全工作相关文件精神,落实基层各单位的安全工作组织和领导是 保证安全工作良好运行的基础。为此,特设立化学系实验室安全领导小组与安全 工作小组。 化学系安全领导小组由党政负责人、系分管副主任、主任助理、办公室、研 究所负责人组成。主要职责是组织全系、研究所实验室安全工作。 化学系安全工作小组主要职责是检查、落实全系实验室安全工作。 第二条 化学系各级安全责任人及其职责 第一级:各研究所和实验中心。各研究所的安全责任人为各所所长,化学实 验中心的安全责任人为实验中心主任。第二级:各研究所实验室公用房使用教师 (为安全责任人)、化学实验中心各实验员(为安全责任人)。第三级:各实验室 工作人员,包括参加实验室工作和教学实验的学生(为直接安全责任人)。各级 单位和责任人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原则,承担安全与卫生工作的责 任。 第三条 化学系安全、环保教育制度 本科生、研究生在进入实验室之前,系安全工作小组要组织安全教育和培训。 各实验室负责人要组织学生学习有关管理规章制度和实验操作规程,根据实验危 险等级情况对学生进行程度不同的安全、卫生、环保知识培训。所有没有实验室 工作经历的学生在进入实验室前均需参加学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研工部或者 化学系组织的、网上或书面的实验室安全环保教育考试,考试合格者方准予进入 实验室工作。进入实验室的人员,需知道应急电话号码、应急设施和用品的位置, 掌握正确使用方法;了解实验室的应急程序。 适时组织全系师生员工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演练活动。 第四条 化学系实验室安全、卫生、环保检查监督制度 (一)实验室自查、整改制度 各实验室每两周进行一次实验室安全、卫生环保自查和安全隐患排查,检查 内容主要包括实验室设备运行安全状况、卫生、水电安全、冰箱与烘箱使用管理
危险品使用与保管、化学与生物废弃物(气、液、固态物)的处置、排污管理、气体钢瓶安全、放射性安全等。要求将检查结果记录于《化学系公用房安全、卫生、环保工作检查自查记录本》中,做到自查工作有记录可追溯。对于安全隐患排查中发现的问题,各实验室必须严格按要求进行整改,自身无条件解决的,应及时上报系或学校有关部门。除两周一次的实验室安全、卫生自查外,系安全领导与工作小组进行不定期实验室安全巡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以及书面形式下发“化学系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向有关人员或全系老师进行安全隐患和整改通报,切实做到防患于未然。(二)易燃易爆、危险品使用台帐制度建立易燃易爆、危险品使用台帐制度。各实验室按要求填写“××实验室/房间气体钢瓶台帐”、“×X实验室/房间易制毒品台帐”、“×X实验室/房间剧毒品台帐”。要求台帐长期保存,以备查。(三)实验室值日、值班制度树立“使用者都有安全责任”的意识,建立切实可行的值日和值班制度,内容至少应包括:实验室值班表、实验室值班检查记录等,要求学生/实验人员/值班人员每日填写。检查记录至少保存半年,以备查。各实验室可根据科研实际情况增加值班值日内容,如午间、饭间值班等制度。(四)实验大楼安全巡查制度建立实验室大楼安全、卫生、环保、防火、防盗巡查制度,重点做好消防安全每日巡查工作。促进实验室大楼物业管理和联防联控工作。第五条化学系实验室公用房安全、卫生责任制根据第二条:化学系下属安全责任承担单位及职责归属,由系与系下属各单位实验室公用房安全责任人(第二级:安全责任人)签订《浙江大学化学系实验室(含办公室)公用房安全、卫生、环保管理责任书》。第六条化学系实验室安全、卫生工作实施细则(一)剧毒化学品、易制毒物品的使用和管理1.对于剧毒化学品、易制毒物品的管理,应严格遵守双人保管、双人收发、双人使用、双人运输、双人双锁的“五双”制度。两名实验教师从校危险品仓库领出剧毒品或易制毒品(第一类),必须放入化学系剧毒品专用房统一保管、领用。要精确计量和记载,防止被盗、丢失、误领、误用,如发现上述问题必须立即报告校保卫处和当地公安部门。2.为加强管理,对以上物品的领用建立登记制度。对于剧毒化学品、易制毒化学试剂和易制爆化学品,领用人须按要求分别填写《浙江大学剧毒危险化学品专用领用单》、《浙江大学易制毒化学品专用领用单》和《浙江大学特定易制爆化学品专用领用单》。领用单由老师签字后复印一份,交化学系办公室存档备案。3
3 危险品使用与保管、化学与生物废弃物(气、液、固态物)的处置、排污管理、 气体钢瓶安全、放射性安全等。要求将检查结果记录于《化学系公用房安全、卫 生、环保工作检查自查记录本》中,做到自查工作有记录可追溯。对于安全隐患 排查中发现的问题,各实验室必须严格按要求进行整改,自身无条件解决的,应 及时上报系或学校有关部门。 除两周一次的实验室安全、卫生自查外,系安全领导与工作小组进行不定期 实验室安全巡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以及书面形式下发“化 学系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向有关人员或全系老师进行安全隐患和整改通报, 切实做到防患于未然。 (二)易燃易爆、危险品使用台帐制度 建立易燃易爆、危险品使用台帐制度。各实验室按要求填写“××实验室/ 房间气体钢瓶台帐”、“××实验室/房间易制毒品台帐”、“××实验室/房间剧毒 品台帐”。要求台帐长期保存,以备查。 (三)实验室值日、值班制度 树立“使用者都有安全责任”的意识,建立切实可行的值日和值班制度,内 容至少应包括:实验室值班表、实验室值班检查记录等,要求学生/实验人员/ 值班人员每日填写。检查记录至少保存半年,以备查。各实验室可根据科研实际 情况增加值班值日内容,如午间、饭间值班等制度。 (四)实验大楼安全巡查制度 建立实验室大楼安全、卫生、环保、防火、防盗巡查制度,重点做好消防安 全每日巡查工作。促进实验室大楼物业管理和联防联控工作。 第五条 化学系实验室公用房安全、卫生责任制 根据第二条:化学系下属安全责任承担单位及职责归属,由系与系下属各单 位实验室公用房安全责任人(第二级:安全责任人)签订《浙江大学化学系实验 室(含办公室)公用房安全、卫生、环保管理责任书》。 第六条 化学系实验室安全、卫生工作实施细则 (一)剧毒化学品、易制毒物品的使用和管理 1. 对于剧毒化学品、易制毒物品的管理,应严格遵守双人保管、双人收发、 双人使用、双人运输、双人双锁的“五双”制度。两名实验教师从校危险品仓库 领出剧毒品或易制毒品(第一类),必须放入化学系剧毒品专用房统一保管、领 用。要精确计量和记载,防止被盗、丢失、误领、误用,如发现上述问题必须立 即报告校保卫处和当地公安部门。 2. 为加强管理,对以上物品的领用建立登记制度。对于剧毒化学品、易制 毒化学试剂和易制爆化学品,领用人须按要求分别填写《浙江大学剧毒危险化学 品专用领用单》、《浙江大学易制毒化学品专用领用单》和《浙江大学特定易制爆 化学品专用领用单》。领用单由老师签字后复印一份,交化学系办公室存档备案
3.实验产生的废液、废固物质,不能直接倒入下水道或普通垃圾桶。排放时其有害物质浓度不得超过国家和环保部门规定的排放标准。对实验使用后多余的、新产生的或失效(包括标签丢失、模糊)的危险化学品,严禁乱倒乱丢。实验室负责将各类废弃物品分类包装(不准将有混合危险的物质放在一起)、贴好标签后送学校危险品仓库回收。4.实验室秘书不定期检查上述物品的存储和使用记录情况,并将结果通报给各实验室安全责任人。若出现违纪情况,情节严重者,由系安全领导与工作小组作出处理决定,并上报上级相关部门备案。(二)危险化学品(放射源)的使用和管理1.按照《危险化学品(放射源)管理办法》(浙大发保(2006)6号)的规定领取、保管和使用化学危险品。2.化学药品存放室要安装防盗门窗,并保持通风。不同类别试剂应分类存放,尤其是氧化剂与易燃、易爆物品不得混放。实验室内不得存放大量危险化学品,走廊等不准存放危险化学品。3.使用和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实验室应根据实际情况安装通风装置,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并设立“严禁烟火”的警示牌。配置必要的消防、冲淋、洗眼、报警和逃生设施,并有明显标志。4.研究方向为生物化学的实验室还应参照《浙江大学实验室安全与环境卫生管理办法》(浙大发设(2007)10号)第五点第二条:“生物类实验安全管理”各小点相应要求执行。若相关文件发生变更,本规定也相应作出调整。(三)危险性气体的使用和管理1.危险性气体(氢气、各种氧化氮类、乙炔、乙烯、各种其他烃类气体、氨气、液化石油气、氯气、硅烷、一氧化碳、二氧化硫、硫化氢等)须有固定设施以防倾倒。2.易燃、易爆气体和助燃气体(氧气等)不得混放在一起,并应远离热源(明火、电炉等)和火源,保持通风。3.不得使用过期、未经检验和不合格的气瓶,各种气瓶必须按期进行技术检验。4.空瓶和暂时不用的危险性气体钢瓶一律存放到危险品仓库。(四)辐射安全管理化学系各实验室,凡涉及辐射物品的,均须按《浙江大学辐射安全与防护管理办法》(浙大发设(2007)2号)文件要求执行。若相关文件发生变更,本规定也相应作出调整。(五)用电安全管理1.实验室内应使用空气开关并配备必要的漏电保护器:电气设备应配备足够4
4 3. 实验产生的废液、废固物质,不能直接倒入下水道或普通垃圾桶。排放 时其有害物质浓度不得超过国家和环保部门规定的排放标准。对实验使用后多余 的、新产生的或失效(包括标签丢失、模糊)的危险化学品,严禁乱倒乱丢。实 验室负责将各类废弃物品分类包装(不准将有混合危险的物质放在一起)、贴好 标签后送学校危险品仓库回收。 4. 实验室秘书不定期检查上述物品的存储和使用记录情况,并将结果通报给 各实验室安全责任人。 若出现违纪情况,情节严重者,由系安全领导与工作小组作出处理决定,并 上报上级相关部门备案。 (二) 危险化学品(放射源)的使用和管理 1. 按照《危险化学品(放射源)管理办法》(浙大发保〔2006〕6 号)的规 定领取、保管和使用化学危险品。 2. 化学药品存放室要安装防盗门窗,并保持通风。不同类别试剂应分类存 放,尤其是氧化剂与易燃、易爆物品不得混放。实验室内不得存放大量危险化学 品,走廊等不准存放危险化学品。 3. 使用和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实验室应根据实际情况安装通风装置,严 禁吸烟和使用明火,并设立“严禁烟火”的警示牌。配置必要的消防、冲淋、洗 眼、报警和逃生设施,并有明显标志。 4. 研究方向为生物化学的实验室还应参照《浙江大学实验室安全与环境卫 生管理办法》(浙大发设〔2007〕10 号)第五点第二条:“生物类实验安全管理” 各小点相应要求执行。若相关文件发生变更,本规定也相应作出调整。 (三)危险性气体的使用和管理 1. 危险性气体(氢气、各种氧化氮类、乙炔、乙烯、各种其他烃类气体、 氨气、液化石油气、氯气、硅烷、一氧化碳、二氧化硫、硫化氢等)须有固定设 施以防倾倒。 2. 易燃、易爆气体和助燃气体(氧气等)不得混放在一起,并应远离热源 (明火、电炉等)和火源,保持通风。 3. 不得使用过期、未经检验和不合格的气瓶,各种气瓶必须按期进行技术 检验。 4. 空瓶和暂时不用的危险性气体钢瓶一律存放到危险品仓库。 (四)辐射安全管理 化学系各实验室,凡涉及辐射物品的,均须按《浙江大学辐射安全与防护管 理办法》(浙大发设〔2007〕2 号)文件要求执行。若相关文件发生变更,本规 定也相应作出调整。 (五)用电安全管理 1.实验室内应使用空气开关并配备必要的漏电保护器;电气设备应配备足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