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 全体委员提出的决定草案 本议定书缔约方,作为《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缔 约方,根据《公约》第二条所申明的最终目标,忆及《公约》的规定,在《公约》 第三条的指导下,按照《公约》缔约方会议第一届会议在第1/CP1号决定中通过 的“柏林授权”,兹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为本议定书之目的,应适用《公约》第一条中所载定义。此外 1.“缔约方会议”指《公约》缔约方会议 2“公约”指1992年5月9日在纽约通过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3.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ˆ指世界气象组织和联合国环境规划署1998年联 合设立的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 4蒙特利尔议定书ˆ指1987年9月16日在蒙特利尔通过的、后来经调整和修 订的《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 5出席并参加表决的缔约方指出席会议并投票赞成或反对的缔约方。 6.缔约方”指本议定书缔约方,除非案文中另有说明。 7“附件一所列缔约方指《公约》附件一所列缔约方,其中所列缔约方可由《公约》 缔约方会议随后作出修正,或指根据《公约》第四条第2款(g)项作出通知的 缔约方。 第二条 1.附件一所列每一缔约方,为履行第三条中关于排放量限制和削减指标的承诺 以促进可持续发展,均应 1.1根据本国情况执行和/或进一步精心制订政策和措施,诸如: 1.1.1增强国家经济有关部门的能源效率 1.1.2保护和增强《蒙特利尔议定书》未予管制的温室气体的汇和库,同时考虑到 其依有关的国际环境协议作出的承诺:促进可持续森林管理做法、造林和重新造 林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 全体委员提出的决定草案 本议定书缔约方,作为《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以下简称《公约》---- 缔 约方,根据《公约》第二条所申明的最终目标,忆及《公约》的规定,在《公约》 第三条的指导下,按照《公约》缔约方会议第一届会议在第 1/ CP.1 号决定中通过 的“柏林授权”,兹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为本议定书之目的,应适用《公约》第一条中所载定义。此外: 1.“缔约方会议”指《公约》缔约方会议。 2.“公约”指 1992 年 5 月 9 日在纽约通过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3.“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指世界气象组织和联合国环境规划署 1998 年联 合设立的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 4.“蒙特利尔议定书”指 1987 年 9 月 16 日在蒙特利尔通过的、后来经调整和修 订的《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 5.“出席并参加表决的缔约方”指出席会议并投票赞成或反对的缔约方。 6.“缔约方”指本议定书缔约方,除非案文中另有说明。 7.“附件一所列缔约方”指《公约》附件一所列缔约方,其中所列缔约方可由《公约》 缔约方会议随后作出修正,或指根据《公约》第四条第 2 款(g)项作出通知的 缔约方。 第二条 1 .附件一所列每一缔约方,为履行第三条中关于排放量限制和削减指标的承诺 以促进可持续发展,均应: 1.1 根据本国情况执行和/或进一步精心制订政策和措施,诸如: 1.1.1 增强国家经济有关部门的能源效率; 1.1.2 保护和增强《蒙特利尔议定书》未予管制的温室气体的汇和库,同时考虑到 其依有关的国际环境协议作出的承诺;促进可持续森林管理做法、造林和重新造 林;
1.1.3在考虑到气候变化的情况下促进可持续农业形式 1.14促进、研究、发展和增加使用可再生能源、二氧化碳螯合技术和对环境无害 的先进新技术; 1.1.5逐渐减少或逐步消除市场缺点、对违反《公约》目标和采用市场手段的所有 温室气体排放部门的财政鼓励、免税措施和补帖 1.1.6鼓励在有关部门作出适当改革,旨在促进用以限制成削减《蒙特利尔议定书 未予管制的温室气体的排放的政策和做法 1.1.7采取措施在运输部门限制和淢削减《蒙特利尔议定书》未予管制的温室气体 排放 1.1.8在废物管理部门以及在能源的生产、运输和销售方面藉回收和使用以减少甲 烷的排放 1.2根据《公约》第四条第2款(e)项第(一)目,同其他这类缔约方合作增强 它们依本条通过的政策和措施的个别和合并成效。为此目的,这些缔约方应采取 步骤分享它们关于这些政策和措施的经验并交流信息,包括设法改进这些政策和 措施的可比性、透明度和成效,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 应在第一届会议上或在此后一旦实际可行时审议便利这种合作的方法,同时考虑 到所有相关情况。 附件一所列缔约方应分别同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和国际海事组织一起谋求限制 或削减飞杋和船舶用燃油产生的《蒙特利尔议定书》未予管制的温室气体的排放 3.附件一所列缔约方应依本条努力执行政策和措施,尽量减少各种不利影响 包括对气候变化的不利影响、对国际贸易的影响、以及对其他缔约方-尤其是 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和《公约》第四条第8款和第9款中所指明的那些缔约方的 社会、环境和经济影响,同时考虑到《公约》第三条。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 的《公约》缔约方会议可以酌情采取进一步行动促进本款规定的实施。 4.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如决定就上述第1款(a) 项中所指任何政策和措施进行协调是有益助的,同时考虑到国家情况和潜在作用 不一,则应考虑设法推动对这些政策和措施的协调。 第三条 1.附件一所列缔约方应个别地或共同地确保附件A所列温室气体的其人为二氧 化碳当量排放总量不超过按照附件B中所记其排放量限制和削减承诺和根据本 条的规定所计算的其分配数量,以期这类气体的其全部排放量在2008年至2012 年承诺期间削减到1990年水平之下5% 附件一所列缔约方应到2005年时在履行依本议定书规定的其承诺中作出可
1.1.3 在考虑到气候变化的情况下促进可持续农业形式; 1.1.4 促进、研究、发展和增加使用可再生能源、二氧化碳螯合技术和对环境无害 的先进新技术;, 1.1.5 逐渐减少或逐步消除市场缺点、对违反《公约》目标和采用市场手段的所有 温室气体排放部门的财政鼓励、免税措施和补帖; 1.1.6 鼓励在有关部门作出适当改革,旨在促进用以限制成削减《蒙特利尔议定书, 未予管制的温室气体的排放的政策和做法; 1.1.7 采取措施在运输部门限制和/或削减《蒙特利尔议定书》未予管制的温室气体 排放; 1.1.8 在废物管理部门以及在能源的生产、运输和销售方面藉回收和使用以减少甲 烷的排放; 1.2 根据《公约》第四条第 2 款(e)项第(一)目,同其他这类缔约方合作增强 它们依本条通过的政策和措施的个别和合并成效。为此目的,这些缔约方应采取 步骤分享它们关于这些政策和措施的经验并交流信息,包括设法改进这些政策和 措施的可比性、透明度和成效,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 应在第一届会议上或在此后一旦实际可行时审议便利这种合作的方法,同时考虑 到所有相关情况。 2 .附件一所列缔约方应分别同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和国际海事组织一起谋求限制 或削减飞机和船舶用燃油产生的《蒙特利尔议定书》未予管制的温室气体的排放; 3 .附件一所列缔约方应依本条努力执行政策和措施,尽量减少各种不利影响, 包括对气候变化的不利影响、对国际贸易的影响、以及对其他缔约方 ---- 尤其是 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和《公约》第四条第 8 款和第 9 款中所指明的那些缔约方的 社会、环境和经济影响,同时考虑到《公约》第三条。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 的《公约》缔约方会议可以酌情采取进一步行动促进本款规定的实施。 4 .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如决定就上述第 1 款(a) 项中所指任何政策和措施进行协调是有益助的,同时考虑到国家情况和潜在作用 不一,则应考虑设法推动对这些政策和措施的协调。 第三条 1 .附件一所列缔约方应个别地或共同地确保附件A所列温室气体的其人为二氧 化碳当量排放总量不超过按照附件 B 中所记其排放量限制和削减承诺和根据本 条的规定所计算的其分配数量,以期这类气体的其全部排放量在 2008 年至 2012 年承诺期间削减到 1990 年水平之下 5%。 2 .附件一所列缔约方应到 2005 年时在履行依本议定书规定的其承诺中作出可
予证实的进展。 3.在自1990年以来直接由人引起的土地利用改变和森林活动——限于造林 重新造林和砍伐森林--产生的源的温室气体排放和汇的清除方面的净变化,作 为每个承诺期间贮存方面可核査的变化来衡量,应用来达到附件一所列每—缔约 方在本条中的承诺。与这些活动相关的源的温室气体排放和汇的清除应以透明且 可核査的方式作出通报,并依第七条和第八条作出审查 4.在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第一届会议之前,附件 所列每一缔约方应提供数据供附属科技咨询机构审议,以便确定其1990年的碳 贮存并能对以后各年的碳贮存方面的变化作出估计。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 公约>缔约方会议应在第一届会议或在其后尽早实际可行时,就与农用土壤 和土地利用改变和森林等类温室气体排放和清除方面变化有关的哪些因人引起的 其他活动是否应加到附件一所列缔约方的分配数量中或从中减去的模式、规定和 指南作出决定,同时考虑到各种不确定性、报告透明度、可核査性、政府间气候 变化专门委员会的工作方法、附属科技咨询机构根据第五条提供的咨询意见以及 《公约》缔约方会议的决定。这一决定应在第二个和以后的承诺期适用。一缔约 方可为其第一个承诺期间就这些额外的因人而引起的活动作出这一决定,但这些 活动须自1990年以来已经进行 5·其基准年或期间系根据《公约》缔约方会议第二届会议第9CP2号决定确定 的、正在向市场经济过渡的附件一所列缔约方在履行其本条中的承诺时应以该基 准年或期间为准正在向市场经济过渡但尚未依《公约》第十二条提交其第一次 国家信息通报的附件一所列任何其他缔约方也可通知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 《公约》缔约方会议它有意为履行依本条规定的承诺使用除1990年以外的某 历史基准年或期间。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应就这种通 知的接受作出决定。 6.考虑到《公约》第四条第6款,在履行其除本条中那些承诺以外的承诺方面 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应允许正在向市场经济过渡的附 件一所列缔约方某种程度的灵活性 7.附件一所列每一缔约方的分配数量,在从2008年至2012年第一个排放量 限制和削减承诺期,应等于在附件B中对附件A所列温室气体在190年或按照 上述第5款确定的基准年或期间内其总的人为二氧化碳当量排放总量所记的其 百分比乘以5。土地利用改变和林业对其构成1990年温室气体排放净来源的附 件一所列这些缔约方,应为了计算它们的分配数量,在它们的1990年排放基准 年或基准期包括人为二氧化碳当量排放总量减去1990年土地利用改变产生的清 8.附件一所列缔约方,为了上述第7款所指计算的目的,可使用1995年作为 氢氟碳化物、全氟化碳和六氟化硫的基准年 9附件一所列缔约方对以后期间的承诺应在对本议定书附件B的修正中加以确 定,这类附件应根据第二十条第7款的规定予以通过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
予证实的进展。 3 .在自 1990 年以来直接由人引起的土地利用改变和森林活动——限于造林、 重新造林和砍伐森林 ---- 产生的源的温室气体排放和汇的清除方面的净变化,作 为每个承诺期间贮存方面可核查的变化来衡量,应用来达到附件—所列每—缔约 方在本条中的承诺。与这些活动相关的源的温室气体排放和汇的清除应以透明且 可核查的方式作出通报,并依第七条和第八条作出审查。 4 .在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第一届会议之前,附件一 所列每一缔约方应提供数据供附属科技咨询机构审议,以便确定其 1990 年的碳 贮存并能对以后各年的碳贮存方面的变化作出估计。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 << 公约 >> 缔约方会议应在第一届会议或在其后尽早实际可行时,就与农用土壤 和土地利用改变和森林等类温室气体排放和清除方面变化有关的哪些因人引起的 其他活动是否应加到附件一所列缔约方的分配数量中或从中减去的模式、规定和 指南作出决定,同时考虑到各种不确定性、报告透明度、可核查性、政府间气候 变化专门委员会的工作方法、附属科技咨询机构根据第五条提供的咨询意见以及 《公约》缔约方会议的决定。这一决定应在第二个和以后的承诺期适用。一缔约 方可为其第一个承诺期间就这些额外的因人而引起的活动作出这一决定,但这些 活动须自 1990 年以来已经进行。 5 .其基准年或期间系根据《公约》缔约方会议第二届会议第 9/CP.2 号决定确定 的、正在向市场经济过渡的附件一所列缔约方在履行其本条中的承诺时应以该基 准年或期间为准 . 正在向市场经济过渡但尚未依《公约》第十二条提交其第一次 国家信息通报的附件一所列任何其他缔约方也可通知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 《公约》缔约方会议它有意为履行依本条规定的承诺使用除 1990 年以外的某一 历史基准年或期间。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应就这种通 知的接受作出决定。 6 .考虑到《公约》第四条第 6 款,在履行其除本条中那些承诺以外的承诺方面, 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应允许正在向市场经济过渡的附 件一所列缔约方某种程度的灵活性。 7 .附件一所列每一缔约方的分配数量,在从 2008 年至 2012 年第一个排放量 限制和削减承诺期,应等于在附件 B 中对附件A所列温室气体在 1990 年或按照 上述第 5 款确定的基准年或期间内其总的人为二氧化碳当量排放总量所记的其 百分比乘以 5。土地利用改变和林业对其构成 1990 年温室气体排放净来源的附 件一所列这些缔约方,应为了计算它们的分配数量,在它们的 1990 年排放基准 年或基准期包括人为二氧化碳当量排放总量减去 1990 年土地利用改变产生的清 除。 8 .附件一所列缔约方,为了上述第 7 款所指计算的目的,可使用 1995 年作为 氢氟碳化物、全氟化碳和六氟化硫的基准年。 9. 附件一所列缔约方对以后期间的承诺应在对本议定书附件 B 的修正中加以确 定,这类附件应根据第二十条第 7 款的规定予以通过 . 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
的<<公约》缔约方会议应至少在上述第7款中所指第一个承诺期结束之前 七年开始审议这类承诺。 10.一缔约方根据第六条和第十六条之二规定从另一缔约方获得的任何排放削减 单位或一个分配数量的任何部分,应计入该缔约方的分配数量。 l1.一缔约方根据第六条和第十六条之二转让给另一缔约方的任何排放削减单位 或一个分配数量的任何部分,应从该缔约方的分配数量中减去 缔约方根据第十二条规定从另一缔约方获得的任何经证明的排放削减单位 应记入该缔约方的分配数量。 13.如附件一所列在一承诺期间内的排放少于其依本条确定的分配数量,这一差 额,经该缔约方的要求,应记入该缔约方以后的承诺期的分配数量 14.附件一所列每一缔约方应以将对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尤其是《公约》第四条 第⑧8款和第9款所指那些缔约方不利的社会、环境和经济影响降低到最低程度 的方式履行上述第1款中所指的承诺。依照<公约>缔约方会议关于履行这 些条款的相关决定,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应在本议定 书生效后在其第一届会议审议可采取何种必要行动尽量减少气候变化的不利影响 和/或依这些条款采取的对应措施对缔约方的影响。须予审议的问题应是资金筹 措、保险和技术转让。 第四条 1.凡同意共同履行第三条规定的其承诺的附件一所列缔约方,只要附件A中所 列温室气体的其合并人为二氧化碳当量排放总量不超过附件B中所记根据其排 放量限制和削减承诺和根据第三条规定计算的分配数量,就应被认为履行了这些 承诺。分配给协议各缔约方的各自排放水平应载明于该协议 2.任何这类协议的各缔约方应在它们交存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文书之日将 协议条件通知秘书处。秘书处应接着将协议条件或修正或撤销协议的任何决定通 知《公约》缔约方和签署方。 3.协议应在第三条第7款所指承诺期的持续期间继续实施。 4.如果缔约方在一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的框架内连同该组织一起共同行事,该 组织的组成在本议定书通过后的任何改变不应影响到依本议定书确定的现有承 诺。该组织在组成上的这一改变只应用于继该改变后通过的依第三条规定的这些 承诺 5.如这类协议的缔约方未能达到它们的合并排放削减水平,这一协议的每一缔 约方应对协议中载明的它的排放水平负责。 6.如果缔约方在一个本身为议定书缔约方的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的框架内连同 该组织一起共同行事,该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的每一成员国单独地和连同按照第
的 << 公约 >> 缔约方会议应至少在上述第 7 款中所指第一个承诺期结束之前 七年开始审议这类承诺。 10 .一缔约方根据第六条和第十六条之二规定从另一缔约方获得的任何排放削减 单位或一个分配数量的任何部分,应计入该缔约方的分配数量。 11 .一缔约方根据第六条和第十六条之二转让给另一缔约方的任何排放削减单位 或一个分配数量的任何部分,应从该缔约方的分配数量中减去。 12 .一缔约方根据第十二条规定从另一缔约方获得的任何经证明的排放削减单位 应记入该缔约方的分配数量。 13 .如附件一所列在一承诺期间内的排放少于其依本条确定的分配数量,这一差 额,经该缔约方的要求,应记入该缔约方以后的承诺期的分配数量。 14 .附件一所列每一缔约方应以将对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尤其是《公约》第四条 第 8 款和第 9 款所指那些缔约方不利的社会、环境和经济影响降低到最低程度 的方式履行上述第 1 款中所指的承诺。依照 << 公约 >> 缔约方会议关于履行这 些条款的相关决定,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应在本议定 书生效后在其第一届会议审议可采取何种必要行动尽量减少气候变化的不利影响 和/或依这些条款采取的对应措施对缔约方的影响。须予审议的问题应是资金筹 措、保险和技术转让。 第四条 1 .凡同意共同履行第三条规定的其承诺的附件—所列缔约方,只要附件A中所 列温室气体的其合并人为二氧化碳当量排放总量不超过附件 B 中所记根据其排 放量限制和削减承诺和根据第三条规定计算的分配数量,就应被认为履行了这些 承诺。分配给协议各缔约方的各自排放水平应载明于该协议。 2 .任何这类协议的各缔约方应在它们交存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文书之日将 协议条件通知秘书处。秘书处应接着将协议条件或修正或撤销协议的任何决定通 知《公约》缔约方和签署方。 3 .协议应在第三条第 7 款所指承诺期的持续期间继续实施。 4 .如果缔约方在一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的框架内连同该组织一起共同行事,该 组织的组成在本议定书通过后的任何改变不应影响到依本议定书确定的现有承 诺。该组织在组成上的这—改变只应用于继该改变后通过的依第三条规定的这些 承诺。 5 .如这类协议的缔约方未能达到它们的合并排放削减水平,这一协议的每一缔 约方应对协议中载明的它的排放水平负责。 6 .如果缔约方在一个本身为议定书缔约方的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的框架内连同 该组织一起共同行事,该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的每—成员国单独地和连同按照第
十三条行事的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一起,如未能达到总计合并排放削减水平, 则应依本条作出的通知对其排放水平负责。 第五条 附件一所列每一缔约方,应在不迟于第一个承诺期开始前一年,确立一个估 算《蒙特利尔议定书》未予管制的所有温室气体的各种源的人为排放和各种汇的 清除的国家制度。应体现下述第2款所指方法的此类国家制度指南应由作为本议 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第一届会议决定。 2.估算《蒙特利尔议定书》未予管制的所有温室气体的各种源的人为排放和各 种汇的清除的方法应是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接受的方法,并且是《公约》 缔约方会议第三届会议所议定的。如不使用这种方法,则应根据作为本议定书缔 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第一届会议议定的方法作出适当调整。作为本议 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应基于特别是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 的工作和附属科技咨询机构提供的咨询意见,定期审査和酌情修订这些方法和作 出调整,同时充分考虑到《公约》缔约方会议作出的任何有关决定。对方法或调 整的任何修订应只用于为了在继该修订后通过的任何承诺期查明遵守第三条规定 的承诺。 用以计算附件A所列《蒙特利尔议定书》未予管制的温室气体的各种源的人 为排放和各种汇的清除的全球升温潜能值应是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接受的 升温潜值,并且是由《公约》缔约方会议第三届会议议定的。作为本议定书缔约 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应基于特别是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的工作和 附属科技咨询机构提供的咨询意见,定期审査和酌情修订每种此类温室气体的全 球升温潜能值,同时充分考虑到《公约》缔约方会议作出的任何有关决定。对全 球升温潜能值的任何修订应只适用于继该修订后通过的任何承诺期依第三条规定 的承诺。 第六条 1.为了履行依第三条规定的承诺,附件一所列任一缔约方可以向任何其他这类缔 约方转让或从它们获得由旨在任何经济部门削减温室气体的各种源的人为排放或 增强各种汇的人为清除的项目产生的任何排放削减单位,但: 1.1任何这类项目须经有关缔约方批准 12任何这类项目须能削减源的排放,或增强汇的清除,这一削减或增强是对任何 以其他方式发生的任何削减或增强的补助 1.3缔约方如果不遵守其依第五条和第七条规定的义务,则不可以获得任何排放削 减单位 14排放削减单位的获得应是对为履行第三条规定的承诺而采取的本国行动的补 充
二十三条行事的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一起,如未能达到总计合并排放削减水平, 则应依本条作出的通知对其排放水平负责。 第五条 1 .附件一所列每一缔约方,应在不迟于第一个承诺期开始前一年,确立一个估 算《蒙特利尔议定书》未予管制的所有温室气体的各种源的人为排放和各种汇的 清除的国家制度。应体现下述第 2 款所指方法的此类国家制度指南应由作为本议 定书缔约方会议的 << 公约 >> 缔约方会议第一届会议决定。 2 .估算《蒙特利尔议定书》未予管制的所有温室气体的各种源的人为排放和各 种汇的清除的方法应是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接受的方法,并且是《公约》 缔约方会议第三届会议所议定的。如不使用这种方法,则应根据作为本议定书缔 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第一届会议议定的方法作出适当调整。作为本议 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应基于特别是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 的工作和附属科技咨询机构提供的咨询意见,定期审查和酌情修订这些方法和作 出调整,同时充分考虑到《公约》缔约方会议作出的任何有关决定。对方法或调 整的任何修订应只用于为了在继该修订后通过的任何承诺期查明遵守第三条规定 的承诺。 3 .用以计算附件A所列《蒙特利尔议定书》未予管制的温室气体的各种源的人 为排放和各种汇的清除的全球升温潜能值应是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接受的 升温潜值,并且是由《公约》缔约方会议第三届会议议定的。作为本议定书缔约 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应基于特别是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的工作和 附属科技咨询机构提供的咨询意见,定期审查和酌情修订每种此类温室气体的全 球升温潜能值,同时充分考虑到《公约》缔约方会议作出的任何有关决定。对全 球升温潜能值的任何修订应只适用于继该修订后通过的任何承诺期依第三条规定 的承诺。 第六条 1. 为了履行依第三条规定的承诺,附件一所列任一缔约方可以向任何其他这类缔 约方转让或从它们获得由旨在任何经济部门削减温室气体的各种源的人为排放或 增强各种汇的人为清除的项目产生的任何排放削减单位,但: 1.1 任何这类项目须经有关缔约方批准; 1.2 任何这类项目须能削减源的排放,或增强汇的清除,这—削减或增强是对任何 以其他方式发生的任何削减或增强的补助 ; 1.3 缔约方如果不遵守其依第五条和第七条规定的义务,则不可以获得任何排放削 减单位; 1.4 排放削减单位的获得应是对为履行第三条规定的承诺而采取的本国行动的补 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