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言 得利益的权利。并且就是因为这个,仅仅因为这个而说它是 盗窃。作为给布朗基的来信的答复,在这本书的前言中人们 可以读到:“布朗基先生承认在所有权的行使上存在着很多流 弊,而且是一些可恨的流弊;在我这方面,我却专门把所有 权称作这些流弊的总和。”人们立即会提出抗议说,在一个正 式的讨论中,歪曲文字的惯用意义是不许可的,如果按照特 殊的意义来谈事物,就必须找寻一些别的名词来代表它们,并 且,只研究一种制度的谬误和流弊而保存着这个制度的属性 名词,那就是随意引起混乱。人类的一切事业都是有好有坏 的,如果仅就它坏的方面来加以说明,那么任何事业都是经 不起批评的。我们能够解释:收益权就是盗窃。要主张所有 权就是收益权,那就不大恰当了;但是,按照正确的逻辑,不 应该不立即声明所谓所有权仅仅就是指不劳动而可以取得一 种收入这一所有权的后果而言,因此就把盗窃和所有权等同 起来。 另外,因为总是不难找到蒲鲁东自相矛盾的地方,所以 不必等他完成他的思想发展,就可以在他的第一篇论文中找 到一些像这样的按语:“在一个财产分散而拥有小型工业的国 家中,各人的权利和要求起着互相抗衡的作用,侵吞的力量 就互相抵销了。在那里,老实说,所有权是不存在的,因为 “收益就是一种租税,是具体的和可供消费的收入,它根据所有人名义上的 和抽象的占用而依法归他所有:东西已盖上了他的印鉴:这就足以使任何人不得 到他的许可就不能使用这个东西。 所有人可以把这个使用许可权毫无代价地授与别人,通常他是把它出卖的 (第4章)。——一原编者
得 利 益 的 权 利 。 并 且 就 是 因 为 这 个 , 仅 仅 因 为 这 个 而 说 它 是 盗 窃 。 作 为 给 布 朗 基 的 来 信 的 答 复 , 在 这 本 书 的 前 言 中 人 们 可 以 读 到 : “ 布 朗 基 先 生 承 认 在 所 有 权 的 行 使 上 存 在 着 很 多 流 弊 , 而 且 是 一 些 可 恨 的 流 弊 ; 在 我 这 方 面 , 我 却 专 门 把 所 有 权 称 作 这 些 流 弊 的 总 和 。 ” 人 们 立 即 会 提 出 抗 议 说 , 在 一 个 正 式 的 讨 论 中 , 歪 曲 文 字 的 惯 用 意 义 是 不 许 可 的 , 如 果 按 照 特 殊 的 意 义 来 谈 事 物 , 就 必 须 找 寻 一 些 别 的 名 词 来 代 表 它 们 , 并 且 , 只 研 究 一 种 制 度 的 谬 误 和 流 弊 而 保 存 着 这 个 制 度 的 属 性 名 词 , 那 就 是 随 意 引 起 混 乱 。 人 类 的 一 切 事 业 都 是 有 好 有 坏 的 , 如 果 仅 就 它 坏 的 方 面 来 加 以 说 明 , 那 么 任 何 事 业 都 是 经 不 起 批 评 的 。 我 们 能 够 解 释 : 收 益 权 就 是 盗 窃 。 要 主 张 所 有 权 就 是 收 益 权 , 那 就 不 大 恰 当 了 ; 但 是 , 按 照 正 确 的 逻 辑 , 不 应 该 不 立 即 声 明 所 谓 所 有 权 仅 仅 就 是 指 不 劳 动 而 可 以 取 得 一 种 收 入 这 一 所 有 权 的 后 果 而 言 , 因 此 就 把 盗 窃 和 所 有 权 等 同 起 来 。 另 外 , 因 为 总 是 不 难 找 到 蒲 鲁 东 自 相 矛 盾 的 地 方 , 所 以 不 必 等 他 完 成 他 的 思 想 发 展 , 就 可 以 在 他 的 第 一 篇 论 文 中 找 到 一 些 像 这 样 的 按 语 : “ 在 一 个 财 产 分 散 而 拥 有 小 型 工 业 的 国 家 中 , 各 人 的 权 利 和 要 求 起 着 互 相 抗 衡 的 作 用 , 侵 吞 的 力 量 就 互 相 抵 销 了 。 在 那 里 , 老 实 说 , 所 有 权 是 不 存 在 的 , 因 为 “ 收 益 就 是 一 种 租 税 , 是 具 体 的 和 可 供 消 费 的 收 入 , 它 根 据 所 有 人 名 义 上 的 和 抽 象 的 占 用 而 依 法 归 他 所 有 : 东 西 已 盖 上 了 他 的 印 鉴 ; 这 就 足 以 使 任 何 人 不 得 到 他 的 许 可 就 不 能 使 用 这 个 东 西 。 “ 所 有 人 可 以 把 这 个 使 用 许 可 权 毫 无 代 价 地 授 与 别 人 , 通 常 他 是 把 它 出 卖 的 ” ( 第 4 章 ) 。 — — 原 编 者 序 言 1 9
第一篇论文 收益权几乎是无法行使的。”这就等于说:当所有权离开那 个武断地给它下的定义时,它就被当作无足轻重的不存在的 东西了。 另一方面,人们可以注意,在整个第一篇论文中,所有 权是指土地的所有权而说的。所讨论的,仅是这一点。可是, 不能不令人感到惊讶的是,在距离以上所引证的按语不多几 行的地方,人们可以读到:“所有权的吞噬作用主要是发生在 工业上的。我们通常说商业恐慌而不说农业恐慌;因为农民 是慢慢地被收益权所侵蚀的,而工业生产者却是被一口吞下 的。” 矛盾?这是无可争辩的。怎样来解释这些矛盾呢?关于 这一点,蒲鲁东在他写给维洛默的信中,自己曾经说明过;这 封信必须看全文,但是现在至少应当知道下列几行: “…从1839到1852年,我的研究工作纯粹是争辩,这 就是说,我只去研究那些观念就它们本身来说曾经是些什么 曾经有过什么样的价值,它们曾经具有什么样的意义和范围, 它们曾经向哪方面发展,它们没有向哪些方面发展:总之,我 曾设法使我对那些原理、制度和体系得到正确和全面的看法。 …所以我曾开始或遇到新的困难时重新开始一种对 事实、观念和制度的,般认识的探讨工作,不抱成见,并且 除了逻辑本身之外不用别的评价原则 这个工作并不总是被谅解的,在这里面,一定存在着我 的错误。在讨论一些主要涉及道德和正义的问题时,我总是 ①第4章第5个论题的末段。——原编者
收 益 权 几 乎 是 无 法 行 使 的 。 ” ① 这 就 等 于 说 : 当 所 有 权 离 开 那 个 武 断 地 给 它 下 的 定 义 时 , 它 就 被 当 作 无 足 轻 重 的 不 存 在 的 东 西 了 。 另 一 方 面 , 人 们 可 以 注 意 , 在 整 个 第 一 篇 论 文 中 , 所 有 权 是 指 土 地 的 所 有 权 而 说 的 。 所 讨 论 的 , 仅 是 这 一 点 。 可 是 , 不 能 不 令 人 感 到 惊 讶 的 是 , 在 距 离 以 上 所 引 证 的 按 语 不 多 几 行 的 地 方 , 人 们 可 以 读 到 : “ 所 有 权 的 吞 噬 作 用 主 要 是 发 生 在 工 业 上 的 。 我 们 通 常 说 · 商 · 业 · 恐 · 慌 而 不 说 · 农 · 业 · 恐 · 慌 ; 因 为 农 民 是 慢 慢 地 被 收 益 权 所 侵 蚀 的 , 而 工 业 生 产 者 却 是 被 一 口 吞 下 的 。 ” 矛 盾 ? 这 是 无 可 争 辩 的 。 怎 样 来 解 释 这 些 矛 盾 呢 ? 关 于 这 一 点 , 蒲 鲁 东 在 他 写 给 维 洛 默 的 信 中 , 自 己 曾 经 说 明 过 ; 这 封 信 必 须 看 全 文 , 但 是 现 在 至 少 应 当 知 道 下 列 几 行 : “ … … 从 1 8 3 9 到 1 8 5 2 年 , 我 的 研 究 工 作 纯 粹 是 争 辩 , 这 就 是 说 , 我 只 去 研 究 那 些 观 念 就 它 们 本 身 来 说 曾 经 是 些 什 么 , 曾 经 有 过 什 么 样 的 价 值 , 它 们 曾 经 具 有 什 么 样 的 意 义 和 范 围 , 它 们 曾 经 向 哪 方 面 发 展 , 它 们 没 有 向 哪 些 方 面 发 展 ; 总 之 , 我 曾 设 法 使 我 对 那 些 原 理 、 制 度 和 体 系 得 到 正 确 和 全 面 的 看 法 。 “ … … 所 以 我 曾 开 始 或 遇 到 新 的 困 难 时 重 新 开 始 一 种 对 · 事 · 实 、 · 观 · 念 · 和 · 制 · 度 · 的 · 一 · 般 · 认 · 识 的 探 讨 工 作 , 不 抱 成 见 , 并 且 除 了 逻 辑 本 身 之 外 不 用 别 的 评 价 原 则 。 “ 这 个 工 作 并 不 总 是 被 谅 解 的 , 在 这 里 面 , 一 定 存 在 着 我 的 错 误 。 在 讨 论 一 些 主 要 涉 及 · 道 · 德 和 · 正 · 义 的 问 题 时 , 我 总 是 2 0 第 一 篇 论 文 ① 第 4 章 第 5 个 论 题 的 末 段 。 — — 原 编 者
序言 不能保持冷静和有涵养的置身事外的态度,尤其是当我遇到 些有利害关系的和抱有恶意的反对者的时候。因此,虽然 我只想做评论家,我却被当做专事抨击的小册子的作家;当 我所要求的仅仅是正义时,我却被当做捣乱分子;当我的愤 怒只是去反对一些没有根据的主张时,我却被当做抱有偏见 和仇恨的人;最后因为我迅速而毫不容情地同样指出在那些 自命为我的朋友的人们身上存在着的矛盾和在我的敌人身上 存在着的矛盾,我就被当作反复无常的作家。 所以,要想看到一种比对于事实的精确观察多得多的对 于观念和制度的批评,就应当到蒲鲁东关于所有权的初期著 作中去找寻。可是不能说其中完全缺乏建设性的意见。贝尔 多先生曾经很好地指出,在蒲鲁东关于所有权的全部思想中, 存在着积极的一面,这种积极的方面无疑是被他的那种评论 家的声名掩盖得看不见了。但是在他工作的这一阶段,蒲鲁 东仅仅指出,在推翻了别人的理论之后,他想到什么地方去 找寻重新建设的方法。 他把所有权与占有区别开来。前者是万恶之源,后者则 是无可谴责的。我们说无可谴责,是因为他是完全按照他个 人的方式来描写占有的特征的,是因为他给占有描绘了一幅 画像,其中画家的风格多于模特儿的特点。 对于法学家来说,所有权与占有之间存在着这样的区别, 就是前者是一种完整的、绝对的、永久的、可以移转的权利, 而后者则是一种事实现象,即离开所有权本身而独立行使所 ①1856年1月24日的信,(通信集》第7卷第8页 原编者
不 能 保 持 冷 静 和 有 涵 养 的 置 身 事 外 的 态 度 , 尤 其 是 当 我 遇 到 一 些 有 利 害 关 系 的 和 抱 有 恶 意 的 反 对 者 的 时 候 。 因 此 , 虽 然 我 只 想 做 评 论 家 , 我 却 被 当 做 专 事 抨 击 的 小 册 子 的 作 家 ; 当 我 所 要 求 的 仅 仅 是 正 义 时 , 我 却 被 当 做 捣 乱 分 子 ; 当 我 的 愤 怒 只 是 去 反 对 一 些 没 有 根 据 的 主 张 时 , 我 却 被 当 做 抱 有 偏 见 和 仇 恨 的 人 ; 最 后 因 为 我 迅 速 而 毫 不 容 情 地 同 样 指 出 在 那 些 自 命 为 我 的 朋 友 的 人 们 身 上 存 在 着 的 矛 盾 和 在 我 的 敌 人 身 上 存 在 着 的 矛 盾 , 我 就 被 当 作 反 复 无 常 的 作 家 。 ” ① 所 以 , 要 想 看 到 一 种 比 对 于 事 实 的 精 确 观 察 多 得 多 的 对 于 观 念 和 制 度 的 批 评 , 就 应 当 到 蒲 鲁 东 关 于 所 有 权 的 初 期 著 作 中 去 找 寻 。 可 是 不 能 说 其 中 完 全 缺 乏 建 设 性 的 意 见 。 贝 尔 多 先 生 曾 经 很 好 地 指 出 , 在 蒲 鲁 东 关 于 所 有 权 的 全 部 思 想 中 , 存 在 着 · 积 · 极 · 的 一 面 , 这 种 积 极 的 方 面 无 疑 是 被 他 的 那 种 评 论 家 的 声 名 掩 盖 得 看 不 见 了 。 但 是 在 他 工 作 的 这 一 阶 段 , 蒲 鲁 东 仅 仅 指 出 , 在 推 翻 了 别 人 的 理 论 之 后 , 他 想 到 什 么 地 方 去 找 寻 重 新 建 设 的 方 法 。 他 把 所 有 权 与 占 有 区 别 开 来 。 前 者 是 万 恶 之 源 , 后 者 则 是 无 可 谴 责 的 。 我 们 说 无 可 谴 责 , 是 因 为 他 是 完 全 按 照 他 个 人 的 方 式 来 描 写 占 有 的 特 征 的 , 是 因 为 他 给 占 有 描 绘 了 一 幅 画 像 , 其 中 画 家 的 风 格 多 于 模 特 儿 的 特 点 。 对 于 法 学 家 来 说 , 所 有 权 与 占 有 之 间 存 在 着 这 样 的 区 别 , 就 是 前 者 是 一 种 完 整 的 、 绝 对 的 、 永 久 的 、 可 以 移 转 的 权 利 , 而 后 者 则 是 一 种 事 实 现 象 , 即 离 开 所 有 权 本 身 而 独 立 行 使 所 序 言 2 1 ① 1 8 5 6 年 1 月 2 4 日 的 信 , 《 通 信 集 》 第 7 卷 第 8 页 。 — — 原 编 者
第一篇论文 有权的行为。所有权和占有可以混合在一起,但在理论上它 们是被区别得很清楚的。一个所有人可以保留他的所有权而 把权利的行使或占有出让给别人。这时,在公众看来,那个 占有人就以所有人的面貌出现,并且在法律上,直到提出反 证为止,他都可被认为是所有人,反证应由向占有人要求恢 复所有权的本人提出。甚至只要占有人保持占有满三十年并 在这个期间没有承认所有人的权利,就可以使这个权利趋于 消灭,使它因时效而消失。因此,事实上,占有人具有一种 强有力的地位;举证的责任应由对占有人提出争议的人们负 担。哪怕占有人是出于恶意,虽然他明知他没有任何所有权 的证件,他可以由于时间的效果而成为所有人:只要他证明 在三十年中他曾继续不断地、公然地、和平地是事实上的占 有人并且没有承认过一个所有人就够了。在习惯上,经常是 用一纸契约来证明存在于所有人和那当时就被认为是善意占 有人之间的区别的。这个占有人作为别人让他占有这一事实 的代价,付给所有人一些被蒲鲁东指称为收益的东西。所以 如果把占有与所有权加以比较,就可以说占有是存在于别人 的东西之上的一种相对的、暂时的权利;这种权利在不得毁 损这件东西并保存它的本质的条件下容许去享受这件东西 在蒲鲁东的过于匆促的法学研究的过程中,使他对于占 有发生好感的,一定就是这两个特征:有限的期间和占有人 在使用托付给他的东西时不得滥用的义务。但是把占有和所 有权这两个名称对立起来,那就使读者陷于混乱,只有阅读 后来的那些著作,才能帮助读者从这些混乱中解脱出来。当 读者只看到第一篇论文时,他们难以了解为什么在道德、正
有 权 的 行 为 。 所 有 权 和 占 有 可 以 混 合 在 一 起 , 但 在 理 论 上 它 们 是 被 区 别 得 很 清 楚 的 。 一 个 所 有 人 可 以 保 留 他 的 所 有 权 而 把 权 利 的 行 使 或 占 有 出 让 给 别 人 。 这 时 , 在 公 众 看 来 , 那 个 占 有 人 就 以 所 有 人 的 面 貌 出 现 , 并 且 在 法 律 上 , 直 到 提 出 反 证 为 止 , 他 都 可 被 认 为 是 所 有 人 , 反 证 应 由 向 占 有 人 要 求 恢 复 所 有 权 的 本 人 提 出 。 甚 至 只 要 占 有 人 保 持 占 有 满 三 十 年 并 在 这 个 期 间 没 有 承 认 所 有 人 的 权 利 , 就 可 以 使 这 个 权 利 趋 于 消 灭 , 使 它 因 时 效 而 消 失 。 因 此 , 事 实 上 , 占 有 人 具 有 一 种 强 有 力 的 地 位 ; 举 证 的 责 任 应 由 对 占 有 人 提 出 争 议 的 人 们 负 担 。 哪 怕 占 有 人 是 出 于 恶 意 , 虽 然 他 明 知 他 没 有 任 何 所 有 权 的 证 件 , 他 可 以 由 于 时 间 的 效 果 而 成 为 所 有 人 ; 只 要 他 证 明 在 三 十 年 中 他 曾 继 续 不 断 地 、 公 然 地 、 和 平 地 是 事 实 上 的 占 有 人 并 且 没 有 承 认 过 一 个 所 有 人 就 够 了 。 在 习 惯 上 , 经 常 是 用 一 纸 契 约 来 证 明 存 在 于 所 有 人 和 那 当 时 就 被 认 为 是 善 意 占 有 人 之 间 的 区 别 的 。 这 个 占 有 人 作 为 别 人 让 他 占 有 这 一 事 实 的 代 价 , 付 给 所 有 人 一 些 被 蒲 鲁 东 指 称 为 收 益 的 东 西 。 所 以 如 果 把 占 有 与 所 有 权 加 以 比 较 , 就 可 以 说 占 有 是 存 在 于 别 人 的 东 西 之 上 的 一 种 相 对 的 、 暂 时 的 权 利 ; 这 种 权 利 在 不 得 毁 损 这 件 东 西 并 保 存 它 的 本 质 的 条 件 下 容 许 去 享 受 这 件 东 西 。 在 蒲 鲁 东 的 过 于 匆 促 的 法 学 研 究 的 过 程 中 , 使 他 对 于 占 有 发 生 好 感 的 , 一 定 就 是 这 两 个 特 征 : 有 限 的 期 间 和 占 有 人 在 使 用 托 付 给 他 的 东 西 时 不 得 滥 用 的 义 务 。 但 是 把 占 有 和 所 有 权 这 两 个 名 称 对 立 起 来 , 那 就 使 读 者 陷 于 混 乱 , 只 有 阅 读 后 来 的 那 些 著 作 , 才 能 帮 助 读 者 从 这 些 混 乱 中 解 脱 出 来 。 当 读 者 只 看 到 第 一 篇 论 文 时 , 他 们 难 以 了 解 为 什 么 在 道 德 、 正 2 2 第 一 篇 论 文
序言 义和平等上,占有比所有权较为高尚。占有,像所有权那样, 是专属的,它从那些除了具有工作的愿望以外一无所有的人 那里夺去自由享受劳动手段的权利,它容许占有人剥削一无 所有的人,它不能消除工资制,它并不能实现公有财物的平 分,它不是以正义为基础,它并不强制占有人对公共利益有 任何尊重,而只是强制他遵守对所有人所负的义务。 为了真正了解蒲鲁东的思想,就必须十分注意他著作中 的两三段话,但这些话并不像我们所希望的那样明明白白。占 有人从所有人那里得到占有权,所有人可以限制这个占有权, 可以监督它,在遇到使用不当的场合,可以宣告收回占有;我 们必须了解,蒲鲁东心目中的这个所有人就是“社会”。“我 所耕种的土地,”他在第2章第3节中说,“我可以这样地加 以占有:1.以先占人的名义;2.以劳动者的名义;3.根据 在分割时把这块土地分配给我的社会契约。但是所有这些名 义的任何一种都没有给我所有权……社会怎么会去承认一种 于它本身有害的权利呢?社会在许可占有时,怎么会赋与所 有权呢?”还有,在几页之后:“人从社会的手中得到他的用 益权,只有社会可以永久地占有。” 可是,既然蒲鲁东是赞成遗产制的,既然他承认“社 会”只能从犯罪或不劳动的占有人手中把占有撤回,实际上 占有就因此是永久的和可以移转的,所以还不如依旧把它叫 做所有权,但它是由“社会”来限制、监督和分配的所有权, 这样可能比较清楚些。 由于所使用的辞句含糊不清,也更加使得那个建设性体 系欠缺精密性,这个体系的计划和大纲在第一篇论文中只是
义 和 平 等 上 , 占 有 比 所 有 权 较 为 高 尚 。 占 有 , 像 所 有 权 那 样 , 是 专 属 的 , 它 从 那 些 除 了 具 有 工 作 的 愿 望 以 外 一 无 所 有 的 人 那 里 夺 去 自 由 享 受 劳 动 手 段 的 权 利 , 它 容 许 占 有 人 剥 削 一 无 所 有 的 人 , 它 不 能 消 除 工 资 制 , 它 并 不 能 实 现 公 有 财 物 的 平 分 , 它 不 是 以 正 义 为 基 础 , 它 并 不 强 制 占 有 人 对 公 共 利 益 有 任 何 尊 重 , 而 只 是 强 制 他 遵 守 对 所 有 人 所 负 的 义 务 。 为 了 真 正 了 解 蒲 鲁 东 的 思 想 , 就 必 须 十 分 注 意 他 著 作 中 的 两 三 段 话 , 但 这 些 话 并 不 像 我 们 所 希 望 的 那 样 明 明 白 白 。 占 有 人 从 所 有 人 那 里 得 到 占 有 权 , 所 有 人 可 以 限 制 这 个 占 有 权 , 可 以 监 督 它 , 在 遇 到 使 用 不 当 的 场 合 , 可 以 宣 告 收 回 占 有 ; 我 们 必 须 了 解 , 蒲 鲁 东 心 目 中 的 这 个 所 有 人 就 是 “ 社 会 ” 。 “ 我 所 耕 种 的 土 地 , ” 他 在 第 2 章 第 3 节 中 说 , “ 我 可 以 这 样 地 加 以 占 有 : 1 . 以 先 占 人 的 名 义 ; 2 . 以 劳 动 者 的 名 义 ; 3 . 根 据 在 分 割 时 把 这 块 土 地 分 配 给 我 的 社 会 契 约 。 但 是 所 有 这 些 名 义 的 任 何 一 种 都 没 有 给 我 所 有 权 … … 社 会 怎 么 会 去 承 认 一 种 于 它 本 身 有 害 的 权 利 呢 ? 社 会 在 许 可 占 有 时 , 怎 么 会 赋 与 所 有 权 呢 ? ” 还 有 , 在 几 页 之 后 : “ 人 从 社 会 的 手 中 得 到 他 的 用 益 权 , 只 有 社 会 可 以 永 久 地 占 有 。 ” 可 是 , 既 然 蒲 鲁 东 是 赞 成 遗 产 制 的 , 既 然 他 承 认 “ 社 会 ” 只 能 从 犯 罪 或 不 劳 动 的 占 有 人 手 中 把 占 有 撤 回 , 实 际 上 占 有 就 因 此 是 永 久 的 和 可 以 移 转 的 , 所 以 还 不 如 依 旧 把 它 叫 做 所 有 权 , 但 它 是 由 “ 社 会 ” 来 限 制 、 监 督 和 分 配 的 所 有 权 , 这 样 可 能 比 较 清 楚 些 。 由 于 所 使 用 的 辞 句 含 糊 不 清 , 也 更 加 使 得 那 个 建 设 性 体 系 欠 缺 精 密 性 , 这 个 体 系 的 计 划 和 大 纲 在 第 一 篇 论 文 中 只 是 序 言 2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