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基础理论 5 学、婚姻法学、刑法学、行政诉讼法学、民事诉讼法学、刑 事诉讼法学等一系列学科。 2.国际法学。国际法学又根据对不同的国际法律现象的 研究,分为国际公法学、国际私法学、国际经济法学等学科。 3.法律史学。它可以分为法律制度史和法律思想史。 4.外国法学。 比较法学 二)从纵向,即从立法到法律实施的角度来分科,可将 法学分为立法学、法律解释学和法律社会学。 三)从法学研究的侧重点是基础理论还是实际应用的角 度来分科,可将法学分为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从上述几个 角度划分的法学学科,除法律思想史、法哲学或法理学(在 我国称之为法学基础理论)属于理论法学外,都可以列入应 用法学范围之内 四)从对法律与其他社会现象或某些自然现象相关联的 问题进行研究的角度,来划分法学分支学科,又构成了我国 法学领域中一组边缘法学,如刑事侦察学、司法鉴定学、犯 罪心理学、证据学、法医学、法律统计学、法律逻辑学等。 由于同时从几个角度对有广阔研究范围的法学进行分 科,难免发生相互交叉,出现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情况。随 着人类社会实践不断向世界和宇宙空间的广度和深度进军, 法律涉足的领域也会越来越广阔,法学分科必然会增添新的
学 、 婚 姻 法 学 、 刑 法 学 、 行 政 诉 讼 法 学 、 民 事 诉 讼 法 学 、 刑 事 诉 讼 法 学 等 一 系 列 学 科 。 2 . 国 际 法 学 。 国 际 法 学 又 根 据 对 不 同 的 国 际 法 律 现 象 的 研 究 , 分 为 国 际 公 法 学 、 国 际 私 法 学 、 国 际 经 济 法 学 等 学 科 。 3 . 法 律 史 学 。 它 可 以 分 为 法 律 制 度 史 和 法 律 思 想 史 。 4 . 外 国 法 学 。 5 . 比 较 法 学 。 ( 二 ) 从 纵 向 , 即 从 立 法 到 法 律 实 施 的 角 度 来 分 科 , 可 将 法 学 分 为 立 法 学 、 法 律 解 释 学 和 法 律 社 会 学 。 ( 三 ) 从 法 学 研 究 的 侧 重 点 是 基 础 理 论 还 是 实 际 应 用 的 角 度 来 分 科 , 可 将 法 学 分 为 理 论 法 学 和 应 用 法 学 。 从 上 述 几 个 角 度 划 分 的 法 学 学 科 , 除 法 律 思 想 史 、 法 哲 学 或 法 理 学 ( 在 我 国 称 之 为 法 学 基 础 理 论 ) 属 于 理 论 法 学 外 , 都 可 以 列 入 应 用 法 学 范 围 之 内 。 ( 四 ) 从 对 法 律 与 其 他 社 会 现 象 或 某 些 自 然 现 象 相 关 联 的 问 题 进 行 研 究 的 角 度 , 来 划 分 法 学 分 支 学 科 , 又 构 成 了 我 国 法 学 领 域 中 一 组 边 缘 法 学 , 如 刑 事 侦 察 学 、 司 法 鉴 定 学 、 犯 罪 心 理 学 、 证 据 学 、 法 医 学 、 法 律 统 计 学 、 法 律 逻 辑 学 等 。 由 于 同 时 从 几 个 角 度 对 有 广 阔 研 究 范 围 的 法 学 进 行 分 科 , 难 免 发 生 相 互 交 叉 , 出 现 你 中 有 我 , 我 中 有 你 的 情 况 。 随 着 人 类 社 会 实 践 不 断 向 世 界 和 宇 宙 空 间 的 广 度 和 深 度 进 军 , 法 律 涉 足 的 领 域 也 会 越 来 越 广 阔 , 法 学 分 科 必 然 会 增 添 新 的 法 学 基 础 理 论 5
法学基础理论 劲旅,已有的学科也会随着实践的发展分裂出新的法学分支 学科,可见,法学体系是一个不断发展变化的开放体系 第二节法理学的研究对象及法理学的 产生和发展 法理学的研究对象 法理学,即法学基础理论,与西方的法哲学同义。它是 以整个法律现象的共同发展规律和共同性问题为研究对象的 学科。或者说法理学是把人类社会各个发展阶段上所有的法 律上层建筑,或某一社会形态的法律上层建筑,或一个国家 的法律上层建筑作为一个整体来探索其一般规律和一般性问 题的学科。因而,法理学的研究对象不同于只研究特定领域 内的法律现象及其特有规律的部门法学。其次,法理学不仅 把法律现象作为一个整体来研究其共同发展规律和共同性问 题,即研究法的本体论、发展论、运行论、价值论、范畴论 等问题,而且还要探索如何研究和认识法理学对象的认识论、 方法论问题。再次,法理学还要以是否科学地反映和回答整 个法律现象的共同规律、共同性问题为评价的准则,来考察 历史上和当今世界上存在的各种各样的法理学,去粗取精,去 伪存真,不断丰富和发展法理学的内容和体系,借以不断深 化对法理学对象的研究和认识。 二、法理学的产生和发展 ()法理学是法学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
劲 旅 , 已 有 的 学 科 也 会 随 着 实 践 的 发 展 分 裂 出 新 的 法 学 分 支 学 科 , 可 见 , 法 学 体 系 是 一 个 不 断 发 展 变 化 的 开 放 体 系 。 第 二 节 法 理 学 的 研 究 对 象 及 法 理 学 的 产 生 和 发 展 一 、 法 理 学 的 研 究 对 象 法 理 学 , 即 法 学 基 础 理 论 , 与 西 方 的 法 哲 学 同 义 。 它 是 以 整 个 法 律 现 象 的 共 同 发 展 规 律 和 共 同 性 问 题 为 研 究 对 象 的 学 科 。 或 者 说 法 理 学 是 把 人 类 社 会 各 个 发 展 阶 段 上 所 有 的 法 律 上 层 建 筑 , 或 某 一 社 会 形 态 的 法 律 上 层 建 筑 , 或 一 个 国 家 的 法 律 上 层 建 筑 作 为 一 个 整 体 来 探 索 其 一 般 规 律 和 一 般 性 问 题 的 学 科 。 因 而 , 法 理 学 的 研 究 对 象 不 同 于 只 研 究 特 定 领 域 内 的 法 律 现 象 及 其 特 有 规 律 的 部 门 法 学 。 其 次 , 法 理 学 不 仅 把 法 律 现 象 作 为 一 个 整 体 来 研 究 其 共 同 发 展 规 律 和 共 同 性 问 题 , 即 研 究 法 的 本 体 论 、 发 展 论 、 运 行 论 、 价 值 论 、 范 畴 论 等 问 题 , 而 且 还 要 探 索 如 何 研 究 和 认 识 法 理 学 对 象 的 认 识 论 、 方 法 论 问 题 。 再 次 , 法 理 学 还 要 以 是 否 科 学 地 反 映 和 回 答 整 个 法 律 现 象 的 共 同 规 律 、 共 同 性 问 题 为 评 价 的 准 则 , 来 考 察 历 史 上 和 当 今 世 界 上 存 在 的 各 种 各 样 的 法 理 学 , 去 粗 取 精 , 去 伪 存 真 , 不 断 丰 富 和 发 展 法 理 学 的 内 容 和 体 系 , 借 以 不 断 深 化 对 法 理 学 对 象 的 研 究 和 认 识 。 二 、 法 理 学 的 产 生 和 发 展 ( 一 ) 法 理 学 是 法 学 发 展 到 一 定 阶 段 的 产 物 6 法 学 基 础 理 论
法学基础理论 作为法学体系中一个独立学科的法理学是法学发展到 定阶段的产物。人类社会无论是东方还是西方,开始出现社 会法律现象时就有了法律思想的萌芽。但法学作为一门独立 的学科的产生,必须是成文法发展到了相当广泛复杂的水平, 同时又以形成了专门对这种广泛复杂的法律现象从事研究的 法学家阶层为条件。我国春秋战国时期和西方罗马帝国时期 正是这两方面条件都发展成熟而产生法学的时代。法学这门 古老的科学从问世至今已有数千年坎坷不平的历史。从法学 的意识形态的性质来看,它经历了由野蛮到文明、由低级到 高级的奴隶主阶级法学、封建地主阶级法学、资产阶级法学 社会主义法学四个发展阶段。这表明法学的发展要受到一定 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阶级意志的制约,要适应一定阶 级利益的需要。另一方面,从法学的内容和形式来看,由于 作为法学研究对象的社会法律现象,随着社会生产、生活向 前发展和日益复杂化,更加广泛而深刻地涉足社会生产、生 活各个领域,使法学的发展又经历了一个由简单到复杂的过 程。当这个发展过程达到一定的临界点时,法学的发展又会 呈出现一切科学发展的一般规律,由原来的统一整体的法学 不断分化出多门、多级的学科。与此同时,这些多门、多级 的法学学科又要求有统一的基础学科来加以指导。因而,法 学基础理论学科就应运而生。可见法学的发展还要受到法学 本身发展规律的制约,适应法学本身发展的要求。 法理学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是法学发展到近代的产物 正是适应西方资产阶级革命的需要和法学本身发展需要而产 生的
作 为 法 学 体 系 中 一 个 独 立 学 科 的 法 理 学 是 法 学 发 展 到 一 定 阶 段 的 产 物 。 人 类 社 会 无 论 是 东 方 还 是 西 方 , 开 始 出 现 社 会 法 律 现 象 时 就 有 了 法 律 思 想 的 萌 芽 。 但 法 学 作 为 一 门 独 立 的 学 科 的 产 生 , 必 须 是 成 文 法 发 展 到 了 相 当 广 泛 复 杂 的 水 平 , 同 时 又 以 形 成 了 专 门 对 这 种 广 泛 复 杂 的 法 律 现 象 从 事 研 究 的 法 学 家 阶 层 为 条 件 。 我 国 春 秋 战 国 时 期 和 西 方 罗 马 帝 国 时 期 正 是 这 两 方 面 条 件 都 发 展 成 熟 而 产 生 法 学 的 时 代 。 法 学 这 门 古 老 的 科 学 从 问 世 至 今 已 有 数 千 年 坎 坷 不 平 的 历 史 。 从 法 学 的 意 识 形 态 的 性 质 来 看 , 它 经 历 了 由 野 蛮 到 文 明 、 由 低 级 到 高 级 的 奴 隶 主 阶 级 法 学 、 封 建 地 主 阶 级 法 学 、 资 产 阶 级 法 学 、 社 会 主 义 法 学 四 个 发 展 阶 段 。 这 表 明 法 学 的 发 展 要 受 到 一 定 的 社 会 物 质 生 活 条 件 决 定 的 阶 级 意 志 的 制 约 , 要 适 应 一 定 阶 级 利 益 的 需 要 。 另 一 方 面 , 从 法 学 的 内 容 和 形 式 来 看 , 由 于 作 为 法 学 研 究 对 象 的 社 会 法 律 现 象 , 随 着 社 会 生 产 、 生 活 向 前 发 展 和 日 益 复 杂 化 , 更 加 广 泛 而 深 刻 地 涉 足 社 会 生 产 、 生 活 各 个 领 域 , 使 法 学 的 发 展 又 经 历 了 一 个 由 简 单 到 复 杂 的 过 程 。 当 这 个 发 展 过 程 达 到 一 定 的 临 界 点 时 , 法 学 的 发 展 又 会 呈 出 现 一 切 科 学 发 展 的 一 般 规 律 , 由 原 来 的 统 一 整 体 的 法 学 不 断 分 化 出 多 门 、 多 级 的 学 科 。 与 此 同 时 , 这 些 多 门 、 多 级 的 法 学 学 科 又 要 求 有 统 一 的 基 础 学 科 来 加 以 指 导 。 因 而 , 法 学 基 础 理 论 学 科 就 应 运 而 生 。 可 见 法 学 的 发 展 还 要 受 到 法 学 本 身 发 展 规 律 的 制 约 , 适 应 法 学 本 身 发 展 的 要 求 。 法 理 学 作 为 一 门 独 立 的 学 科 是 法 学 发 展 到 近 代 的 产 物 。 正 是 适 应 西 方 资 产 阶 级 革 命 的 需 要 和 法 学 本 身 发 展 需 要 而 产 生 的 。 法 学 基 础 理 论 7
法学基础理论 二)资产阶级法理学的产生与发展 法理学作为从总体上观察法律现象的法律思想,一般说 是与法学同时产生的。如中国古代法学对法的概念、作用的 论断和罗马法学中关于自然法理论的论证都是法理学产生的 萌芽形态。有的还是先于法学而产生的。如古希腊的自然法 观。但在西方资产阶级革命时代法理学问世之前,这些萌芽 形态的法理学,都是掺合在哲学、政治学和整个法学之中,从 来没形成一门系统而独立的法学学科。而西方资产阶级革命 时代的法理学的产生又有其特殊的历史背景。在西欧封建社 会的中后期,资本主义经济关系开始孕育产生,并逐步得到 发展。到16-17世纪,西欧、北美资本主义经济得到了空前 的发展和壮大,资产阶级已作为一个强大的政治力量登上了 历史舞台。当它们希望资本主义经济得到法律和政治上的全 面保护,借以求得进一步发展时,却受到神法、封建制法以 及神学法律观的严重束缚,遭到由神学世界观庇护的封建专 制制度的拼命抵抗。资产阶级为了打败包括神学法学在内的 神学世界观,推翻封建专制的统治,为资本主义发展扫清道 路,于是通过作为它们精神领袖的思想家、法学家们,把欧 洲文艺复兴运动中产生的人文主义思想和传统的自然法学中 理性原则的积极精神结合起来,创立了反对神学世界观和封 建统治的自然法学派的法理学。其代表人物为荷兰的格老秀 斯和英国的霍布斯,这种被称之为古典自然法学派的法理学 产生之后,又相继经过斯宾诺沙、洛克、普芬道夫、孟德斯 鸠、卢梭、杰佛逊、潘恩等资产阶级杰出人物在西欧各国和 英国的北美殖民地得到了广泛的传播与发展。它所包含的天
( 二 ) 资 产 阶 级 法 理 学 的 产 生 与 发 展 法 理 学 作 为 从 总 体 上 观 察 法 律 现 象 的 法 律 思 想 , 一 般 说 是 与 法 学 同 时 产 生 的 。 如 中 国 古 代 法 学 对 法 的 概 念 、 作 用 的 论 断 和 罗 马 法 学 中 关 于 自 然 法 理 论 的 论 证 都 是 法 理 学 产 生 的 萌 芽 形 态 。 有 的 还 是 先 于 法 学 而 产 生 的 。 如 古 希 腊 的 自 然 法 观 。 但 在 西 方 资 产 阶 级 革 命 时 代 法 理 学 问 世 之 前 , 这 些 萌 芽 形 态 的 法 理 学 , 都 是 掺 合 在 哲 学 、 政 治 学 和 整 个 法 学 之 中 , 从 来 没 形 成 一 门 系 统 而 独 立 的 法 学 学 科 。 而 西 方 资 产 阶 级 革 命 时 代 的 法 理 学 的 产 生 又 有 其 特 殊 的 历 史 背 景 。 在 西 欧 封 建 社 会 的 中 后 期 , 资 本 主 义 经 济 关 系 开 始 孕 育 产 生 , 并 逐 步 得 到 发 展 。 到 1 6 — 1 7 世 纪 , 西 欧 、 北 美 资 本 主 义 经 济 得 到 了 空 前 的 发 展 和 壮 大 , 资 产 阶 级 已 作 为 一 个 强 大 的 政 治 力 量 登 上 了 历 史 舞 台 。 当 它 们 希 望 资 本 主 义 经 济 得 到 法 律 和 政 治 上 的 全 面 保 护 , 借 以 求 得 进 一 步 发 展 时 , 却 受 到 神 法 、 封 建 制 法 以 及 神 学 法 律 观 的 严 重 束 缚 , 遭 到 由 神 学 世 界 观 庇 护 的 封 建 专 制 制 度 的 拼 命 抵 抗 。 资 产 阶 级 为 了 打 败 包 括 神 学 法 学 在 内 的 神 学 世 界 观 , 推 翻 封 建 专 制 的 统 治 , 为 资 本 主 义 发 展 扫 清 道 路 , 于 是 通 过 作 为 它 们 精 神 领 袖 的 思 想 家 、 法 学 家 们 , 把 欧 洲 文 艺 复 兴 运 动 中 产 生 的 人 文 主 义 思 想 和 传 统 的 自 然 法 学 中 理 性 原 则 的 积 极 精 神 结 合 起 来 , 创 立 了 反 对 神 学 世 界 观 和 封 建 统 治 的 自 然 法 学 派 的 法 理 学 。 其 代 表 人 物 为 荷 兰 的 格 老 秀 斯 和 英 国 的 霍 布 斯 , 这 种 被 称 之 为 古 典 自 然 法 学 派 的 法 理 学 产 生 之 后 , 又 相 继 经 过 斯 宾 诺 沙 、 洛 克 、 普 芬 道 夫 、 孟 德 斯 鸠 、 卢 梭 、 杰 佛 逊 、 潘 恩 等 资 产 阶 级 杰 出 人 物 在 西 欧 各 国 和 英 国 的 北 美 殖 民 地 得 到 了 广 泛 的 传 播 与 发 展 。 它 所 包 含 的 天 8 法 学 基 础 理 论
法学基础理论 9 赋人权论、社会契约论、人民主权论、法律公意论等丰富的 内容,尽管是资产阶级民主观、法律观的体现,有其时代和 阶级的局限性,但它从17世纪初到18世纪末作为革命时代 的资产阶级反对封建主义的强大思想武器和指导资产阶级初 期民主与法制建设的理论基础,开创了民主法制化的先河,差 不多是独领风骚200载,成为资产阶级现代法理学的先驱,有 着不可磨灭的伟大历史功绩。 19世纪上半叶,西欧先进国家的资本主义制度已经确 立,并进入巩固发展时期,尽管还有某些封建主义的反动思 想的回光返照,但已不存在封建主义复辟的威胁。相反,由 于资本主义的盘剥和压榨,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的对立和斗 争日益尖锐。这时,原来反封建的天赋人权、人民主权的那 套自然法学派的理论在资产阶级看来,对无产阶级反对剥削 压迫的斗争起着火上加油的作用,使资产阶级处于十分尴尬 被动的境地。加之资产阶级掌握政权以后,已开展了广泛的 立法、司法活动,又面临改革完善法制,促进资本主义进 步发展的使命,而崇尚先验理性主义的自然法理论在此新的 任务面前又显得软弱无力。这时资产阶级渴求一种新的法理 学来为此巩固和发展资本主义服务。于是边沁的功利主义法 理学和奥斯丁的分析法学派的法理学应运而生。这两种法理 学都以功利主义哲学和实证主义哲学为基础,都反对自然法 学派的理性主义观点,否定自然法,只承认实在法。边沁从 资产阶级个人主义的人性论出发,论证“避苦求乐”是人的 本性和人的行为的唯一动因;认为功利应以给人幸福和快乐 为标准,他主张法律的目的应在于排除一切妨碍个人自由的
赋 人 权 论 、 社 会 契 约 论 、 人 民 主 权 论 、 法 律 公 意 论 等 丰 富 的 内 容 , 尽 管 是 资 产 阶 级 民 主 观 、 法 律 观 的 体 现 , 有 其 时 代 和 阶 级 的 局 限 性 , 但 它 从 1 7 世 纪 初 到 1 8 世 纪 末 作 为 革 命 时 代 的 资 产 阶 级 反 对 封 建 主 义 的 强 大 思 想 武 器 和 指 导 资 产 阶 级 初 期 民 主 与 法 制 建 设 的 理 论 基 础 , 开 创 了 民 主 法 制 化 的 先 河 , 差 不 多 是 独 领 风 骚 2 0 0 载 , 成 为 资 产 阶 级 现 代 法 理 学 的 先 驱 , 有 着 不 可 磨 灭 的 伟 大 历 史 功 绩 。 1 9 世 纪 上 半 叶 , 西 欧 先 进 国 家 的 资 本 主 义 制 度 已 经 确 立 , 并 进 入 巩 固 发 展 时 期 , 尽 管 还 有 某 些 封 建 主 义 的 反 动 思 想 的 回 光 返 照 , 但 已 不 存 在 封 建 主 义 复 辟 的 威 胁 。 相 反 , 由 于 资 本 主 义 的 盘 剥 和 压 榨 , 无 产 阶 级 和 资 产 阶 级 的 对 立 和 斗 争 日 益 尖 锐 。 这 时 , 原 来 反 封 建 的 天 赋 人 权 、 人 民 主 权 的 那 套 自 然 法 学 派 的 理 论 在 资 产 阶 级 看 来 , 对 无 产 阶 级 反 对 剥 削 压 迫 的 斗 争 起 着 火 上 加 油 的 作 用 , 使 资 产 阶 级 处 于 十 分 尴 尬 被 动 的 境 地 。 加 之 资 产 阶 级 掌 握 政 权 以 后 , 已 开 展 了 广 泛 的 立 法 、 司 法 活 动 , 又 面 临 改 革 完 善 法 制 , 促 进 资 本 主 义 进 一 步 发 展 的 使 命 , 而 崇 尚 先 验 理 性 主 义 的 自 然 法 理 论 在 此 新 的 任 务 面 前 又 显 得 软 弱 无 力 。 这 时 资 产 阶 级 渴 求 一 种 新 的 法 理 学 来 为 此 巩 固 和 发 展 资 本 主 义 服 务 。 于 是 边 沁 的 功 利 主 义 法 理 学 和 奥 斯 丁 的 分 析 法 学 派 的 法 理 学 应 运 而 生 。 这 两 种 法 理 学 都 以 功 利 主 义 哲 学 和 实 证 主 义 哲 学 为 基 础 , 都 反 对 自 然 法 学 派 的 理 性 主 义 观 点 , 否 定 自 然 法 , 只 承 认 实 在 法 。 边 沁 从 资 产 阶 级 个 人 主 义 的 人 性 论 出 发 , 论 证 “ 避 苦 求 乐 ” 是 人 的 本 性 和 人 的 行 为 的 唯 一 动 因 ; 认 为 功 利 应 以 给 人 幸 福 和 快 乐 为 标 准 , 他 主 张 法 律 的 目 的 应 在 于 排 除 一 切 妨 碍 个 人 自 由 的 法 学 基 础 理 论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