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第一篇论文 的权力和更加神圣的责任了…反对所有权的学说是犯罪的 并且是属于刑法范围的。” 因为蒲鲁东敢于使所有这些不同的证言都受到一次科学 的分析,回答他的是一片愤然不平的谴责声。梯也尔为了要 上升到最高座位上去曾不得不把蒲鲁东的那本关于所有权的 著作作为他自己的踏脚石,他谴责说:“这些谬误是人类智慧 的永恒的羞耻。”德莫隆布宣称:“在历史面前,对于近来法 国社会堕落在精神错乱中的状态,没有再比我们刚才所见到 的那些丑恶的争论可以证实得更好的了。”对于埃罗来说, 精神错乱”还嫌不够,他写道:“在它的任何一个思想上的 谬误中,有智慧而自由的人类还从来没有给自己蒙上过这样 深重的耻辱。” 这里可以看到蒲鲁东的敌手是怎样的一些人。从他们的 概念的薄弱、他们的论据的空洞无物和他们的以神秘主义为 假象的功利主义,就可以知道并且谅解——如果愿意这样说 的话—为什么蒲鲁东的几本论文会具有那样严格的逻辑和 激烈的语调。我们现在容易认为,为了拆穿这些外强中干的 草包,只须挖苦几句也就够了。实则因为我们很难想像到和 蒲鲁东肉搏的人当时享有怎样大的权威。他们是律师、法学 院教授、哲学家、学院院士。他们的确是代表当时那个社会 发言的,但是一个非常博学的普通工人就使他们丑态毕露 ①路易·阿道夫·梯也尔(1797-1877),法国政治家、历史家,他在1871 年血腥镇压了巴黎公社后担任法兰西第三共和国的第一任总统 ②指蒲鲁东。——译者
的 权 力 和 更 加 神 圣 的 责 任 了 … … 反 对 所 有 权 的 学 说 是 犯 罪 的 并 且 是 属 于 刑 法 范 围 的 。 ” 因 为 蒲 鲁 东 敢 于 使 所 有 这 些 不 同 的 证 言 都 受 到 一 次 科 学 的 分 析 , 回 答 他 的 是 一 片 愤 然 不 平 的 谴 责 声 。 梯 也 尔 ① 为 了 要 上 升 到 最 高 座 位 上 去 曾 不 得 不 把 蒲 鲁 东 的 那 本 关 于 所 有 权 的 著 作 作 为 他 自 己 的 踏 脚 石 , 他 谴 责 说 : “ 这 些 谬 误 是 人 类 智 慧 的 永 恒 的 羞 耻 。 ” 德 莫 隆 布 宣 称 : “ 在 历 史 面 前 , 对 于 近 来 法 国 社 会 堕 落 在 精 神 错 乱 中 的 状 态 , 没 有 再 比 我 们 刚 才 所 见 到 的 那 些 丑 恶 的 争 论 可 以 证 实 得 更 好 的 了 。 ” 对 于 埃 罗 来 说 , “ 精 神 错 乱 ” 还 嫌 不 够 , 他 写 道 : “ 在 它 的 任 何 一 个 思 想 上 的 谬 误 中 , 有 智 慧 而 自 由 的 人 类 还 从 来 没 有 给 自 己 蒙 上 过 这 样 深 重 的 耻 辱 。 ” 这 里 可 以 看 到 蒲 鲁 东 的 敌 手 是 怎 样 的 一 些 人 。 从 他 们 的 概 念 的 薄 弱 、 他 们 的 论 据 的 空 洞 无 物 和 他 们 的 以 神 秘 主 义 为 假 象 的 功 利 主 义 , 就 可 以 知 道 并 且 谅 解 — — 如 果 愿 意 这 样 说 的 话 — — 为 什 么 蒲 鲁 东 的 几 本 论 文 会 具 有 那 样 严 格 的 逻 辑 和 激 烈 的 语 调 。 我 们 现 在 容 易 认 为 , 为 了 拆 穿 这 些 外 强 中 干 的 草 包 , 只 须 挖 苦 几 句 也 就 够 了 。 实 则 因 为 我 们 很 难 想 像 到 和 蒲 鲁 东 肉 搏 的 人 当 时 享 有 怎 样 大 的 权 威 。 他 们 是 律 师 、 法 学 院 教 授 、 哲 学 家 、 学 院 院 士 。 他 们 的 确 是 代 表 当 时 那 个 社 会 发 言 的 , 但 是 一 个 非 常 博 学 的 普 通 工 人 ② 就 使 他 们 丑 态 毕 露 1 4 第 一 篇 论 文 ① ② 指 蒲 鲁 东 。 — — 译 者 路 易 · 阿 道 夫 · 梯 也 尔 ( 1 7 9 7 — 1 8 7 7 ) , 法 国 政 治 家 、 历 史 家 , 他 在 1 8 7 1 年 血 腥 镇 压 了 巴 黎 公 社 后 担 任 法 兰 西 第 三 共 和 国 的 第 一 任 总 统 。 — — 译 者
序言 此外,我们自己也要谦虚一点,我们可以回想一下,那 些历史观点深入到法学家的思想中去的时间还并不很长;我 曾经是一个省立法学院的学生,这个学院的院长是当时民法 学的教授,当人们在他跟前谈论罗马法的演变时,他还带有 嘲讽式的微笑呢。法制史的课程完全是现在才新开的课。在 几年中,我们对法律的观点有了不少的改变。像马克西姆 勒鲁阿先生所指出的那样,“现在立法者趋向于制定一些法 规,而声明其中大部分仅仅是暂时性的;他把制定公共行政 法令的权力授与行政机关;这些法令可以变更他的命令;他 不肯轻易决定一种适用于一切场合的、不变的法规,一种 成不变的教条;他寻找一种有伸缩性的方式,这种方式由于 获得应用而随时随地发生变动,这样他就可以预先纠正他所 制定的、权力范围已被缩减的法规;他给他的错误开了一个 方便之门,在他的原则后面安上一个像也许那样的保留 如果说得不客气一些,我们几乎可以说议会是以短期放帐的 方式在从事立法。法律变成某种可以变更的流动性的东西、 些随风飘荡的字句了 特别是关于所有权,我们曾经看到那种自由游牧制 土地的共产主义的最后形式和强制的公有状态的消失,这就 使人们可以说私有制变得更为严格了。但是,相反地,对于 所有权的绝对制度所施加的限制则更为严重,更为常见了。关 ①马克西姆·勒鲁阿:《法律,试论民主制度下的法权的学说》,巴黎奇阿 尔和勃里埃尔书店1908年版。—原编者
了 。 此 外 , 我 们 自 己 也 要 谦 虚 一 点 , 我 们 可 以 回 想 一 下 , 那 些 历 史 观 点 深 入 到 法 学 家 的 思 想 中 去 的 时 间 还 并 不 很 长 ; 我 曾 经 是 一 个 省 立 法 学 院 的 学 生 , 这 个 学 院 的 院 长 是 当 时 民 法 学 的 教 授 , 当 人 们 在 他 跟 前 谈 论 罗 马 法 的 演 变 时 , 他 还 带 有 嘲 讽 式 的 微 笑 呢 。 法 制 史 的 课 程 完 全 是 现 在 才 新 开 的 课 。 在 几 年 中 , 我 们 对 法 律 的 观 点 有 了 不 少 的 改 变 。 像 马 克 西 姆 · 勒 鲁 阿 先 生 所 指 出 的 那 样 , “ 现 在 立 法 者 趋 向 于 制 定 一 些 法 规 , 而 声 明 其 中 大 部 分 仅 仅 是 暂 时 性 的 ; 他 把 制 定 公 共 行 政 法 令 的 权 力 授 与 行 政 机 关 ; 这 些 法 令 可 以 变 更 他 的 命 令 ; 他 不 肯 轻 易 决 定 一 种 适 用 于 一 切 场 合 的 、 不 变 的 法 规 , 一 种 一 成 不 变 的 教 条 ; 他 寻 找 一 种 有 伸 缩 性 的 方 式 , 这 种 方 式 由 于 获 得 应 用 而 随 时 随 地 发 生 变 动 , 这 样 他 就 可 以 预 先 纠 正 他 所 制 定 的 、 权 力 范 围 已 被 缩 减 的 法 规 ; 他 给 他 的 错 误 开 了 一 个 方 便 之 门 , 在 他 的 原 则 后 面 安 上 一 个 像 · 也 · 许 那 样 的 保 留 。 ” ① 如 果 说 得 不 客 气 一 些 , 我 们 几 乎 可 以 说 议 会 是 以 短 期 放 帐 的 方 式 在 从 事 立 法 。 法 律 变 成 某 种 可 以 变 更 的 流 动 性 的 东 西 、 一 些 随 风 飘 荡 的 字 句 了 。 特 别 是 关 于 所 有 权 , 我 们 曾 经 看 到 那 种 自 由 游 牧 制 — — 土 地 的 共 产 主 义 的 最 后 形 式 和 强 制 的 公 有 状 态 的 消 失 , 这 就 使 人 们 可 以 说 私 有 制 变 得 更 为 严 格 了 。 但 是 , 相 反 地 , 对 于 所 有 权 的 绝 对 制 度 所 施 加 的 限 制 则 更 为 严 重 , 更 为 常 见 了 。 关 序 言 1 5 ① 马 克 西 姆 · 勒 鲁 阿 : 《 法 律 , 试 论 民 主 制 度 下 的 法 权 的 学 说 》 , 巴 黎 奇 阿 尔 和 勃 里 埃 尔 书 店 1 9 0 8 年 版 。 — — 原 编 者
第一篇论文 于滥用权利的学说、邻居的起诉权、赔偿责任的扩大、危险 的分担,尤其是公用征收、战争时期的禁律和征税、关于房 屋租金的立法等等已经把《民法法典》对所有权所规定的定 义缩减到只成为一种形式上的原则规定了。我们早已没有 习惯把所有人的权利当作一种随意使用和滥用的绝对权利, 以致于我们在今天看来,蒲鲁东有时好像是和空气甚至好像 是和风车在作斗争拟的了。我们不要忘记他写作的时期是 在1840年,也不要忘记对于现代的法律观点的形成上,他也 确有贡献。虽然他不是头一个,也不单单是他一个人把所有 权仅是一种相对的、受限制的和受控制的观念灌输到世人的 头脑中,但无可争议,他是引导我们去以所有权的目的来辩 明所有权是正当的那些人之一—像在他死后所发表的那部 《所有权的学说》中所说的那样—,即要用所有权对于社会 的功用来证明它是正当的,按照较为现代化的说法,就是要 考虑到所有权对于公共利益所作的贡献使我们不得不忍受它 的流弊并促使我们去纠正这些流弊。1858年,在他的那部 《正义》的第一册中,他写道:“当法理还没有注入到所有权 中去的期间,当正义还没有使所有权受到尊重的时期,它是 一种模糊的矛盾的、能够不分彼此地做一些好事或一些坏事 的事实。”这种观点自然就会使他去探求那些可以改善所有 权、可以用一些保障把它包围起来、可以用一些抗衡力和像 ①参阅约瑟夫·夏尔蒙:氓民法的变革》,巴黎高兰书店1912年版。—一原 ②这里指蒲鲁东好像是唐吉诃德式的人物。—一译者
于 滥 用 权 利 的 学 说 、 邻 居 的 起 诉 权 、 赔 偿 责 任 的 扩 大 、 危 险 的 分 担 , 尤 其 是 公 用 征 收 、 战 争 时 期 的 禁 律 和 征 税 、 关 于 房 屋 租 金 的 立 法 等 等 已 经 把 《 民 法 法 典 》 对 所 有 权 所 规 定 的 定 义 缩 减 到 只 成 为 一 种 形 式 上 的 原 则 规 定 了 。 ① 我 们 早 已 没 有 习 惯 把 所 有 人 的 权 利 当 作 一 种 随 意 使 用 和 滥 用 的 绝 对 权 利 , 以 致 于 我 们 在 今 天 看 来 , 蒲 鲁 东 有 时 好 像 是 和 空 气 甚 至 好 像 是 和 风 车 在 作 斗 争 拟 的 了 。 ② 我 们 不 要 忘 记 他 写 作 的 时 期 是 在 1 8 4 0 年 , 也 不 要 忘 记 对 于 现 代 的 法 律 观 点 的 形 成 上 , 他 也 确 有 贡 献 。 虽 然 他 不 是 头 一 个 , 也 不 单 单 是 他 一 个 人 把 所 有 权 仅 是 一 种 相 对 的 、 受 限 制 的 和 受 控 制 的 观 念 灌 输 到 世 人 的 头 脑 中 , 但 无 可 争 议 , 他 是 引 导 我 们 去 以 所 有 权 的 目 的 来 辩 明 所 有 权 是 正 当 的 那 些 人 之 一 — — 像 在 他 死 后 所 发 表 的 那 部 《 所 有 权 的 学 说 》 中 所 说 的 那 样 — — , 即 要 用 所 有 权 对 于 社 会 的 功 用 来 证 明 它 是 正 当 的 , 按 照 较 为 现 代 化 的 说 法 , 就 是 要 考 虑 到 所 有 权 对 于 公 共 利 益 所 作 的 贡 献 使 我 们 不 得 不 忍 受 它 的 流 弊 并 促 使 我 们 去 纠 正 这 些 流 弊 。 1 8 5 8 年 , 在 他 的 那 部 《 正 义 》 的 第 一 册 中 , 他 写 道 : “ 当 法 理 还 没 有 注 入 到 所 有 权 中 去 的 期 间 , 当 正 义 还 没 有 使 所 有 权 受 到 尊 重 的 时 期 , 它 是 一 种 模 糊 的 矛 盾 的 、 能 够 不 分 彼 此 地 做 一 些 好 事 或 一 些 坏 事 的 事 实 。 ” 这 种 观 点 自 然 就 会 使 他 去 探 求 那 些 可 以 改 善 所 有 权 、 可 以 用 一 些 保 障 把 它 包 围 起 来 、 可 以 用 一 些 抗 衡 力 和 像 1 6 第 一 篇 论 文 ① ② 这 里 指 蒲 鲁 东 好 像 是 唐 吉 诃 德 式 的 人 物 。 — — 译 者 参 阅 约 瑟 夫 · 夏 尔 蒙 : 《 民 法 的 变 革 》 , 巴 黎 高 兰 书 店 1 9 1 2 年 版 。 — — 原 编 者
序言 17 齿轮那样的联动制度把它“平衡”起来的方法。在1840年, 他的工作主要是批评。在建设以前,他要进行破坏。这就是 从头做起,并且也就是从最容易的地方着手。 第一部分,就是理论上的破坏工作,是以一种生气勃勃 的精神来完成的,这种精神连很多的敌手也曾加以承认。所 有权的根源,即辩明所有权是正当的理由既不是来自法律的 创造,也不是由于那个完全假设的所谓“大家的公认”,既不 存在于先占人以经常不断的方式合法地占领土地的事实中, 也不是由于劳动,因为即使不再劳动的人也依然是所有人。而 且,在这种理论中,没有一个可以证明分配的不平等是合理 的;不仅如此,这些理论全都使我们不得不肯定这样一个原 则:每个人对于财产都有平等的权利,所有其他的人在必要 时都须给这个人挤出地位来 至于把所有权当做历史上的随着经济和技术的情况而变 化的偶然的事实来考虑,通过立法机关根据这些情况而加以 改变或当所有人掌握了立法权时加以维持来反对穷人,关于 这个观点,除了圣西门主义者以外,蒲鲁东并不比他同时代 的人知道得更多,或者毋宁说这是他所不愿采取的观点。对 他来说,有关的是建立一种学说而不是去解释一些事实。他 说,“对我们来说,研究古老民族的所有权的历史,只是一种 增加学识和满足好奇心的工作。事实不能产生权利,这是法 学上的一个法则:要知道所有权也不能离开这个法则:所以 普遍承认所有权的事实并不能使所有权合法化。像对气象变 化的原因…犯过错误那样,人类对社会的构成、权利的性 质和正义的应用也曾经犯有错误:……印度人被划分为四个
齿 轮 那 样 的 联 动 制 度 把 它 “ 平 衡 ” 起 来 的 方 法 。 在 1 8 4 0 年 , 他 的 工 作 主 要 是 批 评 。 在 建 设 以 前 , 他 要 进 行 破 坏 。 这 就 是 从 头 做 起 , 并 且 也 就 是 从 最 容 易 的 地 方 着 手 。 第 一 部 分 , 就 是 理 论 上 的 破 坏 工 作 , 是 以 一 种 生 气 勃 勃 的 精 神 来 完 成 的 , 这 种 精 神 连 很 多 的 敌 手 也 曾 加 以 承 认 。 所 有 权 的 根 源 , 即 辩 明 所 有 权 是 正 当 的 理 由 既 不 是 来 自 法 律 的 创 造 , 也 不 是 由 于 那 个 完 全 假 设 的 所 谓 “ 大 家 的 公 认 ” , 既 不 存 在 于 先 占 人 以 经 常 不 断 的 方 式 合 法 地 占 领 土 地 的 事 实 中 , 也 不 是 由 于 劳 动 , 因 为 即 使 不 再 劳 动 的 人 也 依 然 是 所 有 人 。 而 且 , 在 这 种 理 论 中 , 没 有 一 个 可 以 证 明 分 配 的 不 平 等 是 合 理 的 ; 不 仅 如 此 , 这 些 理 论 全 都 使 我 们 不 得 不 肯 定 这 样 一 个 原 则 : 每 个 人 对 于 财 产 都 有 平 等 的 权 利 , 所 有 其 他 的 人 在 必 要 时 都 须 给 这 个 人 挤 出 地 位 来 。 至 于 把 所 有 权 当 做 历 史 上 的 随 着 经 济 和 技 术 的 情 况 而 变 化 的 偶 然 的 事 实 来 考 虑 , 通 过 立 法 机 关 根 据 这 些 情 况 而 加 以 改 变 或 当 所 有 人 掌 握 了 立 法 权 时 加 以 维 持 来 反 对 穷 人 , 关 于 这 个 观 点 , 除 了 圣 西 门 主 义 者 以 外 , 蒲 鲁 东 并 不 比 他 同 时 代 的 人 知 道 得 更 多 , 或 者 毋 宁 说 这 是 他 所 不 愿 采 取 的 观 点 。 对 他 来 说 , 有 关 的 是 建 立 一 种 学 说 而 不 是 去 解 释 一 些 事 实 。 他 说 , “ 对 我 们 来 说 , 研 究 古 老 民 族 的 所 有 权 的 历 史 , 只 是 一 种 增 加 学 识 和 满 足 好 奇 心 的 工 作 。 事 实 不 能 产 生 权 利 , 这 是 法 学 上 的 一 个 法 则 ; 要 知 道 所 有 权 也 不 能 离 开 这 个 法 则 ; 所 以 普 遍 承 认 所 有 权 的 事 实 并 不 能 使 所 有 权 合 法 化 。 像 对 气 象 变 化 的 原 因 … … 犯 过 错 误 那 样 , 人 类 对 社 会 的 构 成 、 权 利 的 性 质 和 正 义 的 应 用 也 曾 经 犯 有 错 误 ; … … 印 度 人 被 划 分 为 四 个 序 言 1 7
18 第一篇论文 等级;……对于我们有什么关系呢?……特权形式的多样性 不能使非正义成为正义 就是这种主张抽象权利的哲学家的立场给我们说明了蒲 鲁东对于所有权所提出的批评的本质。他说,所有权是“不 能存在的”。我们要明白他这种说法首先是针对那些巧言令色 的人的一次有力的反击,这些人承认地位平等是他们很希望 有的,然而紧跟着就说它不幸是不可能的。平等不可能!这 真是闭眼说瞎话,不可能的正是所有权!蒲鲁东当头一棒就 把所有人的这位选手将了军,他对于这一记打击感到非常得 意,因此他无意中就回转身来向着观众,等待着鼓掌:“那么 您,本书的读者,对于这个反驳,您以为如何?”读者却感到 有些为难了:为了说明他的警语,他作了一些数学上的例证、 一些定理、一些论题以及对这些东西的推论和附录,但在这 个说明中读者不会看不出所有权不是在“物理上和数学上”不 可能;那些不可能性更多是属于以尊重正义和平等为基础的 道义方面的。 但是如果要听懂那个讨论,读者就尤其不应当忘记,对 于蒲鲁东来说,“所有权”具有一种特殊的意义:这是“所有 人对于盖上了他的印鉴的物件所归属给他自己的那种收益 权。”0照现在的说法,我们可以说它是一种不劳动而可以取 ①我们在这里把蒲鲁东在这段引文后立刻给予的解释重新抄录下来,不是 没有益处的:“按照产生收益权的东西的不同,这种权利具有一些不同的名称:对 于土地是地租:对于房屋和动产是积金:对于永久性的存款是年金:对于金钱是 利息:在商业上是盈利、红利、利润(可以把这三种收益与工资或劳动的合法 价混同起来)
等 级 ; … … 对 于 我 们 有 什 么 关 系 呢 ? … … 特 权 形 式 的 多 样 性 不 能 使 非 正 义 成 为 正 义 ; … … ” 就 是 这 种 主 张 抽 象 权 利 的 哲 学 家 的 立 场 给 我 们 说 明 了 蒲 鲁 东 对 于 所 有 权 所 提 出 的 批 评 的 本 质 。 他 说 , 所 有 权 是 “ 不 能 存 在 的 ” 。 我 们 要 明 白 他 这 种 说 法 首 先 是 针 对 那 些 巧 言 令 色 的 人 的 一 次 有 力 的 反 击 , 这 些 人 承 认 地 位 平 等 是 他 们 很 希 望 有 的 , 然 而 紧 跟 着 就 说 它 不 幸 是 不 可 能 的 。 平 等 不 可 能 ! 这 真 是 闭 眼 说 瞎 话 , 不 可 能 的 正 是 所 有 权 ! 蒲 鲁 东 当 头 一 棒 就 把 所 有 人 的 这 位 选 手 将 了 军 , 他 对 于 这 一 记 打 击 感 到 非 常 得 意 , 因 此 他 无 意 中 就 回 转 身 来 向 着 观 众 , 等 待 着 鼓 掌 : “ 那 么 您 , 本 书 的 读 者 , 对 于 这 个 反 驳 , 您 以 为 如 何 ? ” 读 者 却 感 到 有 些 为 难 了 : 为 了 说 明 他 的 警 语 , 他 作 了 一 些 数 学 上 的 例 证 、 一 些 定 理 、 一 些 论 题 以 及 对 这 些 东 西 的 推 论 和 附 录 , 但 在 这 个 说 明 中 读 者 不 会 看 不 出 所 有 权 不 是 在 “ 物 理 上 和 数 学 上 ” 不 可 能 ; 那 些 不 可 能 性 更 多 是 属 于 以 尊 重 正 义 和 平 等 为 基 础 的 道 义 方 面 的 。 但 是 如 果 要 听 懂 那 个 讨 论 , 读 者 就 尤 其 不 应 当 忘 记 , 对 于 蒲 鲁 东 来 说 , “ 所 有 权 ” 具 有 一 种 特 殊 的 意 义 : 这 是 “ 所 有 人 对 于 盖 上 了 他 的 印 鉴 的 物 件 所 归 属 给 他 自 己 的 那 种 收 益 权 。 ” ① 照 现 在 的 说 法 , 我 们 可 以 说 它 是 一 种 不 劳 动 而 可 以 取 1 8 第 一 篇 论 文 ① 我 们 在 这 里 把 蒲 鲁 东 在 这 段 引 文 后 立 刻 给 予 的 解 释 重 新 抄 录 下 来 , 不 是 没 有 益 处 的 : “ 按 照 产 生 收 益 权 的 东 西 的 不 同 , 这 种 权 利 具 有 一 些 不 同 的 名 称 : 对 于 土 地 是 · 地 · 租 ; 对 于 房 屋 和 动 产 是 · 租 · 金 ; 对 于 永 久 性 的 存 款 是 · 年 · 金 ; 对 于 金 钱 是 · 利 · 息 ; 在 商 业 上 是 · 盈 · 利 、 · 红 · 利 、 · 利 · 润 ( 不 可 以 把 这 三 种 收 益 与 工 资 或 劳 动 的 合 法 代 价 混 同 起 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