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权利之间做到公正、他认为,过去的法律在这一点上是不 那么有效的。他做了个形象的比喻,“正如铁铲和铁锹已不 再适于采煤一样,履行责任令、调卷令和在案诉讼等法律程 序也已不再适于在新的时代赢得自由,它们必须被新的现代 的机制,被宣告令、禁制令和过失诉讼所取代。”①他呼吁, 必须制定出新的法律和新的司法程序,以防止对权力的滥用 和误用,实现公正,否则不但不会产生出一个福利国家,而 月还会产生出一个集权国家、E是根据这一思想,丹宁对英 国行政法进行了重大改革。 二战以后的英国,各种行政裁判所曹盛行-一时,政府大 量设置的行政栽判所是行政机构的一部分,它们对某些涉及 到行政事务的案件进行判决。根据传统的法律规定,公正原 则只适用于司法程序而不适用于行政程序。这意味着,公正 的两条主要原则一“任何人不得在涉及自已的案件中担任 法官”和“必须听取另一方的陈许”②一可以不用于行政 助 诉讼。但行政栽判所的法官往往与政府机构有着这样或那样 的联系,他]出于自己部门利益的考虑可能会在没有给当事 人辩护机会的情况下做出行政栽决,而法院是不能干预他们 的裁决的。对此,丹宁明确指出:“如果裁判所可以不受法 院的制约,自由超越它们的权限,那么法制就不存在了。” 为此他主张法院必须干预行政裁判所的司法活动,因为行政 栽判所“必须遵守司法审判的基本规则”,它们“只有正确 判决的司法权,而没有错误判决的司法权”。③他在儿个重 ①丹宁助爵:《家庭故事),第180页。 Q②参见伊,A.马丁编著:《牛津法律词典)、上海翻译出版公司1991年 版、第328页 ③参见丹宁助爵:《法律的训诫),第72页。 11
女装件中,抛弃了传织惯伤,以周卷令等法津手技否决甚至 搅销?去院认为是特埃的行政裁判所的判决,丹宁对这几个 重大案件的判决得到了上.议院的确,成了新的到例。丹宁 的努力标是,在起园建上套法院能有效地纠正政有大 王、沙方政府、行政载判祈的销误,取消他们所发布的命 令、判决的行政法;只而在司法:保江政府灯政邵门正确地 行使权力,履行对行会所承担的贡任,尽可能最大程度地实 现:正 :然,听谓公下,新是不小大平任匀一边。在考虑 人·未正的时候,也必须考虑面家和公共利益。为此可宁椅 别抢七:“必须牢军记住在公平审讯和公平解决问题的法程 中,涂了当事人的利益之外,还另一种利益需要考虑,这 春 就是有关阁冢大事的公共和益”。山:他认,法官在判案过 程中之须在这两釉利益之同进行衡,作出公正的!决, 素 “法律下的白由”(Freedom under the Law),是丹宁的 第二条哲学。他曾不无骄做地说,他是“法律下的肖宙”这 短语的“第一众真正的发明者”1949年,坪宁担任高等 法院法官后不久,他应遨作哈姆林讲座(Hamlyn Trust L(心 ture),他冥思苦想,为讲座想书了-个段目:法律下的自 由。当时他从法律上给自由下的啡确定义是,所谓自由,是 “每一个守法的公民在全法的时候不受任何其他入干涉,想 其所流想、说其所愿说、去其所你夫的自由”。在这个定 义中,他为个人目由做了重要的限定,即“了去”行“在合 0:勋爵在(苍利德米案)屮的判i可,见《杂路上报》1972年10可 12 宁均爵:〈家庭故事》,第17y页
法的出你”,也就是说,个人的自由必须受法律的限制 其了了.主张一直是西方改治郑法律思想的一项重要原则 1748年,江回杰山的冷产.阶级皂蒙思想家孟德斯鸠(Mon tesquier)杏《论法的精神》一书中就明确指出:“自由仅仅 是:小人能纱做他应该做的率情,而不被强迫去做他不园 该伏的事情.”包还进一步指出:“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 拔事普的权村;如果个公民能够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他 就不丽有月由了,因为其他的人中同样会有这个权利。” 丹宁关自由的定义没有超出前人的恩想,但他从法律角度 不脚递司,“个人的含由必须用个八的责任予以平衡”,并提 :了一重要的概念,即“平衡伦”(theory of balance)心 1953年、丹宁在他的《变化中的.去律》-书中指出,英国 实法的特征就在于:自由和责任是平衡的,权利(为)和义 务是平衡的,既不能监用权利(方)和自由,也不能不承担 义务和支任。他认为法官的贵任在于使自由与责任之间的天 乎平衡,使权利(力)和义务之间的天平平衡③如果我们 和 仔细研空丹宁的著作,我们就会发现丹宁对英国法律改革所 作出的努力在很大程度上是以这一思想为出发点的。 有一个例子可以说明这一点。在英国,有一些主地是属 的法学思想 于私人乐有的。自19些纪工业时代以来,土地主可以在私 人土地上自由地从事建筑活动,法律不能干涉。自第“次世 界大战结束以来,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环境的破坏和 境的污染对人类的危害使人们认识到,土地的使用必须与环 境保护司步。这样就出现了法律能否干涉公民在私人地产上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1.商务印书馆1979年版,第154 参见丹宁勋解:法官和法律),第211一212页 113
的建筑活动的问题。丹宁坐决主失,再也不能固19世纪 工业时代的法律陈斯了,为了公共利益,法律义领干预公民 在私人地产上的建筑活动。丹宁在判案中,反复强调公民不 能监自记作为地产主的权利,在行使自己的积利时,还必 须专虑到公共利益,在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时 候,必须优先考虑公共利益。在异宁的努力下,国会先后以 民事手沂法院判决的几个案件为基础,通过了一系列关于士 地规划和土地使用的法案。法秦只现代社会的发展出发,屏 弃了一些传统的法律原则,为会埋使用士地、保护环境,起 到了积极作用。 另一个例子是新闻自由。新闻自由是任何-个民主闻家 的宪法规定的项基本自由。丹宁是这一自由的积极拥护 者,因此丹宁对70年代上议院司布的报纸不应该发表关于 “颈先断邪些尚未了结的案件”的评论这一新的原则和利 的 《1981年蔑视法庭罪法》提出异议。对千前者,他认为, “报纸有—一也应该有一对公众感兴趣的问题发表意见的 权利.只要报道正确,态度端正,评论公正”,就不应当 限制这神自由,而应当“详尽讨花,不断批评“、图为“公 正的意见是不会损害公正的审讯的”。对于后者,他认为, “任何报纸都有权刊登关于诉论程序的公开而准确的报道, .即使报道可能严重毁坏个人名誉;即速可能暴露上层的 坏事;即使可能会给国内最有权势的人添麻烦;即使可能戈 为政治上的炸药,也还是可以自由发表的一只要它是公正 和准确的报道。”但另一方面,他又认为,报纸在享有新问 自由的同时也承担着为公众服务的责任。因此他明确提醒 道,在雨理有关新闻自由的案件中,“除了当串人的利益以 14 外,还必须有另一重大利益常要考虑,这就是有关国家大事 的公共利益和就此类大事发表公正意见的新闻自由权利。必
须在-种利应和另一种利疏之问进行权衡。”基干这一考虑、 他坚洪头“这种权利必须受诽谤法和蔑视法庭法的限制”, 否那问种公共利宝和国家安全构成威助① 过有一与丹宁主张的“平衡论”有关时例子是婚姻家 庭问题。丹宁相信平等是我们时代的秩序。因此他主张男女 在法津上应设是完全平等的:他认为,尽管男女之间存在者 许多毫号,“但是这些差别波有一条可以作为妇女居从男子 的理出。女子的感常和男人一岸敏锐,恩维和男人一样清 晰,地1在自己所擅长的领戏内工作的价值和男人在自己 擅长的领域内工作的伦值是同样的,蝴们有和男人-样的秋 利去争取自由和充分发展自己的个性。女于结婚时,她不是 成了丈夫的仆人,而是大夫平等的配偶。如果丈夫的工作在 社会生活中更加重要,那么她的工作在家屡生活中也就更加 重要,谁也离开不了对方,任何一方都不应在另一方之上, 他是平等的。”②根据这一点,在担任高等法院家事法匠 爵 法官和民事上.诉法院院长时,他审理了许多离婚上诉案。他 和 发现,尽管没有一个法官对妇女的平等地位提出疑问,但在 他 的 英国,男女平等在实际生活中并没有真正实现,根诓传统的 一些判例,被遗弃的妻子往往得不到她们应该得到的家庭购 思 产。因此他在对一些离婚案件作出判决时,坚决屏弃那些与 想 现代社会生活基本原明格格不入的陈日惯例。他的理由是, 随着社会的发展,社会分工越来越细,外出劳动是社会分工 的需要,在家从事家务劳动同样也是社会分工的需要,这两 种劳动在性质上是一栏的;在一对卡妻离婚时,他们各自的 )参见丹宁助爵:《法律的:当程序)作教巴特沃斯出版公司1980年荧 文版,第44-49页, ②参见4宁助爵:《法律的正当程序),第6416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