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基础理论 利益的主体,都要直接、间接地接受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机 制的挑战和考验,每个人都要被迫洗掉受自然经济、产品经 济熏陶的旧脑筋,换上与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相适 应的新脑筋,增强主体意识、权利意识、公平意识、效率、效 益意识、法律意识,关心自己的切身利益和法律对自己合法 权益的保护,进而关心影响自己权利义务关系变化的一切公 共权力的行使,增强每个公民参与政治和法律活动的参与意 识,以及要求国家重大决策公开化、民主化、科学化、法律 化和程序化的民主意识。由于受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熏陶而形 成的这种普遍的社会意识形态,就为实现社会主义法治奠定 了必要的社会思想文化基础 3它必须适应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时代发展的要 求,加强法理学的自身建设。有中国特色的马克思主义法理 学能否有效地发挥其理论指导功能,关键取决于法理学的自 身建设。我国法理学的现状如何呢?由于我国历史上缺乏民 主与法制的传统,法学无疑处于十分落后的状态。法理学则 完全是泊来品,特别是在革命战争的年代,无论是西方法理 学,还是马克思主义法理学在中国的传播都程度不同地从属 于不同的政治学说,淹没在你死我活的阶级斗争的漩涡里。解 放后,法理学又长期与国家理论合为一体,受到以“阶级斗 争为纲”的指导思想的禁固和教条主义的束缚,没有成为独 立的学科。尽管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正确路线的指 引下,广大法学工作者,乘真理标准讨论的东风,坚持实践 是检验法学理论的唯一标准,在法学领域开展了一场拨乱反 正,正本清源的思想解放运动,冲破了重重的思想禁区,使
利 益 的 主 体 , 都 要 直 接 、 间 接 地 接 受 优 胜 劣 汰 的 市 场 竞 争 机 制 的 挑 战 和 考 验 , 每 个 人 都 要 被 迫 洗 掉 受 自 然 经 济 、 产 品 经 济 熏 陶 的 旧 脑 筋 , 换 上 与 社 会 主 义 商 品 经 济 和 市 场 经 济 相 适 应 的 新 脑 筋 , 增 强 主 体 意 识 、 权 利 意 识 、 公 平 意 识 、 效 率 、 效 益 意 识 、 法 律 意 识 , 关 心 自 己 的 切 身 利 益 和 法 律 对 自 己 合 法 权 益 的 保 护 , 进 而 关 心 影 响 自 己 权 利 义 务 关 系 变 化 的 一 切 公 共 权 力 的 行 使 , 增 强 每 个 公 民 参 与 政 治 和 法 律 活 动 的 参 与 意 识 , 以 及 要 求 国 家 重 大 决 策 公 开 化 、 民 主 化 、 科 学 化 、 法 律 化 和 程 序 化 的 民 主 意 识 。 由 于 受 社 会 主 义 市 场 经 济 熏 陶 而 形 成 的 这 种 普 遍 的 社 会 意 识 形 态 , 就 为 实 现 社 会 主 义 法 治 奠 定 了 必 要 的 社 会 思 想 文 化 基 础 。 3 . 它 必 须 适 应 我 国 社 会 主 义 现 代 化 建 设 和 时 代 发 展 的 要 求 , 加 强 法 理 学 的 自 身 建 设 。 有 中 国 特 色 的 马 克 思 主 义 法 理 学 能 否 有 效 地 发 挥 其 理 论 指 导 功 能 , 关 键 取 决 于 法 理 学 的 自 身 建 设 。 我 国 法 理 学 的 现 状 如 何 呢 ? 由 于 我 国 历 史 上 缺 乏 民 主 与 法 制 的 传 统 , 法 学 无 疑 处 于 十 分 落 后 的 状 态 。 法 理 学 则 完 全 是 泊 来 品 , 特 别 是 在 革 命 战 争 的 年 代 , 无 论 是 西 方 法 理 学 , 还 是 马 克 思 主 义 法 理 学 在 中 国 的 传 播 都 程 度 不 同 地 从 属 于 不 同 的 政 治 学 说 , 淹 没 在 你 死 我 活 的 阶 级 斗 争 的 漩 涡 里 。 解 放 后 , 法 理 学 又 长 期 与 国 家 理 论 合 为 一 体 , 受 到 以 “ 阶 级 斗 争 为 纲 ” 的 指 导 思 想 的 禁 固 和 教 条 主 义 的 束 缚 , 没 有 成 为 独 立 的 学 科 。 尽 管 在 党 的 十 一 届 三 中 全 会 以 来 的 正 确 路 线 的 指 引 下 , 广 大 法 学 工 作 者 , 乘 真 理 标 准 讨 论 的 东 风 , 坚 持 实 践 是 检 验 法 学 理 论 的 唯 一 标 准 , 在 法 学 领 域 开 展 了 一 场 拨 乱 反 正 , 正 本 清 源 的 思 想 解 放 运 动 , 冲 破 了 重 重 的 思 想 禁 区 , 使 法 学 基 础 理 论 2 5
法学基础理论 法理学自立门户,开创了前所未有的良好学风和学术研究的 崭新局面,并为法理学由以“阶级斗争为纲”的轨道,转到 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轨道奠定了良好基础,从而有力地促进 了法理学和整个法学及法制建设事业的蓬勃发展;但经过80 年代后期资产阶级自由化思潮的干扰和对这种干扰的反击 中,又出现“左”的思想回潮的种种反映,致使我国法理学 发展的现状和水平,总的看来,仍然大大落后于客观形势发 展的要求。这就是现今法理学发展所面临的主要矛盾。其主 要表现是:法理学尚未完全摆脱以“阶级斗争为纲”的 左”的思想束缚和影响,真正立足到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基 点上;远未有由服务于计划经济的轨道转到服务于市场经济 轨道;法理学内容的广度、深度和对客观现实的适应度与蓬 勃发展客观现实对法理学丰富多彩的要求存在着明显的差 距;在理论思维方式上也还程度不同地受到不同形式的唯书 唯上的传统思维模式的束缚和影响;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开 拓创新的思维模式未得到应有的普及;在方法论方面也还有 待于在唯物辩证法的方法论基础上博采众长,求得丰富和发 展。因此,本着在前面论及的创立有中国特色的马克思主义 法理学的指导原则和必备的前提下,从法理学发展的现状出 发,适应经济建设、改革开放、市场经济、民主政治和法治 建设的要求,加强法理学自身的理论建设,是创立有中国特 色的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当务之急。也就是说要根据上述的 要求对法理学的内容所包括的法的本体论、发展论、运行论 范畴论、价值论和方法论等进行重新审视,求是创新,开展 全面开拓性研究,使法理学真正立足于经济建设这个中心点
法 理 学 自 立 门 户 , 开 创 了 前 所 未 有 的 良 好 学 风 和 学 术 研 究 的 崭 新 局 面 , 并 为 法 理 学 由 以 “ 阶 级 斗 争 为 纲 ” 的 轨 道 , 转 到 以 经 济 建 设 为 中 心 的 轨 道 奠 定 了 良 好 基 础 , 从 而 有 力 地 促 进 了 法 理 学 和 整 个 法 学 及 法 制 建 设 事 业 的 蓬 勃 发 展 ; 但 经 过 8 0 年 代 后 期 资 产 阶 级 自 由 化 思 潮 的 干 扰 和 对 这 种 干 扰 的 反 击 中 , 又 出 现 “ 左 ” 的 思 想 回 潮 的 种 种 反 映 , 致 使 我 国 法 理 学 发 展 的 现 状 和 水 平 , 总 的 看 来 , 仍 然 大 大 落 后 于 客 观 形 势 发 展 的 要 求 。 这 就 是 现 今 法 理 学 发 展 所 面 临 的 主 要 矛 盾 。 其 主 要 表 现 是 : 法 理 学 尚 未 完 全 摆 脱 以 “ 阶 级 斗 争 为 纲 ” 的 “ 左 ” 的 思 想 束 缚 和 影 响 , 真 正 立 足 到 以 经 济 建 设 为 中 心 的 基 点 上 ; 远 未 有 由 服 务 于 计 划 经 济 的 轨 道 转 到 服 务 于 市 场 经 济 轨 道 ; 法 理 学 内 容 的 广 度 、 深 度 和 对 客 观 现 实 的 适 应 度 与 蓬 勃 发 展 客 观 现 实 对 法 理 学 丰 富 多 彩 的 要 求 存 在 着 明 显 的 差 距 ; 在 理 论 思 维 方 式 上 也 还 程 度 不 同 地 受 到 不 同 形 式 的 唯 书 唯 上 的 传 统 思 维 模 式 的 束 缚 和 影 响 ; 解 放 思 想 , 实 事 求 是 , 开 拓 创 新 的 思 维 模 式 未 得 到 应 有 的 普 及 ; 在 方 法 论 方 面 也 还 有 待 于 在 唯 物 辩 证 法 的 方 法 论 基 础 上 博 采 众 长 , 求 得 丰 富 和 发 展 。 因 此 , 本 着 在 前 面 论 及 的 创 立 有 中 国 特 色 的 马 克 思 主 义 法 理 学 的 指 导 原 则 和 必 备 的 前 提 下 , 从 法 理 学 发 展 的 现 状 出 发 , 适 应 经 济 建 设 、 改 革 开 放 、 市 场 经 济 、 民 主 政 治 和 法 治 建 设 的 要 求 , 加 强 法 理 学 自 身 的 理 论 建 设 , 是 创 立 有 中 国 特 色 的 马 克 思 主 义 法 理 学 的 当 务 之 急 。 也 就 是 说 要 根 据 上 述 的 要 求 对 法 理 学 的 内 容 所 包 括 的 法 的 本 体 论 、 发 展 论 、 运 行 论 、 范 畴 论 、 价 值 论 和 方 法 论 等 进 行 重 新 审 视 , 求 是 创 新 , 开 展 全 面 开 拓 性 研 究 , 使 法 理 学 真 正 立 足 于 经 济 建 设 这 个 中 心 点 2 6 法 学 基 础 理 论
法学基础理论 上,使其既符合党的十四大提出的社会主义本质和时代全方 位发展的要求,又具有揭示我国现阶段法律现实运动内在规 律的理论品格,才堪称有中国特色的马克思主义法理学。这 既是时代也是党、国家和人民赋予我们法理学界的神圣使命。 同时也是要靠整个法理学界老、中、青相结合的群策群力,特 别是寄厚望的中青年学者勇于开拓创新的精神,进行长期艰 苦的努力才能完成的艰巨复杂而光荣的任务。 第三节法理学的地位及学习研究 法理学的意义和方法 、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和学习研究法理学的意义 ()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 由于法理学集中体现了马克思主义法律观和整个法律现 象的共同规律、共同性问题的基本原理,所以,它在整个法 学体系中处于基础理论学科的地位,是马克思主义法学这座 科学大厦的牢固基石。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内容结构可以从 多面度进行观察和构建。在我国通行的有代表性的法理学的 内容结构,大体上有三个部份 1反映和回答人类社会各个发展阶段上所有法律上层建 筑的共同规律、共同性问题的基本原理,包括法的本质、特 征、功能、价值、渊源以及法的起源、发展和消亡的规律的 基本原理等。 2反映和回答各个剥削阶级类型的法律上层建筑的共同 规律、共同性问题的基本原理,包括各个剥削阶级类型法的
上 , 使 其 既 符 合 党 的 十 四 大 提 出 的 社 会 主 义 本 质 和 时 代 全 方 位 发 展 的 要 求 , 又 具 有 揭 示 我 国 现 阶 段 法 律 现 实 运 动 内 在 规 律 的 理 论 品 格 , 才 堪 称 有 中 国 特 色 的 马 克 思 主 义 法 理 学 。 这 既 是 时 代 也 是 党 、 国 家 和 人 民 赋 予 我 们 法 理 学 界 的 神 圣 使 命 。 同 时 也 是 要 靠 整 个 法 理 学 界 老 、 中 、 青 相 结 合 的 群 策 群 力 , 特 别 是 寄 厚 望 的 中 青 年 学 者 勇 于 开 拓 创 新 的 精 神 , 进 行 长 期 艰 苦 的 努 力 才 能 完 成 的 艰 巨 复 杂 而 光 荣 的 任 务 。 第 三 节 法 理 学 的 地 位 及 学 习 研 究 法 理 学 的 意 义 和 方 法 一 、 法 理 学 在 法 学 体 系 中 的 地 位 和 学 习 研 究 法 理 学 的 意 义 ( 一 ) 法 理 学 在 法 学 体 系 中 的 地 位 由 于 法 理 学 集 中 体 现 了 马 克 思 主 义 法 律 观 和 整 个 法 律 现 象 的 共 同 规 律 、 共 同 性 问 题 的 基 本 原 理 , 所 以 , 它 在 整 个 法 学 体 系 中 处 于 基 础 理 论 学 科 的 地 位 , 是 马 克 思 主 义 法 学 这 座 科 学 大 厦 的 牢 固 基 石 。 马 克 思 主 义 法 理 学 的 内 容 结 构 可 以 从 多 面 度 进 行 观 察 和 构 建 。 在 我 国 通 行 的 有 代 表 性 的 法 理 学 的 内 容 结 构 , 大 体 上 有 三 个 部 份 : 1 . 反 映 和 回 答 人 类 社 会 各 个 发 展 阶 段 上 所 有 法 律 上 层 建 筑 的 共 同 规 律 、 共 同 性 问 题 的 基 本 原 理 , 包 括 法 的 本 质 、 特 征 、 功 能 、 价 值 、 渊 源 以 及 法 的 起 源 、 发 展 和 消 亡 的 规 律 的 基 本 原 理 等 。 2 . 反 映 和 回 答 各 个 剥 削 阶 级 类 型 的 法 律 上 层 建 筑 的 共 同 规 律 、 共 同 性 问 题 的 基 本 原 理 , 包 括 各 个 剥 削 阶 级 类 型 法 的 法 学 基 础 理 论 2 7
法学基础理论 本质、特征等方面的基本原理。 3.反映和回答社会主义国家(重点是本国)法律上层建 筑的共同规律和共同性问题的基本原理。包括社会主义法的 产生、性质、功能、价值和法的运行与实现等方面的基本原 理。 法理学作为法学体系中的基础理论学科,当然对整个法 学体系中其他所有分支学科具有指导作用。同时,法理学又 要研究概括各个法学分支学科研究的科学成果,取其特性中 的共性因素和精华,并上升到法的一般理论的高度,又反过 来指导各个法学分支学科的发展。如此循环往复,使法学和 其他法学学科相互促进,共同发展,求得整个社会主义法学 的繁荣 二)学习研究法理学的意义 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研究和阐明了马克思主义法律观的基 本原理及其与剥削阶级法律观的原则界限。学习研究马克思 主义法理学可以奠定马克思主义法律观的理论基础,掌握马 克思主义法理学的基本立场、观点和方法,抵制剥削阶级法 律观的影响,科学地鉴别各种法学理论的真伪,批判吸收其 科学成分,为我所用 法理学研究和阐明了有关法,特别是社会主义法的本质、 特征、原则、功能、价值、运行、实现及其一般发展规律的 基本理论。学习研究法理学,掌握法理学的基本理论,可以 为学习研究其他法学学科奠定基本的法学理论基础。 马克思主义法理学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在把马克 思主义关于法的一般原理与本国无产阶级革命和社会主义法
本 质 、 特 征 等 方 面 的 基 本 原 理 。 3 . 反 映 和 回 答 社 会 主 义 国 家 ( 重 点 是 本 国 ) 法 律 上 层 建 筑 的 共 同 规 律 和 共 同 性 问 题 的 基 本 原 理 。 包 括 社 会 主 义 法 的 产 生 、 性 质 、 功 能 、 价 值 和 法 的 运 行 与 实 现 等 方 面 的 基 本 原 理 。 法 理 学 作 为 法 学 体 系 中 的 基 础 理 论 学 科 , 当 然 对 整 个 法 学 体 系 中 其 他 所 有 分 支 学 科 具 有 指 导 作 用 。 同 时 , 法 理 学 又 要 研 究 概 括 各 个 法 学 分 支 学 科 研 究 的 科 学 成 果 , 取 其 特 性 中 的 共 性 因 素 和 精 华 , 并 上 升 到 法 的 一 般 理 论 的 高 度 , 又 反 过 来 指 导 各 个 法 学 分 支 学 科 的 发 展 。 如 此 循 环 往 复 , 使 法 学 和 其 他 法 学 学 科 相 互 促 进 , 共 同 发 展 , 求 得 整 个 社 会 主 义 法 学 的 繁 荣 。 ( 二 ) 学 习 研 究 法 理 学 的 意 义 马 克 思 主 义 法 理 学 研 究 和 阐 明 了 马 克 思 主 义 法 律 观 的 基 本 原 理 及 其 与 剥 削 阶 级 法 律 观 的 原 则 界 限 。 学 习 研 究 马 克 思 主 义 法 理 学 可 以 奠 定 马 克 思 主 义 法 律 观 的 理 论 基 础 , 掌 握 马 克 思 主 义 法 理 学 的 基 本 立 场 、 观 点 和 方 法 , 抵 制 剥 削 阶 级 法 律 观 的 影 响 , 科 学 地 鉴 别 各 种 法 学 理 论 的 真 伪 , 批 判 吸 收 其 科 学 成 分 , 为 我 所 用 。 法 理 学 研 究 和 阐 明 了 有 关 法 , 特 别 是 社 会 主 义 法 的 本 质 、 特 征 、 原 则 、 功 能 、 价 值 、 运 行 、 实 现 及 其 一 般 发 展 规 律 的 基 本 理 论 。 学 习 研 究 法 理 学 , 掌 握 法 理 学 的 基 本 理 论 , 可 以 为 学 习 研 究 其 他 法 学 学 科 奠 定 基 本 的 法 学 理 论 基 础 。 马 克 思 主 义 法 理 学 坚 持 理 论 联 系 实 际 的 原 则 , 在 把 马 克 思 主 义 关 于 法 的 一 般 原 理 与 本 国 无 产 阶 级 革 命 和 社 会 主 义 法 2 8 法 学 基 础 理 论
法学基础理论 制建设实践相结合时,都要以本国无产阶级政党的路线、方 针政策为指导,总结本国的实践经验教训,努力创造具有本 国特色的法理学。因此,学习和研究法理学,有利于我们把 握法制建设的正确方向,促进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健康发展。 、法理学的研究方法 (一)坚持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为研究法理学 的方法论基础 马克思主义哲学—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是从 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高度发展的科学成就中总结概括出来的 人类全部智慧的结晶,是马克思主义研究自然、社会和人类 思维领域普遍规律的科学,体现了世界观和方法论、唯物论 和辩证法、理论和实践的高度统一。因而它又是指导一切科 学研究和人类实践的普遍真理,成为包括法理学在内的一切 科学的方法论基础。 以马克思主义哲学作为法理学研究的方法论基础,要求 从事法理学研究的主体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世界 观、方法论武装自己的头脑,坚持其基本原理、基本观点,正 确掌握和运用由这种方法论基础引导出来的研究方法体系 这个方法体系就是:由于法律上层建筑与上层建筑其他部分 相互作用的关系及其决定于并反作用于社会经济基础,还要 受到现实的、传统的种种因素的制约,要求法理学研究坚持 普遍联系、全面分析的方法。由于法律是掌握政权阶级的意 志和利益的体现,具有阶级斗争工具的功能,要求法理学坚 持阶级分析的方法;由于法是一种社会历史现象,有其产生、 发展、消亡的规律,要求法理学坚持历史考查的方法;由于
制 建 设 实 践 相 结 合 时 , 都 要 以 本 国 无 产 阶 级 政 党 的 路 线 、 方 针 政 策 为 指 导 , 总 结 本 国 的 实 践 经 验 教 训 , 努 力 创 造 具 有 本 国 特 色 的 法 理 学 。 因 此 , 学 习 和 研 究 法 理 学 , 有 利 于 我 们 把 握 法 制 建 设 的 正 确 方 向 , 促 进 社 会 主 义 法 制 建 设 的 健 康 发 展 。 二 、 法 理 学 的 研 究 方 法 ( 一 ) 坚 持 以 辩 证 唯 物 主 义 和 历 史 唯 物 主 义 为 研 究 法 理 学 的 方 法 论 基 础 马 克 思 主 义 哲 学 — — 辩 证 唯 物 主 义 和 历 史 唯 物 主 义 是 从 自 然 科 学 和 社 会 科 学 高 度 发 展 的 科 学 成 就 中 总 结 概 括 出 来 的 人 类 全 部 智 慧 的 结 晶 , 是 马 克 思 主 义 研 究 自 然 、 社 会 和 人 类 思 维 领 域 普 遍 规 律 的 科 学 , 体 现 了 世 界 观 和 方 法 论 、 唯 物 论 和 辩 证 法 、 理 论 和 实 践 的 高 度 统 一 。 因 而 它 又 是 指 导 一 切 科 学 研 究 和 人 类 实 践 的 普 遍 真 理 , 成 为 包 括 法 理 学 在 内 的 一 切 科 学 的 方 法 论 基 础 。 以 马 克 思 主 义 哲 学 作 为 法 理 学 研 究 的 方 法 论 基 础 , 要 求 从 事 法 理 学 研 究 的 主 体 用 辩 证 唯 物 主 义 和 历 史 唯 物 主 义 世 界 观 、 方 法 论 武 装 自 己 的 头 脑 , 坚 持 其 基 本 原 理 、 基 本 观 点 , 正 确 掌 握 和 运 用 由 这 种 方 法 论 基 础 引 导 出 来 的 研 究 方 法 体 系 。 这 个 方 法 体 系 就 是 : 由 于 法 律 上 层 建 筑 与 上 层 建 筑 其 他 部 分 相 互 作 用 的 关 系 及 其 决 定 于 并 反 作 用 于 社 会 经 济 基 础 , 还 要 受 到 现 实 的 、 传 统 的 种 种 因 素 的 制 约 , 要 求 法 理 学 研 究 坚 持 普 遍 联 系 、 全 面 分 析 的 方 法 。 由 于 法 律 是 掌 握 政 权 阶 级 的 意 志 和 利 益 的 体 现 , 具 有 阶 级 斗 争 工 具 的 功 能 , 要 求 法 理 学 坚 持 阶 级 分 析 的 方 法 ; 由 于 法 是 一 种 社 会 历 史 现 象 , 有 其 产 生 、 发 展 、 消 亡 的 规 律 , 要 求 法 理 学 坚 持 历 史 考 查 的 方 法 ; 由 于 法 学 基 础 理 论 2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