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基础理论 隘境界,认定它仅仅具有阶级斗争工具的功能和作用,往往 以群众运动斗争的形式代替法律调整,以政策代替法律,以 言代法,以权压法,导致法律虚无主义和法学虚无主义思潮 泛滥。虽然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和开展真理标准评论以来,情 况有了基本的好转,但是根深蒂固的“左”的遗毒,仍然是 法理学发展的主要障碍。而且,好像越“左”越革命,使这 种倾向更加难以根除。其实“左”与右对革命和社会主义事 业的危害,完全是殊途同归,没有两样。右可以葬送革命和 社会主义,“左”同样可以葬送革命和社会主义。这是由国内 和国际无产阶级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的历史和现实反复验证 了的无可辩驳的真理。 2.坚持以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和贯彻“双 百”方针相结合的原则。有中国特色的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 基本要求,在于使它真正成为建设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和繁荣 社会主义法学的基础理论,促进社会主义法制、法学和整个 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发展。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正 是从我国现阶段的国情出发,为解决我国现阶段主要矛盾推 进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胜利发展的唯一正确的指导 理论。这个理论中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制理论,自然也 是创立有中国特色的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根本指导思想,从 而保证我国法理学发展的正确方向和道路。为了建立符合上 述要求的法理学,就必须遵循科学自身发展规律的要求,认 真地贯彻“双百”方针,开创法理学和整个科学研究的新局 面。为此必须培养提高法学工作者和法制建设工作者的素质, 巩固法学工作者的队伍,鼓励法学工作者和法制建设实际工
隘 境 界 , 认 定 它 仅 仅 具 有 阶 级 斗 争 工 具 的 功 能 和 作 用 , 往 往 以 群 众 运 动 斗 争 的 形 式 代 替 法 律 调 整 , 以 政 策 代 替 法 律 , 以 言 代 法 , 以 权 压 法 , 导 致 法 律 虚 无 主 义 和 法 学 虚 无 主 义 思 潮 泛 滥 。 虽 然 党 的 十 一 届 三 中 全 会 和 开 展 真 理 标 准 评 论 以 来 , 情 况 有 了 基 本 的 好 转 , 但 是 根 深 蒂 固 的 “ 左 ” 的 遗 毒 , 仍 然 是 法 理 学 发 展 的 主 要 障 碍 。 而 且 , 好 像 越 “ 左 ” 越 革 命 , 使 这 种 倾 向 更 加 难 以 根 除 。 其 实 “ 左 ” 与 右 对 革 命 和 社 会 主 义 事 业 的 危 害 , 完 全 是 殊 途 同 归 , 没 有 两 样 。 右 可 以 葬 送 革 命 和 社 会 主 义 , “ 左 ” 同 样 可 以 葬 送 革 命 和 社 会 主 义 。 这 是 由 国 内 和 国 际 无 产 阶 级 革 命 和 社 会 主 义 建 设 的 历 史 和 现 实 反 复 验 证 了 的 无 可 辩 驳 的 真 理 。 2 . 坚 持 以 有 中 国 特 色 的 社 会 主 义 理 论 为 指 导 和 贯 彻 “ 双 百 ” 方 针 相 结 合 的 原 则 。 有 中 国 特 色 的 马 克 思 主 义 法 理 学 的 基 本 要 求 , 在 于 使 它 真 正 成 为 建 设 我 国 社 会 主 义 法 制 和 繁 荣 社 会 主 义 法 学 的 基 础 理 论 , 促 进 社 会 主 义 法 制 、 法 学 和 整 个 社 会 主 义 现 代 化 事 业 的 发 展 。 有 中 国 特 色 的 社 会 主 义 理 论 正 是 从 我 国 现 阶 段 的 国 情 出 发 , 为 解 决 我 国 现 阶 段 主 要 矛 盾 推 进 我 国 社 会 主 义 现 代 化 建 设 事 业 胜 利 发 展 的 唯 一 正 确 的 指 导 理 论 。 这 个 理 论 中 有 中 国 特 色 的 社 会 主 义 法 制 理 论 , 自 然 也 是 创 立 有 中 国 特 色 的 马 克 思 主 义 法 理 学 的 根 本 指 导 思 想 , 从 而 保 证 我 国 法 理 学 发 展 的 正 确 方 向 和 道 路 。 为 了 建 立 符 合 上 述 要 求 的 法 理 学 , 就 必 须 遵 循 科 学 自 身 发 展 规 律 的 要 求 , 认 真 地 贯 彻 “ 双 百 ” 方 针 , 开 创 法 理 学 和 整 个 科 学 研 究 的 新 局 面 。 为 此 必 须 培 养 提 高 法 学 工 作 者 和 法 制 建 设 工 作 者 的 素 质 , 巩 固 法 学 工 作 者 的 队 伍 , 鼓 励 法 学 工 作 者 和 法 制 建 设 实 际 工 2 0 法 学 基 础 理 论
法学基础理论 作者以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原理和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 理论为指导,针对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实践中提出的重大实际 问题和理论问题,解放思想,大胆探索,不唯书,不唯上,求 是创新,形成各具特色的学术派别,在不同学术见解之间,开 展百家争鸣,百花齐放,促进法理学和整个法学的繁荣和发 展。在探索过程中要正确对待学术探讨中的偏差和失误,不 要陷入姓“资”姓“社”、姓“马”的抽象争论,归根到底 要以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有利于增强社会主 义国家的综合国力,有利于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为标准。要 防止错误倾向的干扰,警惕一种倾向掩盖另一种倾向的 “左”右摇摆,审慎地辩别划清学术是非和资产阶级自由化的 界限,坚持“三不”政策,为法学研究创造宽松的环境和适 宜的氛围。要增强法理学的开放精神,用科学的态度批判、吸 收、改造资产阶级法理学中一切对我们有用的东西,使之洋 为中用。同时,对我国历史上的传统法律文化的态度,也不 能采取法律历史虚无主义,要善于吸取改造传统法律文化中 的精华,使之古为今用,为创立有中国特色的马克思主义法 理学服务。 二)我们倡导的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中国特色 有中国特色的马克思主义法理学,应属于有中国特色的 社会主义理论中的组成部分,是马克思主义法理学中的基本 原理与当代中国的实际相结合的产物,必须具备以下的中国 特色 1.它必须植根于中国当代国情的土壤。作为有中国特色 的社会主义理论的组成部份的马克思主义法理学,当然既要
作 者 以 马 克 思 主 义 法 学 的 基 本 原 理 和 有 中 国 特 色 的 社 会 主 义 理 论 为 指 导 , 针 对 社 会 主 义 法 制 建 设 实 践 中 提 出 的 重 大 实 际 问 题 和 理 论 问 题 , 解 放 思 想 , 大 胆 探 索 , 不 唯 书 , 不 唯 上 , 求 是 创 新 , 形 成 各 具 特 色 的 学 术 派 别 , 在 不 同 学 术 见 解 之 间 , 开 展 百 家 争 鸣 , 百 花 齐 放 , 促 进 法 理 学 和 整 个 法 学 的 繁 荣 和 发 展 。 在 探 索 过 程 中 要 正 确 对 待 学 术 探 讨 中 的 偏 差 和 失 误 , 不 要 陷 入 姓 “ 资 ” 姓 “ 社 ” 、 姓 “ 马 ” 的 抽 象 争 论 , 归 根 到 底 , 要 以 有 利 于 发 展 社 会 主 义 社 会 的 生 产 力 , 有 利 于 增 强 社 会 主 义 国 家 的 综 合 国 力 , 有 利 于 提 高 人 民 的 生 活 水 平 为 标 准 。 要 防 止 错 误 倾 向 的 干 扰 , 警 惕 一 种 倾 向 掩 盖 另 一 种 倾 向 的 “ 左 ” 右 摇 摆 , 审 慎 地 辩 别 划 清 学 术 是 非 和 资 产 阶 级 自 由 化 的 界 限 , 坚 持 “ 三 不 ” 政 策 , 为 法 学 研 究 创 造 宽 松 的 环 境 和 适 宜 的 氛 围 。 要 增 强 法 理 学 的 开 放 精 神 , 用 科 学 的 态 度 批 判 、 吸 收 、 改 造 资 产 阶 级 法 理 学 中 一 切 对 我 们 有 用 的 东 西 , 使 之 洋 为 中 用 。 同 时 , 对 我 国 历 史 上 的 传 统 法 律 文 化 的 态 度 , 也 不 能 采 取 法 律 历 史 虚 无 主 义 , 要 善 于 吸 取 改 造 传 统 法 律 文 化 中 的 精 华 , 使 之 古 为 今 用 , 为 创 立 有 中 国 特 色 的 马 克 思 主 义 法 理 学 服 务 。 ( 二 ) 我 们 倡 导 的 马 克 思 主 义 法 理 学 的 中 国 特 色 有 中 国 特 色 的 马 克 思 主 义 法 理 学 , 应 属 于 有 中 国 特 色 的 社 会 主 义 理 论 中 的 组 成 部 分 , 是 马 克 思 主 义 法 理 学 中 的 基 本 原 理 与 当 代 中 国 的 实 际 相 结 合 的 产 物 , 必 须 具 备 以 下 的 中 国 特 色 。 1 . 它 必 须 植 根 于 中 国 当 代 国 情 的 土 壤 。 作 为 有 中 国 特 色 的 社 会 主 义 理 论 的 组 成 部 份 的 马 克 思 主 义 法 理 学 , 当 然 既 要 法 学 基 础 理 论 2 1
法学基础理论 体现社会主义本质,又要适合当代中国的国情。当代中国的 基本国情就是我国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一方面我国社会 主义的经济、政治和科学文化教育等等各方面的事业取得了 中国历史上前所未有的长足进步;另一方面,由于我国社会 主义脱胎于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底子薄,人口多,生产力 发展的水平还远远落后于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人民日益增长 的物质文化的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力之间的矛盾仍然是我 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主要矛盾。这是我国当代制定一切战 略策略的根本出发点,是否围绕和服务这个主要矛盾的解决, 是衡量我国一切社会主义理论、路线、方针、政策是否正确 的根本标准。发端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十四年伟大 实践,实际上是围绕和服务于这个主要矛盾解决的实践。江 泽民同志在党的十四大报告中指出:“十四年伟大实践的经 验,集中到一点,就是毫不动摇地坚持以建设有中国特色的 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的基本路线”。0这实际上也就是围绕和 服务于这个主要矛盾的解决的十四年伟大实践的基本经验的 总结。这和我国新民主主义革命阶段以新民主主义革命理论 为指导的新民主主义革命总路线,是围绕和服务于新民主主 义革命阶段主要矛盾的解决的伟大实践的基本经验总结是 样的。可见作为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组成部分的马克 思主义法理学,即有中国特色的马克思主义法理学,也必须 以围绕和服务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推动社会主义初级阶 ①江泽民:《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四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求是》1992 第21期第7页
体 现 社 会 主 义 本 质 , 又 要 适 合 当 代 中 国 的 国 情 。 当 代 中 国 的 基 本 国 情 就 是 我 国 处 在 社 会 主 义 初 级 阶 段 , 一 方 面 我 国 社 会 主 义 的 经 济 、 政 治 和 科 学 文 化 教 育 等 等 各 方 面 的 事 业 取 得 了 中 国 历 史 上 前 所 未 有 的 长 足 进 步 ; 另 一 方 面 , 由 于 我 国 社 会 主 义 脱 胎 于 半 殖 民 地 半 封 建 社 会 , 底 子 薄 , 人 口 多 , 生 产 力 发 展 的 水 平 还 远 远 落 后 于 发 达 资 本 主 义 国 家 。 人 民 日 益 增 长 的 物 质 文 化 的 需 要 同 落 后 的 社 会 生 产 力 之 间 的 矛 盾 仍 然 是 我 国 社 会 主 义 初 级 阶 段 的 主 要 矛 盾 。 这 是 我 国 当 代 制 定 一 切 战 略 策 略 的 根 本 出 发 点 , 是 否 围 绕 和 服 务 这 个 主 要 矛 盾 的 解 决 , 是 衡 量 我 国 一 切 社 会 主 义 理 论 、 路 线 、 方 针 、 政 策 是 否 正 确 的 根 本 标 准 。 发 端 于 党 的 十 一 届 三 中 全 会 以 来 的 十 四 年 伟 大 实 践 , 实 际 上 是 围 绕 和 服 务 于 这 个 主 要 矛 盾 解 决 的 实 践 。 江 泽 民 同 志 在 党 的 十 四 大 报 告 中 指 出 : “ 十 四 年 伟 大 实 践 的 经 验 , 集 中 到 一 点 , 就 是 毫 不 动 摇 地 坚 持 以 建 设 有 中 国 特 色 的 社 会 主 义 理 论 为 指 导 的 基 本 路 线 ” 。 ① 这 实 际 上 也 就 是 围 绕 和 服 务 于 这 个 主 要 矛 盾 的 解 决 的 十 四 年 伟 大 实 践 的 基 本 经 验 的 总 结 。 这 和 我 国 新 民 主 主 义 革 命 阶 段 以 新 民 主 主 义 革 命 理 论 为 指 导 的 新 民 主 主 义 革 命 总 路 线 , 是 围 绕 和 服 务 于 新 民 主 主 义 革 命 阶 段 主 要 矛 盾 的 解 决 的 伟 大 实 践 的 基 本 经 验 总 结 是 一 样 的 。 可 见 作 为 有 中 国 特 色 的 社 会 主 义 理 论 组 成 部 分 的 马 克 思 主 义 法 理 学 , 即 有 中 国 特 色 的 马 克 思 主 义 法 理 学 , 也 必 须 以 围 绕 和 服 务 于 社 会 主 义 现 代 化 建 设 , 推 动 社 会 主 义 初 级 阶 2 2 法 学 基 础 理 论 ① 江 泽 民 : 《 在 中 国 共 产 党 第 十 四 次 全 国 代 表 大 会 上 的 报 告 》 , 《 求 是 》 1 9 9 2 年 第 2 1 期 第 7 页
法学基础理论 段的主要矛盾的解决为根本宗旨。这是产生有中国特色的马 克思主义法理学的深厚而肥沃的土壤。也就是要求我们的法 理学,按照党的十四大总结的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的 思路,促使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主要矛盾,沿着“一个 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遵循既定的战略步骤,使 其在向社会主义现代化方向转化而发挥服务作用的过程中形 成、发展和完善,成为有中国特色的马克思主义的法理学。 2.它必须以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为实践基础。有中国特色 的马克思主义法理学对推动我国现阶段主要矛盾的解决发挥 服务作用,是通过给整个法学和法制建设发挥理论指导功能 来实现的。因此,适应推动这个主要矛盾解决所需要的社会 主义法制建设是创立有中国特色的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实践 基础。近十多年来,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无疑是我们新中 国法制建设史上的黄金时代,有了长足的发展。但是由于各 方面的种种原因综合作用的结果,使得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 设仍然落后于经济建设、改革开放的需要,落后于社会主义 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发展的要求。这是我国现阶段社会主义 法制建设中的主要矛盾。克服和解决这个主要矛盾的唯一正 确的途径就是要适应经济建设、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民主 政治的要求,实行法制改革。改革所要达到的目标,就是实 现社会主义法治。因此,创立有中国特色马克思主义法理学 以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为实践基础,实际上就是以社会主义法 治建设为实践基础。社会主义法治的实质就是,实现政治民 主化、法律化、制度化,做到以法治国。这就给社会主义法 制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首先,要有以宪法为龙头的质高
段 的 主 要 矛 盾 的 解 决 为 根 本 宗 旨 。 这 是 产 生 有 中 国 特 色 的 马 克 思 主 义 法 理 学 的 深 厚 而 肥 沃 的 土 壤 。 也 就 是 要 求 我 们 的 法 理 学 , 按 照 党 的 十 四 大 总 结 的 有 中 国 特 色 的 社 会 主 义 理 论 的 思 路 , 促 使 我 国 社 会 主 义 初 级 阶 段 的 主 要 矛 盾 , 沿 着 “ 一 个 中 心 , 两 个 基 本 点 ” 的 基 本 路 线 , 遵 循 既 定 的 战 略 步 骤 , 使 其 在 向 社 会 主 义 现 代 化 方 向 转 化 而 发 挥 服 务 作 用 的 过 程 中 形 成 、 发 展 和 完 善 , 成 为 有 中 国 特 色 的 马 克 思 主 义 的 法 理 学 。 2 . 它 必 须 以 社 会 主 义 法 制 建 设 为 实 践 基 础 。 有 中 国 特 色 的 马 克 思 主 义 法 理 学 对 推 动 我 国 现 阶 段 主 要 矛 盾 的 解 决 发 挥 服 务 作 用 , 是 通 过 给 整 个 法 学 和 法 制 建 设 发 挥 理 论 指 导 功 能 来 实 现 的 。 因 此 , 适 应 推 动 这 个 主 要 矛 盾 解 决 所 需 要 的 社 会 主 义 法 制 建 设 是 创 立 有 中 国 特 色 的 马 克 思 主 义 法 理 学 的 实 践 基 础 。 近 十 多 年 来 , 我 国 社 会 主 义 法 制 建 设 无 疑 是 我 们 新 中 国 法 制 建 设 史 上 的 黄 金 时 代 , 有 了 长 足 的 发 展 。 但 是 由 于 各 方 面 的 种 种 原 因 综 合 作 用 的 结 果 , 使 得 我 国 社 会 主 义 法 制 建 设 仍 然 落 后 于 经 济 建 设 、 改 革 开 放 的 需 要 , 落 后 于 社 会 主 义 市 场 经 济 和 民 主 政 治 发 展 的 要 求 。 这 是 我 国 现 阶 段 社 会 主 义 法 制 建 设 中 的 主 要 矛 盾 。 克 服 和 解 决 这 个 主 要 矛 盾 的 唯 一 正 确 的 途 径 就 是 要 适 应 经 济 建 设 、 改 革 开 放 和 市 场 经 济 、 民 主 政 治 的 要 求 , 实 行 法 制 改 革 。 改 革 所 要 达 到 的 目 标 , 就 是 实 现 社 会 主 义 法 治 。 因 此 , 创 立 有 中 国 特 色 马 克 思 主 义 法 理 学 以 社 会 主 义 法 制 建 设 为 实 践 基 础 , 实 际 上 就 是 以 社 会 主 义 法 治 建 设 为 实 践 基 础 。 社 会 主 义 法 治 的 实 质 就 是 , 实 现 政 治 民 主 化 、 法 律 化 、 制 度 化 , 做 到 以 法 治 国 。 这 就 给 社 会 主 义 法 制 建 设 提 出 了 更 高 的 要 求 。 首 先 , 要 有 以 宪 法 为 龙 头 的 质 高 法 学 基 础 理 论 2 3
24 法学基础理论 量够的完备的法律、法规体系;其次,要求法律在社会调控 手段体系中居于至上权威的地位;第三,充分保护公民依法 享有的民主和自由的权利不受非法的侵犯:第四,要依法制 约国家权力,一切国家机关的权力都要依法行使,纳入法制 的轨道。既要依法以权力制约权力,又要充分发扬民主,以 权利制约权力,借以防范国家权力的越轨和滥用:第五,要 不断优化保障法律实现的法律运行机制,切实做到有法可依, 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第六,要培育和优化适宜 于社会主义法治需求的社会法律思想文化环境。 实现上述要求的法治,既要全党、全国人民,特别是整 个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战线集体力量的共同努力,又要取决于 系列必要的客观条件,但是最根本的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 经济,奠定社会主义法治的经济基础。这是通往社会主义法 治的必由之路。因为:第一,由于市场经济是建立在社会主 义分工高度发达的基础之上的人们相互依赖互补性极大、生 产社会化、商品化程度极高的一种为交换而生产的经济,必 须有确定性、稳定性、连续性和至上权威性的大量法律规则 来调整。因此,市场经济实质上是一种法治经济。第二,由 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实行的是以市场机制配置资源为主,以 国家宏观调控为辅的一种经济运行机制。这种经济机制的本 性与高度集权的政治体制相悖,要求实行政企分权,党政分 权,上下级分权,中央和地方分权,以及国家机关内部分权 制约机制和协调运转的民主的政治体制。这就为社会主义法 治奠定了民主政治的基础。第三,由于市场经济造成了利益 主体多元化的局面,每个公民,每个法人单位都是具有独立
量 够 的 完 备 的 法 律 、 法 规 体 系 ; 其 次 , 要 求 法 律 在 社 会 调 控 手 段 体 系 中 居 于 至 上 权 威 的 地 位 ; 第 三 , 充 分 保 护 公 民 依 法 享 有 的 民 主 和 自 由 的 权 利 不 受 非 法 的 侵 犯 ; 第 四 , 要 依 法 制 约 国 家 权 力 , 一 切 国 家 机 关 的 权 力 都 要 依 法 行 使 , 纳 入 法 制 的 轨 道 。 既 要 依 法 以 权 力 制 约 权 力 , 又 要 充 分 发 扬 民 主 , 以 权 利 制 约 权 力 , 借 以 防 范 国 家 权 力 的 越 轨 和 滥 用 ; 第 五 , 要 不 断 优 化 保 障 法 律 实 现 的 法 律 运 行 机 制 , 切 实 做 到 有 法 可 依 , 有 法 必 依 , 执 法 必 严 , 违 法 必 究 ; 第 六 , 要 培 育 和 优 化 适 宜 于 社 会 主 义 法 治 需 求 的 社 会 法 律 思 想 文 化 环 境 。 实 现 上 述 要 求 的 法 治 , 既 要 全 党 、 全 国 人 民 , 特 别 是 整 个 社 会 主 义 法 制 建 设 战 线 集 体 力 量 的 共 同 努 力 , 又 要 取 决 于 一 系 列 必 要 的 客 观 条 件 , 但 是 最 根 本 的 是 发 展 社 会 主 义 市 场 经 济 , 奠 定 社 会 主 义 法 治 的 经 济 基 础 。 这 是 通 往 社 会 主 义 法 治 的 必 由 之 路 。 因 为 : 第 一 , 由 于 市 场 经 济 是 建 立 在 社 会 主 义 分 工 高 度 发 达 的 基 础 之 上 的 人 们 相 互 依 赖 互 补 性 极 大 、 生 产 社 会 化 、 商 品 化 程 度 极 高 的 一 种 为 交 换 而 生 产 的 经 济 , 必 须 有 确 定 性 、 稳 定 性 、 连 续 性 和 至 上 权 威 性 的 大 量 法 律 规 则 来 调 整 。 因 此 , 市 场 经 济 实 质 上 是 一 种 法 治 经 济 。 第 二 , 由 于 社 会 主 义 市 场 经 济 实 行 的 是 以 市 场 机 制 配 置 资 源 为 主 , 以 国 家 宏 观 调 控 为 辅 的 一 种 经 济 运 行 机 制 。 这 种 经 济 机 制 的 本 性 与 高 度 集 权 的 政 治 体 制 相 悖 , 要 求 实 行 政 企 分 权 , 党 政 分 权 , 上 下 级 分 权 , 中 央 和 地 方 分 权 , 以 及 国 家 机 关 内 部 分 权 制 约 机 制 和 协 调 运 转 的 民 主 的 政 治 体 制 。 这 就 为 社 会 主 义 法 治 奠 定 了 民 主 政 治 的 基 础 。 第 三 , 由 于 市 场 经 济 造 成 了 利 益 主 体 多 元 化 的 局 面 , 每 个 公 民 , 每 个 法 人 单 位 都 是 具 有 独 立 2 4 法 学 基 础 理 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