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应检验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所定交叉口 规划红线范围内的驾车安全视距,并应对不符要求处作出校正方案, 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交义口平面规划时,应检验总体规划、分区规划确定的交叉 口转角部分的安全视距三角形限界。 2)交义口规划红线范围内的高架路、立交桥或人行天桥桥墩台 阶及隧道进出口等,可能遮挡驾车视线的构作物应做安全视 距分析。 5改建、治理规划,检验实际安全视距三角形限界不符要求时, 必须按实有限界所能提供的停车视距允许车速,在交叉口上游应布设 限速标志。 6规划红线在满足进、出口车道数等总宽的要求下,宜两侧对称 布置。 3.5.2平面交叉口转角部位平面规划应符合下列规定 1平面交叉口转角部位红线应作切角处理,常规丁字、十字交叉 口的红线切角长度(图3.5.2-1)宜按主、次干路20m~25m,支路 15m~20m的方案进行控制
角长。 图3.5.2-1交叉口红线切角长度示意 2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应检验总体、分区规划阶段所定交叉 口转角部位红线切角长度是否符合安全停车视距三角形限界的要求: 三角形限界应由安全停车视距和转角部位曲线或曲线的切线构成(图 3.5.2-2)。 安全停车视距 视距三角形限界 转角部位圆曲线红线 转角部位圆曲线切线红线 图3.52-2平面交义口视距三角形 19
3平面交叉口红线规划必须满足安全停车视距三角形限界的 要求,安全停车视距不得小于表3.5.2-1的规定。视距三角形限界内 不得规划布设任何高出道路平面标高1.0m且影响驾驶员视线的物 表3.5.2-1交叉口视距三角形要求的安全停车视距 路线设计车速 6050454035302520 (km/h) 安全停车视距S(m)7560504035302520 4在多车道的道路上,检验安全视距三角形限界时,视距线必 须设在最易发生冲突的车道上。交叉口安全视距三角形限界应符合图 3.5.2-3的规定 S。一安全停车机距 双向通行交叉口 单向通行交叉口 图35.2-3交又口安企视距三角形限界 5平面交叉口转角处路缘石宜为圆曲线。交叉口转角路缘石转 弯最小半径宜按表3.5.2-2的规定确定。 表3.5.2-2交叉口转角路缘石转弯最小半径 -20
右转弯i计算行车速度(kmh) 3025 2015 路缘石转弯半径 无非机动车道 25201510 (m) 有非机动车道 2015105 3.5.3立体交叉红线规划应符合下列规定: 1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阶段,当己选择立体交叉方案时,应框定 所选择的立体交叉方案红线范围:当未选择立体交义方案时,可按首 蓿叶形互通立交的外框初步框定立体交义的红线范围。 2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应根据选定立体交叉的类型及其规划方 案的平面图确定立体交又的规划边缘线,应以规划方案边缘线外延 5m~10m的范围作为立体交叉的红线控制范围。 3.5.4城市道路交又口的规划车型应与城市道路规划车型一致。 3.5.5城市道路交叉口范围内的规划最小净高应与道路规划最小净 高一致,并应根据规划道路通行车辆的类型,按下列规定确定: 1通行一般机动车的道路,规划最小净高应为4.5m~5.0m, 主干路应为5m;通行无轨电车的道路,应为5.0m;通行有轨电车 的道路,应为5.5m 2通行超高车辆的道路,规划最小净高应根据通行的超高车辆 类型确定。 3通行行人和自行车的道路,规划最小净高应为2.5m。 -21
4当地形条件受到限制时,支路降低规划最小净高须经技术、 经济论证,但不得小于2.5m;当通行公交车辆时,不得小于3.5m。 支路规划最小净高降低后,应保证大于规划净高的车辆有绕行的道 路,支路规划最小净高处应采取保护措施。 3.5.6交叉口机动车设计车速应按规划交又口类型及其不同部位确 定,并应符合表3.5.6的规定。 表3.5.6交叉口机动车设计车速(kmh) 交义口类 部位 交叉口设计车速 型 进口道直行车道 0.7va 平面 进口道左转车道 0.5Va 交义口 无转角岛式渠化不大于20kmh 进口道右转车道 转角岛式渠化不大于30kmh 所属路线相应等级道路的设计车 主线 立 速Va 体 定问匝道、半定向匝道及轴 (0.6-0.7)Va 交 路 般匝道、集散车道、 (0.5-0.6)Va 菱形立交的平交部分 取本表半而交叉的设计车速 注:1V:为道路设计车速,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 规范》GB50220的有关规定。 2平面交义口进口道共用车道的设计车速应按相应的转弯车道选取 -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