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明确地反驳道:“有些律师对丁尼生助爵写的‘凭着一个 又一个判例'这句话感到得意。他们认为他给判例主义加上 了崇高思想的色彩,照他们的解释,遵循先例的意思是‘格 守你和你前任的判决,无论它们多么荒谬,多么不公正’ 但是请允许我指出一点,尽管做了这样的解释,判例主义并 没有书扩大而是缩小了自由的基甜。”他接着指出:“如果律师 」死抱住判例不放,忘记了他们应该奉行的基本原则是坚持 真理知主持公正,那么他们就会发现整个(自由)的大厦将 会倒在他们的脚下,"①为了维护自由与公正,丹宁明确指 出:“那些由19世纪的法官所确立的法律原则一一尽管适合 当时的社会状况—一是不适合20世纪的社会需要和社会见 解的,应当用现在的社会模型对它们进行改造,使之与人们 法 今天的观点和需要相适应,“②他针对他的一些同行严于其 的 前辈的援例的保守之风多次强调:“如果我们不做任何前人 没有做过的事情,我们就会永远呆在一人地方,法将停止 不前,而世界上其他事情将续前进。” 为此丹宁要求法宫担任“法律改革的先锋”,他明碗主 张,法官要参与法律改革,而不能把改革仅仅看成是国会的 事,法官只是执行法律而已。对此,他有个形象的此喻,法 律就像是一块编织物,用什么样的编织材料来编这块编织 物,是国会的事,但这块编织物不可能总是平平整整的,也 会出现皱折;法官当然“不可以改变法律编织物的编织材 )宁助爵:《法律的训诫),伦敦巴特沃斯出版公司1979纤英文版 第292贝。 ⑧丹宁助爵:《法律的训诚》第1页。 ③高等法官丹宁购爵在《派克诉派克秦)中的判词,转引自《法律的训 诚》首语
科,但是他可以,也点当把皱折熨平“。①他认为,法官在 审案和素的兹程中应该随着社会的变化和时代的发展创 出与生活的步调相一致药新的、公正的判美原则。实际上, 他目已就是这样做的。作为一名法宫,他在审業和判案过程 中对让去的判例进行了大胆的修改,甚至立了很多与过去 的判例完全不司的新的法律原则和新的诉记程序,它们或者 作与最终判决予以实施,或省被确】下来成为以后法宫判案 的原则,有些还成了国会立法和修改法律的依据。 丹宁不仅要求法官参与法律改革,而目还要求律师为法 律的发展作出贡献。他针对很多律师一味推崇判例主义而忘 记坚持真理和主持公正的做法,尖锐地指出,如果任其下 去,“普通法将停止发展,像珊湖礁一样,变成一堆化石” 为了“避免这种命运,法律.应该成为种法律的科学 正像科学家寻求真理一样,律师应该寻求公正;正像科学家 通过很多实例自己得出:一般命题一样,律师也应该通过很多 判例白己建立一锻的原则;正像科学家发现自记的命题不适 于所有买例时就终改,或者发顼身”的命鞭是错误的时候就 和他 得完全抛弃一样,律师发现自己的原则不适于所有情况时射 应该进行修改,或者发现它们会产生不公正的结论的时侯就 应该抛弃。”⑨丹宁认为,只有通过这种办法,律师才能为 法律的真正发展,为实现社会的公正做出贡献。 当然,在一贯以保守著称的英国,丹宁关了法律改革的 主张和为此而作出的努力并不是没有人反对的。法律界的保 守势力攻击丹宁关于法宫参与法律改革的主张是“越权”, 是-一种“超越国会的行为”,丹宁在上.诉法院的一些判决还 )盘见丹宁助爵:《法律的调诚》,第12贞。 码参见丹宁勋爵:《法律的训诚),第292页
德至?英国最高上诉机关上议院的否决。(值得一提的是, 1973年英国加人欧洲共同体以音,丹的一些被上议浣否 快时到决被欧共体所属的欧州法院所确认,城为英国法院新 的判例和判素源则,)但是丹宁对莱国法律改苹所作出的贡 献专遮国法律界人士一不管是赞成他的还是在某些方面反 对他疗一一所公认,一些法学家还特别指出,丹宁勋爵对英 阀去律改革所作出的努力和取得的成就在英国是时代的, “}有似,那些最重要的原则至今也不可能理立起来。”心 丹宁对英国法律改革的贡献是多方面的,读者可以头他 的儿本有代表性的法律著作中清楚地看到这些贡献。这业贡 献固然重要,但是笔者更看重的是它们听体见出的丹宁的法 律型想,笔者认为,后者北前者更为重要,因为由于丹宁勋 爵的贡献而被确立起来的判案原则与法律原则与我国的法律 的 毕竟有所不同,但这些贡献所体现出的法律思想对于我们现 在正在进行并且不断完善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或许具有重要 的启油作用。 1981年,丹宁在他的自传《家庭故事》中谈到了他自 己的哲学。他把自己的哲学概括为三条:“(1)实现公正; (2)法律下的白由;(3)相信上帝。“®这是丹宁的法律哲 学。他就是用这些法律思想参与战后莱国法律改革的。 公正(Justice),是人类社会的一个永恒的话题。从伦 理学的角度来说,它是一种理想的道德标准;从法律学的角 度来说,它应该是法律的根本出发点。理论上,法律是实现 ①《丹宁助爵:法官和法律),伦教巴特沃斯出版公司1984年英文版 第252页, ②丹助爵:《家庭放事)、第172
公正的访提,按上当的活律程序维护社会秩序,调解社会牙 盾,衡红会利益,就能实观公正但是在现实社会生活 中,三律是定注会径济基础和补会条件的反映,它只能随 着社.会的发其而发哀,而公正则是人类社会永恒的追求目 标,因山可以说,公正在法律之上.在现实社会生活中,线 护法懂柔买切公正往往并不完余是一回事。随着社会的进 步,飞律应当不研地发展,步步地接近公正这人类社会 的水任甘际:为此,丹宁主张法官应根据公正的原则,结合 案作友生的具体情况灵活地解释法律,而不必拘泥于法律本 身。色于张,法官-方面要依据法律办案,另一方面必须考 虑公止,5公正的原侧是高于法律条文和过去的判例的。似 明确指士:“或文法和其他法律文件的语言永远不可能是绝 对明确的,因此解释它们的时侯就有两条可供选择的道路, 我总是候向于实现公正的解释,行上议院肯定不这么认为 .他!认为最重要的是买现法律,而我认为是实现 正。”他说,他作为法官的“基本信念是,法官的作用就 和 是在他前的当事人之间实规公正。如果有任何妨碍做到公 正的法得,那么法官所要做的全部本分工作就是合法地避开 一甚至改变一那条法律”。 丹子不仅要求法官做到公正,而且对一些律师也提出了 思想 首先买现公正的要求。他把一些“只关心法律事实上是怎 样,而不是它应孩是怎样”的律师比作“只知砌砖而不对自 己所建筑的房子负贵的泥瓦匠”。他认为,那些对社会有贵 任感的绰师,“应凌尽自已的力量去探索,使法律的原则知 么正保持一致。如果他做不到这点,他将失去人民的信 心从(张期日泰晤报,1982年8月1口, 日F了助爵:《家庭故事)、第174败
何,去律也会因此名誉扫地,国家的稳定将因此而动摇”。 化强调,法律当然应该是尽可能确定的,但“它必须又是公 正的”丹宁在谈到法官和律师在主持公正跗,有一点是非 常值得注意的,即“不仅要主持公正,而且要人们明确无误 地、童不怀疑地看到是在主持公正,这-一点不仅是重要的, 而且是极为重要的,”他说,“原因很简单,公正义须来源于 信”① 应该说,丹宁的这些主张是很有创见性的,也是符合第 二次世界大战后英国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的。第“次世界大 战后,随着英国工党长期执政,推行福利国家政策,政府的 权力不新膨胀,而且日益渗透到杜会的各个角落。丹宁充分 认识到了这一点,1949年他在一次演讲中说:“今天的权力 法 结构与19世纪大不一样了,在过去,政府只关注治安、国 防和外交,把工业留给了实业家和商人,把福利事业留给了 慈善机构;它不为任何这类事情和任何人制定计划”,而现 在,“攻府要关注生活的各个方面,我们有·福利国家’利 ‘计划国家’之称。政府各部门在很多方面拥有广泛的权 力”,而“所有权力都是可以被滥用或误用的”,这种对权力 的滥用和误用必然会导致不公正。②丹宁看到,在英国, “我们对于政府行使权力的行政程序是完善的,但对于政俯 承担责任的司法程序却是不完善的,因此很难防止滥用和误 用权力,现在的天平是歪向行使权力的一边。这是很不公正 的。”®所以法院面临的重大问题一直是:在权力日益增长 的年代,法律如何防止权力被滥用或误用,在政府权力和个 ①参见丹宁勋爵:《法律的训诫),第86、87项。 10 ②参见丹宁期爵:《法律的训诫),弟1贞。 防转引自《丹宁助爵:法官和法律),第24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