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科目一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复习大纲》 (十八)《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11.8) 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体系 (十九)《防洪法》(1997.8.29)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12.26) (二十)《城市规划法》(1989.12.26) 三、《环评法》、《建设项目环保管理条例》等 (二十一)《河道管理条例》(1988.6.3) (一)环境影响评价的定义 (二十二)《自然保护区条例》(1994.10.9) (二)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 223 (二十三)《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1985.6.7) (三)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 (二十四)《基本农田保护条例》(1998.12.27) (四)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二十五)《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03.6) (五)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 (二十六)《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1) 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 (二十七)止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1990.6.25)..24 (一)《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4.29) 五、环境政策与产业政策 (二)《水防法》(1996.5.15)、《水防细则》(200.3.30) 13 (一)两控区环境政策 (三)《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6.10.29) (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2000.11.1) (四)《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10.30) 三).燃煤二氧化硫排放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发[2002]26) 五)《海洋环境保护法》(1999.12.25) (四)城市污水处理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六)《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2.6.28) 五)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七)《清洁生产促进法》(2002.6.29) (六)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发[200119)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8.29) (七)有关热电联产的产业政策 (九)《节约能源法》(1997.11.1) (八)钢铁、电解铝、水泥行业产业政策 (十)《防沙治沙法》(2001.8.31) (九)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十一)《草原法》(2002.12.18) (十)淘汰、制止产业指导目录 (十二)《文物保护法》 (十一)资源综合利用目录 (十三)《森林法》(1998.4.29) (十二)饮食娱乐服务企业环境管理政策 (十四)《渔业法》(2000.10.31) (十三)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 (十五)《矿产资源法》(1996.8.29) 十六)《土地管理法》(19988.29) 十七)《水土保持法》(1991.6.29)
1 1 《第一科目—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复习大纲》 目 录 一、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体系.................................................................1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12.26)............................................1 三、《环评法》、《建设项目环保管理条例》等 ...............................................2 (一)环境影响评价的定义........................................... 2 (二)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 2 (三)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 3 (四)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10 (五)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 11 四、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11 (一)《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4.29) ............................... 11 (二)《水防法》(1996.5.15)、《水防细则》(2000.3.30) .............. 13 (三)《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10.29) .......................... 14 (四)《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10.30) ...................... 15 (五)《海洋环境保护法》(1999.12.25) .............................. 16 (六)《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2.6.28) ............................. 17 (七)《清洁生产促进法》(2002.6.29) ............................... 17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8.29) ........................... 17 (九)《节约能源法》(1997.11.1) ................................... 18 (十)《防沙治沙法》(2001.8.31) ................................... 18 (十一)《草原法》(2002.12.18) .................................... 18 (十二)《文物保护法》(2002.10.28) ................................ 19 (十三)《森林法》(1998.4.29) ..................................... 19 (十四)《渔业法》(2000.10.31) .................................... 19 (十五)《矿产资源法》(1996.8.29) ................................. 19 (十六)《土地管理法》(1998.8.29) ................................. 20 (十七)《水土保持法》(1991.6.29) ................................. 20 (十八)《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11.8) .............................21 (十九)《防洪法》(1997.8.29) .....................................21 (二十)《城市规划法》(1989.12.26) ................................21 (二十一)《河道管理条例》(1988.6.3) ..............................22 (二十二)《自然保护区条例》(1994.10.9) ...........................22 (二十三)《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1985.6.7) ....................23 (二十四)《基本农田保护条例》(1998.12.27) ........................23 (二十五)《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03.6) ............................23 (二十六)《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1) ......................24 (二十七)《防止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1990.6.25)....24 五、环境政策与产业政策................................................................................ 24 (一)两控区环境政策..............................................24 (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2000.11.1) .............................25 (三).燃煤二氧化硫排放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发[2002]26) .............25 (四)城市污水处理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26 (五)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27 (六)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发[2001]199) .....................27 (七)有关热电联产的产业政策......................................29 (八)钢铁、电解铝、水泥行业产业政策..............................29 (九)国家危险废物名录............................................30 (十)淘汰、制止产业指导目录......................................30 (十一)资源综合利用目录..........................................31 (十二)饮食娱乐服务企业环境管理政策..............................31 (十三)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32
《第一科目一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复习大纲》 绝以及其他生态失调现象的发生和发展,推广植物病虫害的综合防治,合理利用化肥、 一、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体系 农药及植物生长激素。 S0熟悉我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的构成。 L04了解在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 宪法中关于环境保护的规定是制定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依据 的工业生产设施及其他设施的有关规定(十八条) (1)环境保护综合性法律——环境保护法 第十八条在国务院、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风 (2)环境保护单项法,分为①污染防治单项法:②生态保护单项法:③环境管 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的工业生产 (3)环境保护相关法律,即其他部门法中关于环境保护的法律规范理制度 设施:建设其他设施,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已经建成的设施,其 (4)国务院颁布的环境保护行政法规 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限期治理 (5)环境保护的部门规章:(6)地方性环境保护法规和规章 S02熟悉产生环境污染和公害的单位必须采取有效防治污染和公響的有关规定 (8)我国缔结或加入的环境保护国际条约 第二十四条产生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单位,必须把环境保护工作纳入计划 L01了解我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中各层次之间的相互关系 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 法律的效率高于法规、法规的效率高于规章:后法的效率优于前法:地方法规不|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等对环境的 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国内法与国际法不一致时,执行国际法(国内法有说明的或签污染和危害。 署时有保留和申明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见S03)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12.26) 第二十七条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依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 门的规定申报登记 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 第二十八条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企业事业单 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位,依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并负责治理。水污染防治法另有规定的,依照 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执行 02了解本法的适用范围;(《环境保护法》第三条) 征收的超标准排污费必须用于污染的防治,不得挪作他用,具体使用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 第三十条禁止引进不符合我国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技术和设备。 02薹设项貝环壤影评份的有关规定(《环境保护法》第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有毒化学物品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 建设污染环境的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物品,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防止污染环境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作出评S03熟悉新建和技术改造的企业防治污染和公害的有关规定(第二十五条) 价,规定防治措施,经项目主管部门预审并依照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五条新建工业企业和现有工业企业的技术改造,应当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 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计划部门方可批准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 物排放量少的设备和工艺,采用经济合理的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和污染物处理技术 L03了解环境保护自然生态系统区域、野生动植物自然分布区域、水源涵养区城自203業建设项目败洎污染设施的三时定第二十六、三十六、三十七条) 然遗迹、人文遗迹、生态环境及农业环境等的有关规定;(第17、19、20条) 第二十六条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 第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具有代表性的各种类型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珍稀、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 濒危的野生动物自然分布区域,重要的水源涵养区域,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构造、著名的确溶洞和化石分布区、冰川、火山、温泉等自然遗迹,以及人文遗迹 防治污染的设施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确有必要拆除或者闲置的,必须征得所 古树名木,应当采取措施加以保护,严禁破坏, 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十九条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必须采取措施保护生态环境。 第三十六条建设项目的防治污染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 第二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环境的保护,防治土壤污染、土地沙化、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批准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盐渍化、贫瘠化、沼泽化、地面沉降和防治植被破坏、水土流失、水源枯竭、种源灭|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罚款
1 《第一科目—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复习大纲》 一、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体系 S01 熟悉我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的构成。 宪法中关于环境保护的规定是制定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依据。 (1) 环境保护综合性法律——环境保护法 (2) 环境保护单项法,分为①污染防治单项法;②生态保护单项法;③环境管 (3) 环境保护相关法律,即其他部门法中关于环境保护的法律规范 理制度 (4) 国务院颁布的环境保护行政法规 实施法 (5) 环境保护的部门规章; (6) 地方性环境保护法规和规章 (7) 环境保护标准 (8) 我国缔结或加入的环境保护国际条约 L01 了解我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中各层次之间的相互关系。 法律的效率高于法规、法规的效率高于规章;后法的效率优于前法;地方法规不 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国内法与国际法不一致时,执行国际法(国内法有说明的或签 署时有保留和申明的除外)。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12.26) Z01 掌握环境的定义(《环境保护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 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 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L02 了解本法的适用范围;(《环境保护法》第三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 Z02 掌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有关规定(《环境保护法》第十三条) 建设污染环境的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作出评 价,规定防治措施,经项目主管部门预审并依照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计划部门方可批准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 L03 了解环境保护自然生态系统区域、野生动植物自然分布区域、水源涵养区域、自 然遗迹、人文遗迹、生态环境及农业环境等的有关规定;(第 17、19、20 条)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具有代表性的各种类型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珍稀、 濒危的野生动物自然分布区域,重要的水源涵养区域,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 构造、著名的确溶洞和化石分布区、冰川、火山、温泉等自然遗迹,以及人文遗迹、 古树名木,应当采取措施加以保护,严禁破坏。 第十九条 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必须采取措施保护生态环境。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环境的保护,防治土壤污染、土地沙化、 盐渍化、贫瘠化、沼泽化、地面沉降和防治植被破坏、水土流失、水源枯竭、种源灭 绝以及其他生态失调现象的发生和发展,推广植物病虫害的综合防治,合理利用化肥、 农药及植物生长激素。 L04 了解在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 的工业生产设施及其他设施的有关规定(十八条) 第十八条 在国务院、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风 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的工业生产 设施;建设其他设施,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已经建成的设施,其 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限期治理。 S02 熟悉产生环境污染和公害的单位必须采取有效防治污染和公害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产生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单位,必须把环境保护工作纳入计划, 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 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等对环境的 污染和危害。 第二十五条 (见 S03) 第二十七条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依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 门的规定申报登记。 第二十八条 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企业事业单 位,依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并负责治理。水污染防治法另有规定的,依照 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执行。 征收的超标准排污费必须用于污染的防治,不得挪作他用,具体使用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十条 禁止引进不符合我国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技术和设备。 第三十三条 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有毒化学物品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 物品,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防止污染环境。 S03 熟悉新建和技术改造的企业防治污染和公害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新建工业企业和现有工业企业的技术改造,应当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 物排放量少的设备和工艺,采用经济合理的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和污染物处理技术。 Z03 掌握建设项目防治污染设施的“三同时”规定(第二十六、三十六、三十七条) 第二十六条 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 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 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防治污染的设施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确有必要拆除或者闲置的,必须征得所 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三十六条 建设项目的防治污染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 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批准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罚款
第三十七条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拆除或者闲置防治污染的设 施,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重新安装使用 l、流域(区域)、省级内河航运规划:2、国道网、省 并处罚款 六、交通的有关专项道网及设区的市级交通规划:3、主要港口和地区性重 三、《环评法》、《建设项目环保管理条例》等 规划 要港口总体规划:4、城际铁路网建设规划:5、集装箱 )环境影响评价的定义 中心站布点规划:6、地方铁路建设规划 z联4裳操环境影响评价的法律定义(《环评法》第二条) 直辖市及设区的市级城市专项规划 第二条本法所称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 专项规划 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 八、旅游的有关专项 规划 省及设区的市级旅游区的发展总体规划 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 (二)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 1、矿产资源:设区的市级以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划 05裳规责进行环境影评价的规划的类别、范及评价要求(《环评法》7-9条等) 九、自然资源开发的2、土地资源:设区市级以上土地开发整理规划 第七条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 有关专项规划 3、海洋资源:设区的市级以上海洋自然资源开发利用规划 4、气候资源:气候资源开发利用规划 制的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在规划编制 编制环境影响篇章或说明的规划的具体范围(试行) 过程中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編写该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 第八条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 1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设区的市级以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织编制的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 2区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国家经济区规划 3流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 I、全国水资源战略规划:2、全国防洪规划 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以下简称专项规划),应当在该专项规划草案上报审批前,组 设区的市级以上防洪、治涝、灌溉规划 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向审批该专项规划的机关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 4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设区的市级以上海域建设、开发利用规划 前款所列专项规划中的指导性规划,按照本法第七条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5工业指导性专项规划全国工业有关行业发展规划 第九条依照本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的具体范围 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报国务院批准。 6农业指导性专项规划 企业发展规划:3、全国渔业发展规划 第十三条(有关审查内容,见L05)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规划的具体范围(试行) 7畜牧业指导性专项规划|2、全国草原建设、利用规划 工业的有关专项规划省级及设区的市级工业各行业规划 农业的有关专项 设区的市级以上种植业发展规划 8林业指导性专项规划|1、设区的市级以上商品林造林规划暂行) 2、设区的市级以上森林公园开发建设规划 2、省级及设区的市级渔业发展规划 1、设区的市级以上能源重点专项规划:2、设区的 省级及设区的市级乡镇企业发展规划 9能源指导性专项规划市级以上电力发展规划流域水电规划除外:3、设 畜牧业的有关专1、省级及设区的市级畜牧业发展规划 区的市级以上煤炭发展规划:4、油(气)发展规划 项规划 2、省级及设区的市级草原建设、利用规划 0交通指导性专项规划 铁路建 四、能源的有关专项∏、油(气)田总体开发方案 3、民用机场总体规划 2、设区的市级以上流域水电规划 1、直辖市及设区的市级城市总体规划(暂行):2、 l、流域、区域涉及江河、湖泊开发利用的水资源开发 11城市建设指导性专项规划|设区的市级以上城镇体系规划:3、设区的市级以 五、水利的有关专项利用综合规划和供水、水力发电等专业规划 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 规划 2、设区的市级以上跨流域调水规划 12旅游指导性专项规划全国旅游区的总体发展规划 3、设区的市级以上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 3自然资源开发指导性专瑊规划设区的市级以上矿产资源拗查规划
2 第三十七条 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拆除或者闲置防治污染的设 施,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重新安装使用, 并处罚款。 三、《环评法》、《建设项目环保管理条例》等 (一)环境影响评价的定义 Z04 掌握环境影响评价的法律定义(《环评法》第二条) 第二条 本法所称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 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 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 (二)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 Z05 掌握需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的类别、范围及评价要求(《环评法》7~9 条等) 第七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 制的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在规划编制 过程中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写该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 第八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 织编制的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 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以下简称专项规划),应当在该专项规划草案上报审批前,组 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向审批该专项规划的机关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 前款所列专项规划中的指导性规划,按照本法第七条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九条 依照本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的具体范围, 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报国务院批准。 第十三条(有关审查内容,见 L 05)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规划的具体范围(试行) 一、工业的有关专项规划 省级及设区的市级工业各行业规划 二、农业的有关专项 规划 1、设区的市级以上种植业发展规划; 2、省级及设区的市级渔业发展规划; 3、省级及设区的市级乡镇企业发展规划 三、畜牧业的有关专 项规划 1、省级及设区的市级畜牧业发展规划; 2、省级及设区的市级草原建设、利用规划 四、能源的有关专项 规划 1、油(气)田总体开发方案; 2、设区的市级以上流域水电规划 五、水利的有关专项 规划 1、流域、区域涉及江河、湖泊开发利用的水资源开发 利用综合规划和供水、水力发电等专业规划 2、设区的市级以上跨流域调水规划 3、设区的市级以上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 六、交通的有关专项 规划 1、流域(区域)、省级内河航运规划;2、国道网、省 道网及设区的市级交通规划;3、主要港口和地区性重 要港口总体规划;4、城际铁路网建设规划;5、集装箱 中心站布点规划;6、地方铁路建设规划 七、城市建设的有关 专项规划 直辖市及设区的市级城市专项规划 八、旅游的有关专项 规划 省及设区的市级旅游区的发展总体规划 九、自然资源开发的 有关专项规划 1、矿产资源:设区的市级以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划 2、土地资源:设区市级以上土地开发整理规划 3、海洋资源:设区的市级以上海洋自然资源开发利用规划 4、气候资源:气候资源开发利用规划 编制环境影响篇章或说明的规划的具体范围(试行) 1 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 设区的市级以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 区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 国家经济区规划 3 流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 1、全国水资源战略规划;2、全国防洪规划; 3、设区的市级以上防洪、治涝、灌溉规划 4 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 设区的市级以上海域建设、开发利用规划 5 工业指导性专项规划 全国工业有关行业发展规划 6 农业指导性专项规划 1、设区的市级以上农业发展规划;2、全国乡镇 企业发展规划;3、全国渔业发展规划 7 畜牧业指导性专项规划 1、全国畜牧业发展规划; 2、全国草原建设、利用规划 8 林业指导性专项规划 1、设区的市级以上商品林造林规划(暂行) 2、设区的市级以上森林公园开发建设规划 9 能源指导性专项规划 1、设区的市级以上能源重点专项规划;2、设区的 市级以上电力发展规划(流域水电规划除外);3、设 区的市级以上煤炭发展规划;4、油(气)发展规划 10 交通指导性专项规划 1、全国铁路建设规划;2、港口布局规划; 3、民用机场总体规划 11 城市建设指导性专项规划 1、直辖市及设区的市级城市总体规划(暂行);2、 设区的市级以上城镇体系规划;3、设区的市级以 上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 12 旅游指导性专项规划 全国旅游区的总体发展规划 13自然资源开发指导性专项规划 设区的市级以上矿产资源勘查规划
0裳专项规划环境影报货书及篡意、说明侧的主要肉赛7条款 第十条专项规划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指定召集审查部门,邀请有关部门玳代表和专家組组成专家审查小组一专家审小组审查专项 (1)实施该规划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2)预防或者减轻不良 不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3)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 规划环境景响报告书并提岀审査意见送负责召集审的部门→专项规划的审批机关 第七条第二款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应当对规划实施后可能造成 的环境影响作出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审批专项规划须将环境景响报告书结论及审意见作为决策审批规划的重要依据一说明 作为规划草案的组成部分一并报送规划审批机关 7专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公众淾与的有关规底(《环评法》第十一条 并存档备查在规划审拊中不(或末采纳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以及审查意见的青况→规划 鄉十一条项规划的编制机关对可能造成不位环填影确并直接及公众环境权实施后,规制机关及排组华踪评价提出攻进施 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但是,国家规定需要保密 审査时限:总局3号令第五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专项规划环境影 的情形除外 响报告书之日起30日内,会同专项规划审批机关召集有关部门代表和专家组成审查小 编制机关应当认真考虑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并组,对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审查小组应当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应当在报送审查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中附具对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 L06了解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及审查意见的采纳要求 Su4熟悫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报批时限(《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二条) 第十四条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审批专项 第十二条专项规划的編制机关在报批规划草案时,应当将环境影响报告书一并|规划草案时,应当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以及审查意见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 附送审批机关审査:未附送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机关不予审批 在审批中未采纳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以及审査意见的,应当作岀说明,并存档备査。 L05了解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程序和审查时限:(《环评法》13条,《专|S05熟悉规划实蕙后的环塊影响麋踪评价的有关规定(《环评法》15条) 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査办法》(国环总局3号令}4、5条) 第十五条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的规划实施后,编制机关应当及时组织环境影响的 审查程序:①《环评法》第十三条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审批专项规划草跟踪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告审批机关:发现有明显不良环境影响的,应当及时提出 案,作出决策前,应当先由人民政府指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召集改进措施 有关部门代表和专家组成审查小组,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审查小组应当提出107了解规划编制机关和审查机关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中的法律责任 书面审查意见 第二十九条规划编制机关违反本法规定,组织环境影响评价时弄虚作假或者有 参加前款规定的审查小组的专家,应当从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失职行为,造成环境影响评价严重失实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定设立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以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 员,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审批的专项规划,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办 第三十条规划审批机关对依法应当编写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而未编写 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的规划草案,依法应当附送环境影响报告书而未附送的专项规划草案,违法予以批准 ②总局3号令第四条专项规划编制机关在报批专项规划草案时,应依法将环境|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 影响报告书一并附送审批机关:专项规划的审批机关在作出审批专项规划草案的决定行政处分 前,应当将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送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由同级环境保护(三)嚏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 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专项规划的审批机关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 专项规别环境影喻报告书的审查程字:专项规的编制机关组制规划不境影响报集关无建设项月环境影评价分类管理的法糖规定(《环评法》第十六等 告书一报送专项规审批机关→送政府指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或其它部门行分类管理,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 分类管理
3 Z06 掌握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及篇章、说明编制的主要内容(10、7 条二款) 第十条 专项规划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实施该规划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2)预防或者减轻不良 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3)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 第七条第二款 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应当对规划实施后可能造成 的环境影响作出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作为规划草案的组成部分一并报送规划审批机关。 Z07 掌握专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公众参与的有关规定(《环评法》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对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 益的规划,应当在该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 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但是,国家规定需要保密 的情形除外。 编制机关应当认真考虑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并 应当在报送审查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中附具对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 S04 熟悉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报批时限(《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在报批规划草案时,应当将环境影响报告书一并 附送审批机关审查;未附送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机关不予审批。 L05 了解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程序和审查时限;(《环评法》13 条,《专 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办法》(国环总局 3 号令)4、5 条) 审查程序:①《环评法》第十三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审批专项规划草 案,作出决策前,应当先由人民政府指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召集 有关部门代表和专家组成审查小组,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审查小组应当提出 书面审查意见。 参加前款规定的审查小组的专家,应当从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 定设立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以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 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审批的专项规划,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办 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②总局 3 号令第四条 专项规划编制机关在报批专项规划草案时,应依法将环境 影响报告书一并附送审批机关;专项规划的审批机关在作出审批专项规划草案的决定 前,应当将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送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由同级环境保护 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专项规划的审批机关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 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程序: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组织编制规划环境影响报 告书 →报送专项规划的审批机关→送政府指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它部门→被 指定召集审查部门,邀请有关部门代表和专家组成专家审查小组→专家审查小组审查专项 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并提出审查意见→送负责召集审查的部门→专项规划的审批机关→ 审批专项规划(须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及审查意见作为决策审批规划的重要依据)→说明 并存档(备查)在规划审批中不(或未)采纳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以及审查意见的情况→规划 实施后,规划编制机关及时组织跟踪评价→提出改进措施。 审查时限:总局 3号令第五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专项规划环境影 响报告书之日起 30 日内,会同专项规划审批机关召集有关部门代表和专家组成审查小 组,对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审查小组应当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L06 了解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及审查意见的采纳要求。 第十四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审批专项 规划草案时,应当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以及审查意见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 在审批中未采纳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以及审查意见的,应当作出说明,并存档备查。 S05 熟悉规划实施后的环境影响跟踪评价的有关规定(《环评法》15 条) 第十五条 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的规划实施后,编制机关应当及时组织环境影响的 跟踪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告审批机关;发现有明显不良环境影响的,应当及时提出 改进措施。 L07 了解规划编制机关和审查机关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中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规划编制机关违反本法规定,组织环境影响评价时弄虚作假或者有 失职行为,造成环境影响评价严重失实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条 规划审批机关对依法应当编写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而未编写 的规划草案,依法应当附送环境影响报告书而未附送的专项规划草案,违法予以批准 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 行政处分。 (三)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 Z08 掌握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的法律规定(《环评法》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 行分类管理。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 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 ②基本不改变地形、地貌、水文、土壤、生物多样性等,不改变生态系统结构和 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功能的建设项目: (1)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 ③不对环境敏感区造成影响的小型建设项目 全面评价: 210業摸建设项貝环境影评价分类管中环境敏感区的食义(《分类名录》3条) (2)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 本名录所称环境敏感区,是指具有下列特征的区域 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需特殊保护地区: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规划确 级以上人民 (3)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政府批准的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 建设项目的环境景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生态功能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世 界遗产地、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保护地等 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是指依据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程度的大 2、生态敏感与脆弱区:沙尘暴源区、荒漠中的绿洲、严重缺水地区、珍稀动植 物栖息地或特殊生态系统、天然林、热带雨林、红树林、珊瑚礁、鱼虾产卵场、重要 小,分类别规定其所适用的环境影响评价的具体要求及管理规定和管理程序。 湿地和天然渔场等 需注意:(1)本法把巴《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的灲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实行 3、社会关注区:人口密集区、文教区、党政机关集中的办公地点、疗养地 分类管理”,更确切地改为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其实际意义并未‖院等,以及具有历史、文化、科学、民族意义的保护地等 改变;(只有列入名录的建设项目才属本法规定的环境影响评价适用象,需要办理相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编制与报批 关的不境影响评价文件和审批手续;(名录的戏象范围只应当限于本法第3条规定的对烈揭建设项目环境影危技的内煮《环评法》第十七条、《条例》第八条略 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对环境基本没有景晌的建设项目不应当列入名录当中 第十七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09笑摸对环境造成大影、轻度影影喷很小的建设项目县使划分(《建设项 (一)建设项目概况 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第一条) (二)建设项目周围环境现状 1)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 (三)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 原料、产品或生产过程中涉及的污染物种类多、数量大或毒性大、难以在环境 (四)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措施及其技术、经济论证 中降解的建设项目: (五)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的经济损益分析 ②可能造成生态系统结构重大变化、重要生态功能改变、或生物多样性明显减少 )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测的建议 的建设项目: (七)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 ③可能对脆弱生态系统产生较大影响或可能引发和加剧自然灾害的建设项目 涉及水土保持的建设项目,还必须有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 ④容易引起跨行政区环境影响纠纷的建设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内容和格式,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 ⑤所有流域开发、开发区建设、城市新区建设和旧区改建等区域性开发活动或建门制定 S06熟悉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内容和格式 (2)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 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登记表的内容和格式,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1污染因素单一,而且污染物种类少、产生量小或毒性较低的建设项目 ②对地形、地貌、水文、土壤、生物多样性等有一定影响,但不改变生态系统结 不境影响报告表的主要内容: 构和功能的建设项目: (1)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③基本不对环境敏感区造成影响的小型建设项目。 (2)建设项目所在地自然环境、社会环境简况及环境质量状况 (3)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3)评价适用标准 ①基本不产生废水、废气、废渣、粉尘、恶臭、噪声、震动、热污染、放射性、 (4)建设项目工程分析及项目主要污染物产生及预计排放情况 电磁波等不利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 (5)环境影响分析
4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 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1)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 全面评价; (2)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 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3)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是指依据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程度的大 小,分类别规定其所适用的环境影响评价的具体要求及管理规定和管理程序。 需注意:⑴本法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的“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实行 分类管理”,更确切地改为“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其实际意义并未 改变;⑵只有列入名录的建设项目才属本法规定的环境影响评价适用对象,需要办理相 关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审批手续;⑶名录的对象范围只应当限于本法第 3 条规定的对 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对环境基本没有影响的建设项目不应当列入名录当中。 Z09 掌握对环境造成重大影响、轻度影响、影响很小的建设项目具体划分(《建设项 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第一条) (1)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 ①原料、产品或生产过程中涉及的污染物种类多、数量大或毒性大、难以在环境 中降解的建设项目; ②可能造成生态系统结构重大变化、重要生态功能改变、或生物多样性明显减少 的建设项目; ③可能对脆弱生态系统产生较大影响或可能引发和加剧自然灾害的建设项目; ④容易引起跨行政区环境影响纠纷的建设项目; ⑤所有流域开发、开发区建设、城市新区建设和旧区改建等区域性开发活动或建 设项目。 (2)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 ①污染因素单一,而且污染物种类少、产生量小或毒性较低的建设项目; ②对地形、地貌、水文、土壤、生物多样性等有一定影响,但不改变生态系统结 构和功能的建设项目; ③基本不对环境敏感区造成影响的小型建设项目。 (3)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①基本不产生废水、废气、废渣、粉尘、恶臭、噪声、震动、热污染、放射性、 电磁波等不利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 ②基本不改变地形、地貌、水文、土壤、生物多样性等,不改变生态系统结构和 功能的建设项目; ③不对环境敏感区造成影响的小型建设项目。 Z10 掌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中环境敏感区的含义(《分类名录》3 条) 本名录所称环境敏感区,是指具有下列特征的区域: 1、需特殊保护地区: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规划确定或经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批准的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 生态功能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世 界遗产地、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保护地等。 2、生态敏感与脆弱区:沙尘暴源区、荒漠中的绿洲、严重缺水地区、珍稀动植 物栖息地或特殊生态系统、天然林、热带雨林、红树林、珊瑚礁、鱼虾产卵场、重要 湿地和天然渔场等。 3、社会关注区:人口密集区、文教区、党政机关集中的办公地点、疗养地、医 院等,以及具有历史、文化、科学、民族意义的保护地等。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编制与报批 Z11 掌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内容(《环评法》第十七条、《条例》第八条略)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项目概况; (二)建设项目周围环境现状; (三)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 (四)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措施及其技术、经济论证; (五)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的经济损益分析; (六)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测的建议; (七)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 涉及水土保持的建设项目,还必须有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 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内容和格式,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 门制定。 S06 熟悉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内容和格式 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登记表的内容和格式,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主要内容: (1)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2)建设项目所在地自然环境、社会环境简况及环境质量状况; (3)评价适用标准; (4)建设项目工程分析及项目主要污染物产生及预计排放情况; (5)环境影响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