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建设项目的防治措施及预期治理效果 (7)结论与建议 (4)公众参建设项目环境响评价的方式是由建设单位以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 以及预审意见、下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意见和审批意见 更,报告表应附的附件包括:“立项批准文件”及“其它与环评有关的行政管理文件附图們结如开座谈会发查函等征求公众意见给建设单位戏较多的选择 括:项目地理位置图应反映行政区划、水系、标明纳污口位置和地形地貌等)。 如果报告表不能说明项目产生的污染及对环境造成的影响,应进行专项评价。根 公众参与意见的法律地位:建设单位报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附具对有关单 据项目特点和环境特征,应选择下列1~2项进行专项评价。①大气环境影响专项评价 ②水环境(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③生态环境④声环境⑤土壤⑥固体废弃物 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从法律上确认了对有关意见采纳或者 环境影响登记表的主要内容 不釆纳的说明是环境影响报告书不可缺少的一个附件,没有这一附件,环境影响报告 环境影响登记表只需简单填报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其内容包括项目内容及规 模、原辅材料、水及能源消耗、废水排放量及排放去向、周围环境简况、生产工艺流书不应当被视为完整的文件 程简述、拟采取的防止污染措施,以及登记表的审批意见 L08了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与规划环猪影响评价不相重复的有关规定(《环评法》 Z1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的有关规定(《环评法》21、《条例》 第十八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应当避免与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相重复。 条除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应当 作为一项整体建设项目的规划,按照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不进行规划的 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前,举行环境影响评价 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已经进行了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所包含的具体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内容建 建设单位报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附具对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采纳或设单位可以简化。 者不采纳的说明 《条例》第十五条建设单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征 解析:1、避免重复 求建设项目所在地有关单位和居民的意见。 2、整体建设项目的规划 解析:(1)公众参与建设项目的范围:规定需进行公众参与的只限对环境可能造 凡是整体上作为建设项目来立项和审批的规划,不论其性质上是不是规划,均视 成重大影响,并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编制报告表、登记表类的 为建设项目,并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有关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不再进行 项目不特别要求进行公众参与工作 规划的环境影响 (2)公众参与组织者:负责进行公众参与的主体是建设单位,而不是环境保护行 对于一些企业结合国家和地区的中长期发展规划进行的企业中长期发展规划的环 政主管部门和承担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评价单位 竟影响评价,由与主体是企业而不是政府,不属于本法的调整对象,其规划中安排的 ③3)公众参机:组织行公众参与的时是在建谀单位报批环夠报告书前 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有关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S07熟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报批时限(《建设项目环保条例》第九条)
5 (6)建设项目的防治措施及预期治理效果; (7)结论与建议 以及预审意见、下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意见和审批意见。 报告表应附的附件包括:“立项批准文件”及“其它与环评有关的行政管理文件”;附图 包括:项目地理位置图(应反映行政区划、水系、标明纳污口位置和地形地貌等)。 如果报告表不能说明项目产生的污染及对环境造成的影响,应进行专项评价。根 据项目特点和环境特征,应选择下列 1~2 项进行专项评价。①大气环境影响专项评价 ②水环境(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③生态环境④声环境⑤土壤⑥固体废弃物。 环境影响登记表的主要内容 环境影响登记表只需简单填报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其内容包括项目内容及规 模、原辅材料、水及能源消耗、废水排放量及排放去向、周围环境简况、生产工艺流 程简述、拟采取的防止污染措施,以及登记表的审批意见。 Z12 掌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的有关规定(《环评法》21、《条例》15) 第二十一条 除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应当编制 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前,举行 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建设单位报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附具对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采纳或 者不采纳的说明。 《条例》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征 求建设项目所在地有关单位和居民的意见。 解析:⑴ 公众参与建设项目的范围:规定需进行公众参与的只限对环境可能造 成重大影响,并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编制报告表、登记表类的 项目不特别要求进行公众参与工作。 ⑵ 公众参与组织者:负责进行公众参与的主体是建设单位,而不是环境保护行 政主管部门和承担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评价单位; ⑶ 公众参与时机:组织进行公众参与的时间是在建设单位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前; ⑷ 公众参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方式是由建设单位以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 他形式(如召开座谈会、发调查函等)征求公众意见,给建设单位以比较多的选择途径。 公众参与意见的法律地位:建设单位报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附具对有关单 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从法律上确认了对有关意见采纳或者 不采纳的说明是环境影响报告书不可缺少的一个附件,没有这一附件,环境影响报告 书不应当被视为完整的文件。 L08 了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与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不相重复的有关规定(《环评法》)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应当避免与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相重复。 作为一项整体建设项目的规划,按照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不进行规划的 环境影响评价。 已经进行了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所包含的具体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内容建 设单位可以简化。 解析:1、避免重复 2、整体建设项目的规划 凡是整体上作为建设项目来立项和审批的规划,不论其性质上是不是规划,均视 为建设项目,并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有关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不再进行 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 对于一些企业结合国家和地区的中长期发展规划进行的企业中长期发展规划的环 境影响评价,由与主体是企业而不是政府,不属于本法的调整对象,其规划中安排的 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有关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S07 熟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报批时限(《建设项目环保条例》第九条)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顼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报批建设顼目环境影响报告|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 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但是,铁路、交通等建设项目,经有审批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在初步设计完成前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 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 境影响报告表。(注:不含登记表) 核并签署意见后,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60日内、收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需要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30日内、收到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15日内,分别作出审 目开工前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其中,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需要办理营业执照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前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 预审、审核、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 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注:含登记表) 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解析:审批时限要求,本条第3款规定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 解析:有些建设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需要进行可行性研究,但作为贯彻预防 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六十日(不是两个月)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三十 为主方针的关键措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却是任何一个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必须 日(不是一个月)内,收到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十五日(不是半个月内,分别作出审 执行的。 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不进行可行性研究即国家没有明确要求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建设项目主要是10了解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评价文件新报批和黛新审核的有关规定 城市三产的一些小项目,如餐饮业开办餐馆等)、娱乐业(开办卡拉OK厅等)、服务 《环评法》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 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 业开办复印厂、干洗厂、印染厂等)等行业的一些小项目。 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 L09了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过程及审批时限 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 环评法》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十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 《条例》第十二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 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记表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采用的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的 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表 境保护法》的规定办理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自批准之日起满 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 起三十日内,收到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十五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记表应当报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核。原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设单位 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10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 预审、审核、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位:逾期未通知的,视为审核同意 《条例》第十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 表,由建设单位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
6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 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但是,铁路、交通等建设项目,经有审批 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在初步设计完成前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 境影响报告表。(注:不含登记表)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需要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 目开工前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其中, 需要办理营业执照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前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 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注:含登记表) 解析:有些建设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需要进行可行性研究,但作为贯彻预防 为主方针的关键措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却是任何一个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必须 执行的。 不进行可行性研究,即国家没有明确要求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建设项目主要是 城市三产的一些小项目,如餐饮业(开办餐馆等)、娱乐业(开办卡拉 OK 厅等)、服务 业(开办复印厂、干洗厂、印染厂等)等行业的一些小项目。 L09 了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过程及审批时限 《环评法》第二十二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 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 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 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 境保护法》的规定办理。 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 起三十日内,收到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十五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 设单位。 预审、审核、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条例》第十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 表,由建设单位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 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 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 核并签署意见后,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 60 日内、收 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 30 日内、收到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 15 日内,分别作出审 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预审、审核、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 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解析:审批时限要求,本条第 3 款规定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 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六十日(不是两个月)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三十 日(不是一个月)内,收到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十五日(不是半个月)内,分别作出审 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L10 了解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重新报批和重新审核的有关规定 《环评法》第二十四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 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 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 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 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十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条例》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 记表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采用的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的, 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 表。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自批准之日起满 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 记表应当报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核。原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10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 位;逾期未通知的,视为审核同意
解析:需重新报批的项目的规定,五项中只要其中的顶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的不甲价结论有的,其环影响价文件共间的上饭环保行政主部 位就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勹]审批。(保条例》11条,《环评文件分级审批规定》2-4条相关内容略) 本法关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的规定与《建设项目环境 解析: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范围,在国 保护管理条例》规定不同的内容、要求和需要说明的问题 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布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的审批目录中作 ①《条例》规定须重新报批的仅包括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出了详细规定 产工艺等四方面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项目,本法增加了“昉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 需要注意:跨区建设项目与环境影响跨区的建设项目的不同 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项目 本条第1款规定的属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②《条例》讲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法》讲方决定该项目的三类项目中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第3款规定的可能 开工建设的”,本法比《条例》更进步明确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年满造成跨行政区域的不良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两者的不同在于,第1款指的是建设项 五年后,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时的实际或者叫形象进度的界定。方决定该项目开工目本身如占地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第3款指的是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 建设”,说明该建设项目在客观上还未真正开工,只是计划或者决定要重新开工。这可能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且有关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该项目的 样规定,有利于实际管理工作中的操作和执行。 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 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分级审批 LII了解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范围 本法权,除罵院梚行政管部演责揿的ˉ外,余目的环响 《评价法》第二十三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的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评价文件的审权跟的决定权或划定权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未含省级以下人民 (一)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 (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政府,也不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如省环境保护局。 (三)由国务院审批的或者由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 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实施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S8熟悉建设项目实施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有关规定 市人民政府规定。 《环评法》第二十六条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同时实施环 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审批意见中提出的环 对策措施
7 解析:需重新报批的项目的规定。五项中只要其中的一项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 位就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本法关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的规定与《建设项目环境 保护管理条例》规定不同的内容、要求和需要说明的问题: ①《条例》规定须重新报批的仅包括“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 产工艺”等四方面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项目,本法增加了“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 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项目。 ②《条例》讲“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法》讲“方决定该项目 开工建设的”,本法比《条例》更进一步明确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年满 五年后,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时的实际或者叫形象进度的界定。“方决定该项目开工 建设”,说明该建设项目在客观上还未真正开工,只是计划或者决定要重新开工。这 样规定,有利于实际管理工作中的操作和执行。 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分级审批 L11 了解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范围 《评价法》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的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一)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 (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三)由国务院审批的或者由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 市人民政府规定。 建设项目可能造成跨行政区域的不良环境影响,有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该项目 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共同的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 门审批。(《条例》11条,《环评文件分级审批规定》2~4 条相关内容略) 解析: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范围,在国 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布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的审批目录中作 出了详细规定。 需要注意:跨区建设项目与环境影响跨区的建设项目的不同。 本条第 1 款规定的属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的三类项目中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第 3 款规定的“可能 造成跨行政区域的不良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两者的不同在于,第 1 款指的是建设项 目本身(如占地)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第 3 款指的是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 可能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且有关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该项目的 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 本法授权,除属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项目外,其余项目的环境影响 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的决定权或划定权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未含省级以下人民 政府,也不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如省环境保护局。 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实施 S08 熟悉建设项目实施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有关规定 《环评法》第二十六条 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同时实施环境影响 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审批意见中提出的环境保护 对策措施
例》第十六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 《环评法》第十九条:接受委托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 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应当经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审查合格后,颁发资质证书,按照资质证书 第十七条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的要求,编制环境规定的等级和评价范围,从事环境影响评价服务,并对评价结论负责。为建设项目环 保护篇章,并依据经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在环境保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的资质条件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 护篇章中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 部门制定 第十八条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完工后,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其配套建设的环境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已取得资质证书的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 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 供技术服务的机构的名单,应当予以公布 第十九条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对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情况和建设 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不得与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 项目对环境的影响进行监测 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审批部门存在任何利益关系。 L12了解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制度的有关规定 《环评法》第二十条: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 《环评法》第二十七条在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表,应当由具有相应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机构编制 评价文件的情形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原环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建设单位指定对其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机构 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和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备案: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也 解析:环境影响评价的资质管理——是指对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 可以责成建设单位进行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概念是指对正在进行建设或已经投入生产机构的执业条件和执业活动进行审查和监督 或使用的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及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审批文件提出和规定的 汸范措施的有效性进行跟踪监测和验证性评价,并提岀补救方案或措施。因其实施于 项目开工建设以后,因此称为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后评价。 (1)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的性质——属于中介性技术服务机构; (2)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的主体是建设单位 (3)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的建设项目在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了与经审 (2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的资质条件。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是一项专业性、技术 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相符合的情形的 )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的时间。“建设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即从性很强的工作,必须具备一定的资格条件方能胜任; 建设项目经批准开工建设后,直至项目完工,进行正常运行的整个阶段。 5)后评价不需再审批。应当报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和建设项目审批部 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认定部门。只能是国癆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 4掌摸建设项目环境影攻评价资格书的等级及工作范胃划分 注意:后评价不等同于第28条中跟踪检査。根据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 等级划分:《证书管還办法》第三条评价证书分甲级、乙级两个等级,并根据持证 对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所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跟踪检查规定,可以认为"跟 棕检查是一种行政监督管理行为。因此,它不等同于“后评价” 单位的专业特长和工作能力,按行业和环境要素划定业务范围。(有效期为五年) 5有关区域性开发建设规划的规定 《证书管理办法》第四条持有甲级评价证书的单位,可以按照评价证书规定的 L13了解编制区域性开发建设规划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有关规定(《条例》31) 业务范围,承担一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 《条例》第三十一条):流域开发、开发区建设、城市新区建设和旧区改建等 域性开发,编制建设规划时,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告表 持有乙级评价证书的单位,可以按照评价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承担地方各级环 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6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资质管理 境保护部门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編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 213掌关于环境影喷评价资质的法规定(《条例》6、13条相关内容略) 响报告表
8 《条例》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 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的要求,编制环境 保护篇章,并依据经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在环境保 护篇章中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完工后,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其配套建设的环境 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 第十九条 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对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情况和建设 项目对环境的影响进行监测。 L12 了解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制度的有关规定 《环评法》第二十七条 在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 评价文件的情形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原环 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和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备案;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也 可以责成建设单位进行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 解析:⑴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概念——是指对正在进行建设或已经投入生产 或使用的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及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审批文件提出和规定的 防范措施的有效性进行跟踪监测和验证性评价,并提出补救方案或措施。因其实施于 项目开工建设以后,因此称为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后评价。 ⑵ 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的主体是建设单位。 ⑶ 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的建设项目在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了与经审 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相符合的情形的。 ⑷ 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的时间。“建设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即从 建设项目经批准开工建设后,直至项目完工,进行正常运行的整个阶段。 ⑸ 后评价不需再审批。应当报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和建设项目审批部 门备案。 注意:“后评价”不等同于第 28 条中“跟踪检查”。根据“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 对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所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跟踪检查”规定,可以认为“跟 踪检查”是一种行政监督管理行为。因此,它不等同于“后评价”。 5.有关区域性开发建设规划的规定 L13 了解编制区域性开发建设规划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有关规定(《条例》31) (《条例》第三十一条):流域开发、开发区建设、城市新区建设和旧区改建等区 域性开发,编制建设规划时,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 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6.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资质管理 Z13 掌握关于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法律规定(《条例》6、13 条相关内容略) 《环评法》第十九条:接受委托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 应当经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审查合格后,颁发资质证书,按照资质证书 规定的等级和评价范围,从事环境影响评价服务,并对评价结论负责。为建设项目环 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的资质条件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 部门制定。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已取得资质证书的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 供技术服务的机构的名单,应当予以公布。 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不得与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 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审批部门存在任何利益关系。 《环评法》第二十条: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 表,应当由具有相应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机构编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建设单位指定对其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机构。 解析:环境影响评价的资质管理——是指对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 机构的执业条件和执业活动进行审查和监督。 ⑴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的性质——属于中介性技术服务机构; ⑵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的资质条件。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是一项专业性、技术 性很强的工作,必须具备一定的资格条件方能胜任; 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认定部门。只能是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Z14 掌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的等级及工作范围划分 等级划分:《证书管理办法》第三条 评价证书分甲级、乙级两个等级,并根据持证 单位的专业特长和工作能力,按行业和环境要素划定业务范围。(有效期为五年) 《证书管理办法》第四条 持有甲级评价证书的单位,可以按照评价证书规定的 业务范围,承担一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 告表。 持有乙级评价证书的单位,可以按照评价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承担地方各级环 境保护部门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 响报告表
作范围划分:国环总周|200144号文:评价工作范围包括评价的环境影响要素|L5了解评价证书的管理与考核要求(《资格证书管理办法管理办法》第三章) 和行业类别两部分。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及对环境影响的不同,评价的环境影响要素 第十条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定期将已颁发评价证书的评价单位名单予以公布。 划分为10种,行业类别划分为18个行业 第十一条评价单位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必须由环境影响评价专职机构承担, 环境影响要素类别划分为:水地表水、地下水、海水)、气、声、固体废物、生并对评价结论负责 态、核及放射性、电磁、水土保持、社会经济、人体健康。 平价单位签订评价合同时,必须标明评价证书的级别和编 影响报告 行业类别划分为:1、轻工、纺织、化纤:2、化工、石化及医药:3、机械、电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必须附有评价证书缩印件(按原样缩印至 工作人员 子:4、建筑材料:5、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6、火电:7、农、林、牧、渔业:8、姓名及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持证上岗证书编号 水利、水电:9、采掘:10、机场及相关工程:11、交通运输:12、海洋及海岸工程 第二条评价单位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时,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 13、建筑、市政公用工程14、社会服务15、区域开发(指各种流域开发、开发区建设 第十三条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组织对评价单位业务开展情况的考核。考核分 城市新区建设和旧区改建的区域性开发项目):16、核反应堆及核技术应用:17、铀定期考核和日常检查,定期考核每两年进行一次,日常检查不定期进行。考核结果分 矿冶及核燃料生产;18、电磁辐射。 合格和不合格两种。 L14了解申请甲级、乙級证书条件(《证书管理办法》第五、六条)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可以委托省级环境保护局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级评价单位进行 第五条申请甲级评价证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日常检查 (一)具备法人资格,具有专门从事环境影响评价的机构,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 接受委托的省级环保局应当将检查结果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工作条件,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第十四条评价单位每年必须按规定填写“环境影响评价单位工作业绩记录表”, (二)能够独立完成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主要污染因子的调查分析和主要环境要素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同时抄报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局和本行业主管部门。评价单位 的影响预测,开展生态现状调查和预测,对协作单位提供的技术报告、监测数据有分在机构或人员发生调整或变化时,必须及时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报告 析、审核能力并能独立编写环境影响报告书 第十五条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根据考核结果,对甲级评价证书可以分别予以确认 (三)从事环境影响评价的专职技术人员中应有四名高级技术职称人员和六名以上限期整改、降级或吊销,对乙级评价证书可以分别予以确认、限期整改或吊销 中级技术职称人员,其中有不少于六人具备从事环境影响评价三年以上的工作业绩。50熟悉处以限期整改、降低评价证书级别与吊评价证书的行为(《证书管理办法》) 述所有人员必须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对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人员的持证上 第十六条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持证单位 岗要求,熟悉和遵守国家与地方颁布的环境保护法规、标准和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规范:可以酌情分别予以三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的限期整改。限期整改期间评价单位暂 (四)具备专职从事工程、环境、生态、社会经济等专项工作的技术人员: 停使用其评价证书,不得承担任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对逾期未达到整改要求的,由 (五)配备有与业务范围一致的专项仪器设备和计算机绘图设备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予以评价证书降级或吊销评价证书的处罚 第六条申请乙级评价证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机构、人员发生变化已不适应评价工作的 (一)具备法人资格,具有专门从事环境影响评价的机构,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 (二)评价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评价合同的 工作条件,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三)变相转包评价工作或承接项目与评价证书业务范围不一致的 (二)能够完成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主要污染因子的调査分析和主要环境要素的影 (四)环境影响报告书在审查过程中质量较差的 响预测,开展生态现状调查和预测,对协作单位提供的技术报告、监测数据有分析 (五)无故不参加定期考核或拒绝接受日常监督检査,或不按规定提交《环境影响 审核能力并能独立编写环境影响报告书: 评价单位工作业绩记录表》的。 (三)从事环境影响评价的专职技术人员中,应有六名以上的高、中级技术职称人 第十七条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评价单位 员。上述人员必须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对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人员的持证上子以吊销评价证书的处罚 岗要求,熟悉和遵守国家与地方颁布的环境保护法规、标准和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规范 (一)在领取评价证书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四)具备专职从事工程、环境、生态、社会经济等专项工作的技术人员 (二)转借评价证书的 (五)配备有与业务范围一致的专项仪器设备和计算机绘图设备。 (三)环境影响评价中编造数据、弄虚作假的
9 工作范围划分:国环总局[2001]44 号文:评价工作范围包括评价的环境影响要素 和行业类别两部分。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及对环境影响的不同,评价的环境影响要素 划分为 10 种,行业类别划分为 18 个行业。 环境影响要素类别划分为:水(地表水、地下水、海水)、气、声、固体废物、生 态、核及放射性、电磁、水土保持、社会经济、人体健康。 行业类别划分为:1、轻工、纺织、化纤;2、化工、石化及医药;3、机械、电 子;4、建筑材料;5、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6、火电;7、农、林、牧、渔业;8、 水利、水电;9、采掘;10、机场及相关工程;11、交通运输;12、海洋及海岸工程; 13、建筑、市政公用工程 14、社会服务 15、区域开发(指各种流域开发、开发区建设、 城市新区建设和旧区改建的区域性开发项目);16、核反应堆及核技术应用;17、铀 矿冶及核燃料生产;18、电磁辐射。 L14 了解申请甲级、乙级证书条件(《证书管理办法》第五、六条) 第五条 申请甲级评价证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法人资格,具有专门从事环境影响评价的机构,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 工作条件,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二)能够独立完成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主要污染因子的调查分析和主要环境要素 的影响预测,开展生态现状调查和预测,对协作单位提供的技术报告、监测数据有分 析、审核能力并能独立编写环境影响报告书; (三)从事环境影响评价的专职技术人员中应有四名高级技术职称人员和六名以上 中级技术职称人员,其中有不少于六人具备从事环境影响评价三年以上的工作业绩。 上述所有人员必须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对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人员的持证上 岗要求,熟悉和遵守国家与地方颁布的环境保护法规、标准和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规范; (四)具备专职从事工程、环境、生态、社会经济等专项工作的技术人员; (五)配备有与业务范围一致的专项仪器设备和计算机绘图设备。 第六条 申请乙级评价证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法人资格,具有专门从事环境影响评价的机构,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 工作条件,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二)能够完成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主要污染因子的调查分析和主要环境要素的影 响预测,开展生态现状调查和预测,对协作单位提供的技术报告、监测数据有分析、 审核能力并能独立编写环境影响报告书; (三)从事环境影响评价的专职技术人员中,应有六名以上的高、中级技术职称人 员。上述人员必须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对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人员的持证上 岗要求,熟悉和遵守国家与地方颁布的环境保护法规、标准和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规范; (四)具备专职从事工程、环境、生态、社会经济等专项工作的技术人员; (五)配备有与业务范围一致的专项仪器设备和计算机绘图设备。 L15 了解评价证书的管理与考核要求(《资格证书管理办法管理办法》第三章) 第十条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定期将已颁发评价证书的评价单位名单予以公布。 第十一条 评价单位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必须由环境影响评价专职机构承担, 并对评价结论负责。 评价单位签订评价合同时,必须标明评价证书的级别和编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 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必须附有评价证书缩印件(按原样缩印至三分之一)、工作人员 姓名及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持证上岗证书编号。 第十二条 评价单位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时,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 第十三条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组织对评价单位业务开展情况的考核。考核分 定期考核和日常检查,定期考核每两年进行一次,日常检查不定期进行。考核结果分 合格和不合格两种。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可以委托省级环境保护局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级评价单位进行 日常检查。 接受委托的省级环保局应当将检查结果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第十四条 评价单位每年必须按规定填写“环境影响评价单位工作业绩记录表”, 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同时抄报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局和本行业主管部门。评价单位 在机构或人员发生调整或变化时,必须及时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报告。 第十五条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根据考核结果,对甲级评价证书可以分别予以确认、 限期整改、降级或吊销,对乙级评价证书可以分别予以确认、限期整改或吊销。 S09 熟悉处以限期整改、降低评价证书级别与吊销评价证书的行为(《证书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持证单位, 可以酌情分别予以三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的限期整改。限期整改期间评价单位暂 停使用其评价证书,不得承担任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对逾期未达到整改要求的,由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予以评价证书降级或吊销评价证书的处罚。 (一)机构、人员发生变化已不适应评价工作的; (二)评价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评价合同的; (三)变相转包评价工作或承接项目与评价证书业务范围不一致的; (四)环境影响报告书在审查过程中质量较差的; (五)无故不参加定期考核或拒绝接受日常监督检查,或不按规定提交《环境影响 评价单位工作业绩记录表》的。 第十七条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评价单位, 予以吊销评价证书的处罚: (一)在领取评价证书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二)转借评价证书的; (三)环境影响评价中编造数据、弄虚作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