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各州都有自己的金融监管机构,负责本州注册的金融机构监管。一般负责本州注册 的金融机构的注册、业务检查与监督、分支机构的设立和关闭等。保险业的监管主要由各州 负责,联邦政府只对其未涉及领域进行监管。 来源:《中央银行与金融监管》 2.一线多头的分业监管体制 一线是相对双线监管体制而言,监管权利集中于中央。但在中央一线又分别 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机构负责金融业的监督管理。实行这一监管体制的国家较 多,如日本、新加坡等。我国香港以及大陆地区目前均采用这种监管体制。香港 的金融监管体制由香港金融管理局、香港证券及期货监察委员会、保险业监理处 以及金融市场的自律机构(银行公会、香港保险业联合会、香港联交所和期交所) 组成:而中国大陆在2003年以来金融监管权限高度集中于中央政府,具体监管 分属中国中国人民银行及外汇管理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 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此外还有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保险 行业协会行业、中国银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 专栏15-6 中国香港的金融监管体制 香港金融管理局,1993年4月1日,由外汇基金管理局与银行业监理处合并成立。其 职能和目标是:在联系汇率制度的框架内,通过外汇基金的稳健管理、货币政策操作和其他 一些适当措施,维持货币稳定;通过监管银行机构及其业务,促进银行体系的安全和稳定: 促进金融体系,尤其是支付结算安排的效率、健全性及发展。 香港证券及期货监察委员会,1989年5月1日成立,它是在政府公务员构架之外负责 监管香港证券与期货市场的独立法定组织。主要职责是维持有效、公平及公开的证券市场, 建立香港证券及期货市场的信誉,并提高投资者意识,依法监管。它负责监管香港联合交易 所、香港期货交易所及其结算所。联交所负责对香港上市公司的监管。 16
16 美国各州都有自己的金融监管机构,负责本州注册的金融机构监管。一般负责本州注册 的金融机构的注册、业务检查与监督、分支机构的设立和关闭等。保险业的监管主要由各州 负责,联邦政府只对其未涉及领域进行监管。 来源:《中央银行与金融监管》 2.一线多头的分业监管体制 一线是相对双线监管体制而言,监管权利集中于中央。但在中央一线又分别 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机构负责金融业的监督管理。实行这一监管体制的国家较 多,如日本、新加坡等。我国香港以及大陆地区目前均采用这种监管体制。香港 的金融监管体制由香港金融管理局、香港证券及期货监察委员会、保险业监理处 以及金融市场的自律机构(银行公会、香港保险业联合会、香港联交所和期交所) 组成;而中国大陆在 2003 年以来金融监管权限高度集中于中央政府,具体监管 分属中国中国人民银行及外汇管理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 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此外还有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保险 行业协会行业、中国银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 专栏 15-6 中国香港的金融监管体制 香港金融管理局,1993 年 4 月 1 日,由外汇基金管理局与银行业监理处合并成立。其 职能和目标是:在联系汇率制度的框架内,通过外汇基金的稳健管理、货币政策操作和其他 一些适当措施,维持货币稳定;通过监管银行机构及其业务,促进银行体系的安全和稳定; 促进金融体系,尤其是支付结算安排的效率、健全性及发展。 香港证券及期货监察委员会,1989 年 5 月 1 日成立,它是在政府公务员构架之外负责 监管香港证券与期货市场的独立法定组织。主要职责是维持有效、公平及公开的证券市场, 建立香港证券及期货市场的信誉,并提高投资者意识,依法监管。它负责监管香港联合交易 所、香港期货交易所及其结算所。联交所负责对香港上市公司的监管
保险业监理处,负责香港保险业的监管。 金融市场的自律机构,对所有金融机构经营与管理进行自律监管。包香港金融业主要 的行业组织有银行公会、香港保险业联合会、香港联交所和期交所。 来源:《中央银行与金融监管》 专栏15-7 中国大陆地区当前的金融监管体制 1992年以前,中国人民银行作为我国的中央银行,是唯一的金融监管机构。但是鉴于 我国的金融发展水平、金融监管的能力以及目前实行分业经营的现状,我国逐渐对银行、证 券和保险实行分业监管。1992年10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专门从行使证券 期货等监管职能。1998年11月,中国人民银行又将对保险业务、保险市场和保险机构的监 管转移到新成立的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03年3月,商业银行的监管从中国人民银 行分离出来,设立了专门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则专门负责货币政策 调控等一系列非直接监管金融机构的任务。权限高度集中于中央政府,具体监管分属:中国 人民银行及外汇管理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此外还有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行业、中国银行业协会等自 律组织。 具体职责划分如下: 一、中国人民银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修正》第三十一条:中国人民银行依法监测金融 市场的运行情况,对金融市场实施宏观调控,促进其协调发展。 17
17 保险业监理处,负责香港保险业的监管。 金融市场的自律机构,对所有金融机构经营与管理进行自律监管。包香港金融业主要 的行业组织有银行公会、香港保险业联合会、香港联交所和期交所。 来源:《中央银行与金融监管》 专栏 15-7 中国大陆地区当前的金融监管体制 1992 年以前,中国人民银行作为我国的中央银行,是唯一的金融监管机构。但是鉴于 我国的金融发展水平、金融监管的能力以及目前实行分业经营的现状,我国逐渐对银行、证 券和保险实行分业监管。1992 年 10 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专门从行使证券、 期货等监管职能。1998 年 11 月,中国人民银行又将对保险业务、保险市场和保险机构的监 管转移到新成立的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03 年 3 月,商业银行的监管从中国人民银 行分离出来,设立了专门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则专门负责货币政策 调控等一系列非直接监管金融机构的任务。权限高度集中于中央政府,具体监管分属:中国 人民银行及外汇管理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此外还有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行业、中国银行业协会等自 律组织。 具体职责划分如下: 一、中国人民银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修正)》第三十一条:中国人民银行依法监测金融 市场的运行情况,对金融市场实施宏观调控,促进其协调发展
第三十二条: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对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的下列行为进行检查监 督:(一)执行有关存款准备金管理规定的行为:(二)与中国人民银行特种贷款有关的行为; (三)执行有关人民币管理规定的行为;(四)执行有关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银行间债券 市场管理规定的行为;(五)执行有关外汇管理规定的行为;(六)执行有关黄金管理规定的 行为;(七)代理中国人民银行经理国库的行为:(八)执行有关清算管理规定的行为;(九)》 执行有关反洗钱规定的行为。前款所称中国人民银行特种贷款,是指国务院决定的由中国人 民银行向金融机构发放的用于特定目的的贷款。 第三十三条:中国人民银行根据执行货币政策和维护金融稳定的需要,可以建议国务院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检查监督。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收 到建议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回复。 第三十四条:当银行业金融机构出现支付困难,可能引发金融风险时,为了维护金融稳 定,中国人民银行经国务院批准,有权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检查监督。 第三十五条: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有权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报送必要的 资产负债表、利润表以及其他财务会计、统计报表和资料。中国人民银行应当和国务院银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其他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建立监督管理信息共享机制。 第三十六条: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统一编制全国金融统计数据、报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 定予以公布。 第三十七条:中国人民银行应当建立、健全本系统的稽核、检查制度,加强内部的监督 管理。 二、国家外汇管理局 (一)设计、推行符合国际惯例的国际收支统计体系,拟定并组织实施国际收支统计申 报制度,负责国际收支统计数据的采集,编制国际收支平衡表;(二)分析研究外汇收支和 18
18 第三十二条: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对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的下列行为进行检查监 督:(一)执行有关存款准备金管理规定的行为;(二)与中国人民银行特种贷款有关的行为; (三)执行有关人民币管理规定的行为;(四)执行有关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银行间债券 市场管理规定的行为;(五)执行有关外汇管理规定的行为;(六)执行有关黄金管理规定的 行为;(七)代理中国人民银行经理国库的行为;(八)执行有关清算管理规定的行为;(九) 执行有关反洗钱规定的行为。前款所称中国人民银行特种贷款,是指国务院决定的由中国人 民银行向金融机构发放的用于特定目的的贷款。 第三十三条:中国人民银行根据执行货币政策和维护金融稳定的需要,可以建议国务院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检查监督。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收 到建议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回复。 第三十四条:当银行业金融机构出现支付困难,可能引发金融风险时,为了维护金融稳 定,中国人民银行经国务院批准,有权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检查监督。 第三十五条: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有权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报送必要的 资产负债表、利润表以及其他财务会计、统计报表和资料。中国人民银行应当和国务院银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其他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建立监督管理信息共享机制。 第三十六条: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统一编制全国金融统计数据、报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 定予以公布。 第三十七条:中国人民银行应当建立、健全本系统的稽核、检查制度,加强内部的监督 管理。 二、国家外汇管理局 (一)设计、推行符合国际惯例的国际收支统计体系,拟定并组织实施国际收支统计申 报制度,负责国际收支统计数据的采集,编制国际收支平衡表;(二)分析研究外汇收支和
国际收支状况提出维护国际收支平衡的政策建议研究人民币在资本项目下的可兑换(三) 拟定外汇市场的管理办法,监督管理外汇市场的运作秩序,培育和发展外汇市场;分析和预 测外汇市场的供需形势,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供制订汇率政策的建议和依据;(四)制订经常 项目汇兑管理办法,依法监督经常项目的汇兑行为;规范境内外外汇帐户管理;(五)依法 监督管理资本项目下的交易和外汇的汇入、汇出及兑付;(六)按规定经营管理国家外汇储 备;(七)起草外汇行政管理规章,依法检查境内机构执行外汇管理法规的情况、处罚违法 违规行为;(八)参与有关国际金融活动:(九)承办国务院和中国人民银行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并发布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监督管理的规章、 规则;(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 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三)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资格管理;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审慎经营规则;(五)对银行业金融机构 的业务活动及其风险状况进行非现场监管,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分析、 评价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风,险状况;(六)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及其风险状况进行现 场检查,制定现场检查程序,规范现场检查行为;(七)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并表监督管 理;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银行业突发事件处置制度,制定银行业突发事件处置预案,明确处置 机构和人员及其职责、处置措施和处置程序,及时、有效地处置银行业突发事件;(八)负 责统一编制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统计数据、报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布;(九) 对银行业自律组织的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十)开展与银行业监督管理有关的国际交流、 合作活动;(十一)对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的 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接管或者促成机构重组;(十二)对有违法经营、经营管理不善等情形 银行业金融机构予以撤销;(十三)对涉嫌金融违法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关 19
19 国际收支状况,提出维护国际收支平衡的政策建议,研究人民币在资本项目下的可兑换;(三) 拟定外汇市场的管理办法,监督管理外汇市场的运作秩序,培育和发展外汇市场;分析和预 测外汇市场的供需形势,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供制订汇率政策的建议和依据;(四)制订经常 项目汇兑管理办法,依法监督经常项目的汇兑行为;规范境内外外汇帐户管理;(五)依法 监督管理资本项目下的交易和外汇的汇入、汇出及兑付;(六)按规定经营管理国家外汇储 备;(七)起草外汇行政管理规章,依法检查境内机构执行外汇管理法规的情况、处罚违法 违规行为;(八)参与有关国际金融活动;(九)承办国务院和中国人民银行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并发布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监督管理的规章、 规则;(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 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三)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资格管理;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审慎经营规则;(五)对银行业金融机构 的业务活动及其风险状况进行非现场监管,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分析、 评价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风险状况;(六)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及其风险状况进行现 场检查,制定现场检查程序,规范现场检查行为;(七)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并表监督管 理;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银行业突发事件处置制度,制定银行业突发事件处置预案,明确处置 机构和人员及其职责、处置措施和处置程序,及时、有效地处置银行业突发事件;(八)负 责统一编制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统计数据、报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布;(九) 对银行业自律组织的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十)开展与银行业监督管理有关的国际交流、 合作活动;(十一)对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的 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接管或者促成机构重组;(十二)对有违法经营、经营管理不善等情形 银行业金融机构予以撤销;(十三)对涉嫌金融违法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关
联行为人的账户予以查询:(十四)对涉嫌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的申请司法机关予以冻结; (十五)对擅自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非法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活动予以取缔(十六) 负责国有重点银行业金融机构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十七)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一)拟定保险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制定行业发展战略和规划;起草保险业监管的法律、 法规;制定业内规章;(二)审批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保险集团公司、保险控股公司的 设立;会同有关部门审批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设立;审批境外保险机构代表处的设立;审批 保险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保险公估公司等保险中介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审批境 内保险机构和非保险机构在境外设立保险机构;审批保险机构的合并、分立、变更、解散, 决定接管和指定接受;参与、组织保险公司的破产、清算;(三)审查、认定各类保险机构 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制定保险从业人员的基本资格标准;(四)审批关系社会公众利 益的保险险种、依法实行强制保险的险种和新开发的人寿保险险种等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 率,对其他保险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实施备案管理:(五)依法监管保险公司的偿付 能力和市场行为;负责保险保障基金的管理,监管保险保证金;根据法律和国家对保险资金 的运用政策,制定有关规章制度,依法对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进行监管;(六)对政策性保 险和强制保险进行业务监管;对专属自保、相互保险等组织形式和业务活动进行监管。归口 管理保险行业协会、保险学会等行业社团组织;(七)依法对保险机构和保险从业人员的不 正当竞争等违法、违规行为以及对非保险机构经营或变相经营保险业务进行调查、处罚(八) 依法对境内保险及非保险机构在境外设立的保险机构进行监管;(九)制定保险行业信息化标 准;建立保险风险评价、预警和监控体系,跟踪分析、监测、预测保险市场运行状况,负责 统一编制全国保险业的数据、报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发布。(十)承办国务院交办 的其他事项。 20
20 联行为人的账户予以查询;(十四)对涉嫌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的申请司法机关予以冻结; (十五)对擅自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非法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活动予以取缔;(十六) 负责国有重点银行业金融机构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十七)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一)拟定保险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制定行业发展战略和规划;起草保险业监管的法律、 法规;制定业内规章;(二)审批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保险集团公司、保险控股公司的 设立;会同有关部门审批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设立;审批境外保险机构代表处的设立;审批 保险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保险公估公司等保险中介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审批境 内保险机构和非保险机构在境外设立保险机构;审批保险机构的合并、分立、变更、解散, 决定接管和指定接受;参与、组织保险公司的破产、清算;(三)审查、认定各类保险机构 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制定保险从业人员的基本资格标准;(四)审批关系社会公众利 益的保险险种、依法实行强制保险的险种和新开发的人寿保险险种等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 率,对其他保险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实施备案管理;(五)依法监管保险公司的偿付 能力和市场行为;负责保险保障基金的管理,监管保险保证金;根据法律和国家对保险资金 的运用政策,制定有关规章制度,依法对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进行监管;(六)对政策性保 险和强制保险进行业务监管;对专属自保、相互保险等组织形式和业务活动进行监管。归口 管理保险行业协会、保险学会等行业社团组织;(七)依法对保险机构和保险从业人员的不 正当竞争等违法、违规行为以及对非保险机构经营或变相经营保险业务进行调查、处罚;(八) 依法对境内保险及非保险机构在境外设立的保险机构进行监管;(九)制定保险行业信息化标 准;建立保险风险评价、预警和监控体系,跟踪分析、监测、预测保险市场运行状况,负责 统一编制全国保险业的数据、报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发布。(十)承办国务院交办 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