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基础理论 5 第二节社会主义法律监督体系…… 第二十章社会主义法的实现…… (487) 第一节社会主义法的实现的概念和要求……(487) 第二节社会主义法的实现的保证…………(491) 附录编写本书的主要参考书目………… (511)
第 二 节 社 会 主 义 法 律 监 督 体 系 … … … … … … … ( 4 7 6 ) 第 二 十 章 社 会 主 义 法 的 实 现 … … … … … … … … … … ( 4 8 7 ) 第 一 节 社 会 主 义 法 的 实 现 的 概 念 和 要 求 … … … ( 4 8 7 ) 第 二 节 社 会 主 义 法 的 实 现 的 保 证 … … … … … … ( 4 9 1 ) 附 录 编 写 本 书 的 主 要 参 考 书 目 … … … … … … … … … ( 5 1 1 ) 法 学 基 础 理 论 5
法学基础理论 导论 第一节法学与法学体系 、法学的概念 法学是法律科学的简称。在我国先秦时代就有类似的词 组出现,称为“刑名法术之学”、“刑名之学”。经商鞅改法为 律,至汉代便出现了研究、解释律的学问,即律学,直到清 代都沿用律学的名称。在西方,法学一词源于拉丁语Ju risprudentia。这个拉丁字又是从Jus和 Provider而来。两者 合成为“有系统有组织的法律知识”,即法学的意思。但法学 词在西方到19世纪后期方广泛使用,在中国则是在20世 纪初,当西方文化广泛传入中国时才普遍使用。 法学是以社会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为研究对象的一门 社会科学。这个概念包括以下几层含义: ()它指明了法学研究的对象是社会法律现象及其发展 规律。社会法律现象极为广泛。它既包括静态的法律现象如 个国家的现行法律、法律制度、法律规范等,又包括动态 的法律现象,如法律规范一法律行为一法律关系一法律秩序 等。但是,法在法律现象中居于核心地位。而一切法律现象 都是法存在的静态或动态的表现形式。同时还要认识到一切 法律现象的发生,无论是静态的,还是动态的都不是人们意
导 论 第 一 节 法 学 与 法 学 体 系 一 、 法 学 的 概 念 法 学 是 法 律 科 学 的 简 称 。 在 我 国 先 秦 时 代 就 有 类 似 的 词 组 出 现 , 称 为 “ 刑 名 法 术 之 学 ” 、 “ 刑 名 之 学 ” 。 经 商 鞅 改 法 为 律 , 至 汉 代 便 出 现 了 研 究 、 解 释 律 的 学 问 , 即 律 学 , 直 到 清 代 都 沿 用 律 学 的 名 称 。 在 西 方 , 法 学 一 词 源 于 拉 丁 语 J u A r i s p r u d e n t i a 。 这 个 拉 丁 字 又 是 从 J u s 和 P r o v i d e r e 而 来 。 两 者 合 成 为 “ 有 系 统 有 组 织 的 法 律 知 识 ” , 即 法 学 的 意 思 。 但 法 学 一 词 在 西 方 到 1 9 世 纪 后 期 方 广 泛 使 用 , 在 中 国 则 是 在 2 0 世 纪 初 , 当 西 方 文 化 广 泛 传 入 中 国 时 才 普 遍 使 用 。 法 学 是 以 社 会 法 律 现 象 及 其 发 展 规 律 为 研 究 对 象 的 一 门 社 会 科 学 。 这 个 概 念 包 括 以 下 几 层 含 义 : ( 一 ) 它 指 明 了 法 学 研 究 的 对 象 是 社 会 法 律 现 象 及 其 发 展 规 律 。 社 会 法 律 现 象 极 为 广 泛 。 它 既 包 括 静 态 的 法 律 现 象 如 一 个 国 家 的 现 行 法 律 、 法 律 制 度 、 法 律 规 范 等 , 又 包 括 动 态 的 法 律 现 象 , 如 法 律 规 范 — 法 律 行 为 — 法 律 关 系 — 法 律 秩 序 等 。 但 是 , 法 在 法 律 现 象 中 居 于 核 心 地 位 。 而 一 切 法 律 现 象 都 是 法 存 在 的 静 态 或 动 态 的 表 现 形 式 。 同 时 还 要 认 识 到 一 切 法 律 现 象 的 发 生 , 无 论 是 静 态 的 , 还 是 动 态 的 都 不 是 人 们 意 法 学 基 础 理 论 1
法学基础理论 志任意支配的结果,都要受社会经济规律、其他社会规律、相 关自然规律和法制运动内部规律的制约。法学研究的使命就 是要透过法律现象探索制约和支配各种社会法律现象的客观 规律,创造出反映这些客观规律要求的理论,以指导法制建 设实践,达到预期的目的 二)它表明了法学是一门独立的社会科学。社会科学是 一个大门类的科学,以社会现象及其各方面的发展规律为研 究对象。如何划分各种不同部门的社会科学呢?毛泽东在 《矛盾论》中指出:“科学研究的区分,就是根据科学对象所 具有的特殊的矛盾性。因此,对于某一现象的领域所特有的 某一种矛盾的研究,就构成某一门科学的对象。”①由于不同 部门的社会科学是以不同的研究对象来加以区分的,所以,经 济学是以社会经济关系和经济活动规律为研究对象的一门社 会科学;政治学是以政治关系及其活动规律为研究对象的一 门社会科学;军事学是以战争及其发展规律为研究对象的- 门社会科学。正因为如此,以法律这种特殊社会现象及其发 展规律为研究对象的法学,也就成为社会科学领域中一门独 立的科学。肯定这一点对法学的发展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 意义 (三)法学还是一门阶级性和实践性都很强的社会科学 这是法学这个概念中潜在的应有之义。法是由掌握国家政权 的阶级制定的,是受其物质生活条件制约,体现其阶级意志 和利益的特有的社会现象。这就决定了法学具有鲜明的阶级 《毛泽东选集》(四卷本)第284页
志 任 意 支 配 的 结 果 , 都 要 受 社 会 经 济 规 律 、 其 他 社 会 规 律 、 相 关 自 然 规 律 和 法 制 运 动 内 部 规 律 的 制 约 。 法 学 研 究 的 使 命 就 是 要 透 过 法 律 现 象 探 索 制 约 和 支 配 各 种 社 会 法 律 现 象 的 客 观 规 律 , 创 造 出 反 映 这 些 客 观 规 律 要 求 的 理 论 , 以 指 导 法 制 建 设 实 践 , 达 到 预 期 的 目 的 。 ( 二 ) 它 表 明 了 法 学 是 一 门 独 立 的 社 会 科 学 。 社 会 科 学 是 一 个 大 门 类 的 科 学 , 以 社 会 现 象 及 其 各 方 面 的 发 展 规 律 为 研 究 对 象 。 如 何 划 分 各 种 不 同 部 门 的 社 会 科 学 呢 ? 毛 泽 东 在 《 矛 盾 论 》 中 指 出 : “ 科 学 研 究 的 区 分 , 就 是 根 据 科 学 对 象 所 具 有 的 特 殊 的 矛 盾 性 。 因 此 , 对 于 某 一 现 象 的 领 域 所 特 有 的 某 一 种 矛 盾 的 研 究 , 就 构 成 某 一 门 科 学 的 对 象 。 ” ① 由 于 不 同 部 门 的 社 会 科 学 是 以 不 同 的 研 究 对 象 来 加 以 区 分 的 , 所 以 , 经 济 学 是 以 社 会 经 济 关 系 和 经 济 活 动 规 律 为 研 究 对 象 的 一 门 社 会 科 学 ; 政 治 学 是 以 政 治 关 系 及 其 活 动 规 律 为 研 究 对 象 的 一 门 社 会 科 学 ; 军 事 学 是 以 战 争 及 其 发 展 规 律 为 研 究 对 象 的 一 门 社 会 科 学 。 正 因 为 如 此 , 以 法 律 这 种 特 殊 社 会 现 象 及 其 发 展 规 律 为 研 究 对 象 的 法 学 , 也 就 成 为 社 会 科 学 领 域 中 一 门 独 立 的 科 学 。 肯 定 这 一 点 对 法 学 的 发 展 具 有 重 要 的 理 论 和 实 践 意 义 。 ( 三 ) 法 学 还 是 一 门 阶 级 性 和 实 践 性 都 很 强 的 社 会 科 学 。 这 是 法 学 这 个 概 念 中 潜 在 的 应 有 之 义 。 法 是 由 掌 握 国 家 政 权 的 阶 级 制 定 的 , 是 受 其 物 质 生 活 条 件 制 约 , 体 现 其 阶 级 意 志 和 利 益 的 特 有 的 社 会 现 象 。 这 就 决 定 了 法 学 具 有 鲜 明 的 阶 级 2 法 学 基 础 理 论 ① 《 毛 泽 东 选 集 》 ( 四 卷 本 ) 第 2 8 4 页
法学基础理论 性。一个国家可以有多种阶级倾向的法学,但占统治地位的, 只能是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的法学。不论何种法学,就其整 体而言都要反映一种阶级的意志、利益和世界观,都要为一 定的阶级服务。尽管阶级性不是法学的唯一属性,但古今中 外从来没有超阶级的法学。同时,从法的功能与作用来看, 切法都是掌握政权的阶级用来系统地组织和运用国家权力对 社会实行国家管理的手段,法学又可以被人们理解为组织和 运用国家权力,实现国家职能,管理国家和社会的一门特殊 的管理科学。它着眼于法律对实际社会关系的有效调控,十 分强调理论服务于法律实践,以建立有利于掌握政权阶级的 社会关系和法律秩序为最终目的。所以,法学又是一门实践 性很强的科学。 二、法学体系 法学体系是指由法学各个分支学科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 一整体。它解决的是法学研究的范围和法学分支学科的划分 问题。科学地界定法学研究的范围,合理地划分法学分支学 科,对审视一个国家法学研究的现状,进一步繁荣法学有着 积极的意义。由于各个国家的法学家们一般都侧重从本国法 学理论和法律实践发展的要求出发进行法学研究,因而反映 在法学体系上,往往有两个值得注意的带倾向性的问题: 方面,由于各国国情不同,法律文化传统和法学发展水平的 差异,或同一国家不同发展时期情况的变化,从来没有固定 不变的法学体系。即使同一国家同一时代的法学家们由于观 察问题的角度和学术观点的分野,也很少有统一共识。另
性 。 一 个 国 家 可 以 有 多 种 阶 级 倾 向 的 法 学 , 但 占 统 治 地 位 的 , 只 能 是 掌 握 国 家 政 权 的 阶 级 的 法 学 。 不 论 何 种 法 学 , 就 其 整 体 而 言 都 要 反 映 一 种 阶 级 的 意 志 、 利 益 和 世 界 观 , 都 要 为 一 定 的 阶 级 服 务 。 尽 管 阶 级 性 不 是 法 学 的 唯 一 属 性 , 但 古 今 中 外 从 来 没 有 超 阶 级 的 法 学 。 同 时 , 从 法 的 功 能 与 作 用 来 看 , 一 切 法 都 是 掌 握 政 权 的 阶 级 用 来 系 统 地 组 织 和 运 用 国 家 权 力 对 社 会 实 行 国 家 管 理 的 手 段 , 法 学 又 可 以 被 人 们 理 解 为 组 织 和 运 用 国 家 权 力 , 实 现 国 家 职 能 , 管 理 国 家 和 社 会 的 一 门 特 殊 的 管 理 科 学 。 它 着 眼 于 法 律 对 实 际 社 会 关 系 的 有 效 调 控 , 十 分 强 调 理 论 服 务 于 法 律 实 践 , 以 建 立 有 利 于 掌 握 政 权 阶 级 的 社 会 关 系 和 法 律 秩 序 为 最 终 目 的 。 所 以 , 法 学 又 是 一 门 实 践 性 很 强 的 科 学 。 二 、 法 学 体 系 法 学 体 系 是 指 由 法 学 各 个 分 支 学 科 构 成 的 有 机 联 系 的 统 一 整 体 。 它 解 决 的 是 法 学 研 究 的 范 围 和 法 学 分 支 学 科 的 划 分 问 题 。 科 学 地 界 定 法 学 研 究 的 范 围 , 合 理 地 划 分 法 学 分 支 学 科 , 对 审 视 一 个 国 家 法 学 研 究 的 现 状 , 进 一 步 繁 荣 法 学 有 着 积 极 的 意 义 。 由 于 各 个 国 家 的 法 学 家 们 一 般 都 侧 重 从 本 国 法 学 理 论 和 法 律 实 践 发 展 的 要 求 出 发 进 行 法 学 研 究 , 因 而 反 映 在 法 学 体 系 上 , 往 往 有 两 个 值 得 注 意 的 带 倾 向 性 的 问 题 : 一 方 面 , 由 于 各 国 国 情 不 同 , 法 律 文 化 传 统 和 法 学 发 展 水 平 的 差 异 , 或 同 一 国 家 不 同 发 展 时 期 情 况 的 变 化 , 从 来 没 有 固 定 不 变 的 法 学 体 系 。 即 使 同 一 国 家 同 一 时 代 的 法 学 家 们 由 于 观 察 问 题 的 角 度 和 学 术 观 点 的 分 野 , 也 很 少 有 统 一 共 识 。 另 一 法 学 基 础 理 论 3
4 法学基础理论 方面,一个国家的法学体系与本国现行的法律体系有着密切 的联系。一般都要反映本国法律体系的面貌,根据现行法律 的各个部门建立相应的部门法学,同时,又要研究借鉴外国 法学研究的相关成果,吸取本国法律传统的精华,把实然和 可能预见的应然前景结合起来,使法学体系对法律体系的发 展具有指导性和超前性,比法律体系更为全面广泛和高瞻远 新中国建立后,我国法学界为了摆脱照搬苏联法学模式 的束缚,探索法学研究新路子,曾先后于60年代初和80年 代前期在研讨法学对象的同时,开展了对法学体系的讨论。通 过这两次,特别是后一次讨论,全面审视了我国法学研究的 现状,指出了我国法学研究存在的主要缺陷和成因,指明了 建立健全符合中国国情和改革开放形势发展要求的法学体系 的方向,提出若干需要填补的法学研究的空白区。虽然对划 分法学学科层次和法学分支学科的意见不尽统一,但从各个 不同的角度探索了法学研究范围和分科的问题,使认识得到 深化。这些研究成果在某些法理学教材中得到了较好的概括, 主要反映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从横向各种不同类别的法律的角度来分科,可将法 学划分为 1.国内法学。国内法学又根据对国内法中相应的部门法 的研究分为:宪法学、行政法学、民法学、经济法学、商法
方 面 , 一 个 国 家 的 法 学 体 系 与 本 国 现 行 的 法 律 体 系 有 着 密 切 的 联 系 。 一 般 都 要 反 映 本 国 法 律 体 系 的 面 貌 , 根 据 现 行 法 律 的 各 个 部 门 建 立 相 应 的 部 门 法 学 , 同 时 , 又 要 研 究 借 鉴 外 国 法 学 研 究 的 相 关 成 果 , 吸 取 本 国 法 律 传 统 的 精 华 , 把 实 然 和 可 能 预 见 的 应 然 前 景 结 合 起 来 , 使 法 学 体 系 对 法 律 体 系 的 发 展 具 有 指 导 性 和 超 前 性 , 比 法 律 体 系 更 为 全 面 广 泛 和 高 瞻 远 瞩 。 新 中 国 建 立 后 , 我 国 法 学 界 为 了 摆 脱 照 搬 苏 联 法 学 模 式 的 束 缚 , 探 索 法 学 研 究 新 路 子 , 曾 先 后 于 6 0 年 代 初 和 8 0 年 代 前 期 在 研 讨 法 学 对 象 的 同 时 , 开 展 了 对 法 学 体 系 的 讨 论 。 通 过 这 两 次 , 特 别 是 后 一 次 讨 论 , 全 面 审 视 了 我 国 法 学 研 究 的 现 状 , 指 出 了 我 国 法 学 研 究 存 在 的 主 要 缺 陷 和 成 因 , 指 明 了 建 立 健 全 符 合 中 国 国 情 和 改 革 开 放 形 势 发 展 要 求 的 法 学 体 系 的 方 向 , 提 出 若 干 需 要 填 补 的 法 学 研 究 的 空 白 区 。 虽 然 对 划 分 法 学 学 科 层 次 和 法 学 分 支 学 科 的 意 见 不 尽 统 一 , 但 从 各 个 不 同 的 角 度 探 索 了 法 学 研 究 范 围 和 分 科 的 问 题 , 使 认 识 得 到 深 化 。 这 些 研 究 成 果 在 某 些 法 理 学 教 材 中 得 到 了 较 好 的 概 括 , 主 要 反 映 在 以 下 几 个 方 面 。 ( 一 ) 从 横 向 各 种 不 同 类 别 的 法 律 的 角 度 来 分 科 , 可 将 法 学 划 分 为 : 1 . 国 内 法 学 。 国 内 法 学 又 根 据 对 国 内 法 中 相 应 的 部 门 法 的 研 究 分 为 : 宪 法 学 、 行 政 法 学 、 民 法 学 、 经 济 法 学 、 商 法 4 法 学 基 础 理 论